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9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适用发布时间浏览量江津市人民法院政治处郭明华2005-02-020855451403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以下简称强制措施),该适用而未予适用、不必适用而随意适用、该适用而不当适用的情形并不鲜见该适用而未予适用的在审判阶段较明显,不必适用而适用或该适用而不当适用的主要反映在执行阶段这不仅有损法律的尊严,司法的权威,也不利于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者还直接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后果究其原因,主要是对强制措施的意义、作用认识不足,未正确熟练把握强制措施适用的要领由于强制措施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外界人士对适用这个实践问题较难探讨著述,法官探索交流强制措施的正确适用是责无旁贷笔者就通过“”审判和执行工作实践领域,试就如何正确适用强制措施浅述于后,以期抛砖引玉,深化强制措施适用性探讨
一、掌握强制措施的概念、性质和种类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保证民事诉讼顺利进行,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采取强制手段,以排除妨害的保障措施适用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包括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适用于妨害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强制措施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份,但它本身不是诉讼程序,而是保障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措施它在性质上不同于民事制裁,更不同于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后三者是对违反实体法行为给予制裁,而强制措施不是制裁强制措施是以排除妨碍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为目的,不是以制裁为目的虽然强制措施中罚款、拘留也具有处罚性质,但是从根本上讲仍然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手段强制措施也不同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二者在适用主体、适用对象、适用目的上均有不同前者的适用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后者的适用主体包括公检法机关;前者的适用对象是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后者的适用对象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分子;前者的适用目的是排除已经实施了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障碍,保障诉讼正常进行,后者的适用目的是防止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分子逃跑、自杀或进行犯罪强制措施的种类有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五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构成犯罪的,则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充分认识正确适用强制措施的意义和作用强制措施的正确适用,对于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具体体现在
(一)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和实体权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往往影响当事人正常行使诉讼权利,妨碍当事人通过行使诉权来维护自己的实体权利如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的行为,就是典型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直接侵害了当事人举证权乃至胜诉权只有及时正确的适用强制措施,才能有效制止妨害,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和实体权
(二)保障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但实践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或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时有发生只有正确适用强制措施,才能有效排除妨碍,取得案件所需证据,保证审判和执行的正常进行
(三)保障开庭审判的正常进行开庭能否正常进行,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有效行使审判权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无视法庭纪律,藐视法庭,甚至哄闹冲击法庭,使开庭审判难以正常进行只有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采取正确的强制措施,才能保证开庭审判的正常进行
(四)保障生效裁判的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调解协议和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能否履行,关系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实现现实中,有些被执行人以隐藏、转移、毁损财产等各种方式妨碍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甚者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抗拒执行,断然对其正确适用强制措施,方能有效排除妨害,保证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
(五)营造良好的诉讼秩序良好诉讼秩序的形成,除法律规定性作用外,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强制措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那是放任对民事诉讼秩序的破坏,同时还会导致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蔓延;不该采取而随意采取、该适用而未能正确适用强制措施,则不能有效规范人们的诉讼意识和行为,造成人们难以适从,损害司法公正,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只有正确适用强制措施,才能起到处理一件,教育一片的效果,才能有效促进良好诉讼秩序的形成
三、把握强制措施正确适用的基本环节正确适用强制措施,是一件说起容易做起难的事情因为法官在审判和执行中遇到的妨碍民事诉讼的现象比法律规定的要丰富得多,复杂得多真正做到正确适用强制措施,需要法官熟悉法律,查证妨害行为,准确分析定性,正确适用法律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适当的处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并在实践中不断的总结把握强制措施正确适用的基本环节,是正确适用强制措施的基础
(一)熟练掌握强制措施规定民事诉讼法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设专章作出规定,详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具体适用作出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分别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至第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号)第条至条、《关于在执行经济纠纷案中严禁违112127法拘留人的通知》(法发号)、《关于纠正和制止以扣押人民人质方式解决经
[1998]1597101济纠纷的通知》(法号)、《关于必须严格控制对被执行人采取拘捕措施的
[1992]25通知》(法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庭审判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法发
[1994]130号)、《关于对因妨害民事诉讼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期间如
[1996]96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年月日)、《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收取查询费为由
[1993]41993223拒绝人民法院无偿查询企业登记档案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民事制裁的复函》(法函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法发号)等文件中熟练掌握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是正确适用强制措施的前提
[2000]43
[1993]40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扰乱法庭秩序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这些规定是维护诉讼秩序的最强硬的手段,也应当掌握,以便分清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采取强制措施或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准确把握强制措施的实体适用要领强制措施的实体适用,要求做到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事实查证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此,必须准确把握强制措施实体适用的要领、把握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是判定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是否成立的基本标准妨1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主体合格(主体要件)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主体,可以分为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案外人;也可以分为1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就是合格主体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自然人,则应区别对待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或视