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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施工、监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认真履职,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以量化考核记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根据综合考核记分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包括一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造师、小型项目施工岗位负责人本办法所称项目专职安全员,是指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在施工现场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本办法所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负责人,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第四条在广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五条量化考核记分应在主管部门实施安全检查并发出书面执法文件后实施不发出书面执法文件的检查,不允许实施量化考核记分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监督计划实施监督抽查、考核计分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工作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工作进行层级监督检查第七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把管理薄弱、隐患较多、群众投诉、事故频发的企业,以及国有投资工程、公共建筑、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列入动态管理的重点第二章企业管理第八条对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分、分、分第九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分105310
(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等级的企业或个人施工的;
(四)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五)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依法及时、如实上报的第十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分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5
(二)未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者方案编制审核批准程序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按规定给施工项目部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五)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六)对所承建的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虽开展检查但未督促落“”实整改的;
(七)对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理单位发出的整改通知未及时督促施工现场落实整改的;
(八)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挪作他用的第十一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分
(一)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无公司任命文件的;3
(二)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不符且未按规定办法变更手续的;
(三)区外来桂施工企业未办理入桂备案手续的;
(四)区外来桂施工企业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与入桂备案的人员不符的;
(五)在城市市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式施工的;
(六)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安全的;
(七)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施工严重扰民、污染市政道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被群众投诉并经核实的;
(八)未开展创建施工安全无陷阱工地活动的第十二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分“”10
(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二)未审核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导致施工企业存在非法施工行为的;
(三)委任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担任总监职务超过个工程的;
(四)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专3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即组织施工,监理企业未及时制止的第十三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分
(一)监理项目部组成人员无公司任命文件的;5
(二)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三)未对监理项目部开展定期安全检查,或虽开展检查但未督促落实整改的第十四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分
(一)监理项目部组成人员与投标文件不符且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3
(二)外来桂监理企业未办理入桂备案手续的;
(三)区外来桂监理企业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与入桂备案的人员不符的;
(四)项目监理规划未编制安全监理内容的;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
(六)施工企业因安全生产原因被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后,监理单位未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的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五条对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分、分、分、分10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分531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各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的;10
(二)对主管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未落实整改的;
(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或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分
(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无故不到岗履职的;5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者方案编制审核批准程序不符合要求的;
(三)未组织项目部开展定期安全生产检查,或对检查提出的问题未及时落实整改的;
(四)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整改的;
(五)监理单位发出的整改通知未及时落实整改的;
(六)安全管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符的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分
(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工地无专职安全员在岗的;3
(二)未监督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技术交底或班前安全活动的;
(三)未建立在建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帐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五)施工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安装验收、使用登记的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分
(一)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有效证件上岗的;1
(二)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组织演练的;
(四)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安全的;
(五)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施工严重扰民、污染市政道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被群众投诉并经核实的;
(六)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七)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没有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第二十条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分
(一)所属的工程项目在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且未履行职责10的;
(二)对主管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未落实整改,且未履行职责的第二十一条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分
(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无故不到岗履职的;5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安全检查,或未督促落实整改的;
(三)所属的工程项目在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整改的;
(四)对监理单位发出的整改通知未落实整改的;
(五)未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督的第二十二条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分
(一)未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教育,或未监督落实班前安全活动的;3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有效证件上岗的;
(三)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五)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的第二十三条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分
(一)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的;1
(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不戴安全帽、穿拖鞋或其他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
(三)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四)未按规定在工地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牌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五)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或未定期维护保养,未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七)临边洞口防护存在安全隐患的;
(八)脚手架、基坑支护、施工用电、起重吊装、模板工程施工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和规范要求的;
(九)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的
(十)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的第二十四条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分
(一)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单位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10证擅自开工而未能及时作出停工处理,并且未及时上报主管部门的;
(二)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在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且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
(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即组织施工,未及时制止的第二十五条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分
(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无故不到岗履职的;5
(二)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批准的;
(三)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在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整改,且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
(四)未组织对施工现场开展定期安全检查,或虽开展检查但未督促落实整改的;
(五)未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的第二十六条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分
(一)项目监理规划未编制安全监理内容的;3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
(三)安全监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符的;
(四)对项目监理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的;
