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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依据《浙江省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软科学研究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温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益性科技计划包括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和软科学研究计划前者以服务民生,解决制约公益性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和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领域中的共性科技问题为目标,支持公共性、非营利性,并具有明确应用方向与前景的技术研发及成果的推广应用后者以解决全市或区域、行业中具有战略性、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问题为目标,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决策、组织和管理等问题,开展多学科、多层次综合性的研究活动第三条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支持的重点范围包括
(一)资源环境、人口健康与保障、公共安全、减灾防灾、农业与农村发展等社会公益领域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二)产业发展共性技术的研发主要包括处于竞争前阶段,在一个或多个行业中具有潜在广泛应用前景的战略共性技术;关系某一行业技术发展和技术升级的关键共性技术;为某一领域技术发展或竞争技术开发作支撑的测试、试验手段和标准等基础共性技术第四条软科学研究计划支持的重点范围包括经济、科技、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研究,政策研究,体制改革研究,科技法制研究,技术经济评价与预测,科技统计分析,重大技术工程项目前期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研究的基本理论与方法等第五条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好科研工作基础的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机构及行政单位,均可申报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主动设计的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可征集温州市以外的高校、科研机构承担鼓励青年科研人员领衔申报项目支持开展合作研究,鼓励引进国内外公益性技术和共性技术在我市推广应用支持全市党政机关中熟悉市情、有相关工作基础、具备较高研究水平与组织协调能力的研究者申报软科学研究项目第六条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发布年度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确定研究重点和申报要求第七条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网上申报,集中受理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申报的管理,择优向市科技局推荐申报市科技局遵循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市科技资金竞争性分配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程序组织立项论证工作申报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温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
(二)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八条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经费纳入年度科技经费预算,其中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资助经费不低于年度公益性科技计划总资助经费的资助经费不补助县(市)申报项目80%第九条对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采取经费资助立项和经费自筹立项两种支持方式经费资助立项项目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视项目研发工作需要和预算合理性,原则上安排万元以下的财政经费补助,采取一次性拨款方式综合考虑申报单位科研条件、研发能力和自愿情况,对部分项目采用经费自筹的方式予以立项支持10第十条项目资助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激励费、专家咨询费等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支出资助///经费不得用于购置手提电脑、照相机等与项目研究无关的支出直接用于课题组成员的激励费不超过资助经费的,市科技局主动设计项目激励费不超过资助经费的,激励费可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或行政单位津补贴工资总额5%项目承担单位应为课题组开展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再额外收取因项目实施需要20%使用本单位有关设备、场所、水、电、气等产生的费用以及其他管理性费用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和课题组应加强科技经费监督管理,规范经费使用严禁挤占挪用科研经费,严禁在项目经费中变相领取劳务费,严禁编制虚假预算或提供虚假资料套取项目经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合同规定的经费预算及用途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科技经费纳入财务统一管理,项目资助经费和自筹配套经费必须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并做好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工作第十三条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预期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延期完成等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核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要求终止或撤销项目立项的,应当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审批项目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结余的资助经费可用于课题组后续相关研究;市科技局批准结题、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结余的资助经费按原渠道上缴市科技局第十四条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年,软科学计划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年(主动设计软科学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个别项目因2特殊原因可适当延长实施期限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年度进展报告制度,由项1目承担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第十五条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采取分级管理的方式,根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归口管理部门参与市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经费自筹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可以委托给归口管理部门,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并按月将验收材料报市科技局备案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抽查和监督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计划资金的绩效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绩效
(一)项目承担单位要按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切实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市科技主管部门要按一定比例实施绩效抽查复核或再评价
(二)评价结果要进行公示、公开,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整改制度按照谁用款、谁担责的原则,强化绩效问责机制绩效好的项目承担单位要予以激励,绩效不好“的项目承担单位要通报批评、减少立项数量或暂停申报资格”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管理部门应重视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积极推动研究成果的共享、推广和应用由公共财政资助形成的技术和成果,市科技局保留对该技术和成果进行推广和使用的权利第十八条市科技局要加强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惩处科研不端行为
(一)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未按合同书规定日期(含延期)申请验收,逾期一年后验收的暂停其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格年市科技主管部门通知后仍不申请验收导致项目终止的,项目负责人列入科研信用黑名单2
(二)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科研经费等违纪违规行为,市科技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追缴经费、取消项目申请资格等处理措施,项目负责人列入科研信用黑名单
(三)科研信用黑名单在温州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上公布列入黑名单的项目负责人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或作为专家参加市科技项目评估、验收等活动对5项目负责人列入黑名单较多的归口管理单位采取通报批评、减少立项数量、暂停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温州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试行三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篇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国办发号)精神,切实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我省科技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006]56第二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是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解决社会公益性重大技术问题而设立的专项经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来源于地方各级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的科学技术专项经费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安排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科学合理的原则,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立项和经费预算编制审批实行专家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机制“”第四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实行合同化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由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科技项目第二章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第五条科技项目立项包括申报、评审论证、建立项目库、审批等环节第六条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采取公开征集或定向申报等方式公开征集是指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和经济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发布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类计划支持方向和范围,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组织申报定向申报是指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和经济发展规划及科技经济发展动态,通过调研、专家研讨等方式凝炼出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重大项目需求,并组织相关单位申报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原则上在每年度月日前发布,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七条科技项目实行归口推荐申报项目推荐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地1031区的实际情况,归口组织、推荐有关单位申报科技项目,并负责审核科技项目申报材料科技主管部门不受理无科技项目推荐部门的项目申报第八条科技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
