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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投诉举报处理制度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改进服务作风,促进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有序开展,保障群众的投诉、举报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管理,违纪必究;
(三)谁主管,谁负责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镇履行公开义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投诉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不编制、不提供、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目录的;
(三)公开的政务信息不真实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五)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
(六)公开信息时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
(七)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政务公开投诉由镇监察室负责受理
四、对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实行主管单位责任制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
五、政务公开投诉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不能即时答复办理的,本机关各相关部门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对一般性投诉,应在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对比较复杂疑难投诉,应在个工作日内办结;5
(三)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并承诺办10理期限;
六、政务公开投诉的办理工作由受理、转办、承办、反馈、存档五个部分组成
(一)受理对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投诉,镇监察室应及时受理,并填写《南溪镇党务政务公开投诉登记表》
(二)转办县监察局填写《南溪镇党务政务公开投诉转办单》,于个工作日内转相关单位办理1
(三)承办相关部门收到《南溪镇党务政务公开投诉转办单》后,由专人签收,报主管领导确定承办科室并送交其办理承办科室根据信件所反映的问题,按照依法、真实、准确的原则,提出解决办法,形成回复意见,报本单位领导审核后,由专人及时报镇监察室转相关部门单位办理的,单位应对其投诉处理结果负责对镇相关单位不能单独解决的问题,应在落实相关单位牵头人及负责相关部门的同时,将需要协助办理的单位和理由报镇监察室,由镇监察室协调有关单位配合办理,由首接单位负责向镇监察室回复;对规定时间内不能解决的问题,应说明解决的工作计划;对暂时无法解决或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充分说明理由;对不属于相应单位办理的信件,须在个工作日内向监察室申请退信
(四)反馈镇监察室收到各单位的回复意见后,在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当事人经1当事人同意,也可由有关单位采取当面回复或电话回复等形式直接向群众回复办理1结果,并将办理结果报镇监察室当面回复的应由当事人签字并注明满意度;电话回复的由经办人作电话记录,并注明当事人的满意度对群众投诉较多的共性问题,有关单位应研究改进措施和办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五)归档镇监察室落实专人将办结的政务公开信件原始材料定期归档,以备查询
七、各单位应当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八、对于在办理政务公开投诉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一、目的为提升公司的服务意识、完善公司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对客户投诉处理进行规范
二、范围客户投诉指客户对公司产品、服务等方面不满意,通过信函、传真、电话、等方式直接或通过消协等机构间接向本公司提出的投诉e-mail
三、处理责任部门及其职责市场发展部经常与客户沟通,现决定市场发展部作为公司对外处理客户投诉的主要部门,负责协调各部门及时处理客户投诉,主要内容包括()对直接收到的及各部门转呈的客户投诉进行登记()了解客户投诉内容、理由及要求1()根据客户投诉内容召集相关部门人员分析原因,判定责任归属,制定处理方案2()对客户投诉的处理进程进行督促3()对客户投诉的最终处理结果进行登记4()根据客户投诉情况,对公司相关部门提出改进产品、服务的建议;根据客户投诉5问题的责任归属,由各部门负责客户投诉问题的具体解决6
四、客户投诉处理流程公司各部门人员在接到客户投诉时,作为首问责任人,必须对客户投诉进行记录,了解客户投诉内容、理由及要求;首问责任人必须关注、配合客户投诉的处理
1.“”进程;对无合理理由而未能按客户指定期限内解决客户投诉的,首问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首问责任人对能够独立解决的客户投诉问题,应立即予以解释、解决;市场发展部根据客户投诉内容召集相关部门人员分析原因,判定责任归属,制定
2.“”处理方案;
3.对属于客户自身原因的,公司由市场发展部或相关部门予以解释,协助客户解决问题;
4.对属于公司原因的,由有关责任部门在客户指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解决问题,直到客户满意;
5.市场发展部对客户投诉的处理进程进行督促;对客户投诉的最终处理结果进行登记;
6.根据客户投诉情况,对公司相关部门提出改进产品、服务的建议;
7.客户投诉处理完成后,由投诉处理部门上级主管或总经理提出投诉处理意见,被
8.处罚人有异议的可向总经理申诉;
9.对客户投诉事项的责任难以明确的(包括公司与客户之间、公司各部门之间的责任),由市场发展部提交公司分管副总或总经理处理;
10.
