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22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抚顺市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篇第一篇抚顺市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抚顺市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加强社会组织评估活动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会组织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原则、程序、标准,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定第三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及分级登记、分级管理、分级评估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抚顺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一年以上的社会组织被评估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予评估
(一)近三年内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三)资金筹集或使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
(四)自评结果达不到级的第五条社会组织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三年1a第六条评估工作不收取评估费用,评估所需经费由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予以保障财务审计费用由被评估单位承担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抚顺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社会组织评估的组织和管理,制定社会组织评估的标准和规则,监督评估的过程,指导评估工作的开展,并采用评估认定的结果第八条设立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评估委员会由民政部门、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有关社会组织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高等院校等有关单位的专家组成1第九条评估委员会是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期间的非常设机构,根据民政部门的授权或委托,负责对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审定第十条评估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
(二)对有异议的评估结果进行复查;
(三)公示评估结果,发布评估结果公告;
(四)将异议复查和评估结果报民政部门第十一条评估委员会下设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照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评估;
(二)评估小组通过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问卷调查、查阅相关资料、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行综合评价;
(三)撰写对社会组织的评估报告;
(四)将评估结果报送评估委员会;
(五)执行评估委员会部署的其他评估任务第十二条评估小组将采用抚顺市民政局制定的社会组织评估标准,根据社会组织提供的资料,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评估评估小组在评估工作中可以要求被评估单位提供必要的证书、文件及证明材料,对被评估单位进行实地调查被评估单位应该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三章评估方法和程序第十三条评估工作采取被评估单位自我评估与评估机构专业评估相结合、资料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估工作遵循下列流程
(一)启动市民政局确定评估起止时间
(二)自评被评估单位在评估工作开始后,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限完成自评,并填写《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等相关材料,报送同级民政部门
(三)评估评估小组对社会组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评估委员会评审,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评估结果如与自评结果有较大出入,应听取被评估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四)评估委员会向被评估单位通报评估结果
(五)市民政局向被评估单位颁发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第四章评估等级和应用第十四条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级)、(级)、(级)、(级)、(级)评估等级名称为抚顺市等级社会组织a1a aa2a类别aaa3a aaaa4a aaaaa5a“++”第十五条按照社会组织评估标准,评估满分为分评估得分分以上,为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分分,为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分1000951分,为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分分,为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5a901—9504a851—分分,为级社会组织9003a801—8502a具体评估标准参照抚顺市民政局制定的《抚顺市社会团体评估指标》700—8001a第十六条被评估单位在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时,可以出示评估等级证书,作为本单位的信誉证明第十七条被评估单位要将等级牌匾悬挂于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显要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八条被评为级以上(含级)的社会组织在参加年度检查时,可以适当简化手续4a4a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评估单位加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察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服务对象意见等方式进行第五章违规责任第二十条被评估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受评时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经评估委员会查实后,民政部门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对被评估单位进行通报、降低或取消被评估单位的等级,并取消参加下一次评估的资格第二十一条社会组织在获得评估等级证书的有效期内,出现年检不合格记录或违法违规行为的,民政部门将视其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评估等级,收回证书和牌匾,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第二十二条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抚顺市民政局,并换领相应等级的证书和牌匾;被取消评估等级的15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将证书和牌匾退回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拒不退回(换)的,民政部门将公告作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取消或降15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新闻媒体上公告第二十三条有关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申报表、证书、牌匾、审核戳记式样等,均由民政部门统一制定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开展评估工作在工作中,不得徇私舞弊或帮助评估单位弄虚作假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抚顺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第二篇河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河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16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诚信度及社会公信力,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功能,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会组织评估,是指民政部门依照一定的
[2007]127程序,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第三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坚持民政部门领导、业务主管部门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和评分细则按照省民政厅制订的指标体系实施第二章评估对象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凡成立时间满年以上的社会组织均可参加评估第六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2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2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省、设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评估的具体工作也可以委托相应的评估机构进行操作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评估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估体系建设的目标措施;
(二)组织领导评估工作;
(三)研究部署评估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
(四)审定评估工作程序和实施方案;
(五)聘任评估委员;
(六)指导、监督、检查评估工作;
(七)审核评估等级;
(八)向社会发布评估结果公告;
(九)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共同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第九条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是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期间的非常设机构,根据民政部门委托,负责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审核和复核工作评估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社会组织评估初审结果;
(二)将审核意见和审核结果报送相应的民政部门审定;
(三)对有异议的评估对象进行实地复查;
(四)对初评为级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复查复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5a
(二)承办本级社会组织的评估复核;
(三)对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举报进行裁定第十条评估委员会设主任名、副主任名、委员名复核委员会设主任名、副主任名、委员名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政府部13—510—20门、业务主管单位、研究机构和社会组织推荐,民政部门聘任115--9第十一条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三)精通业务,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第十二条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审核结果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每位委员票,只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不设弃权票,投票结果以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为准参加投票1的委员须在审核意见和表决结果资料上签名确认第十三条设立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作为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各级民间组织管理局(处、科),具体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起草评估工作程序和实施方案;
