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2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民事再审申请书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仓库区五号路喜上喜加工大楼法定代理人王守礼,总经理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类联合加工厂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县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王运动,厂长98原有才因与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深中法民一终字第号,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事项如下2007282006
一、请求撤销深圳中院()深中法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申请2046人的诉讼请求;20062046
二、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清偿债务人民币元;
三、请求判令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963585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六)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应当再审深圳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类联合加工厂自年开始向被申请人供应冻肉及副食品,至年双方中断贸易年月日,第三人与被申请人经过对1995账,签订了一份《对账确认书》,内容为经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对账,被申请人欠第三1998199942人货款人民币,,元,另外,第三人账上反映,被申请人已付款项人民“币,元,有待提出证据后进一步确认双方对账后,第三人于年月
1424906.64期间,派人向被申请人追索上述债务未果,之后第三人于年月日向深823100”20023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申请人清偿所欠货款该案经开庭审理后,第20021225三人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获得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准许,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制作了()深罗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第三人因欠申请人货款,申请人与第三人于年月日签订了20039272003280《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第三人将被申请人所欠货款中的人民币,元转让2004108给申请人上述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963583提2004126出诉讼,要求被申请人清偿上述货款,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因无管辖权,将该案移送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申请人及第三人在起诉前未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被申请人,该转让对被申请人不发出效力,申请人无权起诉被申请人主张权利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深罗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上述裁200627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三人于年月日通过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送达了20052409《债权转让通知书》,申请人再次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20064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认定本案属债务纠纷《对账确认书》是被申请人与第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第三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经与申请人协商后,将部分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在通知被申请人后,即发生效力,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清偿第三人转让的债务,故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款项人民币,元的请求予以支持深圳中院也判定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即认定《对账确认书》是被申963583请人与第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第三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经与申请人协商后,将部分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在通知被申请人后,即发生效力,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清偿第三人转让的债务深圳中院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分歧在于《对账确认书》中的债权数额是否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等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第三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确认的所欠货款是,,元,而被申请人已付款项,元,因没有证”据,双方也没有一致确认,且被申请人在此之后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支持,据此
1424906.64823100被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应认定被申请人未付该,元款项,被申请人欠第三人,,万其次,债权转让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23100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自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因
1424906.64此当第三人于年月日通过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人民币,元的债权200644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确实拖欠第三人债务,其数额明确、合法有效;第三人将确定的963583债权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因此向被申请人提出还款请求,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请贵院站在司法为民有错必纠的公正立场上,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原有才年月日附×××、再审申请书份、12
一、二审判决书(复印件各份)
2、《对账确认书》(复印件份)