(二)具有为完成科技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
(三)具有与科技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四)必须有持证上岗的财务人员;
(五)科技项目负责人和科技项目组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科技项目的研究工作,科技项目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科技项目负责人法定退休年龄第九条申报科技项目必须提交单位注册(或登记)、科技项目组人员身份证的复印件另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第十条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申报的科技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科技项目,由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科技项目评审或论证评审或论证结果作为科技项目立项决策和控制科技项目总预算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科技主管部门把通过评审或论证的科技项目纳入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与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没有纳入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的项目不能批复科技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第十二条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结合评审或论证意见,会同财政部门对科技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确定并下达年度立项科技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第三章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方向和对象第十三条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根据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及我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重点,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改革与发展的要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主要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与开发、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研究开发、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创新平台建设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示范等公共科技活动第十四条凡在福建省境内(除计划单列市外)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可向科技主管部门申报科技项目,申请使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第十五条分类支持,多元投入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实行无偿资助方式,根据科技项目类型不同,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同时尝试实践贴息贷款、以奖代补等资助方式,积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带动社会资金进入科技领域,通过市场机制促进自主创新第四章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列支范围第十六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列支范围为项目研究开发经费项目研究开发经费,指科技项目确立后,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其它支出等/
(一)设备费,指研究、开发科技项目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单台价值在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应单独列示,单台价值在万元人5民币或万美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应经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530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3
(二)材料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内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科技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内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合作与交流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科技项目组人员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合作、培训及邀请有关专家来闽工作等费用和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应当事先报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即科技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中的丙方,下同)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护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九)劳务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科技项目组成员中编外人员和科技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技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300—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元人天、其他专业500/300/人员元人天执行300—400/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200—300/元人次、其他专业人员元人次执行60—
(十一)管理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100/40—80/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在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不高于的比例核定;超过万元至万元的部分按不高于的比例核定;1008%超过万元至万元的部分按照不高于的比例核定;1005005%50010002%超过万元的部分按照不高于的比例核定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即科技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的乙方,下10001%同)管理和使用严禁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计提管理费
(十二)其他支出,指科技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第五章科技项目预算的编制、评审与审批下达第十七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按照科技项目管理的要求,建立计划管理与经费管理职能分离的监督制约机制第十八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建立承诺机制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科技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十九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科技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立项、编制科技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所申请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应当严格按第四章的列支范围,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除申请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外,需同级财政部门配套的应提供同级财政部门的配套证明,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支出预算(经费支出预算表附后)应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制设备费中,除单台价值在万元人民币或万美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外,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303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科技项目的,应当根据合作协议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应当由科技项目负责人协同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经费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共享服务,并针对科技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第二十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批下达程序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包括技术、财经、管理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科技项目立项及经费预算进行评审,在听取专家或中介机构评审意见的基础上,由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等进行审核必要时,对相关立项项目的经费预算编制进行专门论证后,确定并下达科技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第二十一条对批准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科技项目,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不需要重复申报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由科技主管部门直接列入年度预算送财政部门审核下达第六章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执行第二十二条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预算批复情况,通过科技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的形式,确定科技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个工作日内与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科技项目合同书中经费预算是预算执20行、审计、专项财务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经批准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由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按以下程序重新报批
