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歇业申请书如何区别停业与歇业作者时间《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停业、复业登记有规定admin2011/08/24第二十三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如何办理公司歇业作者时间公司歇业前应先办理办理公司注销手续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admin2011/08/24
(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情形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注销之日起十五天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四)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前、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有关15部门批准或宣告注销之日起十五天内或生产经营地址跨地区(大连市行政区域以外)迁移前,持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和书面报告向主管税务机关综合业务窗口提出申请填报《注销税务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资料、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的公司在经营期限届满前提前解散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
1、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已领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国、地税税2;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或《税务事项通知书》(国税)或《注销登记通知书》(地税)原件3及复印件)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前,应进行增值税、所得税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纳税款公司歇业的定义作者时间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歇业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领取《企业admin2011/08/24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这是我们找到的有关歇业概念的仅有一条法律规定由此,我们认为歇业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对于歇业应掌握的条件应该是一是该企业应当依法停止其”“”“”经营活动二是该企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停止经营活动必须达到一定的期“”
一、如何准确把握对企业法人歇业问题的认定;鉴于企业法人停止经营活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以及目前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现“”状,在执行实践中,为严格掌握按比例分配的条件,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平等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形可视为歇业
(一)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业后六个月内未从事经营活动“”
(二)企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至法院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其全部或主要;财产的促使或执行措施时,企业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
(三)是在法院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其全部或主要财产的保全或执行措施时,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
二、对于企业法人歇业时间的掌握我们认为,对于企业法人歇业时间的掌握应以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或执行过程“”中首先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时为准鉴于法院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全“”部或主要财产的保全或执行措施后至执行完毕时,可能时间较长,在此期间也有可能产生新的按比例分配的申请人,故有必要明确界定歇业的基准时间这一基准时间应以法院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全部或主要财产的保全或执行措“”施的时间为准即在此基准时间以前符合上述歇业标准的即可按比例分配,在此基准时间以后符合歇业标准的则不能按比例分配“”【年月日星期三】“”解散,停業,歇業,有何不同201310160901歇業是指廢止、終止所經營的事業,套句白話說,就是『不做了』、『關門了』不過,經過我們隨口問了一些人,這些人包括唸法律的,和不是唸法2007/03/312322律的,他們『隨口』的答案是『暫時停業』,也就是說,認為『歇』是『休』、『停』的意思但是,從下面這幾個理由看起來,歇業應該是廢止、終止營業,而不是『停業』才是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了『歇業』,而同條第三款又規定了「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同一條卻做了兩種不同的規定,可見歇業與『暫停』不同(工廠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也相同)商業登記法第十七條規定『商業終止營業時應於十五日內申請歇業之登記,並繳銷登記證』,和這條相對的,有另外一條規定,即商業登記法第十六條規定『商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十五日內申請為停業的登記』,兩相比較,由此可見,歇業和停業並不相同[停暂停停止]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撤銷商業登記的原因包括第二款『營業行為有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受勒令歇業的處分者』及第三款後段『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一年以上者』,從上面兩款的規定加以比較,可以知道,歇業和停業不同違警罰法第十九條規定『從罰』的種類時,分別列舉了勒令『歇業』及勒令『停業』兩種規定,並規定『勒令歇業』可以『單獨宣告』、『停止營業』於裁判時並宣告之,它的期間是十天以下兩相比照的結果,由此可見,歇業和停業並不相同所以,法律上的用語有的時候和一般用語並不相同,很容易引起一般人誤會,大家應該加以注意以上區別歇業和停業的實益,是在於『停業』一段時間時,雇主可不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前段『歇業』的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呢依照前面所敘述的,停業不同於歇業,因此,雇主不可以這樣做,除非情況另外符合第十一條第三款『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詳後述)的要件()歇業與解散、清算、破產接下來要談談歇業與解散、清算、破產有什麼關連或不同2按『歇業』這一個詞句,只出現在商業登記法上獨資、合夥商業的『消滅』,如果不是獨資、合夥的商業,而是依照公司法組織的公司『消滅』時,依照公司法上的規定,是用『解散』、『清算』這些字眼,而不是『歇業』這兩個字,因此,便發生公司可不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前段『歇業』的規定,預告勞工而終止勞動契約的問題另外有一點,公司破產的時候,依照公司法第三百一十五條第六款規定,也構成公司『解散』的原因,這時候,公司可不可以依照『歇業』的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呢由於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的工資未滿六個月部份有最優先受償之權』,這一條條文將『歇業』與清算、破產併列在一起,所以,給人一種清算、破產、解散等和『歇業』不同的印象但是,按道理說,公司的解散、清算、破產應該和獨資、合資商號的歇業『等價』;應該包括在「歇業」的概念中才對(註一)或者說,至少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便已經知道將清算、破產以及歇業並列在一起,而第十一條第一款卻沒有將它們並列在一起,可見,這是一種缺失所以,應該認為公司解散、清算及破產當然可以資遣解僱勞工參考資料勞基法實用【年月日星期三】2013101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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