1、授权委托书份31第二篇民事再审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41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省景东县人,系县第一小学教师,住国营农场场部***1968114**委托代理再审申请人,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退休,家住县镇街号栋室###194055被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省县国营农场,住所地县城南路532823194005*****4**********号********法定代表人黄志敏,场长**申请再审人与与被申请再审人国营农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西民一终字第号判决书,申请再审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012136、、条之规定,申请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立案审理此案6申请再审请求815**
一、请求撤销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西民一终字第号判决书,以及县人民法院()腊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2012136**
二、请求依法判令农场在暴力拆迁中对房屋损毁价值万元的赔偿201266*****18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系年月向农场提出申请,因无住房及学校财产遭到破坏,为看管学校财物及解决个人住房困难问题在学校球场旁修建住房,农场及土地部门***199511**批复给原告六十平米的土地修建住房**首先在双方的质证中,都认可原告是在农场支持的政策范畴内修建住房,土地属于农场国有,但是土地上的房屋属于合法私人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权法》,私人财物应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侵占哄抢破坏***
二、在法院的审判中,原告的住房系年月拆除,于年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超过法律时效,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20047***2011原告于年房屋被损毁时就多次到农场反映该情况,请求赔偿事宜,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由于历史原因,长期以来农场一直是封闭式管理,在没有属地化管理***2004前,从学校、医院到法庭等办事机构一应俱全,而原告与农场本是隶属关系,属于弱势与下级的关系,赔偿事宜一直未得到农场领导的支持,必然就得不到农场法庭**的支持,其主张大多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原告其父一直未停止过向农场各级机关请求赔偿事宜,由于得不到农场领导及农场法庭的支持,在法律的表象上形成了超过诉讼时间的事实随着农场属***###**地化管理及国家法律的完善,农场一些不合理的管理模式被革除,农场的广大职工**才有了选择法院判决这一司法公证程序的机会,在法律的适用中就必然处于劣势,因此对于及其父超过诉讼时间法庭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酌情处置,不能作为农场的证据给予支持***###
三、在农场的质证中腊场发()号文件《关于转发〈农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农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用于证实经被告同意的临时性用地户不得建**19986**盖永久性房屋,如国家或单位建设需用地时,临时性用地户要无条件无偿按时拆除,**不得以任何借口不拆或要求赔偿在农场质证的文件中时间是年,而被告修建的住房是在年,年农场并未出台相关文件不允许修建永久性住宅,也就是说当年修建的永久性**1998***19961996住房得到了农场及学校的默许与支持,不在腊场发()号文件《农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处理范畴**1998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民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应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拆迁中不能暴力拆迁,违规拆迁,个人所取得的合法房屋所有权在拆迁中应得到相应得赔偿全国人大通过、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地方法律与国家法律相冲突时,以国家法律为准,本身农场制定的条文与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法律、法规相冲突,违背国家法律意志,因此腊场发()号文件《农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不能作为法庭的有效**证据给予支持19986**按照年当时的物价生活水平,修建砖瓦结构的建筑可算是永久性住房,即便原告修建的不属永久性住房,被告农场也要依照年建造砖瓦结构的造价赔1995偿原告农场却以分配一套平米的集资房给作为补偿依据,没有形成合**2004力赔偿依据的事实,首先这平米的集资房是和所有集资房职工一样,没有享*****120***受到特殊待遇,农场并未因为拆除的住房对其分的集资房给予相应的减免,120***
四、在被告的质证中腊场发()号文件《农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及国营农***场的工程竣工验收移交证明书一份,证明年月开始平整土地,年19986****月日场地平整完毕验收通过20047200410农场出具的相关证据充分证明了原告的住宅是在本人不知情及不在场的情况10下强行拆除的事实依据*****因此对()腊民一初字第号及()西民终一字第号判决不服,申请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立案开庭审理农场在房屋拆迁中对的违法侵权事实2012662012136**此致*****敬礼再审申请人、年月日***###第三篇民事再审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2013615民事再审申请书原审法院名称及生效法律文书名称案由一审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宝民一(民)初字第号判决书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号判决书20086092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沪高民一(民)申字第号裁定书20092511申请再审事由20091538申请人因原审判决,裁定的事实不清,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申请人;有据推翻其认定事实且原审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不按规定质证,辨论,抹煞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混淆复发鉴定与再次鉴定的概念区别,适用法律错误等故申请人不服()沪高民一(民)申字第号驳回申请再审的民事裁定及一审、二审判决,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第20091538
(一)、
(二)、
(四)、
(五)、
(六)、
(十)项规定的情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原裁定及判决,立案再审再审诉讼请求、请求撤销沪高院裁定及一审、二审判决,立案再审,并将案由改回劳动合同纠纷案