(二)建立评估专家数据库,聘请评估专家;
(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送审的社会组织评估申报材料,并对其参评资格进行审核;
(四)组织评估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
(五)受理复核申请和社会检举第四章评估程序第十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民政部门发布评估通知或公告;
(二)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组织进行广泛宣传和组织动员;
(三)社会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评,并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申报参加评估(附带相关评估材料);
(四)业务主管单位对申报的社会组织进行评估资格确认,并对符合评估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初评,提出初评结果;
(五)评估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评估审核,作出评估结论并进行公示;
(六)民政部门根据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和公示结果,确认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第十五条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总体评估情况和级以上(含3a级)的社会组织评估结论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审核备案4a4a第十六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应当采用省民政厅统一的评估指标和评分细则,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评估第五章等级设置第十七条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个等级,依次为级()、级()、级()、级()、级()级越高,表示社会组织总体建设水平越高评估等55a aaaaa4a aaaa3a级名称为行政区划名+社会组织名称+等级aaa2a aa1a a a第十八条按照社会组织评估指标,评估满分为分评估得分分以上,为“”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分分,为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分1000951分,为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分分,为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5a901--9504a801--900分(含本数)以下,为级社会组织3a701--8002a700第六章评估结果管理1a第十九条评估对象在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时,可出示评估等级证书,作为本社会组织的信誉证明获得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要将等级牌匾悬挂于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显要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3a第二十条获得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可以优先获得政府奖励3a获得以上评估等级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3a获得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时,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第二十一条河北省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年,实行动态管理评估等级有效4a期满前年,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5第七章法律责任2第二十二条被评估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向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自接到复15核申请之日起日内,将复核委员会的复核决定,以书面形式答复有异议的社会组织60第二十三条评估委员会和评估办公室在评估工作中,应严格遵照评估标准和规定,不得随意简化评审流程,在评估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评审情况第二十四条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中,应积极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及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由本级登记管理机关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年内不得参与评估第二十五条评估委员会委员或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在评估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2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估委员会委员或者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社会组织在获得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出现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违纪违法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将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七条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登记管理机关;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登记管理机关,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并公告作废15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社会组织评估经费从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第二十九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的规范要求由省民政厅统一规定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年附件20111215行业性协会商会评估指标公益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学术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联合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基金会评估指标
1..xls
2..xls
3.民办非企业单位诚信评估指标.xls
4..xls
5..xls河北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成员名单河北省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成员
6..xls名单河北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名单
7..doc
8.第三篇云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云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doc
9..doc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提高社会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增强社会组织服务能力,根据国家民政部有关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评估,是指社会组织评估机构依照规定的原则、程序、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和等级评定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运行机制,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自愿参加、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协调部门关系;
(二)指导、监督、检查社会组织评估情况;
(三)审定社会组织评估指标、评分细则;
(四)聘任评估委员、复核委员;
(五)确认并发布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公告;
(六)管理社会组织的评估结果第二章评估机构、复核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的评估委员会,受同级民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同级社会组织评估的审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社会组织评估初审意见;
(二)进行终评并作出终评结果;
(三)公示评估结果;
(四)负责将审核意见、终评结果和公示评估结果等情况报送民政部门第九条评估委员会由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名、副主任若干名评估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社会组织推荐,民政部门聘7-251任每届聘任期年,期满可以续聘,连续聘任不得超过两届若有评估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根据有关程序可以另行聘任5第十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和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三)精通业务,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和突出业绩第十一条评估委员会须有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终评,终评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每位委员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终评结果以超2/3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意见为准每位委员须在表决结果文件上签名确认1第十二条评估委员会可在同级民政部门设立办公室或者委托社会机构(以下统称评估办公室),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评估的组织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工作计划、评估程序和实施方案;”
(二)负责社会组织评估专家的聘请、管理和工作编组,并建立评估专家库;
(三)受理社会组织的评估申请,并对其参评条件进行审核;
(四)从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估专家组,并组织实地考察和初评,将初评结果报评估委员会;
(五)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
(六)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管理;
(七)负责社会组织证书牌匾的换发工作;
(八)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信息咨询服务和交流受委托的社会机构履行除本条第
(五)项和第
(六)项职责外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社会组织评估专家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初评工作评估专家由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社会组织等有关人员组成第十四条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知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具有丰富的社会组织管理专业知识和独立工作的能力;
