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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大学聘用制实施办法河南工业大学聘用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步伐,合理配臵人力资源,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上层次、上水平根据《河南工业大学关于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简称《办法》)第二条聘用制是学校与教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依法建立人事关系,确定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制度第三条聘用制采用签订聘用合同的形式,在明确岗位职责、权利等具体事项的基础上,按照人员管理权限由学校、处级单位和院(部)负责人与受聘人员签订第四条除上级组织部门任命的校级领导干部外,所有与学校建立人事关系的原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以及施行本《办法》后所有新进教职工均属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第二章聘用制原则第五条党管干部的原则在聘用干部过程中,要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条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用单位在定编、定岗、定责、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第七条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聘用双方在聘用过程中是平等的主体,双方均应自觉尊重对方的意愿,对有争议的问题应积极协商第八条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用人单位在聘用过程中,应优先聘用原校内教职工,无-1-合适人选时经学校批准方可对外招聘第九条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原则各单位在人员聘用过程中应自觉处理好学校整体利益与部门利益的关系,两者冲突时局部利益应自觉服从整体利益第十条民主透明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第三章受聘人员的条件第十一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思想道德品质好,作风正派,团结协作,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奉献的精神
(三)续聘人员前一聘期的考核结果在基本合格(含)以上
(四)具有从事应职岗位要求的素质和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能完成学校规定及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第十二条受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除符合本章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任教师、一般应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见习期教师和新进调入人员除外);
1、具有与本岗位相应的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相当职务者必须在二年内2转评并通过相应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
(二)实验技术一般应具有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2-具有与本岗位相应的高校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相当职务者必须在二
1.年内转评并通过相应高校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
(三)专职科研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特殊需要时经学校批准可适当放宽);
1.具有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有明确的科研方向,并承担有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2.聘期内能够完成学校规定的科研任务
3.
(四)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4.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聘期内能够完成本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
1.第十三条受聘管理及工勤岗位的人员,除符合本章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
2.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处、科级管理岗位人员条件要求按《河南工业大学处级、科级干部任职条件》执行
(二)一般管理人员及工勤岗位科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并具有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本岗位所要求的文化知识和技能,能够处理本处(室)的一般性工作,能够起
1.3草一般性公文;办事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具有本岗位所要求的文化知识和技能,能完成本处(室)一般性具体工作;
2.工勤人员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具有本岗位所要求的基本技能和相应的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业务熟练,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优良
3.第四章聘用双方的权利与义务-3-第十四条聘用方的权利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在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前提下,有择优聘用所在单位教职工上岗的权利;
(三)有按国家政策和法规对受聘者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校规校纪教育的权利;
(四)有按国家规定和校规校纪对受聘者进行管理的权利;
(五)受聘者违约,在合同期限内不能履行合同者,聘用方有解除聘用合同并追究受聘方违约责任的权利第十五条聘用方的义务
(一)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聘用教职工必须贯彻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择优聘用的原则;
(三)按照国家政策及学校规定支付受聘者劳动报酬;
(四)按规定为受聘者提供业务进修、培训及职务晋升的机会;
(五)维护受聘者合法权益,保证受聘者享有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第十六条受聘者的权利
(一)享有按规定选择工作岗位并获取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
(二)享有业务进修、培训及职务晋升的权利;
(三)享有对学校工作提出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四)对聘用部门违反聘用合同或聘用中发生的争议,有向上级或仲裁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
(五)患病或受伤,按规定享有停工医疗的权利;
(六)有按规定提出辞聘(辞职)或要求解除合同的权利第十七条受聘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4-
(二)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按受聘职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聘用部门的工作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并接受考核;
(四)维护学校的社会声誉和经济利益,不得损害学校的各种权益;
(五)不得以病假、病休的名义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或变相另谋职业;
(六)辞职、辞退等人员离校前必须结清账目、债务,并按学校规定及时办理离校手续;
(七)保守聘用方的技术秘密第五章聘用权限、聘用办法及聘用程序第十八条聘用权限处级干部、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由学校聘用;科级干部由单位(部门)提出聘用意见,报组织部审批后,由学院(部门)聘用;其他人员均由所在单位负责聘用各单位所聘人员须报学校人事处备案第十九条聘用办法全校教职工的聘用根据不同岗位可分别采用竞聘制、任命制或选聘制进行聘用第二十条聘用的一般程序