1、请求查明申请人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及被申请人二次违约及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及退工的事实,依法判令被申请人顺延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
2、诉讼费,鉴定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再审依据的事实和理由3
(一)、申请人按劳动合同纠纷案起诉,一审也按劳动合同纠纷案由立案二审擅自改为确认劳动关系案由审理,高院亦按此审查,但本案纠纷是对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合约,是否合法的争议,并非是在即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状态下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因此申请人认为此案由应当改回劳动合同纠纷较为却当
(二)、原审事实不清,所查事实,缺乏证据,且有证据证明遗漏重要事实“”
(三)、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民事再审申请书》出自链接地址第四篇民事再审申请书示范文书民事再审申请书http//经办律师按根据案件基本事实、理由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原告在一审胜诉、二|审被判败诉的实际情况下,我接受原告方委托,向原告充分释明此案申请再审存在被裁定驳回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向省高院提起民事再审申请,如被裁定驳回,则可以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被告限期返还房屋为诉请另诉)此民事再审申请书就是在此等背景下形成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我当事人三月梅的再审申请,案号()粤高法民二申字第号,立案审查,于二一六年一月二十日0作出裁定,以三月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反驳袁某红持有的合同原件及购房款收条原201515xx0件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的规定,未采纳申请人三月梅的主张,驳回被申请人三月梅的再审申请“”一件民事案件所体现出来的公平正义和司法为民,以及律师在民事代理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能力和作用,并非判决的本身,而是最终的结果是否为当事人认可或者接受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三月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市镇丝村屋号19xx xx xx身份证号,联系电话xx xx xx xx xx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邓忠开律师xx xx联系电话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袁某红,女,年月日出1生,汉族,住广东省市路街号门店楼xx19xx xx xx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申请人不服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梅中法民二终xx xx xx xxx字第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xx xx2015请求事项1xx
一、请求撤销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梅中法民二终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改判维持兴宁市人民法院()梅兴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20151xx
三、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原一审、二审及再审的诉讼费2015xx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三月梅与被申请人袁某红是同胞姐妹年月,申请人三月梅以万元的价格购得位于兴宁市路街号的一栋楼房(含涉案的第四层楼房),当2007335时未办理房地产权证年月日,申请人三月梅的丈夫钟某某(二人于xx xxxx年间登记结婚,钟某某年月去世)和被申请人袁某红订立了《订购房屋2007510合同》,约定钟某某将位于兴宁市路街号的第四层卖给被申请人袁某红,198720097定价元,装修费元,合计共元;被申请人袁某红先付给钟某xxxxxx某元作为定金,到年月再付元,剩余元应在年9500011138106138月底前付清所有房款,否则钟某某有权收回房屋;被申请人袁某红付清房款后,200002007930000561382008双方12去公证处签买卖方公证字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袁某红负责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袁某红按约定于年月日支付了购房定金元,2年月日支付了购房款元,年月日通过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存2007511200002007款转账元给申请人三月梅与钟某某的女儿钟某兴房屋已于年月123300002008814日交付给被申请人袁某红使用至今但在年月,被申请人袁某红以所购1000020075房屋被开发商进行了抵押贷款,存在被银行处置的风险为由要求退房,于是在申请1120085人三月梅和被申请人袁某红共同的亲戚的见证下解除了合同,双方当场撕毁了购房合同,并达成口头合约被申请人袁某红对上述第四楼房屋所付的房款转为申请人三月梅的借款,并由其支付同年同期一年定期银行利息;
1.被申请人袁某红购买的房屋以出租方式由被申请人袁某红继续使用,租金扣除上述的利息后,被申请人袁某红每月支付房租元双方自年月开始按上
2.述口头合约履行双方义务,被申请人袁某红依约交付房租至年月,此后房20020086租未再交付201212年月,申请人三月梅通过法院诉讼并经法院生效的判决后,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于年月日由其缴纳税款取得位于兴宁市兴城高华路二横街号(第20134层)的房屋所有权证(粤房地权证兴字第号)被申请人袁某红见此20146207情况遂提出要继续购买上述楼房的第四楼,且拒绝缴纳房租、水费、电费,由此双方4-6310002xxxx产生矛盾本案经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了()梅兴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2015xx
一、解除申请人三月梅与被申请人袁某红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申请人袁某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申请人三月梅;
三、被申请人袁某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自年月起至年止(共计个月)的房租元本案受理费元由被申请人20131袁某红负担被申请人袁某红不服该判决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作出了20141224480075()梅中法民二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151xx()梅兴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三月梅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元,合计32015xx元,由三月梅负担75150现申请人三月梅不服上述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理由为225
