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33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新《安全生产法》中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国务院号文明确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新安法则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第三条
1.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在其后的章节中对此作出更为23详细的规定(第三条)“”建立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
2.科学发展观,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代表了现代管理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近年来,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绩,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安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建立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制度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活动,安全风险较大,极易发生生产
3.安全事故,其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安全管理技能为此,新安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重要地位,其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便监管部门掌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安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4.度这一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求的重要体现把多年来坚持实“行并不断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在安全管理工作实践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生产经
5.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报告后,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由于各种原因,不予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常常导致事故发生新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这一规定,赋予安全管理人员越级报告的权利,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的职责,有利于及时排除重大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四十三条)建立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6.为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方面对第三人赔付(本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人员)、事故预防、风险控制和辅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总结年以来全国部分省市开展安责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新安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2006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一规定,有利于帮助企业解决事故救援和第三者伤害费用,同时减轻政府负担(第四十八条)增加了委托服务后安全生产责任仍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规定新安法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的,
7.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这一规定,有利于厘清安全责任,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十三条)增加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规定新安法第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了细化规定,并对强化生
8.产经营单位内部的责任考核提出了明确要求,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第十九条)1增加了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一是增加劳务派遣教育培训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
9.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明确了劳务派遣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双方都有教育培训的责任,各有所侧重二是增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单位从业人员具有相同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三是增加对实习学生教育培训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增加了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的规定新安法第七十七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定
10.期组织演练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八十条对高危行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应急物资准备等作出规定这些规定,使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和力量能够发挥作用,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影响(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规定新安法第十八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项职责与原规定相比,增加
11.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十八条)7“”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12.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人调整为人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300100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督促落实重大7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应急演练,及时排查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上述规定,进一步严格了企业安全管理措施要求,并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提供了详细的规范性指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完善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安全生产三同时对于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解决安全条件先天不足的问题具
13.“”有重要作用新安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完善了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核查与原法相比一是将矿山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合并为安全评价一项;二是加强了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监管,保证安全设施的质量;三是按照减少、取消行政审批的要求,“”“”“”取消验收审批环节,强化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完善了生产经营发包、出租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些生产经营单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不负
14.责任,往往一包了之或者一租了之,导致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甚至发生安全事故新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2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依照这一规定,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发包、出租方承担,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租赁的责任,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对建设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第四十六条)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保证安全经费投入,是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保障
15.年以来,国家安监总局和财政部先后研究制定下发文件,明确了安全费用提取使用一系列政策措施新安法上升为法律规定新安法第二十条规定有关生产经营2005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支出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维护企业、职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举措(第二十条)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新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
16.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这一规定,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由先证后岗修改为先岗后证(第二十四条)“”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为
17.此,新安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作出了严格规定一是明确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二是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和目标,即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三是明确规定了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范围,既包括本单位招收的人员,也包括被派遣劳动者,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生等四是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完善了矿山井下、海上石油开采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新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涉及生命
18.安全、以及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这一规定,把涉及安全生产的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在本法中予以明确,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相衔接(第三十四条)完善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危险作业的管理新安法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
19.行爆破、吊装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这一规定,有利于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强化现场管理,落实防范措施(第四十条)第二篇《安全生产法》中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要点《安全生产法》中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1.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在其后的章节中对此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第三条)“”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建立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
2.科学发展观,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代表了现代管理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近年来,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绩,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建立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制度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活动,安全风险较大,极易发生生产
13.安全事故,其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安全管理技能为此,第二十三条明确了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重要地位,其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便监管部门掌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这
4.一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求的重要体现把多年来坚持实行并“不断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在安全管理工作实践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生产经
5.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报告后,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由于各种原因,不予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常常导致事故发生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这一规定,赋予安全管理人员越级报告的权利,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的职责,有利于及时排除重大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建立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为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方面对第三人赔付(本单位从业人员以
6.外的人员)、事故预防、风险控制和辅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总结年以来全国部分省市开展安责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2006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一规定,有利于帮助企业解决事故救援和第三者伤害费用,同时减轻政府负担(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委托服务后安全生产责任仍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
7.责这一规定,有利于厘清安全责任,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规定
8.第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了细化规定,并对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责任考核提出了明确要求,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4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一是劳务派遣教育培训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
9.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明确了劳务派遣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双方都有教育培训的责任,各有所侧重二是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单位从业人员具有相同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三是对实习学生教育培训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5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的规定第七十七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定期组织
10.演练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八十条对高危行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应急物资准备等作出规定这些规定,使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和力量能够发挥作用,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影响(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第七十七条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规定第十八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项职责与原规定相比,增加组织制
11.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十八条)7“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12.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人调整为人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300100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督促落实重大7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应急演练,及时排查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上述规定,进一步严格了企业安全管理措施要求,并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提供了详细的规范性指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8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9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安全生产三同时对于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解决安全条件先天不足的问题具
