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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选举办法第一篇(社会团体选举办法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选举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协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国务院《社xx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xx第二条本协会选举工作,接受(民政部门)监督第三条本协会选举工作,由协会筹备组负责第一届理事会须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依照本xx协会《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第四条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理事(单位)数量为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第五条本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候选人由本会筹备组研究提出,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依照章程提交会员大会进行表决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候选人由本会筹备组研究提出,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依照章程提交第一届理事会会议进行表决第六条本会选举采用等额选举,采取举手表决方式对提名候选人可以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第七条选举前,由协会筹备组依据《条例》和本协会《章程》规定,对会员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第八条本协会理事(单位)候选人须获得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当选;常务理事(单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得到到会理事(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即为当选选举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宣布第九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会长担任情况特殊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十条本协会负责人任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在职和退(离)休党政机关领导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有关规定第十一条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务需要作变更的,其变更结果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二条本协会会长的变更本协会会长在任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务的,会长应在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理事会在收到会长报备后,应在天内召开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选30举产生30新任会长选举产生后,本协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完成审批程序,并及时向全体会员进行公告第十三条本协会秘书长或五人以上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可除名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对其提出责令撤换的罢免建议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第十五条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会员大会讨论决定第十六条本办法经年月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xx x第二篇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会议议程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会议议程x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会议议程应包括以下程序
(一)上一届理事会负责人做社团上届工作报告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并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二)通过修改的章程、修改的会费标准(如本届会议不修改,则无需此项议程)首先由工作人员宣读拟修改的章程及会费标准,宣读完毕由到会人员讨论,然后进行表决若表决采用投票方式,则需当场进行唱票,公布结果;若采用举手方式,则要记录同意、反对、弃权的人数表决结果必须超过到会人数的方为有效社会团体修改会费标准,必须有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会2/3员代表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2/3
(三)选举新一届理事会成员1/2首先由工作人员宣读拟定的理事候选人名单,由到会人员讨论后进行选举若选举采用投票形式,则需当场进行唱票,统计得票数,公布结果;若采用举手的方式,则要记录同意、反对及弃权的人数选举结果必须超过到会人数的方为有效行业协会商会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若参加会议的人员含非2/3理事会成员,则大会需要休会,由当选的理事会成员继续开会,选举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理事长、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程序同上;若参加会议的人员全是理事会成员,则不需休会,直接选举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理事长、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程序同上同样,选举结果必须超过到会理事的方为有效若含非理事会成员,则需重新召开大会,由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否则可当场宣布选举结果2/3
(四)新当选的会长(理事长、主席)讲话
(五)有关领导讲话,宣读贺信、贺电第三篇山东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山东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为规范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提高依法自治水平,加强内部民主建设,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社会团体应严格按照章程,依据本指引,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年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为年的,期满不再延期第二条社会团体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15以及秘书长(选任制),应当由社会团体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第三条社会团体选举应当体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尊重会员的民主权利,反映会员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会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四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全体会员和社会的监督,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二章会员第五条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社会团体应当明确会员资格条件,规范入会和退会程序,制定会员管理办法第六条会员申请入会,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会员提交入会申请后,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会员退会需书面告知所在社会团体并交回会员证第七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可予以除名
(一)年及以上不交纳会费;
(二)年及以上不参加社会团体活动;1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1
(四)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第八条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给予会员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的处分第九条社会团体应当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并在网站、会刊等媒体上予以公布第三章会员(代表)大会第十条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社会团体终止事宜;
(八)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会员数量少于个(含个)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数量超过个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比例原则上100100不得低于会员数量的,且会员代表数量不少于个会员数量较多的,可以申100请适当降低会员代表比例1/350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应当体现广泛性、代表性,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产生理事会应当合理确定选区和会员代表名额,各选区根据理事会分配的会员代表名额和会员意见遴选会员代表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3—5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2/3经到会会员(代表)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改选换届和涉2/3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四章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第十六条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的人数一般为会员(代表)总数的,且应为单数理事丧失会员资格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由理事会确认1/3第十七条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秘书长(聘任制)、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提前日通知全体理事,须有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102/3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2/3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1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应当由理事长(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授权或委托一名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选任制)代为履行职责第二十二条理事长(会长)因下列情形不能召集理事会的,经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其决议须以无记名方式经到会理事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1/5
