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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湖南省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县、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湖南省实施办法》,为加快我省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县、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建设,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辐射示范,实现科技成果转化支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地理范围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能力强,科技成果产业化效益显著,具有辐射效应和示范作用的园区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是指面向中小企业和广大农村推广应用大批先进适用技术和成果,有效促进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示范作用的县及县级市(不含市辖区)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重视技术创新,持续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并形成较大产业化规模,具有示范作用的企业第四条示范基地、示范县、示范企业的建设和管理遵循坚持公平公正、发挥示范效应、实施动态管理、经费配套支持的原则“第五条”经认定的示范基地、示范县、示范企业即为湖南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联盟成员“”第六条省科技厅负责示范基地、示范县、示范企业的认定、指导、监督和验收工作1第七条各市州科技局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示范县、示范企业的推荐、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申报条件与程序第八条申报示范基地,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当地政府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园区管委会对示范基地建设按引导资金1的比例进行专项经费配套
1、建立了运转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专职人员人以上,
1.5开展科技成果推广业务的中介机构家以上
25、上年度总产值达到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家以上,近年转化的科技成2果项以上,年销售收入万元以上的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投入占当年销售收入33053%以上
15500、承担过省、市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的企业家以上第九条3申报示范县,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43、组建了由县市主要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县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并成立了以县市科技局牵头的办事机构,财政科技经费占县财政总1支出比例达到以上,其中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建设,按
1.3%60%以上比例落实科技成果转化专项配套经费
1、出台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与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
1.5合作机制,科技成果转化的专职人员人以上,有服务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2构
5、上年度工业总产值亿元以上,产业特色鲜明,高新技术企业家以上或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家以上,近年转化的科技成果项以上,科技成果转化形3802成的产值亿元以上
3310、承担过省、市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的企业、科技成果推广部门家以上第十25条43申报示范企业,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申报企业属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县域支柱产业骨干企业,大学学历以上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以上,近年累计获得授权发明专利证书、省级科130%3技成果鉴定(评价)证书、国家认定的新产品证书、动植物新品种证书、软件著作权项以上
4、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内部激励机制,与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机制,有内设的科技成果转化部门和专职人员
2、近年转化的科技成果项以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产值亿元以上,并占销售收入的以上
3341、承担过省、市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60%第十一条4示范基地、示范县和示范企业的申报实行网上申报与集中受理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申报时间为每年月日月日第十二条415-515申报单位如实填写申报材料,报送市州科技局市州科技局对申报的示范基地、示范县和示范企业进行形式审查、考察、筛选,报送省科技厅第三章认定与审批第十三条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论证、评审和实地考察通过后,确定示范基地、示范县、示范企业名单,督促申报单位签署合同书第十四条示范基地名单确定后,省科技厅给予示范基地组建引导资金万元,进行为期年的组建组建期满后,示范基地向省科技厅提交评估材料,评估合格后认定为湖101南省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未通过组建期评估的,给予年的整改时间,年“后仍未通过评估的,撤消其组建资格”131第十五条省科技厅向认定的示范基地、示范县和示范企业授牌,并分别给予万元的引导资金10第十六条示范基地建设期为年,省科技厅的资助额度为万元示范县的建设期为年,省科技厅的资助额度为万元示范企业的建设期为年,省科技厅的资助额度5504为万元403第四章考核与管理30第十七条示范基地、示范县、示范企业建设所需资金由政府、申报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共同筹集,通过政府引导建立以市场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自筹部分由申报单位保证,申报单位所在市州、县市政府要根据承诺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建设方案的顺利实施第十八条申报单位应认真编制经费支出预算示范基地、示范县的经费支出预算范围包括科技成果引进费、科技成果推广费、科技服务费、培训费等各项费用,示范企业的经费支出预算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试验外协费、科技成果引进费等各项费用第十九条示范基地、示范县、示范企业在建设期内,每年月日前向省科技厅提交上年度考核报告,省科技厅组织进行实地考核考核通过后给予万元补助不提交年度315考核报告或考核不合格的,资格自动失效10第二十条示范基地、示范县和示范企业建设期满前个月,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验收材料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审阅验收材料,进行现场验收2第二十一条验收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验收的主要依据是建设方案和合同书中规定的各项指标内容第二十二条示范基地、示范县、示范企业验收合格后,给予后期补助资金万元验收不合格的,给予年的整改时间,年后仍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资格10第二十三条建设期满,示范基地、示范县和示范企业每年向省科技厅提交年度报11告,资格继续保留未及时提交年度报告的,取消其资格4第二十四条示范基地、示范县和示范企业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第二十五条经认定的示范基地、示范县和示范企业如有更名的,应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申请,经确认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有效期不变第二十六条已认定的示范基地、示范县和示范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资格、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1、存在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情况的、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第二十七2条3被取消资格的示范基地、示范县和示范企业,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第五章附则5第二十八条各市州、县市科技局可相应设立市州、县市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县、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具体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当地负责制定“”“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年月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2000527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问按照各国职责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四条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力量,应当建立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增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采用多种形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有关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授权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科技成果重点转化项目指南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应当优先安排和支持
(一)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的;
(二)加速高新技术开发,提高国内、国际市场竞争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
(三)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农业产业化的;
(四)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降低消耗的;
(五)综合治理江河湖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六)提高人曰素质,保障大众健康,提高生活质量的;
(七)促进科技扶贫开发,推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把科技成果重点转化项目列入产业发展计划,并加强督查和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问对重点科技成果转化的结果应当定期公布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由同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问会同有关部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担单位第九条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联合或者独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境外、省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科技成果持有者来本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民营科技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享有与国有企业同等的权利第十条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促进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在完成后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应当支持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实施转化具体实施由双方依照签订的协议进行第十一条科技人员在不侵害本单位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到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可以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到其他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吸收本单位的科技、管理人员参股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时,主要科技、管理人员可以作为公司发起人第十三条科技成果持有人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