13.“”有重要作用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完善了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核查一是将矿山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合并为安全评价一项;二是加强了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监“管,保证安全设施的质量;三是按照减少、取消行政审批的要求,取消验收审批环”“”“”节,强化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10审查结果负责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生产经营发包、出租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些生产经营单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不负
14.责任,往往一包了之或者一租了之,导致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甚至发生安全事故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依照这一规定,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发包、出租方承担,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租赁的责任,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对建设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11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保证安全经费投入,是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保障
15.年以来,国家安监总局和财政部先后研究制定下发文件,明确了安全费用提取使用一系列政策措施新安法上升为法律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2005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支出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维护企业、职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举措(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12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
16.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这一规定,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由先证后岗修改为先岗后证(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1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为
17.此,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作出了严格规定一是明确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二是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和目标,即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三是明确规定了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范围,既包括本单位招收的人员,也包括被派遣劳动者,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生等四是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矿山井下、海上石油开采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涉及生命安全、
18.以及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这一规定,把涉及安全生产的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在本法中予以明确,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相衔接(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危险作业的管理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
19.破、吊装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这一规定,有利于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强化现场管理,落实防范措施(第四十条)15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三篇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号)《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年月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339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20101011省长李鸿忠2010121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条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执行国家、行业标准确保安全生产,以及事故报告、救援和善后赔偿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规定;
(三)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四)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七)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八)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九)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十)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十二)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预防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第三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监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班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逐级、逐层次、逐岗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完成岗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奖励;对未完成岗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惩戒;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并结合岗位标准化操作实际定期分析实施效果,适时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
(五)三同时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七)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八)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九)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十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度;
(十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五)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
(十六)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企业应当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教育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严格遵守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实行安全员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
(三)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者督促相关部门落实;
(四)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参加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负责组织或者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
(六)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
(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中毒的预防工作和职业病的防治措施;
(八)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九)按规定监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有关部门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十一)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应当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第七条企业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列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及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安全知识;
(六)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七)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及警示;
(八)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八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九条企业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高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户核算,每年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第十条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高危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
(二)企业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三)需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四)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五)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并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六)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七)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二条企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断改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第十三条企业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仓储区域之间应当保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闭或者堵塞生产经营场所、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企业应当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定期开展职业健康体检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备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等内容第十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第十七条企业应当不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采用信息化等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安全标准化达标要求,在生产经营的各环节、各岗位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对安全标准化建设持续达标的企业,在政策扶持方面优先考虑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开展安全文化创建活动,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积极探索有效方法和途径,营造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第十九条企业应当组织开展下列事项的安全生产检查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和落实到位;
(二)设备、设施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三)有毒、有害等作业场所是否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四)从业人员是否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戴和熟练使用;
(七)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
(八)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
(九)危险源是否处于可控状态;
(十)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第二十条企业应当组织或聘请专家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难以立即消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报告和治理隐患治理应落实治理方案、治理时间、治理资金、治理责任人隐患治理效果应组织专家进行评价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企业每半年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第二十二条企业进行爆破、吊装、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事故隐患及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和纠正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第二十三条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包、出租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的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或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一)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
(二)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
(三)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对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赔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约定;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的约定;
(六)其他应当约定的内容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带班值班制度井下开采煤矿、非煤矿山的企业负责人应当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露天开采矿山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作业现场带班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妥善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支付伤亡人员赔偿金企业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要采取的应急措施,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黑名单新闻媒体曝光、层层挂牌督办、有奖举报等制度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第三十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第三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第三十二条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依法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依法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三十三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第三十四条企业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5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第三十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未按规定存储、使用安全风险抵押金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实行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带班值班制度的第三十八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投资人不一致的,包括实际投资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等公益性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四篇《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精)《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2010121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号《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年月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339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20101011省长李鸿忠2010121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第一条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执行国家、行业标准确保安全生产,以及事故报告、救援和善后赔偿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二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规定(三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四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五依法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七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八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九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十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一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十二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预防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第三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