(一)死亡或失踪;2/3
(二)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有关权力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辞职;
(五)因身体原因无法履行职责;
(六)有证据证明有滥用职权或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第二十三条理事超过人的,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且应为单数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指引第十八条第601/3
一、
三、
五、
六、
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五章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第二十四条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是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社会团体设理事长(会长)人;副理事长(副会长)至人;秘书长人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的秘书长可以采取选任制或聘任制秘书长为聘任的,不具备1171理事资格,不参与理事会表决行业协会商会的秘书长应当为专职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周岁第二十七条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应严格按照中央、省委有关规定执行70第二十八条按照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选任制)担任其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可以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第三十条理事长(会长)出现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不能履行职责或不适合继续任职的,由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以无记名方式经全体理事以上表决通过,可对理事长(会长)进行罢免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的理事长(会长)1/52/3的罢免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经到会会员(代表)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六章监事会2/3第三十一条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监事人数一般不超过名监事人数超过名的,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中应当有会员(代表)监事或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93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第七章换届选举的筹备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理事会负责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选举的时间和方式;
(二)成立选举委员会和选举监督委员会;
(三)审议选举办法草案;
(四)审议章程草案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的选举方式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等;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监事,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等行业协会商会应当采用第一种方式,并实行差额选举第三十五条候选人的产生方式
(一)自荐会员(代表)自荐为候选人
(二)推荐名以上会员(代表)可联合推荐候选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均可推荐候选人10第三十六条社会团体应当成立选举委员会作为选举主持机构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会员提名,从会员中产生,经理事会表决通过选举委员会应当由至人组成,且为单数,并推选人作为选举委员会主席39选举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履行职责,至新一届理事会产生之时职责终止1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候选人的,须退出选举委员会第三十七条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审查会员(代表)资格,公布会员(代表)名单;
(三)接受候选人自荐或提名,公布候选人名单并介绍情况;
(四)组织会员(代表)参加选举;
(五)主持选举投票、计票和监票工作,确认并宣布选举结果;
(六)有关选举的其他工作第三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成立选举监督委员会作为选举监督机构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从会员中产生,经理事会表决通过选举监督委员会应当由人以上组成,且为单数3第三十九条社会团体的选举需要公开的事项
(一)选举程序、选举职数、候选人条件;
(二)会员(代表)资格认定情况;
(三)候选人资格审查情况;
(四)对会员质询的回答与解释;
(五)对会员投诉的处理情况第八章选举方式和程序第四十条换届选举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审议以下议题
(一)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理事会财务工作报告;
(三)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监事或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通过章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会费收取办法;
(六)通过选举办法;
(七)选举新一届的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监事;
(八)通过其他重大事项第四十一条社会团体选举应当以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签到监票人组织到场会员(代表)签到,统计并公布应到会人数和实到人数;
(二)介绍候选人,公布监票、计票、唱票人员名单;
(三)检查票箱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确认后封闭;
(四)发放选票监票人、计票人按一人一票发放选票;
(五)介绍选票监票人介绍选票的填写方法和注意事项;
(六)投票有选举权的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先投票,其他人员依次投票;
(七)点票、计票监票人打开票箱,计票人验票点票收回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的,选举有效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统计计票结果
(八)宣布选举结果第四十二条社会团体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的正式候选人和另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的,方能当选超过应选名额时,得赞成票多者当选赞成票数相同时,应当再次进行投票选举第四十三条选举大会的签到表、选票、选举办法、计票结果、选举结果、决议及会议纪要等资料应当整理成册,向全体会员公开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以后产生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按照一届一备、变动必备的原则,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九章公示和备案“”第四十五条社会团体负责人候选人名单应于选举会议召开日前,提请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社会团体负责人选举结果应当于换届选举结束后日30内,提交登记管理机关以本会或本会筹委会名义在指定网站公示,公示期天公3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提请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后,报送7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第四十六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换届选举结束后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30
(一)《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三)《社会团体负责人、监事长备案申请表》(附《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监事长备案表》);
(四)在社团任职按规定须报批的,提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兼职的文件;
(五)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附新一届理事、监事名录,与会人员名单);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第四十七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后,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一)《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三)通过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四)原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的离任财务审计报告(由登记管理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第四十八条社会团体延期换届选举的,于届满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纸质材料30