(一)科技项目预算总额、子项目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科技主管部门审核、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科技项目总预算不变,科技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科技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科技项目负责人协助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三)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出预算中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支出预算中其他费用,若确需调整,由科技项目负责人协助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第二十四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科技项目实施期间出现科技项目计划任务调整、科技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变更以及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科技项目负责人、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由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报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第七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六条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科技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并为科技项目研究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科技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监督,严格经费使用范围,不得将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第二十七条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对所承担的科技项目正确实施会计核算,做到单独设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建立预算和决算制度每年度终了,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必须向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活动情况表》和《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表》(表格附后),由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送财政部门第二十八条科技项目完成时,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办理科技项目经费决算(总决算表附后),经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财务部门审核后,上报科技主管部门,作为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的必备材料之一第二十九条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财务部门在审核总决算表时,对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审核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三十条在研科技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或鉴定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如有科技项目结余经费,应用于补助原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项目研究发展支出结余经费数额较大(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报同级科技、财政部门批准第三十一条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撤销的科技项目,在科技主管部门作出中止或10撤销科技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经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一并报送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剩余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应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或由财政部门委托科技主管部门代为收缴,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继续用于安排其它科技项目第三十二条科技项目完成后,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申请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由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在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时,科技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外,应当同时提交科技项目决算表及购置设备财产表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委员会(小组)成员中应包括技术、财经、管理专家第三十三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科技项目合同书中另有注明的除外),科技主管部门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省内有关规定执行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以及省内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第三十四条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监理,并接受同级审计、监察部门监督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监理的结果,将作为调整科技项目预算安排、核拨经费以及以后年度申报科技项目资格审查和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五条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进行绩效考评为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逐步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开展绩效考评工作第三十六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及不及时编报年终财务决算的单位,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将会同财政部门予以停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科技项目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将会同财政部门取消有关单位和科技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今后三年内申请科技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年制定的《福建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2002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篇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管理程序,保障科技计划项目研发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果,提高政府财政投入的使用效益,参照国家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科技计划管理和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深圳市科技计划中安排,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评估和专家咨询等管理工作第四条项目的管理采取科学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第五条项目的评审采取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六条为保证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建立项目管理公开制度、报告制度、回避制度、监督检查和审计评价制度
(一)公开制度在执行有关科技保密规定的基础上,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阶段性成果和验收鉴定结果通过一定程序公开发布;
(二)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应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期如实填报有关报表;
(三)回避制度项目管理者、评审专家、中介机构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回避;
(四)监督检查与评价审计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义务主动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绩效审计等跟踪管理,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并在合同书规定范围内享有充分自主权第七条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培育和扶持一批服务专业化、发展规模化、运作规范化的科技中介机构,并逐步把可以由社会承担的科技计划管理工作转移到科技中介机构第八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评估和专家咨询等管理工作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九条项目立项一般包括申请、评审、审批、签约个基本程序第十条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4况和科技发展规划、战略,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和申报项目的通知,明确重点支持领域、申报方式、申报时间、资助方式、资助额度等内容第十一条对关键性、共性技术引入竞争机制,实行项目招投标,并实行课题制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应当依据科技计划项目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项目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三)项目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
(四)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享有良好信誉度第十三条项目申请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及其电子版软盘;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固定格式、贷款贴息项目可以省略);
(三)证明项目技术情况的材料;
(四)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上年度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六)贷款贴息项目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和付息凭证;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第十四条项目的立项审批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方式涉及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研发项目可简化部分审批程序第十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从市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名单,并按名单组织咨询专家,对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可行性、风险、效益、市场前景,以及项目单位的研发条件、财务状况等进行评审,并按要求出具书面评审意见第十六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组成项目考察小组,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价,并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字后出具书面综合考察意见第十七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咨询专家评审意见和现场考察意见负责审定项目并编制经费安排计划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监督处室对项目立项及经费安排计划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第十八条经审定的项目名单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共同签署意见之后,应向社会公示天,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对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定公示期满后,市科技行政10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科技计划立项文件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立项通知后一个月内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的研究和考核指标以及经费安排,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重大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年,一般项目不超过年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32第二十一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合同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并对到期完成的项目组织验收或鉴定市财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监督第二十二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
(二)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决算;
(四)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以及项目的验收;