(五)施工企业对项目监理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六)未按要求定期召开工地例会的第二十七条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分
(一)未按规定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1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的;
(二)未按规定审查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
(三)未按规定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的;“”
(四)监理周报(月报)未及时、如实反映工地现场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未按规定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的;
(六)未按规定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第四章量化记分的统计第二十八条一个记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月日起至月日止施工、监理企业以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注明的工程项目为计分单元,每个计分单元总分值分111231别为分;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分值分别为分,以个人在全区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计分累计一个记分100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计未达总分值的,记分分值予以取消,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100期第二十九条在每次检查中,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累计分值第三十条实施记分时,如果施工项目多于一名专职安全员的,则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专职安全员实施记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人的,对项目所有的专职安全员实施记分第五章量化记分的执行第三十一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负责动态记分的执行第三十二条记分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共同执行执行记分的人员应主动向被记分企业或人员出示工作证件(行政执法证)在执行记分时,执行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取证充分,对违规事实即时拍照、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第三十三条实施记分后,执行记分的人员必须当场向被记分企业(人员)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记分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列明工程名称、被记分企业(人员)名称(姓名)、资格证号、记分原因、记分分值、整改期限、申诉权利等内容通知书由执行人签发,加盖公章,交被记分人签收若被记分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收的,由执行人双签见证,实行留置送达并拍照取证第三十四条对有关企业及人员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主管部门已依法进行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不再动态记分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对同一记分事项不得重复记分第三十五条在每次检查中,企业(人员)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第三十六条记分执行情况实行全区联网信息化管理各记分执行机构应在实施记分后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网络系统3第三十七条如对记分有异议的,被记分企业(人员)可在送达记分通知书后个工作日内,向执行记分的机构或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受理申诉的5机构(部门)应当在个工作日内组织复审经查实确属错误记分或记分依据不足的,应及时纠正,相应记分记录应予撤销或变更,复审结论应书面通知申诉企业(人5员)和执行记分的机构第六章量化记分的处理第三十八条对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分,或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平均记分值达到分及以上,认定为未达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100的安全生产条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60许可证天;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及以上被记满分,或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两次及以上平均记分值达到分及以上,认定为未达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60100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60非本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在本自治区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分,或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平均记分值达到分及以上,认定为未达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100产条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自治区行政区60域内停业整顿天,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并提请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及以上被记满分,或该企60业所有被记分项目两次及以上平均记分值达到分及以上,认定为未达到《安全生100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60部门责令其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年,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并提请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第三十九条监理企业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分,或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平均记分值达到分以上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100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天,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60程监理业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及以上被记满分,或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30目两次及以上平均记分值达到分及以上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100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个月,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60程监理业务6第四十条本自治区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分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日,期间停止上岗执业,必须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100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同一个人被两次60及以上记满分的,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年内不得申报参加安全生产考核100非本自治区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分1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100任职资格日,期间停止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上岗执业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同一个人被两次及以上记满分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60停止其年内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上岗执业100第四十一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分的,广西壮族自治1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止执业日;在一个100记分周期内同一个人被两次及以上记满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30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停止执业个月100第四十二条上述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6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被记分后的处理情况,将抄送全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广西建设信息网和全区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告第四十三条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有效期内,凡是因本办法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申请延期,必须严格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进行评价,达3到合格标准后方可申请延期第七章量化记分的监督jgj/t77-2010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责任量化记分执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安全生产责任量化管理人员违法违纪情况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责任量化记分执行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二篇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201361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施工、监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认真履职,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工程安监机构),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以量化考核扣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根据综合考核扣分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包括一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造师、小型项目施工岗位负责人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项目专职安全员,是指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在施工现场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本办法所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负责人,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本办法所称监理项目部组成人员,包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第四条在广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安监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工作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工作进行层级监督检查第六条量化考核扣分应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安监机构实施安全检查并发出书面执法文件后实施不发出书面执法文件的检查,不得实施量化考核扣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安监机构要严格按照项目监督计划实施监督抽查、考核扣分第七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安监机构应把管理薄弱、隐患较多、群众投诉、事故频发的企业,以及国有投资工程、公共建筑、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列入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的重点第二章企业扣分管理第八条对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情节的轻重程度,每项次扣分分值分别为分、分、分第九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分1053
(一)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10
(二)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等级或与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或个人施工的;
(三)委任的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超过个工程的;
(四)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1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五)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依法及时、如实上报的第十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分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5
(二)未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方案编制审核批准程序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按规定给施工项目部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五)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六)对所承建的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虽开展检查但未督促落“”实整改的;