(二)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三)敬业合作,责任心强第十五条复核委员会由名复核委员组成,设主任名,副主任名,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异议的复核以及对举报的裁定复核委员由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机构、5-911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社会组织推荐,民政部门聘任每届聘任期年期满可以续聘,但不得连续聘任两届若有复核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并导致5复核委员会成员少于名的,根据有关程序可以另行聘任复核委员会作出的复核决定和裁定结果为最终结果5复核委员会的委员不得兼任评估委员会的委员第十六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在评估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委员或者专家资格第三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十七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年有效期的第十八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5
(一)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近年连续基本合格的;
(三)上年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2
(四)正在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第十九条社会组织按照组织类型实行分类评估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指标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指标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第四章评估方法和程序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年开展一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第二十一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采取自检自评、条件审查、专家评判、考察初评和审核终评的方法第二十二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评估通知或者公告;
(二)参评社会组织按照评估标准进行自检自评,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参评申请及有关参评材料;
(三)评估办公室审核参加评估社会组织的参评条件符合评估条件的列入评估范围;不符合评估条件的,发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对未列入评估范围有异议的社会组织,可在不予受理的通知发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评估委员会提出陈述和申辩;15
(四)评估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评估委员会;
(五)评估委员会审核初评意见,进行终评,确定评估等级;
(六)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
(七)评估委员会公示评估结果(公示期为个工作日),并向参评社会组织发送评估等级通知评估结果无异议的报同级民政部门;15
(八)各级民政部门根据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果和公示结果,发布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公告,授予评估等级,并向获得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第二十三条州(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于每年月日前,将本3a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情况以及获得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报上1210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4a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月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情况及获得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报民政部备案1231第二十四条评估期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组有权要求参评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文5a件和证明材料,参评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二十五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应当遵照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和评估程序,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不得随意简化评估流程在评估等级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评估结果评估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应当对所知悉的社会组织情况和评审情况保密,未经同级民政部门同意不得对外披露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年内,未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州(市)、县(市、区)属社会组织经同级民政部门申请委托可以跨级参评,评估经费由该组织登记地的民政5部门申请解决,跨级参评具体程序由省民政部门规定第五章回避与复核第二十七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参加评估社会组织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参加评估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三)曾在参加评估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年的;
(四)与参加评估社会组织有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的其他关系;2参加评估社会组织有权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回避申请,民政部门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第二十八条参评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评估办公室由受委托社会机构承担的,参评社会组织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第二十九条各级民政部门或者评估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的初审,并报复核委员会复核第三十条复核委员会应当听取负责评估工作专家组代表的初评情况介绍、评估委员15会成员代表的终评介绍和申请复核社会组织的陈述,确认复核材料,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复核结果以超过全体复核委员半数以上委员的意见为准第三十一条复核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15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参评社会组织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办公室举报;评估办公室受理举报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对情况属实的作出处理意见,报复核委员会裁定裁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通知有关社会组织评估办公室由受委托社会机构承担的,可以向同级民政部门举报第六章评估等级管理与应用第三十三条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级()、级()、级()、级()、级()55a aaaaa4a第三十四条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时,可将评估等级证书aaaa3a aaa2a aa1a a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被评估单位应当将等级牌匾悬挂于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显要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五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年获得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可以优先获得政府5购买服务,可以优先获得政府奖励3a获得以上评估等级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3a获得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在年度检查时,简化年度检查程序简化的内容和程序由民政部门在年度检查通知中予以明确4a第三十六条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年或者上一次评估等级结果年后需要晋级评估的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新的评估等级结果确定后,社会组织应当将原评22估等级牌匾和证书交回评估办公室,换发新的牌匾和证书符合参评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未申请重新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第三十七条评估等级证书或者牌匾毁损的,可以向评估办公室申请换发,评估办公室应予换发换发制作费用应当由申请的社会组织承担第三十八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实行指定复检和随机抽查的跟踪评估动态管理机制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评估办公室可对社会组织的基础建设、内部治理和业务活动等情况,进行重点或者全面检查第三十九条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一)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取消评估等级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牌匾的,降低一个评估等级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等级
(三)获得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上年年度检查不合格的降低到以下评估等级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或连续年年度检查不合格3a2a或,取消评估等级2
(四)获得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连续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降低至以下评估等级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连续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取消评3a22a估等级3
(五)跟踪评估检查未达到被授予评估等级要求的,依据社会组织评估指标,降低评估等级