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是合格主体;限制行为能力的,一般不应视为合格主体;无行为能力的,不是合格主体()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客观要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是已经实施了的,客观存在的仅有妨害民事诉讼的意图2而未付诸实施的,不能认定其为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表现形式,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作为是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哄闹、冲击法庭,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协迫他人作伪证等等不作为“”是拒不实施法律所要求的行为,如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关单位拒绝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存款等()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的(时间要件)民事诉讼过程包括审判过程和执行过程,只有在该过程中实施的干扰诉讼秩序,阻3碍诉讼法活动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才是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诉讼开始前或诉讼终结后的违法行为都不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故意实施的(主观要件)只有故意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才能对其以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论处;过失行为即使4客观上妨害了民事诉讼,也不能以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论处、把握强制措施适用的基本原则强制措施适用的基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适用强制措施过2程中,起指导作用并为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有关工作人员所共同遵守的活动准则强制措施适用的基本原则,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虽未明确规定,但根据法律设立强制措施的目的和审判实践中适用强制措施的效果来看,可以总结出以下几项()以保障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措施,其目的是排除妨碍,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对1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适用强制措施,也只能是以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能够顺利进行为目的,而不能是以制裁为目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就是要求人民法院查证妨害民事诉讼的事实,并以查证的妨害民事2诉讼事实为适用强制措施的事实依据未经合法程序查证的事实,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的事实,即使可能客观存在,也不能成为适用强制措施的事实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求人民法院以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规定作为标准和尺度,衡量查证的事实和情节,作出正确处理,不能自定标准去衡量和处理()说服教育与实施强制措施相结合的原则说服教育是排除民事诉讼障碍的重要方式,尤其是社会法制意识尚不强的现阶段,3说服教育显得更为重要,审判实践中,大多数的民事诉讼障碍就是通过法官及有关人员的说服教育得以排除的但说服教育不是万能的,对那些拒不听从说服教育,藐视法律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应予坚决采取强制措施、把握五种强制措施的实体适用条件()拘传的适用条件3拘传是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拘传应同时1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拘传的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必须到庭的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二是必须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打电话、捎信等通知方式不能取代传票传唤三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如果必须到庭的被告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则不能对其适用拘传()训诫的适用条件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教育、警告、责令其改正错误的强制措2施适用训诫的条件是行为人违反法庭规则()责令退出法庭的适用条件3责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责令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人离开法庭的强制措施适用责令退出法庭的条件是行为人违反法庭的规则实践中还应该掌握在训诫无效的条件下采用,如果训诫能够排除妨害,则不应采用责令退出法庭对违反法庭规则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要慎用责令退出法庭,以免影响法庭查清案件事实;必须到庭的被告违反法庭规则,不能适用责令其退出法庭,而应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罚款的适用条件罚款,是指人民法院强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较重的人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措施罚款适用的条件是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法庭规则的;哄闹、4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扰乱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隐藏、转移、变买、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有履行能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者擅自解冻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抗拒执行的;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罚款的金额,对单位的罚款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对个人的罚款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拘留的适用条件拘留,又称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较重的人,在一定期限5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拘留的适用条件是罚款的适用条件中,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仅适用罚款外,其余均可成为拘留的适用条件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罚款、拘留的合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合并适用最高人民6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至条规定的种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条规定的种妨害执行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1231246的行为,也可以合并适用罚款、拘留单位实施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10010种和上述司法解释中的种妨害行为的,除可对单位罚款外,还可以对单位主要负6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单位实施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妨害16行为的,除对单位罚款外,还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
(三)严格遵循强制措施的适用程序、适用拘传的程序由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填写拘传票并报经院长批准拘传票应当直接送达被拘传人执行拘传前,还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教育仍1不到庭的,才对其执行拘传拘传应由司法警察执行、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的程序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并直接适用被责令退出法庭而不退出法庭的,由司法警察执行
2、适用罚款、拘留的程序由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核实查清违法事实的基础上,经合议庭合议作出决定并报经院长批准,作出罚款、拘留决定书,送达被罚款、拘留3人拘留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公安机关看管提前解除拘留的,也应报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被罚款、拘留人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申请人、特殊情况下适用的程序在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时,需要采取拘传、罚款、拘留强制措施的,应电话或其他方式请示院长批准后适用因哄闹、冲击法庭、冲击执行现4场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审批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第二篇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论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九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本章重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强制措施的性质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
1.第一节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2.