(七)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安监机构或监理单位发出的各类整改通知未及时督促施工项目部落实整改的;
(八)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挪作他用的第十一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分
(一)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无公司任命文件的;3
(二)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不符且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在城市市区内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式施工的;
(四)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安全的;
(五)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施工严重扰民、污染市政道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被群众投诉并经核实的;
(六)未开展创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活动的第十二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分“”
(一)未审核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导致施工企业存在非法施工行为的;10
(二)委任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担任总监职务超过个工程的;
(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企业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3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即组织施工,监理企业未及时制止且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第十三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分
(一)监理项目部组成人员无公司任命文件的;5
(二)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三)未对监理项目部开展定期监理安全履职工作检查,或虽开展检查但未督促落实整改存在的监理问题的第十四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分
(一)监理项目部组成人员与投标文件不符且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3
(二)项目监理规划未编制安全监理内容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
(四)施工企业因安全生产原因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安监机构责令整改后,监理企业未及时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的第三章人员扣分管理第十五条对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项次扣分分值分别为分、分、分、分第十六条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分10531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安监机构开展的10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的;
(二)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安监机构发出的各类整改通知未按时落实整改的;
(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第十七条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分
(一)现场带班时间明显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的;5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方案编制审核批准80%程序不符合要求的;
(三)未组织项目部开展定期安全生产检查,或对检查提出的问题未及时落实整改的;
(四)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安监机构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整改的;
(五)对监理单位发出的整改通知未及时落实整改的;
(六)施工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安装验收、使用登记的第十八条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分
(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工地无专职安全员在岗的;3
(二)未监督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技术交底或班前安全活动的;
(三)未建立在建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帐的;
(四)使用国家或自治区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五)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六)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七)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的;
(八)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施工严重扰民、污染市政道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被群众投诉并经核实的;
(九)安全管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符的第十九条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分
(一)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1
(二)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组织演练的;
(四)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安全的;
(五)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的
(六)办公、生活区的选址不符合安全性要求的
(七)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八)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未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第二十条施工企业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分
(一)所属的工程项目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安监机构开展的安全生10产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且未履行职责的;
(二)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安监机构发出的各类整改通知未落实整改,且未履行职责的第二十一条施工企业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分
(一)现场当班时间明显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的;580%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安全检查,或未督促落实整改的;
(三)所属的工程项目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安监机构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整改,且未履行职责的;
(四)对监理单位发出的整改通知未落实整改,且未履行职责的;
(五)未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督的第二十二条施工企业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分
(一)未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教育,或未监督落实班前安全活动的;3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第二十三条施工企业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分
(一)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的;1
(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有不戴安全帽、穿拖鞋或其他严重违章作业行为,未及时制止的;
(三)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四)未按规定在工地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牌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五)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或未定期维护保养,未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七)临边洞口防护存在安全隐患的;
(八)基坑支护、土方开挖、模板工程、起重吊装、脚手架、施工用电等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和规范要求的,每个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扣分第二十四条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分1
(一)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无相应资质等级、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即擅自开工10而未能及时作出停工处理,且未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的;
(二)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安监机构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且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
(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企业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即组织施工,未及时制止且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第二十五条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分
(一)到岗履职时间明显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的;530%
(二)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批准的;
(三)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安监机构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整改,且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
(四)未组织对施工现场开展定期安全检查,或虽开展检查但未督促落实整改的;
(五)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的;
(六)未按规定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的第二十六条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分
(一)项目监理规划未编制安全监理内容的;3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
(三)对项目监理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的;
(四)施工企业对项目监理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五)未按要求定期召开工地例会的;
(六)安全监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符的第二十七条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分
(一)未按规定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1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的;
(二)未按规定审查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
(三)未按规定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的;