一、二审判令撤销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梅兴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2015xx《订购房屋合同》双方合意解除,双方存在租赁关系申请人三月梅与被申请人袁某红双方合意解除《订购房屋合同》是基于被申请人袁某红以所购房屋被开发商进行了抵押贷款,房屋所有权有负担,存在被银行处置的风险为由而要求退房,合同的解除是双方合意所致,这是撕毁订购房屋合同的实质要件,真实意思表示,且有经过质证的《订购房屋合同》、年月日的元收条、年月日的元收条、年月日的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元的储蓄回单、2007511200002007123年月间的收取房租收据、申请人三月梅收取房租的收据本和水电计算本、30000200881410000粤房地权证兴字第号房地产权证、证人谢某、袁某婵、钟某清、潘某的20095-7证词、一审法院对涉案楼房承租人的问话笔录、承租人袁某、潘某、梅州市企业310002xxxx集团工业品公司提交的水电费、租金收据、钟某某的死亡证明、钟东某、钟某兴、钟xx威某、黄某球(钟某某的母亲)的说明和当事人陈述证实,以及申请人三月梅及被申请人袁某红的双方亲属(前妹夫谢某、胞妹袁某婵、妹夫钟某清)及证人潘某娥(涉案楼房的承租人)之间的证言相互联系,与申请人三月梅的主张和提交的收据、水电费计算本相互印证,能形成连贯合理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申请人三月梅和被申请人袁某红已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实,申请人三月梅与被申请人袁某红之间存在事实的房屋租赁关系顾名思义撕毁就是解除合同之意,而非特指将纸质合同撕毁被申请人袁某红所持的书面合同仅是合同的形式,那怕包括但不限于因撕毁了合同书而导致合同形式“”不在,就能否定合同双方成立法律关系的合意吗反之,因合意解除了的书面合同,持有合意而解除了的一纸书面合同又有什么意义呢徒有其表而已二审法院表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予以认定,但却又以被申请4人袁某红仍然持有一纸双方已经合意解除,而无真实意思表示的买卖合同原件,而完全否决一审所认定的订购房屋合同已解除,存在事实的房屋租赁关系的基本事实,是为明显以偏概全,认定事实错误,于法无据,于情于理不合孤证难以证立判决书所表述的内容前后相互矛盾,适用法律错误,多处受到被申请人袁某红的代理人妖灵答辩的影响,信口开河,所作判决难以服众,经不起推敲,更经不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最终会为人所诟病“”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申请人三月梅交付了房屋,被申请人袁某红从年月至年月依约交纳了近四年房租,完全符合以上法律规定中的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20086201212受的情形,房屋租赁合同成立且在履行当中二审法院对证人钟某清现场见证申请人三月梅的丈夫钟某某询问被申请人袁某红如不继续购买,就当已交付的房款转为借款,利息作为房租,证人钟某清的证言证明钟某某对被申请人袁某红的提问内“容,未能证明被申请人是否承诺继续购买或不继续购买,对于双方是否成立房屋租”赁关系不具有证明效力的认定显然是错误的同理,对被申请人袁某红在庭审中以其未在申请人三月梅每月结算的房租费、水电费单据上签字确认为由而否认双方存在租赁关系,及二审法院关于申请人所出示的房租收据的证明力问题,房租收据由申请人三月梅单方开具,被申请人袁某红不认可而认定为证据不够充分,均为于法无据法律不过问琐碎之事二审法院认为申请人三月梅主张的口头合约规定,每月的租金为元购房款利息加上被申请人三月梅每月支付的元,因而,每月房租数额也不是申请人三月梅开具的收据中的元,申请人三月梅未能提出证据证明50000200每月购房款利息的数额,或者每年购房款利息的总数额,应认定为证据不够充200分于法无据双方约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款转为借款,并由申请人三月梅支付同年同期一年定期银行利息,原合同中约定购买的房屋以出租方式由被申请人袁5某红继续使用,租金扣除上述利息后,被申请人袁某红每月支付房租元很显然,双方约定租金是在扣除同年同期一年定期银行利息后,被申请人袁某红每月再200支付房租元,申请人三月梅开具的每月房租数额理应就是元再说,就算数额错误,也不影响双方存在的租赁关系成立200200事实胜于雄辩自年月申请人三月梅与被申请人袁某红合意解除订购房屋买卖合同,年月成立存在不定期租赁关系以来,从年月起至20085年月,被申请人袁某红不但均按照口头约定履行了支付房租的义务,且被申请人20086200862012袁某红因订购房屋合同已合意解除,就未再依约于年底前付清未付购房12款元,且在长达年的时间里,既未付清所有购房款,更未主张房屋所有权200812移转故此,申请人三月梅与被申请人袁某红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合意解除,双方存在561388租赁关系基本事实清楚二审判令撤销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梅兴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2015
二、二审认定被申请人袁某红通过银行转账汇到申请人三月梅的女儿钟某兴账户上59的元不是借款,被申请人袁某红通过转账汇到申请人三月梅的女儿钟某兴账户上的元是购房款明显错误10000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0000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申请人袁某红在一审、二审阶段均主张此款是购房款,但其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理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且,从被申请人袁某红通过转帐向钟某兴汇款元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钟某兴与被申请人袁某红,而非申请人三月梅与被申请人袁某红,显然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另外自然人之间的借款10000合同,是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不以双方就所借款项的还款方式、利息计算方式、还款期限有约定为生效要件,且法律明文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既可有偿,亦可无偿;6还款期限也是有约定,依约定;没有约定,又不能协商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二审法院单凭被申请人出示的元存款回单,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就认定是购房款,是直接证据,显属事实认定10000错误,证据不足如果要说此存款回单是直接证据,那么也是只能直接证明被申请人袁某红通过帐户向钟某兴汇款元的客观事实而已,而非能直接证明此笔汇款就是购房款《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10000民法院应当再审200“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二审申请人三月梅、被申请人袁某红双方均有提交证据号码为”、收款收据,但二审却认定为申请人三月梅一方提交的证据,且未经质证,02206据此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三月梅一方开具的房租收据作为定案证据不够充分是错误7008295的年月日上午时左右,申请人三月梅到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印二审开庭笔录,法院档案室工作人员黄某飞同志拿来二审笔录,申请人三月梅发现证据中20158209编号为、收款收据提交人错误,法院将此两份证据的提交人袁某红写成了三月02206梅申请人三月梅当即告知黄某飞同志这两份证据提交人是被申请人袁某红而非申7008295请人三月梅,并提出异议当黄某飞同志拿来复印好的开庭笔录时,两份证据提交人的名字已经改写为袁某红申请人三月梅再三要求法院注明以上证据提交人已经被更改的情况,本案合议庭审判员黄丽芬才告知申请人三月梅是法院代理审判员曾柳青擅自作的更改在被申请人袁某红否认已按照