3.
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一)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已经实施这是认定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客观要件
(二)妨害行为已经造成了后果所谓已经造成了行为后果发生,是指妨害行为已经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在客观上形成了民事诉讼秩序的混乱
(三)妨害行为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该要件是指妨害行为应是发生在民事诉讼开始后到判决执行终结前的时间段,包括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经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妨害,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因妨害行为给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102
(四)行为人实施妨害行为出于主观故意行为人实施妨害行为出于主观故意,是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主观要件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民事诉讼活动的1特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宏观上大致可以分作三大种类一是妨害民事审判活动的行为,即发生于审判活动中的妨害行为;二是妨害民事执行活动的行为,即发生于财产保全和执行活动中的妨害行为;三是妨害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执行公务或者履行义务的行为,即发生于审判或执行活动中的妨害行为具体而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包含以下情形
(一)妨害民事审判活动的行为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违反法庭规则的如未经法庭允许录音、录像等;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
1.胁、殴打审判人员等行为
2.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用非
3.法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出庭证明案件事实的行
4.为用非法手段让证人作伪证,是指用指使、贿买、胁迫等手段使证人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所谓指使他人作伪证,是指利用职权或者其他关系,教唆或者暗示本无作伪证企图的人提供虚假证据;所谓贿买他人作伪证,是指以给他人某种利益为条件,收买其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所谓胁迫他人作伪证,是指以威胁、恐吓、逼迫等手段,使他人不得已而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2有义务协助调查的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调查取证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作出正确裁判的基础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
5.不得拒绝或者给以妨碍
(二)妨害民事执行活动的行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
1.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对于已被查封、扣押、冻结以及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行
2.为人进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势必妨碍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和执行活动,影响将来生效裁判的执行,因而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有义务协助执行的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果
3.需要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储蓄业务的单位协助查询、冻结或划拨存款时,这些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办理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将会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实现,所以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位,是指
4.与执行标的物有关的单位有关单位如果拒绝协助,比如房管部门拒绝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拒绝协助扣交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等不作为行为,都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3其他拒绝履行或者协助执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
5.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处理100
(三)妨害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执行公务或履行义务的行为102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审判员、书记员、司法警察等
2.第二节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所谓强制措施,或者对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旨在排除妨害行为的强制手段从性质上讲,强制措施的目的就是排除妨害,使受损害的诉讼秩序恢复常态,使诉讼能够顺利进行
二、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
(一)拘传的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最高人民法100“”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第规定对必须到人民法4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97“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由此可见,适用拘传,必须符合三个条件”拘传的对象是必须到庭或到场的被告或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劳动报酬
1.案件中的被告,以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如离婚案件的被告另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适用拘传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这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已经按照法定的程序送达了传票;二是送达的次数必须是两次
2.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到场应当注意拘传的程序适用拘传措施,首先应由本案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并报
3.经本院院长批准然后填写拘传票,交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察在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票,在拘传前应令其立即随票到庭或到场,并说明拒不到庭或到场的法律后果被拘传人经批评教育后仍拒绝随票到庭或到场的,司法警察可强制其到庭或到场,必要时可使用戒具
(二)训诫的适用针对违反法庭规则情节轻微的人,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作出训诫决定,并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以口头方式当庭宣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以及给诉5讼造成的危害后果,责令其认识和改正错误训诫的内容应记入笔录,由被训诫者签名
(三)责令退出法庭的适用在开庭过程中,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旁听人员,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悔改的,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并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口头宣布其行为违反法庭规则的事实及情节,并由司法警察强制其退出法庭
(四)罚款的适用适用罚款的强制措施,必须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作出决定,报请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后才能执行罚款应用决定书决定书中应载明被罚款人的姓名或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罚款的原因和数额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元以上万元以下被罚款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是,复议期间不停100010003止决定的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被罚款人上级人民法院经过复议,如果认为采取的罚款措施5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日内发出决定书适用罚款措施时应注意,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不得连续适用如果发生3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采取强制措施,包括处以罚款6
(五)拘留的适用拘留属于最严厉的强制措施,适用拘留除了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严格的程序采取拘留措施,应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并报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确因哄闹、冲击法庭,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并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拘留必须使用决定书决定书应载明被拘留人的姓名、被拘留的原因和拘留的时间等内容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适用拘留,应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求该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及时派员协助执行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者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向委托人民法院转达或者提出建议,由委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拘留期限为日以下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改悔的,可以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15关执行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拘留不得连续适用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适用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采用罚款、拘留措施的,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7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106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第三篇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特点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特点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具有以下几个特点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
1.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2.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
3.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进行毁灭、
4.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所以强制措施同刑罚和行政处罚存在本质区别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严
5.格控制强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人权的负面效应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应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6.