(四)监理周报(月报)未及时、如实反映工地现场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未按规定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第四章量化扣分的统计第二十八条一个扣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月日起至月日止施工、监理企业以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注明的工程项目为计分单元,每个计分单元总分值分111231别为分;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分值分别为分,以个人在全区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计分累计100100一个扣分周期内,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按本办法规定被处理后,扣分分值予以取消,不转入下一个扣分周期;一个扣分周期期满后,扣分分值累计未达总分值的,扣分分值予以取消,不转入下一个扣分周期第二十九条在每次检查中,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计分值第三十条实施扣分时,如果施工项目多于一名专职安全员的,则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专职安全员实施扣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人的,对项目所有的专职安全员实施扣分第五章量化扣分的执行第三十一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安监机构负责动态扣分的执行第三十二条扣分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共同执行执行扣分的人员应主动向被扣分企业或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资格证件在执行扣分时,执行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取证充分,对违规事实即时拍照、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第三十三条实施扣分后,执行扣分的人员必须当场向被扣分企业(人员)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列明工程名称、被扣分企业(人员)名称(姓名)、资格证号、扣分原因、扣分分值、整改期限、申诉权利等内容通知书由执行人签发,加盖公章,交被扣分人签收若被扣分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收的,由执行人双签见证,实行留置送达并拍照取证第三十四条对有关企业及人员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依法进行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不再实施动态扣分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对同一扣分事项不得重复扣分第三十五条扣分执行情况实行全区联网信息化管理各扣分执行机构应在实施扣分后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网络系统第三十六条对扣分有异议的,被扣分企业(人员)可在送达扣分通知书后个工作日3内,向执行扣分机构的同级或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受5理申诉的部门应当在个工作日内组织复审经查实确属错误扣分或扣分依据不足的,应及时纠正,相应扣分记录应予撤销或变更,复审结论应书面通知申诉企业(人5员)和执行扣分的机构第六章量化扣分的处理第三十七条对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何一个工程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分达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扣分的工程平均扣分值达分及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据《建100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由60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在一个扣分周期内,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何一个工程两次被扣分达分,或者该企业60所有被扣分的工程两次平均扣分值达分及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据10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60定,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三十八条非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何一个工程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分达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扣分的工程平均扣分值达分及以上,经整改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据10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60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日,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并提请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一个扣分周期内,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何一个工程两次被60扣分达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扣分的工程两次平均扣分值达分及以上,经整改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10060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年,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并提请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第三十九条监理企业所监理的任何一个工程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分达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扣分的工程平均扣分值达分及以上,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100理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60部门责令其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日,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在一个扣分周期,监理企业所监理的任何一个工程两次被扣分达分,或者30该企业所有被扣分的工程两次平均扣分值达分及以上,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100管理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60管部门责令其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个月,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6第四十条对于本自治区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分达分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100产考核合格证书,期间停止上岗执业,必须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任职上岗;在一个扣分周期内同一个人两次被扣分达分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由自治区住100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期间停止上岗执业,并且年内不得申请参加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1第四十一条非本自治区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分达分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上岗执100业资格日,并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一个扣分周期内同一个人两次被扣分达分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90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100部门暂停其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上岗执业资格年,并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四十二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一个扣1分周期内被扣分达分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自治区行政100区域内停止执业日;在一个扣分周期内同一个人两次被扣分达分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90100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停止执业年第四十三条施工、监理企业、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项目1总监理工程师被扣分后的处理情况,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抄送全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公告第四十四条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有效期内,凡是因本办法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申请延期时,发证机关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有关规定,3组织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第七章量化扣分的监督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动态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执行人员违法违纪情况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动态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三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201341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以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第三条(管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第二章检测活动管理第四条(机构资质要求)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活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五条(机构行为要求)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确保检测工作质量检测机1构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六条(检测委托)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由检测机构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业检测项目不应委托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第七条(检测费)建设单位应当将检测费用单独列入工程概预算,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不得挪作它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检测机构直接支付检测费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商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检测费用标准第八条(检测见证要求)工程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送检及现场检测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实施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见证、取样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经培训考核后上岗第九条(检测回避制度)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十条(检测报告)2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需经名检测人员(检测人和复核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2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员及其单位的相关信息第十一条(禁止伪造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第十二条(违规行为报告制度)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违反质量检测方面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十三条(检测争议处理)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或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检第十四条(跨省检测)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检测档案管理)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检测机构应当使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档案管理第十六条(信息管理)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受理检测业务、采集检测数据、出具检测报告、上传检测信息第十七条(检测人员要求)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经培训考核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3检测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实施第十八条(检测人员禁止行为)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二)篡改或伪造数据;
(三)未按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或结论判定;
(四)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机构第十九条(检测机构禁止行为)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检测活动;
(二)转让检测业务;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四)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六)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或仪器设备;
(七)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事项不按规定上报;
(八)未按规定建立并使用检测信息管理系统;
(九)以商业贿赂、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三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二十条(资质管理)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已完成的业绩和市场信用情况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4质量检测活动第二十一条(资质等级标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综合类资质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甲级、乙级、丙级资质专项类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类别,专项类资质不分等级第二十二条(资质标准制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机构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三条(资质申请和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申请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向其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日内将申请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批并作出书面决定,必要时可对申请人的检测能力进行现场核查第二十四条(申请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20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满足检测工作要求的设施环境的有效证明;