(五)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项目的绩效考评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的基本责任是
(一)严格执行合同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三)按项目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项目年度完成情况、经费年度决算、以及相关的统计调查表;
(四)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接受并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项目进行的中期评估、验收以及绩效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第二十四条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实施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及场地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报告第二十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经常性地深入第一线,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项目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调整项目资助等建议第二十六条项目执行期内,项目合同书的内容一般不作调整如确需变更合同书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后方可变更;否则,应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第二十七条在项目跟踪管理中发现有以下情况者,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实施、撤销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市科技研发资金情节严重者,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责任人新的项目申请3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填报《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表》等科技统计报表;
(二)因主客观条件的变化,使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
(三)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合同书内容;
(四)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或鉴定;
(五)在项目申请、实施和验收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
(六)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第四章项目验收第二十八条项目按合同到期完成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文本约定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培养和队伍成长、经费使用合理性和效果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第三十条项目验收可采取现场验收和书面验收两种方式对拨款项目一般采取现场验收方式,对借款项目一般采取书面验收方式第三十一条项目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到期后半年内完成,半年内如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材料;需要现场验收的项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到项目实施现场进行验收;
(四)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复项目的验收结果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下列验收文件资料
(一)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验收申请表;
(四)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五)项目实施技术报告;
(六)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
(七)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八)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九)涉及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十)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十一)其他有关项目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第三十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以文件形式正式下达第三十四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合同书任务不到;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80%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的第三十五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者应当在收到未通过验收通知1年之内,对项目进行整改,经整改并完成项目合同目标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1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年内不得再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2第三十六条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日内提出复议申请30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未通过验收之前不得申请新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第三十七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评比,在通过验收的项目中评选出的优秀实施项目优秀实施项目在今后申报新的市科技计划项目时,可获加分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20%第三十八条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按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监察部门聘请社会监督员,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实施监督第四十条参加项目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在项目的具体评审、评估过程中,对项目承担单位负有保密义务;若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一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使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市科技研发资金,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搞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除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事先以合同方式约定科技成果归政府所有以外,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科技成果完成者所有,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四篇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附件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水平和实施成效,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科技计划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省级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省科技厅组织具备条件的省内外单位或科研人员个人承担,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项目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的,以企业为创新主体,着力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省级科技经费的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五条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第六条按照全省科技发展规划部署,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由省科技厅提出年度计划申报指南对外发布,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第七条申请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在甘肃省注册(招投标及需要委托省外单位承担的科技项目,遵照其它有关规定),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技术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三)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四)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五)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六)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七)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第八条申请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在省科技厅网站下载);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相关附件(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第九条项目按申请单位的属地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向其科技主管部门申请推荐申报,推荐项目的科技主管部门包括各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的科技管理部门、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等中央驻甘有关单位、省属科研院所、省国资委所属企业集团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第十条申报核准制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
(一)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项目的业务处(以下简称业务处)负责项目初审(评审),筛选提出初审推荐项目建议;
(二)省科技厅厅务会对推荐项目建议审定(审议)后,纳入年度立项计划第十一条申报评审制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
(一)省科技厅各有关处室按职责和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组织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人或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项目评审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由专家组提出项目推荐意见;59
(二)省科技厅厅务会对专家组提出的项目推荐意见进行审定(审议)后,纳入年度立项计划第十二条省科技厅厅务会审定(审议)通过的项目,由计划处、条财处负责完成会签或报批等程序,正式下达项目立项计划,并对外公布第十三条对立项项目,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十四条项目任务书甲方为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丙方为乙方的科技主管部门
(一)甲方的职责是按项目任务书规定拨付或商请省财政厅拨付科技经费;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1.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2.对完成计划任务书指标的项目组织或委托其它机构进行验收或核准结题
3.
(二)乙方的职责是
4.按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经费,并保证专款专用;
1.按甲方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按要求填报甲方制发的有关
2.调查表和统计表;
3.接受甲方、丙方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履行项目执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国有资产管理和科技保密等职责
4.
(三)丙方的职责是
5.督促乙方组织实施项目和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协助甲方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1.协助甲方协调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受省科技厅委托组织项目验收
2.