二、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但在客观上会不同程度地限制甚至剥夺被适用对象的人身自由,如果适用不当势必造成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犯因此在适用强制措施时,必须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强制措施的适用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第一,合法性原则即各种强制措施的采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适用对象、条件、程序和期限适用第二,必要性原则即各种强制措施,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才能采取,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更不能将;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处罚予以适用第三,相当性原则又称比例性原则,即适用何种强制措施,要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第四,变更性原则即任何强制措施,随着诉讼的进展和案情的变化要及时进行变更;或解除
三、强制措施的意义强制措施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对于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进行妨害迅速查明案情的活动
1.;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进行犯罪活动
2.;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以及发生其他意外事件
3.;可以震慑犯罪分子,鼓励群众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4.;第四篇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
5.民诉中参与人是一大块内容,也是诉讼行为的基础,但规定只有寥寥数条,现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就一些具体的情况做个梳理总结,希望能给大家提供帮助、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的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1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本条2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民诉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349)、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1)、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2)、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3)、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4)、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6)、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7)、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8、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9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4、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5、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6同诉讼人、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7效、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8、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9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10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仲裁机构仲裁或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不服仲裁或调解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11、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12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负责人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13、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14、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14、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15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16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17诉讼人
18、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诉第条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19119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20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民诉第和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依照民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215455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2254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依照民诉第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2355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民诉第和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245455、依照民诉第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少不得少于三十日
2555、依照民诉第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2655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依照民诉第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由人民法2756院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28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29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条第