实施转化的,其股份可以达到公司或者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中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实施转化的,其股份可以达到公司或者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四条以技术转让、作价人股等形式转化科技成果,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需要对该科技成果进行检测的,应当由国家或者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问认定的科技成果检测机构检测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需要对该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的,应当由依法认定的科技成果评估机构评估科技成果检测和价值评估机构应当公正、客观,不得提供虚假的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第十五条鼓励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健全区域中介服务体系,逐步实现中介服务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引导各种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技术评估机构技术经纪机构以及信息咨询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市场营销、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在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取得资格证书对以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主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认定后可以按照非营利机构运作和管理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逐年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省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建设资金用于建设省级重点工程技术中心、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和农村试验示范基地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其资金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第十八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规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基金第十九条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应当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企业应当按照上年度销售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按照上年度销售总额的百分之五以上提取经费,用于引进、研究开发和转化科技成果企业引进大型项目的投资预算中应当安排相应比例用于引进项目的技术创新第二十条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二十一条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应当作为其晋职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二十三条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四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转化成功投产后,单位应当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二)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第二十七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问和其他有关部问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在科学技术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中,通过调查、考察、试验、研制等科学方法所取得的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应用技术成果本办法所指高新技术成果,是指在高新技术领域中所取得的具有高智力、高投入、高风险、高效益等特点的应用技术成果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应用技术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条例》同时废200010l1994428止第三篇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时间浏览次数【字体调整大中小】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11-1552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200448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年月日2004526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省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省政府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成果转化资金每年由省财政拨款,省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第四条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能第五条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的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
(四)审议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
(五)协调解决成果转化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科技厅和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农林厅、环保厅、药品食品监管局、中科院南京分院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第七条省科技厅具体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
(二)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开展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五)负责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并向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六)办理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八条省财政厅是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部门,与省科技厅共同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相关实施细则及工作指南,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及项目安排建议;根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成果转化资金年度经费,并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负责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章资金支持范围与对象第九条成果转化资金主要支持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新药、现代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环境保护技术及高科技农业等重点领域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第十条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
(二)产品的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
(三)市、县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对经济薄弱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适当降低财政配套资金要求优先支持获国家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进行成果转化第十一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第四章资金使用方式第十二条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方式主要有拨款资助主要用于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试或产业化过程中的研究开发工作给予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研究开发经费的有偿资助主要用于能较快产生经济效益、在合同确定的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的一50%定期限内能偿还资助资金的产业化开发项目回收资金继续用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贷款贴息主要用于为形成较大产业化规模效益而向银行大额借贷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项目技术水平、贷款规模等采用全贴、半贴方式,确定相应的贴息额度上述方式可以单项使用,也可以混合使用第五章项目申报第十三条由省科技厅发布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指南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或者企业与技术依托方联合按要求向所在地省辖市科技局申报南京地区的省直和中央部属单位也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第十五条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第十六条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
(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第六章项目审批第十七条由省科技厅从专家库中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专家组由省内外科技、产业、管理等方面的知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和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等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明确的咨询意见第十八条省科技厅、财政厅依据专家组的咨询意见,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提出项目安排建议,报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审定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行文立项,并与有关责任方签订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合同第七章项目管理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第二十条省辖市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落实地方财政配套经费,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省科技厅组织对项目的验收第二十二条建立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考评的重点是使用成果转化资金的项目是否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是否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并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第八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三条成果转化资金由省财政厅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批准立项的项目,其经费由省财政厅按项目合同和实施进度及资金合理流向予以拨付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成果转化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第二十五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成果转化资金的,由省财政厅、科技厅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六条省科技厅、财政厅依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等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第四篇河南省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管理办法河南省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豫战略和自主创新跨越发展战略,进一步整合科技资源,突出科