3.第十五条项目执行期间,项目任务书内容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科技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科技厅业务处审查、计划处审核并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批复,并按变更后的内容组织实施和验收重大变更事项,需经省科技厅厅务会审定第十六条省科技厅采取多种方式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科技计划项目的日常管理由省科技厅业务处负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中期检查评估和验收由计划处会同有关业务处负责组织第十七条在研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次年月日前,向省科技厅业务处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提交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统计总结报告130如遇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当及时专项报告第十八条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终止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二)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执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挪用科技经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依据项目中期检查评估结果,按规定应予终止的项目终止后,承担单位应当就已开展工作、经费支出等情况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总结报告,结余的或被挪用的省级财政资助经费应及时退回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用于安排同类新上科技计划项目第四章项目验收及问效第十九条项目执行到期后,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后的个月内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报省科技厅申请验收3第二十条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三)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重大专项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四)相关附件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三)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五)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和人才培养情况;
(六)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成效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经省科技厅业务处审查并经计划处审核后,其中重大专项由计划处会同有关业务处组织验收,其它计划项目由业务处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二)邀请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人的单数专家,组成项目验收专家组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小组的全体成员应认真审阅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59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三)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统一发给项目验收证书
(四)研究内容、涉及技术领域以及补助经费较少的应用基础研究或同类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其科技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申请结题申请结题材料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要求项目结题由省科技厅有关业务处审批,并发给验收(结题)证书第二十三条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或结题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没有完成;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备;
(三)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内容;
(四)超过项目任务书原定完成时间个月以上,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第二十四条未通过验收或结题的项目或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中3
(二)、
(三)、
(四)项所规定的情况之一者,项目负责人在此后年内不得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第二十五条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业务处负责组织对项目执行成效,特别是2知识产权目标进行追踪问效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项目科技档案管理制度,省科技厅业务处应将已验收、结题(或终止)项目的相关文档整理归档,并及时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项目文档包括
(一)项目任务书;
(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三)项目验收或结题申请书和项目验收或结题证书;
(四)其他材料第二十七条充分发挥专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咨询参谋作用,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社会参与度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二十八条建立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组织过程中的有关机构、主要承担单位和责任人以及咨询、评审专家等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并将其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第二十九条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照科技保密、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甘肃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在本办法发布前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200751第五篇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四川省科技计划中安排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第三条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四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省级财政投入为主的四川省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五条项目立项一般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第六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制定和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第七条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国家《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的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第九条申请项目应符合全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符合国家和四川省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四川省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第十条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四川省各类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项目应按要求从四川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申请,并填报申报书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申报,最终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综合计划部门受理第十一条经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综合计划部门审查,符合科技计划指南要求的项目,可以进行评审第十二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综合计划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评审工作第十三条可行性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项目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
(三)现有研究基础、特色和优势;
(四)应用或产业化前景、科技发展或市场需求;
(五)拟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六)研究内容、关键技术和预期目标;
(七)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
(八)经费预算;
(九)年度进度和目标;
(十)预期成果;
(十一)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及主要研究人员状况;
(十二)有关上级单位的意见第十四条对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据国家《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对进行可行性评审的项目,要有专家打分和专家评审意见建议,并交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负责审核所有项目要经厅务会或厅办公会研究审议,对申请项目要给出可行、不可行或需作复议的明确结论意见,对评审结论需作复议的项目,申请者应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然后将修改完善后的论证报告送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进行复审第十六条对通过可行性论证审核列入计划的项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将以联合发文的形式给予批复列入四川省科技计划的项目实行统一编号,有关标准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另行制定第十七条列入四川省科技计划的项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应根据不同计划的性质,通过计划任务合同书的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项目计划任务合同书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拟定,经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综合计划部门审核后统一制定,由项目承担者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计划任务合同书经签约各方认定后,方可履行签订手续第十九条计划任务合同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项目密级;
(二)合同甲方或计划任务下达部门;
(三)合同乙方或计划任务承担单位(人)和任务责任人;
(四)立项背景与意义;
(五)主要任务、关键技术;
(六)验收考核指标;
(七)实施方案、技术路线与年度计划进度;
(八)经费预算和详细用途;
(九)承担单位的保障条件与经费配套;
(十)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和管理;
(十一)涉密项目的保密义务;
(十二)争议解决方法第二十条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的不同性质和目标,计划任务合同书可增加有关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第三方,第三方有保证任务完成的责任和监督项目实施的权力第二十一条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第二十二条对项目执行中的有关省拨经费、条件保障和经费配套条款,必须明确签约各方的责任,并明确出现一方违约时,其他方应有的权力第二十三条对省政府交办或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决定所需紧急立项任务,可按四川省各类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紧急立项程序条款进行立项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第二十四条四川省科技计划一般按项目、课题两级管理,不设课题的可按项目进行管理第二十五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和由其授权或委托的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第二十六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二)审聘项目咨询委员会专家;