一、二款或者第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条第四款或者第16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人
1716、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17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30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31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第五篇论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确立与适用论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确立与适用常廷彬【内容提要】随着现代诉讼观的确立,作为道德原则的诚信原则日益受到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关注,成为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法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应受诚信原则的规制【关键词】民事诉讼诚信原则当事人
一、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确立及根据
(一)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确立、有关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确立的学说论争诚信原则作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帝王原则,能否在民事诉讼领域适用并成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1呢对此,世界各国学者间长期以来都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德国学者罗森贝克认为,诚信原则是较为模糊的道德尺度,而处理繁杂的民事诉讼程序应采用明确标准,不应适用诚信原则德国另一位学者从维护法的安定性出发,认为不应将诚信原则作为证明责任分配的一条准则,并指出其观点早已被德意志法院所确认theuerkauf日本学术界在战后反对在民事诉讼法中引进诚信原则,其理由是第一,处理繁杂的民事诉讼程序应客观地适用明确的基准、遵循具体的规范,而体现在一般条款中的诚信原则有违反制度目的之虞第二,具有诚信原则的价值判断已具体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之中,因而无需在此以外再规定一条抽象的诚信原则,这样不仅没有必要,而且也是有害的第三,诉讼是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性抗争活动,只要双方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去进行就可以了,而不必要在法律规则之上再加上一条伦理规则()诉讼法学之父德国学者赫尔维希认为,从诉讼法的精神来看,应当承认当事人有真
[1]p166实义务,诉讼程序应不允许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违背诚信原则巴姆巴哈认为,诚信原则支配的民事诉讼法,实与支配一切法域相同,国家决不给不正之人或无良心之人以一种工具()日本诉讼法学者谷口安平认为,民事诉讼中应确立诚信原则,并把这一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2]p19—20在我国,多数学者主张将诚信原则引入民事诉讼法中,并据此建立一些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各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从而实现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全面、有效的调控但有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如黄娟博士利用语境说对诚信原则提出冷思考,强调中外文化传统、制度等差异性,认为我国尚不具备确立诚信原则的条件“”、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立法规定尽管在学说上存有争议,但随着社会生活的
[3]日益复杂化,诉讼观念及诉讼本身的变化,诚信原则逐步被各国民事诉讼法所确认2并成为一项基本原则年颁布的《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当事人据以声明所必要的一切情事,必须完全真实且正确地陈述之这可以看作是真实义务的立法先河真实义1895178“务的确立使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不仅成为可能更成为必然同时,也为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广泛适用提供了契机在德国,最先在民事诉讼中适用诚信原则的是最高法院年月的一个判例
[4]德国最高法院在判例中这样论述我们不得不承认,当事人的诉讼关系与他们在实19216体法上的关“系同样受诚信原则的支配()不过,真正使诚信原则在德国民事诉讼中得以确立,当归于年德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此次修改中,增加了当事人进行民”
[5]p20事诉讼真实义务的规定当事人应就事实状况为完全而真实的陈述1933日本年《民事诉讼法》第条则明确将诚信原则规定为统率一切的基本原则“”法院应为民事诉讼公正并迅速地进行而努力;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以诚实信用19962为之美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直接采用诚实信用的概念,但“是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禁反言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必须前后一致,不得故意作相互矛盾的陈述对于矛盾行为,法院应予禁止例如,在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中,当事人之间相互开示证据,就不能使对方感到为难或受到压力,也不能让对方当事人蒙受不必要的经费负担,否则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发布保护令,以保护申请人的利益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诚信原则,但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体现了诚信原则的精神实质如对证人如实作证义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新证据导致发回重审的须承担诉讼费用的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由此看来,应当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是确立了诚信原则的”总之,通过各国立法,诚信原则一方面已经渗透到诉讼的各个程序之中,成为各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受立法的影响,无论是学说或者判例都不再怀疑在民事诉讼中适用诚信原则的可能性了()民事诉讼应适用诚信原则的“观点取得了通说地位,法官也在积极地、频繁地适用诚信原则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
[5]p20各种纠纷和法律问题