技成果转化,设立河南省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并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计划旨在推动自主研发或引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支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和其他科技成果的转化,优先支持拥有发明专利或获得国家和省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进行成果转化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通过支持科技成果进入生产的前期性开发,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全省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逐步建立起支撑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科技管理机制和科技投入保障体系第四条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研究提出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的项目指南和支持重点,统一受理计划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制定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的评价标准,负责计划项目立项的评审、论证工作;审定下达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项目的实施第二章申报与审批第五条河南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按照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开发布的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指南和支持重点及申报要求申报科技成果转化计划不支持已经成熟配套,并已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项目;不支持有知识产权纠纷和受过相关处罚的项目;不支持已列入国家、省研究开发计划并得到经费支持,目前尚未结题验收的项目;不支持已列入国家和省产业化计划并得到资金支持的项目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申请程序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计划支持条件的项目,由单位独立或者与技术依托方联合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单位)审核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申请书;()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的会计报表,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4()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5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以及企业有关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入网许可证6等)主管部门(单位)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并按时报送
2.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应具备的条件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发展政策,创新性强、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
1.处于成果转化阶段,生产技术较为成熟,经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或国家法定的行业认定机构鉴定、审定、检测或用户认可(其中药品、农药、电子信息等需要行业
2.许可证类的项目,须获得新药证书、生产许可证、市场准入资格等资质文件);市场前景好、产品的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有利于经济结构
3.调整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市、县财政原则上应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第八条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4.在河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2.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不低于申请资助的转化资金
3.第九条河南省科学技术厅选聘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及资金等进行评审和论证,对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下达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并与有关责任方签订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合同书第三章实施与管理第十条项目实施按合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第十一条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依据项目合同对资助项目执行情况组织中期评估和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单位)负责落实配套经费,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第十二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申请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填写《河南省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验收审批书》,并提交项目实施总结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固定资产清单和其他相关材料,经推荐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组织有关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三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考核重点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是否较快形成了较大产业规模;是否显著提升了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是否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对在上述方面及项目实施过程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部门予以适当形式的奖励,并在后续科技成果转化计划中优先支持第十四条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成果转化计划支持的;在转化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财经纪律,挪用或挤占转化资金的;或在转化项目实施过程中拒不配合各级科技部门监督检查的,将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五篇国家质检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基地管理办法国家质检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基地管理办法年月国质检科函号20139第一章总则
[2013]609第一条为促进质检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进科技质检建设,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立国家质检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基地(简称成果转化基地)第二条为了规范成果转化基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结合质检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三条成果转化基地应当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服务功能的质检技术机构而设立,按照统筹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第二章职责第四条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成果转化基地的总体布局、申请受理、审核认定、监督考核等工作第五条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地方两局)以及总局直属挂靠单位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成果转化基地的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指导和协调成果转化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1.协助质检总局对成果转化基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2.第六条成果转化基地依托的质检技术机构,负责成果转化基地的组织管理,提供场
3.地、人员、设备、项目、经费、政策等保障条件第七条成果转化基地的主要任务是科技成果的评价、再开发、产品化、推广与示范跟踪国内外新技术进展,引进相关技术
1.开展成果转化推广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
2.第三章申请与认定
3.第八条申请成果转化基地的单位应当具备如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质检技术机构
1.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拥有一定数量的发明专利、专有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
2.具备专门的成果转化奖励及管理制度,对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科技人员的奖(激)励有明确的制度保障;对成果评价、再开发、产品化、推广与示范等工作有相应的规
3.范程序具备专门的成果转化场所,具有专门的实验或生产场地及相应的仪器、设备及设施;具备新技术试验、试用和推广示范的条件
4.具有专门的责任部门,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专职成果转化推广团队
5.成果转化基地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第九条成果转化基地申请程序
6.地方质检技术机构向地方两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地方两局初审后,向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择优推荐
1.质检总局直属技术机构直接向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第十条申请材料包括推荐公函成果转化基地建设申请书
1.相关证明材料
2.第十一条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
3.行实地核查,择优认定国家质检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基地并授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成果转化基地应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管理制度,并报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成果转化基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成果转化基地完成的专利技术和科技成果转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协商引进的技术成果应注意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合法权益第十四条成果转化基地执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月日前,地方两局应向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报告所辖成果转化基地的运行情况及典型成果转化推广案例等1130第十五条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适时组织对成果转化基地进行评估,对评估不符合要求的成果转化基地,予以撤销第十六条成果转化基地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后,由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并重新认定第十七条地方两局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在政策、基础设施、项目、资金等,支持成果转化基地建设和发展,鼓励建立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第十八条质检总局优先支持成果转化基地在成果转化推广方面的科研立项和标准制修订等,在政府采购目录的范围内优先采购成果转化基地研发的仪器装备,鼓励成果转化基地通过转化和推广科技成果获取合法所得第十九条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对已经转化推广的科技成果评估后,适时发布国家质检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目录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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