(一)各聘用单位在学校核定的各类人员编制内,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聘用岗位、任职条件、岗位职责等;
(二)应聘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聘用部门提出应聘申请;
(三)聘用单位通过相关部门核实应聘者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满足相应条件和资格者方可进行竞聘;
(四)聘用双方通过一定的形式双向选择;
(五)各聘用单位根据聘用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拟聘人选并以适当的方式征求拟聘人员的意见;-5-
(六)按照聘用权限,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学校、受聘人员各执一份,另一份存入受聘人员档案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因聘用单位领导的变更而终止第六章聘用合同第二十一条合同的期限
(一)合同期限原则为三年;
(二)聘期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日期,如需延聘,到期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三)为保持工作的一致性,除与学校签订有服务期协议的人员外,新调入或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聘期(合同终止日期)与原工作人员的聘期相同
(四)对与学校签订有服务期协议的人员,原服务期协议作为聘用合同书的一部份,与聘用合同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二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一)聘用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仍按原合同执行;
(二)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三)受聘方变更工作岗位,应重新签订合同第二十三条合同的解除
(一)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在试用期或见习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者;
1.连续旷工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个工作日者;-6-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学校规章制度者;
2.1020对学校的社会声誉或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者;
3.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
4.有期徒刑缓刑的;
5.不履行合同所规定义务者;
6.不胜任本职工作者;因管理体制改革、部门调整,天内不愿应聘新岗位者;
7.以病假、病休名义从事有收入的劳动、另谋职业或变相另谋职业者;
8.30泄露技术秘密,对聘用单位造成不利影响或经济损失者;
9.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学校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者
10.
(二)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天以书面形
11.式通知被解聘的受聘人员30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工作,也不愿应聘其他岗位者;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者,或虽同意调
1.整其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者
2.
(三)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合同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
1.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至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
144.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7-符合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合同的其它情形
5.第二十四条受聘人在聘期内一般不得辞聘,确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而要求
6.辞聘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聘用方提出辞聘申请聘用方从收到辞职申请起,应在六个月内给予答复受聘人辞聘申请在未被批准之前,应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不得擅离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聘或拒聘
(一)正在承担重要工作任务,辞聘或拒聘后其所承担的工作暂时无人接替或者对聘用方造成损失者;
(二)按聘用方规定或协议约定服务期未满者;
(三)正在接受审查或审计,尚无结论者;
(四)聘用方有其他正当理由不同意受聘人辞聘或拒聘的第二十五条按规定参加应聘而未被聘用方聘用者,视为落聘人员第二十六条在职职工不愿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属拒聘人员在施行《办法》前与学校签订有服务期的拒聘人员按原服务协议(合同)处理原固定用工中的其他拒聘人员从拒聘之日起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视为自动放弃与学校建立人事劳动关系并限期调离学校对在规定期限未离校者,学校将其人事关系转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设的人才交流中心第二十七条落聘人员中符合校内待聘者,按待聘人员管理第七章聘用工作的组织领导与聘用考核第二十八条聘用工作的组织
(一)学校成立聘用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聘用办法的制订、修订及聘用工作中重要事项的议定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聘用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学校各有关单位成立相应的聘用工作小组,负责制订相应的岗位职责及业绩考-8-核办法等,并以此为依据签订合同第二十九条聘用考核
(一)参加应聘的各类人员应符合受聘人员基本条件、相应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并愿意履行岗位职责,有应聘意愿,方可被聘用
(二)受聘者应接受考核考核分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聘期考核在聘期结束时进行,也可增加一次中期考核,具体由各聘用单位制订办法,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种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聘用,人员均归原单位管理
(一)因公受伤或患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经学校批准,进修、培训或学习超过一年的人员,学校暂保留人事关系,原单位应保留其空岗,待完成学业以后再履行聘用;
(三)其它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的第三十一条聘用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在三天内向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监督与仲裁小组提出申诉该小组负责调查争议事项并向有关方面反馈意见,及时协调处理争议问题当事人对协调结果不服的,可向政府仲裁机构提出申诉在未做出仲裁结论前,学校决定仍然有效第三十二条对于有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限制的岗位,不符合条件和资格者不得申报,聘用单位也不得与其签订合同第三十三条聘用中无理取闹、诬告他人者,或聘用方有营私舞弊、打击报复行为的,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兼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处级以上管理干部,按党政管理岗位签订合同-9-第三十五条禁止违反本《办法》签订聘用合同第三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委员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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