(二)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确立之依据作为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的确立有着深厚的社会背景、诉讼观的转变是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得以确立的前提条件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强调个人意志与选择自由的个人本位思想造就了以个人自由为中心的诉讼观1重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自由,民事诉讼被视为完全放任双方当事人随意使用各种诉讼手段竞技的角斗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深刻变化,个人本位思想逐渐让位于强调社会公平的社会本位思想,诉讼制度所具有的公共性质被日益强调,民事诉讼从当事人自己的事向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事转换诉讼绝不仅仅是为权利而斗争,更需要为权利而沟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单纯是一种对抗型的力“”“”“的关系,而是加入了一层协力的因素当事人在诉讼中有义务本着诚信的态度从”“”
[6]“”事诉讼行为,通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协作,使法官尽早发现案件真实,作出合“”乎正义的裁判、诉讼关系多样化与复杂化是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得以确立的现实需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不仅带来民事纠纷数量的增加,也使民事纠纷的类型日趋复杂化而2立法的滞后,常常导致在某些纠纷中仅依靠适用明确的诉讼法律规范有时并不能产生实质的公正为求得各种利益的平衡,客观上需要一般条款予以补充如在所谓现代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明显存在着力量对比上的差别,这就要在证据的收集及证明责任的分配等领域,以诚信原则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确保当事人实质的“”平等同时,现实诉讼中的攻击防御活动亦呈现多样化的趋势,要对这些活动进行适当的处置,仅靠明文规定存在局限,需要诚信原则的调整以实现程序的公正、诚信原则在全部法领域中不断得到重视是该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得以确立的必然结果诚信原则首先是作为民事实体法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出现的,但后来,其适用3范围日渐拓宽,在包括公法与私法的全部法领域,诚信原则均有适用的空间现在的问题不是诚信原则适“用的领域应否扩张,而是在各个法领域中诚信原则可否排除,可否具体适用()无疑,诚信原则适用范围的拓展也对横跨公法、私法领域的民事诉讼法产生了”
[7]影响诚实信义从道德规范而入法律并成为最高指导原则,根本上在于其道德内涵p63所代表的人类生活的最基本的公正观念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信原则也是对公正价值的体认、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确立是由民事诉讼法与民法之间的内在一致性或关联性所决定首先,民事实体法的贯彻落实离不开民事诉讼法如果民事诉讼法中没有4诚信原则的要求,则民事实体法中的诚信原则就不可能得到真正的落实和贯彻这是由民事诉讼法所具有的工具性价值决定的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首先成为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诚信要求,这种诚信要求是从民事实体法上直接转承而来,而非“属民事诉讼法上的独创其次,民事诉讼法中包含有大量的实体规定,诸如诉权、当事人适格、诉讼标的、既判力、证明责任等,无不包括实体的内容或与实体的”
[8]价值衡量相关如举证责任问题,实际上横跨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两大法域,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在诉讼中的交汇,所以仅仅从一个法域是无法把握它的真谛的从立法上看,在民事诉讼法独立以前,多统一于民法典中民事诉讼法独立以后,民
[9]法典中仍包含有民事诉讼法的内容既然民诉法离不开实体的内容和实体价值的衡量,那么作为实体价值衡量最高指导原则的诚信原则就必然支配程序法领域
二、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一)诚信原则适用之主体诚信原则适用于诉讼当事人之间,自不待言然而,是否适用于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学者之间向来存有争论在日本,有学者认为,诚信原则应只适用于当事人之间,法院原则上不受诚信原则的约束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时,无需考虑是否应当取得当事人的信赖对于当事人的不诚实行为及缺乏信用行
[10]为等,法院应以滥用诉讼权利为由,而不是依据诚信原则来加以排斥不过,多数学者主张法院应受诚信原则的约束原因在于,诉讼是法院与双方当事人之间构成的三角形的关系,与法院期待当事人遵守信义一样,当事人也能够期待法院遵守信义,这是一种相互的关系()如果因法院的程序错误而使信赖它的当事人实施了相应诉讼行为,就应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
[11]p114在德国,学理上普遍认为诚信原则也适用于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对于法院而言,诉讼程序的实施不得造成对当事人接受审判权的限制,在诉讼中法院不得以自相矛盾的方式行事,尤其不得因其自身的误解和错误导致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上的不利益()这些规定实质上体现了对法院诚实行使审判权的要求笔者认为,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主要机能在于防止滥用权利,保障诉讼程序平
[12]p742等、公平地进行一方面,法院与当事人一样作为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诉讼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所以亦有滥用诉讼权利之可能;另一方面,作为民事诉讼的裁判者,法院要负判断诉讼当事人之间的行为是否合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责任所以,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中,同样应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不过,诚实信用原则应主要体现为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规制与当事人滥用诉讼权能相比,法院滥用审判权的后果更为严重因此,期冀仅以诚信原则来制约法院滥用审判权似乎过于乏力
(二)诚信原则适用之形态根据德国、日本等国的学说与判例,概括起来,在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第一,排除不正当形成的诉讼状态如果出现当事人使用不正当手段制造出能够适用有利于自己的诉讼法规,或者能够回避适用不利于自己的法规这种情形,可以根据诚信原则否定他所期待的法律效果如不当获取的审判管辖第二,禁反言禁反言的法理意味着,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从事对方当事人预期的一定行为时,实际上实施的却是完全违背对方当事人预期的行为,这种行为就被视为违反诚信的背信行为而予以禁止()《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第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据以声明所必要之一切情事,须完全真实且正确陈述之故当事人