(三)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
(四)组织或委托其他组织(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
(五)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第二十七条受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授权或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目标的实现、项目任务的完成、关键技术的突破及涉密项目的保密等,承担组织实施的责任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一)匹配项目约定支付的科技经费;
(二)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决算,协同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或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三)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督促项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
(四)向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的问题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者的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计划任务合同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三)接受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和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接受并配合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或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委托的有关中介机构所进行的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填报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制发的科技计划统计调查表和科技成果登记表;
(七)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中必须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在每年月日前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有关信息报表上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并在四川省科学技术厅1130门户网站备案;执行期在当年度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第三十条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并可以逐年滚动立项,超过三年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项目执行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任务者,应限期整改,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可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合同等处理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课题经费,并向社会公开,五年内不得承担科技计划违反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四章项目验收第三十一条四川省各类科技计划可根据计划自身的特点,制定专门的验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组织进行,也可以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进行对跨行业(部门)、跨市(州)的重大项目验收,应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负责主持第三十三条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计划任务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第三十四条项目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验收工作须在合同完成后半年内完成;
(二)项目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究开发总结基础上,向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三)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批复验收申请后,组织验收第三十五条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或评估机构审查
(一)项目计划任务合同书;
(二)项目立项文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验收申请表;
(四)项目总结报告;
(五)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六)项目所获成果、专利情况(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发表论文及专著情况;
(七)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八)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九)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十)购臵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十一)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十二)项目验收信息汇总表;
(十三)其它要求提供的资料第三十六条组织项目验收时,可根据需要组织项目验收小组项目验收小组应由熟悉了解专业技术、经济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由人组成(其中至少名财务专家)有关专家成员名单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综合计划部门5-11批准验收小组的成员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1-2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第三十七条参与项目验收工作的评估机构,应遵照国家《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日由组织验收部门通知被验收者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15责验收小组或评估机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第三十九条验收小组应提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审定后批复“”“”“”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计划任务合同书任务不到;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85%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计划任务合同书考核目标、内容;
(五)超过计划任务合同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报告的;
(六)经费使用有重大问题的第四十条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30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者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第四十一条除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事先合同约定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外,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科技成果完成者所有,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四十二条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第五章专家咨询第四十三条项目管理应当引入专家咨询机制,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参谋作用,提高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及社会参与程度第四十四条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在可行性论证、立项审查、招标投标、评估、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环节可以组织专家咨询活动专家咨询意见应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参考依据第四十五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根据四川省各类科技计划特点确定咨询专家条件、构成咨询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二)熟悉咨询项目所在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在本领域或行业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咨询专家的群体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人数、年龄和知识构成应具有相对合理性第四十六条以下人员不应作为咨询专家选聘
(一)与咨询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二)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书面申请希望回避的人员;
(三)在以往咨询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人员第四十七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应在聘请专家时向专家阐明咨询的目的、咨询的工作原则、咨询专家的职责与权利,明确咨询的任务与要求专家同意后,方可聘为咨询专家,正式参与咨询活动第四十八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应向咨询专家提供与咨询工作相关的资料、信息和数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费用,对有关咨询内容和项目背景作必要的介绍与说明,还应当对咨询专家的具体意见负有保密责任第四十九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不得向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咨询意见不得伪造、修改咨询专家意见不得向咨询对象及与计划管理决策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专家和咨询意见采用咨询专家意见后的决策行为,其责任由决策者承担第五十条咨询专家在为项目进行咨询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范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负责任的意见;
(二)维护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咨询材料并在咨询活动结束后按要求将其全部退还管理者,不得复制与咨询有关的材料,不得向管理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有关情况;
(三)当咨询事项与专家有利益关系时,必须主动向管理者申明并回避;
(四)在咨询期间,未经组织者允许,咨询专家个人不得就咨询事项与咨询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接触,更不得以各种方式收取咨询对象的报酬和费用第五十一条在咨询活动中若咨询专家存在违规行为,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信誉度、专家意见无效直至公开取消其专家咨询资格等方式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应对专家咨询活动的重要内容进行记录存档,其主要内容包括咨询任务、内容、方式、程序、咨询专家意见使用方法和规则、咨询专家名单、咨询专家个人意见、综合分析结论、组织咨询活动的机构和人员、以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等第五十三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有关业务、综合计划部门要不断完善咨询专家动态数据库根据咨询任务的需要,聘任若干较为稳定的咨询专家群体参与项目管理全过程的活动,以增强咨询专家的责任和提高咨询工作质量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四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计划管理的实际需要对四川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做必要的补充,并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综合计划部门备案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川科发计号)同时废止„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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