五、客户投诉处理期限客户投诉处理期限自首问责任人受理起个工作日或客户与公司协商确定的日期“”“”5
六、客户投诉责任人员的处罚、无合理理由而对客户投诉未能按时解决的直接责任人(指首问责任人、行政部负责人、投诉事项解决的承办人及其部门主管中一位或多位),当月考核工资应予以1“”相应扣除,并予以点名批评、对员工由于自己工作过失、过度承诺等造成客户投诉,已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客户经济损失并由公司进行赔偿的,员工向公司进行赔偿,元以内部2分按的比例向公司进行赔偿,元以上部分按的比例进行赔偿同时10000取消该笔业务的提成(已发放的予以扣回)20%1000010%、对因自身原因被客户投诉的员工,当月考核工资中予以相应扣除;赔偿损失的一般在当月进行,金额较大的,由员工与公司协商支付期限及支付方式3
七、为配合客户投诉制度的完善,公司制定、实施节假日值班制度,详见具体规定“”第二篇用户举报投诉处理制度用户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一、用户举报投诉的接收凡用户对公司服务方面的举报投诉,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如信函、电话、传真或来人面谈,统一集中登记、组织处理、向客户反馈处理结果
1.建立《客户举报投诉登记表》,对每一份举报投诉或意见均予以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客户名称、举报投诉文件(信件、传真、电话及面谈的正式记录)的编号、举报投
2.诉性质或内容摘要、处理结果等根据客户举报投诉或意见,填写《客户举报投诉处理通知单》为了便于跟踪、检索,每一份《客户举报投诉处理通知单》应进行编号,并与《客户举报投诉登记表》中
3.的编号以及对客户举报投诉或意见原件所作的编号保持一致
二、用户意见的处理(必须满足公司对用户的承诺要求处理)将《用户举报投诉处理通知单》连同用户举报投诉或意见原件责成相应班组进行处理
1.()由有关班组负责作出补救措施()作出补救措施的同时,还需采取纠正措施,近预定时间完成1对重大问题的举报投诉,不能处理的需统一协调的问题,直接报负责人,由负责人2作出处理决定
2.对需采取纠正措施的问题要在《用户举报投诉处理通知单》中记录,以便跟踪检索
3.在完成补救措施后,应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由负责与用户联系,报告处理结果,直到用户满意为止
4.第三篇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讨论稿)
一、在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公布举报电话,畅通维权渠道,接待群众来访来电,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案件
二、接受投诉时,认真填写投诉登记表,载明被举报投诉人(单位)的名称、地址;被举报投诉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事实;投诉人姓名、单位、联系地址、电话,耐“”心解答群众提出问题
三、重大节日和春种、夏收、秋收期间实行小时值班制度,值班员负责接待来访及受理举报工作,同时做好群众来访来电记录和电话记录24
四、劳动保障监察立案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积极处理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转办的案件,并按时限上报处理结果
六、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不得将举报投诉人或举报材料等情况转送或以其他方式透露给被举报投诉人第四篇板桥镇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板桥镇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镇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文明执法、服务态度差、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以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向镇政府提出的投诉和举报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镇政府办公室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第五条镇政府办公室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个工作曰内,凡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5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第六条镇政府办公室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个工作曰内,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初步处理意见报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应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30举报人如需延长办理时间的,须报经政府分管领导批准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第七条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镇政府办公室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第八条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第九条本制度由板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五篇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举报投诉处理制度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实施办法》等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交办、谁督办,谁承办、谁落实的原则,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
三、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受理范围
(一)电话、语音留言;
(二)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
(三)来人来访;
(四)批转、移送
四、总队、支队设立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接待室大队、消防科按照第二条的规定受理并处理消防违法行为案件
五、总队、支队政治部(处)为总队、支队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处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登记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事项,按照第二条的规定提出拟办意见、跟踪督办和反馈
六、总队、支队军政主官每月第二个星期二上午为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接待日
七、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对来访人,能够当场告知是否受理的,须当场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接访之日起日内书面告知来访人举报、投诉人匿名或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15要求信访人告知姓名和联系方式,以方便具体承办人员现场走访和答复
八、支队受理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可以批转所属大队、科处理,填发《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批转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转,由支队直接处理
(一)所属大队、科已经处理,再次举报、投诉的;
(二)可能涉及复杂或疑难技术问题的;
(三)其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对疑难、群体性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事项、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的提案、总队党委委员以上领导阅批过的消防违法行为投诉案件,须在交办前报支队军政主官阅示对重大、紧急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和信息,应当及时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谎报、缓报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和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不良影响
九、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应当在小时内填发《移送案件通知书》对上级机关转来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应当在三日内退24回上级机关,并说明相应情况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向有关机关提出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提出
十、对已受理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核查
(一)对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的举报、投诉,应当在小时内报告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小时内进行核查;2
(二)对其它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消防机构负24责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1对疑难、群体性信访事项、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的提案信访事项、总队党委成员以上4领导阅批过的信访件,须经支队军政主官阅示后交承办部门
十一、调查处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应当认真听取举报、投诉案件人的陈述必要时可以要求举报、投诉案件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依法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对需要上门走访调查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现场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便于日后查证
十二、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情况属实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实施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如确认为火灾隐患的,按《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进入业务流程,相应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十三、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处理结束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将核查及处理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上注明2对批转的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回复》
十四、公安消防机构受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应当建立台帐
十五、总队、支队依法保护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热情接待来访人,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刁难和打击报复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人
十六、处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人员与举报、投诉事项或者举报、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七、总队每年、支队每半年应当对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工作中发现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转交总队、支队政治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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