(五)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岗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注册人员还应当提供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5
(六)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和检测信息管理系统的有关资料;
(七)检测业绩证明材料;
(八)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第二十五条(首次申请资质)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或者申请增项新的资质,不考核检测机构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第二十六条(申请资质升级)检测机构取得资质满三年,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供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及机构的完税证明第二十七条(合并、改制的资质申请)检测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检测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检测机构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原资质标准的,应当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办法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符合原资质标准的,可承继改制前的资质第二十八条(有禁止行为不予许可)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重新核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第二十九条(资质证书管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年第三十条(证书延期)5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期手续对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注册资本、专业630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市场信用情况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且无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的,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年第三十一条(资质变更)5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四章监督管理30第三十二条(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系统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措施)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委托方及相关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或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实施检测信息化监控;
(五)发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取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7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监督检7测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委托承担该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实施第三十六条(日常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涉及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的及时报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三十七条(资质动态管理)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期间检测机构不得承接新的检测业务;逾期不改的,资质审批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第三十八条(信用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记载检测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的信用信息相关信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守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并在资质管理、表彰评优等方面对守信的单位和人员给予激励,对失信的单位和人员给予惩处第三十九条(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对有禁止行为的处理)检测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
(一)、
(二)、
(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改正期间检测机构不得承接新的检测业务;情节严重的可1以暂扣个月以上个月以下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期间检测机构不得从83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撤回其资质证书36第四十一条(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处理)检测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
(四)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万元罚款,暂扣个月以上年以下资质证书,可以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期间检测机构不得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情节严重的,撤回361其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对有禁止行为的处理)检测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
(五)、
(六)、
(七)、
(八)、
(九)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改正期间检测机构不得承接新的检测业务;情节严重的,暂扣个月以上个月以下资质证书,暂扣期间检测机构不得从事工程质13量检测活动13第四十三条(对无资质检测的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予以取缔,其检测报告无效,处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第四十四条(证书过期、暂扣、改正期间从事活动的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资质证书暂扣期间、或责令改正期间、或未按规定跨省备案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3第四十五条(对弄虚作假申请资质的处理)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新申请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升级或资质增项的,不予受理或1者不予行政许可,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情节严重的,暂扣个月以上个月以下资质证13书,暂扣期间检测机构不得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9113第四十六条(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资质的处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住房城乡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回其资质证书,检测机构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13第四十七条(对检测人员弄虚作假的处理)3检测人员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
(一)、
(二)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改正期间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检测工作;情节严重的,注销其检测人员岗位证书;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对检测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检测人员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
(三)、
(四)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改正期间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检测工作;情节严重的,注销其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第四十九条(对检测相关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13
(二)未按要求实施见证的;
(三)未按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的;
(四)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五)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六)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第五十条(对违反回避制度的处理)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筑材料和设备生产及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10情节严重的,暂扣个月以上年以下资质证书,暂扣期间不得从事工程质量检测13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31第五十一条(对责任人员的罚款处理)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责任单位罚款处罚的,对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以上%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51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三条(地方可制定实施细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同时废止2005928第四篇九江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九江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141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年修正)、建设厅《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2001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九江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各县(市、山)、九江开发区、共青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的具体工作应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城市规划区(除开发区)范围内的所有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的具体工作;各县(市、山)、九江开发区、共青开发区质量监督机构可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办理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设立专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确保质量监督和备案管理相分离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统一使用备案专用章,即建设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专门用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由项目经理和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送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总监应签署是否同意提交竣工验收的意见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分包工程完成及质量情况;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各项工程内容的完成情况;设备安装调试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技术管理资料情况;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新技术应用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工程质量自评情况等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在接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在个工作日内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建5设单位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提出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项目负责人和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情况;工程分包情况;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新技术应用情况;施工、监理合同履行情况;勘察、设计单位配合情况;设计功能、指标实现情况;工程档案整理情况等