监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救援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班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逐级、逐层次、逐岗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完成岗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奖励对未完成岗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惩戒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并结合岗位标准化操作实际定期分析实施效果,适时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五三同时管理制度(六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七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八危险作业审批制度(九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十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十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度(十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十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十五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十六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企业应当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教育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严格遵;;守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实行安全员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三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者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四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组织参加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负责组织;或者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六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中毒的预防工作和职业病的防治措施(八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九按规定监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有关部门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十一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应当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第七条企业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列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及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五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安全;知识(六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七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及警示(八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八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九条企业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高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户核算,每年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第十条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高危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达到以下要求(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二企业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三需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四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五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并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六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七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二条企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断改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第十三条企业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仓储区域之间应当保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闭或者堵塞生产经营场所、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企业应当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定期开展职业健康体检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备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等内容第十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3第十七条企业应当不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采用信息化等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安全标准化达标要求,在生产经营的各环节、各岗位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对安全标准化建设持续达标的企业,在政策扶持方面优先考虑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开展安全文化创建活动,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积极探索有效方法和途径,营造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臵能力第十九条企业应当组织开展下列事项的安全生产检查(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和落实到位(二设备、设施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三有毒、有害等作业场所是否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四从业人员是否;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五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六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戴和熟练使用(七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八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九危险源是否处于可控状态(十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第二十条企业应当组织或聘请专家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难以立即消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报告和治理隐患治理应落实治理方案、治理时间、治理资金、治理;责任人隐患治理效果应组织专家进行评价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企业每半年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第二十二条企业进行爆破、吊装、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事故隐患及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和纠正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第二十三条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包、出租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的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或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安全生产管理事项(一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二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三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四对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赔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约定(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的约定(六其他应当约定的内容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带班值班制度井下开采;;煤矿、非煤矿山的企业负责人应当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露天开采矿山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作业现场带班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妥善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支付伤亡人员赔偿金企业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要采取的应急措施,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黑名单新闻媒体曝光、层层挂牌督办、有奖举报等制度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第三十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第三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第三十二条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依法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依法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三十三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第三十四条企业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依510法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第三十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未按规定存储、使用安全风险抵押金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实行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带班值班制度的第三十八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投资人不一致的,包括实际投资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等公益性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五篇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安生生产主体责任2010121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必须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员和责任范围企业必须制定各类安全责任的考核标准及奖惩制度,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企业必须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个全覆盖,即企业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必须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企业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做到一岗双责;企业安委会主任必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企业内部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必须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七项职责必须履行到位
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管理人员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它企业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必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由管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危险物品的生产、存储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必须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企业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必须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企业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必须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活动,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事设计、同是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企业使用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企业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四、安全投入到位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必须保证企业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从事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等企业,必须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必须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企业必须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按照相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五、安全培训到位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的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企业必须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进行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企业必须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六、安全基础管理到位企业必须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企业必须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企业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企业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其他危险作业,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抽堵盲板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等高危险性作业,全部实施作业票管理企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两个以上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制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必须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问题
七、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企业必须定期组织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得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对于一般的事故隐患,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企业必须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企业必须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必须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企业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
八、安全应急救援到位企业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企业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企业必须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企业必须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至少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计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企业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企业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企业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并按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企业必须每年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九、依法保障从业人员作业安全与职业健康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必须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企业必须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企业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企业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企业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