口头约定按时交纳房租的既成事实的情况下,二审把双方均有提交的证据,编号、两份收款收据,这可以印证申请人三月梅在收取租户租金时有开具收款02206收据收取租金的习惯,被申请人袁某红有收取收款收据,并按照收款收据交付租金7008295依约履行交纳房租的事实被申请人袁某红一审提交的证据收款收据(编号),经质证,印证了申请人三月梅提交的收款收据二联收据存根的真实性(被申请人袁某红仅以未签名为由抗辩,上文已有提7022067及)而二审将以上两张双方均有提交的收款收据误为申请人三月梅的一方提交,且未经质证,从而就认定申请人三月梅一方开具的房租收据作为定案证据不够充分明显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200“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四、二审被申请人袁某红的诉讼代理人古某贞不适格,违反了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且被申请人袁某红不属于低保户,其案件性质不属于法律援助案件被申请人袁某红欺骗了法庭,显失公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三月梅委托代理人古某贞既非其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也不是其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也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这种极不严肃不负责地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且法庭未经查实就允许其在庭上代理当事人答辩应诉,是以加大申请人诉讼成本,浪费国家审判资源为代价从实现法律的引导功能、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平高效的价值追求出发,本案应因被申请人袁某红委托的代理人不适格,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理应驳回二审中被申请人袁某红的诉讼请求此案为房屋租赁纠纷案件,不属于援助案件范围,申请人三月梅一再强调被申请人袁某红在深圳镇拥有一套自主产权的商品房物业,不能享有法律援助便利,其以低保户的名义抗辩不履行支付购房款合同义务的说词,也是无中生有,欺骗法庭xx综上所述,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及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望依法裁判申请人三月梅8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此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0第五篇民事再审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年月日生,现住县镇村xxx19741030xxx x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县公司住所地县镇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xx xxxxxxx申请人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民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xxx201410212014x367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等事”“”“由,特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判令驳回被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xxx2014x367
三、判令被申请人承担
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
一、第二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是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她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1xx《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被申请人公司属于中国境内的企业,两审法院也都已查明是被申请人公司的员工(原告即便不是被申请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但在被申请人处定期领取报酬,与被告xx形成了人身隶属关系,也当然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无疑是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xx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此,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xx、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公司不能适用该条一款的规定行使追偿权2因此,二审法院仅仅以被申请人与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办理工伤保险为由,就否认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进而支持被申请人单位xx行使追偿权是错误的,是对法律规定的断章取义和错误解读xx
二、二审法院支持被申请人的追偿权,剥夺了申请人作为最终责任承担者的质证权和辩论权在诉被申请人单位人事损害赔偿纠纷(该案判决书确定的案由)案中,因没有将申请人作为被告一同起诉,县法院也没有追加申请人一同参加诉讼,该案定案xxxx的主要证据如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等,都没有经过申请人质证,受伤与申请xx人行为的因果关系也没有经申请人参与辩论,现在要求申请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xx事实上,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和辩论权此外,二审判决以县法院作出的雇主承担责任的()镶民初字第号判决书为依据,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元直接转嫁到申请人身上,xx“”20136是极其错误的我们知道工伤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是不问劳动者过错的;而一般侵权
58708.24责任是过错责任,是按过错划分责任的申请人即便对承担责任,也是承担一般侵权责任,是根据自身过错大小承担的受伤,自身是有相当过错的,应该承担一xx定责任况且,当时申请人夫妻也受了伤,双方在新宝拉格镇派出所民警主持下签了xx调解协议,双方决定各自看病,互不追究二审法院却将用人单位应担的责任,直接转嫁于申请人身上,显然是不公平的
三、申请人并没有打,原判决认定的该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县镇派出所民警形成的笔录材料显示,申请人并没有打,的伤情并非申xx请人行为导致,要求申请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xxxxxxxx综上,原二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利,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故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被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xxx2014x367此致省高级人民法院x申请人年月日xxx2015323。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