(四)工程完工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在接到建设单位通知后个工作日内提出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该报告经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5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建设单位质量检查报告应包括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对勘察、设计文件、设计变更通知书检查情况;参加过程验收情况;施工中勘察、设计问题处理情况;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落实情况;设计功能、指标实现情况等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有符合验收规范的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八)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合格
(九)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
(十)住宅工程质量分套验收合格
(十一)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十二)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取得规划、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十三)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按有关规定整改完毕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它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工程竣工验收组可根据工程特点,划分为若干专业小组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的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
(三)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个工作日前将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含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验收条件检查情况、验收方案等)送达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7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提出书面意见通知建设单位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1、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2、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含土建、设备安装等)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3面评价,形成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4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可提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各方责任主体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下列文件
(一)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审查备案单;
(三)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
(四)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勘察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
(六)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
(七)地基基础(含桩基)、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报告;;
(八)验收规范规定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九)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十)住宅工程质量分套验收汇总表;;
(十一)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十二)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十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四)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有关文件第九条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执行的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第十条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构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5第三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构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15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审查备案单;
(五)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
(六)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七)勘察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
(八)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
(九)地基基础(含桩基)、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报告;;
(十)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十一)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十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十三)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十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五)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工程质量分套验收汇总表》;
(十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备案机构领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按规定要求填写,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二)建设单位携带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文件,向备案机构备案;
(三)备案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的,根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个工作日内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符合要求后重新向备案机构办理备案15第十四条备案机构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个工作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15第十五条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颁发房地产权属证书第四章罚则第十六条违反本细则,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予以处罚第十七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八条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颁发房地产权属证书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未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有关文件、表格中要求监理单位填写的内容,由建设单位填写第二十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则第二十一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九江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原《九江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九建质号)同时废止200851附件(点击下载)
[2004]
5、附件一《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含表、
1、)
1、附件二《工程竣工报告》
23、附件三《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2、附件四地基基础(含桩基)、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报告(验收表
3、
4、
1、)
2、附件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4、附件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5第五篇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监督办法(注绿色部分是在省总站的6意见进行修改的部分;红色部分是修改前的形式)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规范安全生产监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承担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四条(修改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本行政区域内建设1工程施工许可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的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办理、现场踏勘、以及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实施第二章监督机构和人员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级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保障安全监督机构正常运行,并建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考核制度第六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文设立的独立的管理部门;
(二)具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岗位职责明确;
(三)具有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且专业结构合理,其中监督人员应当占该机构总人数的以上
(四)监督人员数量满足工作需要县(市、区)安全机构的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人;市75%(州)安全监督机构人员不少于人市(州)安全监督机构宜按万平方米建筑3面积或项工程配备一个监督小组,每小组不少于人,515-30
(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及安全防护用10-152品;
(六)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七)工作经费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保障第七条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两年及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经验;
(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四)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执法证书;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第八条省住建厅负责对全省安全监督机构的从业条件进行考核和监督管理,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监督人员从业资格进行培训、考核管理,对全省安全监督机构进行指导和考核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第三章监督内容第九条对建设单位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办理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及施工许可手续;安排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的情况;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
(三)统筹协调同一项目施工过程中多个施工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情况
(四)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承诺书的情况第十条对勘察、设计单位3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勘察、设计单位应参与与自己工作相关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论证、专项验收工作的情况第十一条对监理单位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的情况;
(二)审查施工企业及相关人员在工程施工中证照的有效性及其建立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审查施工企业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建设标准的情况;
(四)审核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参与专项方案论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其安全验收;
(五)查验进入施工现场材料、设备;
(六)按规定组织参与安全检查和验收;
(七)下达隐患整改安全监理通知单、整改结果复查、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执行停止施工指令等情况第十二条对施工单位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管理资料、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总承包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以及总承包单位按照规定将工程发包1给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分包单位的情况;