(六)受有关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取消评估等级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况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第四十条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2获得以上评估等的社会组织降至以下评估等级或者被取消评估等级后,有关3部门相应取消其接受政府职能转移、享受政府购买服务、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简化4a2a年检检查程序、评优评先活动的优先(优惠)条件第四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社会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并向社会公告第四十二条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日起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被取消评估15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将证书和牌匾退回民政部门拒不退回的,由民政部门公告作废15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社会组织评估经费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第四十四条社会组织评估指标、评估等级证书、牌匾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四篇武侯区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武侯区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15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武侯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成办发号)和成都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民发号)要求,参照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结合武侯区实际,制
[2010]53定本办法
[2011]18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区民政局(年月日以后经区行政审批局)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0932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区民政局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第五条区民政局负责区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年有效期的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5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2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第八条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社会团体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第九条区民政局设立武侯区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武侯区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第十条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第十一条评估委员会由至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名、副主任若干名复核委员会由至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名、副主任名7151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5711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推荐,区民政局聘任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聘任期年第十二条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5
(一)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第十三条评估委员会召开最终评估会议须有以上委员出席最终评估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估结论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2/3第十四条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估办公室),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十五条评估专家组负责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评估专家组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专业人员组成第四章评估程序和方法第十六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评估通知或者公告;
(二)审核社会组织参加评估资格;
(三)组织实地考察和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四)审核初步评估意见并确定评估等级;
(五)公示评估结果并向社会组织送达通知书;
(六)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
(七)区民政局确认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3a第十七条对获得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区民政局应报成都市民政局审核备案4a第十八条评估期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有权要求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五章回避与复核第十九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年的;
(三)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关系的2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向评估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评估办公室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第二十条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第二十一条评估办公室对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审核认定后,报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第二十二条复核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评估专家代表的初步评估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社会组织的陈述,确认复核材料,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第二十三条复核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15第二十四条评估办公室受理举报后,应当认真核实,对情况属实的作出处理意见,报复核委员会裁定裁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通知有关社会组织第二十五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遵守评估工作纪律第六章评估等级管理第二十六条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级()、级()、级()、级()、级()55a aaaaa4a第二十七条按照社会组织评估标准,评估满分为分评估得分分(不含本aaaa3a aaa2a aa1a a数,下同)以上,为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分,为级社会组织;评估得1000950分分,为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分,为级社会组织;评估得5a901-9504a分分以下,为级社会组织801-9003a701-8002a7001a第二十八条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评估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九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年获得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可以优先获得政府5购买服务,可以优先获得政府奖励3a获得以上评估等级的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3a获得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自获得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免予年检自愿参加年检的,可以简化年检程序4a第三十条获得及以下等级的社会组织,自获得之日起满两年的,可以提出晋级申请4a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年,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符合参加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2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第三十一条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民政局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一)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
(三)连续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
(四)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2
(五)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第三十二条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2第三十三条区民政局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3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四条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区民政局;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区民政局,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牌匾拒不退15回(换)的,由区民政局公告作废第三十五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在评估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委员或者专家资格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社会组织评估经费由区民政局列入财政预算,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第三十七条社会组织评估标准和内容、评估等级证书牌匾式样由区民政局参照民政部标准和式样统一制定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五篇南通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范文模版)南通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南通市各级人民政府民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社会组织评估机构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根据统一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和评判,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指导思想,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五条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由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列支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六条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登记满一个年度;
(二)没有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或上一次评估等级满年以上的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2