[11]p141—146178之不真实陈述系为违法若有故意过失时,当事人应依奥地利民法负损害赔偿义“务第三,诉讼上的权能丧失当事人一方懈怠行使诉讼权利,实施诉讼行为,对相对方”实施的诉讼行为长期没有作出表示或实施相应的诉讼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以为其已经不会再实施诉讼行为且又实施了一定的诉讼行为以后,该当事人才开始行使其诉讼权利,并由此导致对方利益受到损害,法院可以该行为违反依据诚信原则确认该权利失效对此,日本判例是承认的(日本最高法院年月日判决)第四,诉讼权利滥用之禁止滥用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对于诉讼法上赋予的权利,19351122不依正当理由加以行使,以故意拖延诉讼或阻挠诉讼的进行滥用诉讼权利的典型情形包括滥用程序异议权、回避申请权、或者在诉讼进行过程中不当地提出证据,以及在诉讼程序将要结束时才要求传唤新的证人等等对于这些行为,法院可以引用诚实信用原则加以制止《匈牙利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当事人正当地行使诉权,不许以拖延诉讼或者混淆是非为目的的诉讼活动《德国民事诉讼费用法》第5“”条规定如当事人违背真实义务,致使诉讼程序的,应负担因延滞而产生的费用39“第五,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民事诉讼法上的诚信原则之本质在于授予法官在审判”活动特别是审查判断时的自由裁量权,但也应注意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对它的适用不加以限制,则可能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最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之本意,以致损害法的权威性滥用自由裁量权主要表现在滥用审判“”权;采信证据、认定事实之随心所欲;突袭性裁判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其价值取向在于提供严格的程序规则,以指导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形式的严格性决定了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的适用应力求具体化,即通过立法,将适用诚信原则的具体情境以明确的法律规范加以体现
(三)诚信原则适用之限制诚信原则作为社会生活中的一条伦理规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确立意味着已经从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并在诉讼过程中发挥作用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诚信原则最主要的适用领域仍为私法中的债权关系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的适用应有所限制,尤其是在法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应慎用直接援引诚信原则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作出评价这是由程序法的价值之一程序的安定性所决定程序的安定性要求程序规范应当尽量确定、具体和清晰,而不宜过多地存在不确定、抽象和模糊——“的规定,包括弹性条款()同时,在民事诉讼中,频繁地适用诚信原则也易带来程序法的软化因此,界定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是非常必要的第一,在民事诉讼”
[13]p8领域,诚信原则只能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进行适用如果民事诉讼法已有明确规定的,法院应直接援引相应的规定,无须适用诚信原则第二,对于确保程序安定性的法律规范,原则上应排除诚信原则的适用至于哪些法律规范属于确保程序安定性的规定,可以立法目的为切入点进行分析第三,赋予当事人对适用诚信原则的司法判决以程序上的救济权利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诚信原则赋予法院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效力进行评价的裁量权,法院可以违反诚信原则为由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作出否定性的评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因此遭受不利判决,应允许当事人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或再审
(四)诚信原则违反之后果从一些国家的立法来看,违反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大致可分为实体法上的效果和诉讼法上的效果在当事人违反真实义务陈述时,奥地利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实体法上的效果,即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者视情形或依民法负损害赔偿义务德国法则只主张诉讼法上的效果,对违反者科以诉讼上的不利益,如令其负担因违法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匈牙利民诉法除规定实体法责任外,还规定法院可处以六百克鲁金以下罚款之诉讼法上效果笔者认为,当事人处分主义和辩论主义为现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为了谋求各自的诉讼利益,有时很难彻底恪守诚信原则若对违反者动则科以实体法上的责任,未免有点苛刻因此,违反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应以诉讼法上的效果为主要形式,实体法上的效果为例外诉讼法上的效果主要以不利益表现出来,如驳回其请求;使其故意使发生之状态为未发生;判其承担延迟诉讼之费用等当法官违反诚信原则时,诉讼法上的效果可能是诉讼程序的重新进行或判决的纠正,但主要还是实体法上的效果一是依国家赔偿法所发生之法院的赔偿义务;二是由法官法所产生的个人法律责任证人、鉴定人等违反诚信原则,因其与诉讼无利害关系,诉讼法上的效果无从产生,故只能令其承担实体法上的法律责任如后果严重的,可以以伪证罪论处注释与参考文献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蔡章麟民事诉讼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法论文选编(上),台湾五南
[1].[m]..
2002.图书出版公司,
[2].——[c].黄娟对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的冷思考法商研究,1984()
[3].[j].
2001.熊跃敏,吴泽勇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河北法学,,()6杨建华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4].[j].20024沈冠伶论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之不知陈述诉讼促进义务法学评论,
[5].[c].41985,()
[6].——[j].(日)中野贞一郎民事诉讼中的信义诚实原则弘文堂,19975汤维建论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法学家,,()
[7].[m].
1961.李浩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哲学思考,政法论坛,()
[8].[j].20033(日)竹下守夫诉讼行为和诚实信义原则小室直人判例演飞讲座民事诉讼法
[9].[j]
1996.1世界思想社,
[10].[a]..同年版[c].1973博克哈德汉斯德国和奥地利的程序滥用制度张艳译陈光中,江伟诉讼法
[11]
[1]1996论丛第卷法律出版社,
[12].[a]...陈桂明程序理念与程序行为中国法制出版社,6[c].2001
[13].[m].2000。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