2、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按照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原则,明确职责并签字盖章;
3、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操作资格证;
4、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具有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验合格证、设备备5案证;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情况;、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7、落实、使用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8
(二)现场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
9、现场作业、办公、生活三区进行明显划分情况;、安全防护用品、设备符合安全性能要求,且使用规范;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1艺或特殊结构施工的,采取了可行的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情况;
2、现场临时用电配置、洞口防护及临边防护、脚手架搭拆、基坑边坡支护、作业层防护、模板支撑体系、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转料和卸料平台的搭拆等严格落实方案的情3况;、企业自查、监理检查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巡查时指出的各类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及恢复的情况;
4、进行现场危险源辨识,建立危险源清单,对危险源进行安全技术分析,划分危险5等级,制定、落实安全措施情况;
5、落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措施、并开展专项验收的情况;
6、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验收、使用维保的情况第十三条其他有关单位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7
(一)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产权单位应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验合格证及产权备案证的情况
(二)施工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单位应提供其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参与制定安全施工措施,进行设备验收调试、以及日常维保等工作情况;
(三)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应提供其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安全责任的情况
(四)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检测单位应提供其资质,出具有效的检测文件的情况第四章监督程序第十四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第十五条市(州)安全监督机构内可以设置监督室,监督室内成立监督小组,每组不少于人,实行监督员对组长负责、组长对监督室主任负责、监督室主任对站分管理领导到负责的原则;县(市、区)安全监督机2构内可以设置监督小组,每组不少于人,实行监督员对组长负责、组长对分管领6导负责的原则监督小组依法实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2第十六条安全监督机构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按照下列程序
(一)安全监督机构指定部门审核建设单位的申请资料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1、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2、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3、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5
(二)监督小组进行工程项目开工前现场踏勘,出具工程现场踏勘记录表6
(三)监督机构对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协助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办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第十七条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从办理完毕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安全监督机构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75第十八条制定安全监督工作计划监督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督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工程类别、建筑面积、结构型式、主要参建单位、预计工期、编号等;
(二)工程可能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的部位和可能出现群死群伤的事故类型,以及项目应建立的应急预案;
(三)资料监督抽查内容;
(四)工程现场监督抽查的重点内容、频次及监督方法;
(五)监督人员;
(六)监督开始及终(中)止时间;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巡查次数第十九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及时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安全监督要求第二十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当作为重点抽查内容第二十一条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8安全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5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第二十二条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安全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5第二十三条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施工企业已完成施工许可及备案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但由于其它原因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对于拒不执行上述要求的,可以作为企业不良行为计入企业诚信档案安全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5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督机构对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评定,并向施工单位发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9评结果告知书》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包括监督文书、抽查记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等,形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档案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三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安全监督巡查应根据工程主要参建方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实施差异化管理
(一)一般工程项目每两个月内巡查不少于一次,且工程地基与基础、主体、装饰期间至少巡查一次;
(二)重点监控项目,或被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承担的工程项目,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的项目,应适当增加巡查的频次;
(三)连续三次巡查中未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且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较规范,防护设施设置和使用情况良好的工程项目,其安全生产巡查次数可适当减少第二十七条安全监督过程中监督人员必须如实记录,监督记录应规范、准确、完整、及时,必要时可附相关图片和资料第二十八条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应责令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情况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应责令局部暂停施工或停工整改,可以按照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10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的;
(二)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施工设备、施工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三)未按审定的专项方案执行的;
(四)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情况较多的;
(五)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第二十九条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局部暂停施工或停工整改,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
(一)施工单位证照失效的;
(二)建筑起重和特种设备证照不齐或失效的;
(三)执业人员证照不齐或失效的;
(四)存在严重威胁施工人员安全或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安全隐患的;
(五)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不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标准行为的
(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安全方案、或未组织专家论证、或未执行论证通过的方案、或未组织专项验收的施工现场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和不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标准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第三十条限期整改通知书、局部停止施工通知书及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应下达至项目部,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进行确认、签收11第三十一条被责令限期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到安全监督机构,监督人员进行查验必要时,监督人员进行现场抽查第三十二条安全监督人员发现工程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未对限期整改通知书提出的整改内容进行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应报告分管领导,并收集整理有关文字及图片资料分管领导经审核后,安全监督机构小时内下达建设工程安全隐患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24第三十三条被责令局部停止施工或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到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安排监督人员到现场进行抽查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安全监督机构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恢复施工通知书第三十四条安全监督人员发现工程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对局部停工或停工整改通知书提出的整改内容未进行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并收集整理有关文字及图片资料分管领导审核后,安全监督机构小时内对局部停工项目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对停工整改项目责令继续停工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移交有关1224部门处理第三十五条被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项目的责任单位,或被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记入不良记录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记入施工安全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第三十六条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应将本地区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不良记录和重点监控情况进行统计,并按季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六章监管责任第三十七条施工安全监督人员有下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机构和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期间或者施工安全监督终止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对发现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13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安全事故的;
(五)按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军事工程、抢险救灾、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未纳入监督范畴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工作,不适用本规定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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