(一)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2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立案调查的;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第八条社会组织按照组织类型,实施分类评估社会团体实行综合评估,评估指标内容包括基础条件、组织建设、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指标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诚信建设、组织建设、业务活动和社会评价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九条各级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给予指导第十条各级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评估委员会根据民政部门的委托,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对初评结论进行审核;
(二)进行终评,作出终评结论;
(三)公示评估结果;
(四)负责将评估结论和公示结果报送民政部门确认第十二条评估委员会由至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会计5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社会组织推荐,民政部门聘任,聘任期年111第十三条评估委员会委员(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5
(一)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三)精通业务,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第十四条评估委员会会议须有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对初评结论进行审核、终评,终评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2/3每位委员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不得弃权,终评结果以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为准每位委员须在表决结果文件上签名确认1第十五条复核委员会由名以上委员组成,由民政部门聘任,聘任期年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工作以及对举报、退出评估的裁定第十六条评估委员会可下设55办公室或委托社会机构(以下统称为评估办公室),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评估的组织工作办公室设在本级登记管理机关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工作计划、评估程序和实施方案;
(二)负责社会组织评估专家的聘请和管理,组建评估专家组;
(三)受理社会组织的评估申请,并对其参评资格进行审核;
(四)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评估委员会;
(五)受理回避申请、复核申请和举报;
(六)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管理;
(七)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信息咨询服务和交流第十七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评估结果有失公正的,由本级民政部门取消其委员或者专家资格,并予以通报第四章评估方法和程序第十八条社会组织评估采取自检自评、资格审查、专家评判、抽样检查、考察初评和审核终评的方法第十九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评估通知或公告;
(二)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自检自评,并在规定时间提交参评申请和相关材料;
(三)审核参评社会组织的参评资格符合评估条件的列入评估范围,并向不符合评估条件的社会组织发出不予受理的通知;
(四)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评估委员会;
(五)审核初评结论,进行终评,确定评估等级;
(六)公示评估结果(公示期为天),并向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发送评估等级通知书;7
(七)民政部门根据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和公示结果,发布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公告,授予评估等级,并向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第二十条县(市、区)民政局可评定(含)以下评估等级,并将评定的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报市民政局备案负责等级以上的初评和上报工作3a3a3a市民政局可评定(含)以下评估等级,并将评定的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报省4a民政厅备案负责等级的初评和上报工作4a4a4a第二十一条评估期间,评估专家有权要求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5a明材料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二十二条评估工作中,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应严格遵照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和评估程序,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不得随意简化评审流程在评估等级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评估结果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应对所知悉的社会组织情况和评审情况保密,未经许可不得对外披露第五章回避与复核第二十三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参评社会组织也有权向评估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评估办公室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一)与参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参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年的;
(三)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的2第二十四条参评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第二十五条评估办公室对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审核认定后,报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第二十六条复核委员会应充分听取评估专家代表的初评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社会组织的陈述,确认复核材料,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复核结果以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委员的意见为准第二十七条复核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于作出决定的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15第二十八条评估办公室受理举报后,应进行认真核实,对情况属实的作出处理意见,报复核委员会裁定裁定结果应及时告知举报人,并通知有关社会组织第二十九条评估等级结果公示期间,社会组织要求退出评估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对无正当理由,执意要求退出的,经复核委员会裁定后,在媒体上发布撤销其评估等级公告,该社会组织年内不得参加社会组织评估第六章评估等级管理3第三十条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级()、级()、级()、级()、级()55a aaaaa4a第三十一条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aaaa3a aaa2a aa1aa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评估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明显位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的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由省民政厅统一制作第三十二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年在有效期内,获得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获得奖励,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可33a以优先享受政府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等有关政策以及获得评优评先资格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时,民政部门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4a第三十三条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年,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不申请评估,或符合参评条件未参加评估的,定为无评估等级1第三十四条评估等级证书(牌匾)损毁或遗失的,社会组织可向评估办公室申请换发或补发;评估等级证书或牌匾制作费用由社会组织承担第三十五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实行指定复检和随机抽查的跟踪评估动态管理机制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评估办公室可对社会组织的基础条件、组织建设和业务活动等情况,进行重点或全面检查第三十六条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或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一)涂改、伪造、出租、出借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证书或等级牌匾的,降低一个评估等级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等级;
(二)获得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的,降低至以下评估等级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或连续年年度检查3a2a不合格的,取消评估等级;2
(三)跟踪评估检查未达到被授予评估等级要求的,依据社会组织评估指标,降低评估等级;
(四)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或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降低评估等级;受相关政府部门限期停止活动个月以上和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取消评估等级;
(五)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6取消评估等级;
(六)社会组织依法终止活动或注销登记的,取消评估等级;
(七)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第三十七条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有关部门应取消其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享受政府购买服务、公益23性捐赠税前扣除、非营利组织免税、简化年度检查程序和获得评优评先资格第三十八条民政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取消评估等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社会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九条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10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牌匾15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全市社会组织评估指标、评分细则、评估申报书等,由市民政局统一制定第四十一条各地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年月日市民政局发布的《南通市民间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办法(试行)》同时废止20081015。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