(一)《社会团体延期换届选举报批表》(一式两份);
(二)通过延期决定的理事会会议纪要第十章届中增补第四十九条社会团体届中需增补理事、监事的,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的,方能当选第五十条届中需要增加、补充或重新选举负责人的,候选人应为本届理事社会团体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进行选举新增补的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需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提交《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申请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和会议决议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指引适用于山东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第五十二条行业协会商会是指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同业人员(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社会团体第五十三条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的换届选举,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五十四条本指引由山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本指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年指引中的各项条款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为准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有关事2018913项参照本指引执行第四篇山东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山东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为规范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提高依法自治水平,加强内部民主建设,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社会团体应严格按照章程,依据本指引,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年第二条1社会团体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应当由社会团体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第三条社会团体选举应当体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尊重会员的民主权利,反映会员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会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四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全体会员和社会的监督,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二章会员第五条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社会团体应当明确会员资格条件,规范入会和退会程序,制定会员管理办法第六条会员申请入会,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会员提交入会申请后,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会员退会需书面告知所在社会团体并交回会员证第七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可予以除名
(一)年及以上不交纳会费;
(二)年及以上不参加社会团体活动;1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1
(四)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第八条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给予会员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的处分第九条社会团体应当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并在网站、会刊等媒体上予以公布第三章会员(代表)大会第十条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社会团体终止事宜;
(八)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会员数量少于个(含个)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数量超过个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00100100会员数量的,且会员代表数量不少于个会员数量较多的,可以申请适当降低会员代表比例1/350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应当体现广泛性、代表性,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产生理事会应当合理确定选区和会员代表名额,各选区根据理事会分配的会员代表名额和会员意见遴选会员代表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行业协会商会每届年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43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2/3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2/3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改选换届和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四章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第十六条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的人数一般为会员(代表)总数的,且应为单数理事丧失会员资格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由理事会确认1/3第十七条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秘书长(聘任制)、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提前日通知全体理事,须有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102/3第二十条2/3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1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应当由理事长(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授权或委托一名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选任制)代为履行职责第二十二条理事长(会长)因下列情形不能召集理事会的,经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其决议须以无记名方式经到会理事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1/5
(一)死亡或失踪;2/3
(二)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有关权力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辞职;
(五)因身体原因无法履行职责;
(六)有证据证明有滥用职权或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第二十三条理事超过人的,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且应为单数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指引第十八条第601/3
一、
三、
五、
六、
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五章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第二十四条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是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社会团体设理事长(会长)人;副理事长(副会长)至人,一般不超过人;秘书长人第二十五条11351社会团体的秘书长可以采取选任制或聘任制秘书长为聘任的,不具备理事资格,不参与理事会表决行业协会商会的秘书长应当为专职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周岁70第二十七条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应严格按照中央、省委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理事长(会长)为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可以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第三十条理事长(会长)出现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不能履行职责或不适合继续任职的,由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以无记名方式经全体理事以上表决通过,可对理事1/5长(会长)进行罢免2/3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的理事长(会长)的罢免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经到会会员(代表)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3第六章监事会2/3第三十一条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监事人数一般不超过名监事人数超过名的,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中应当有会员(代表)监事或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93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第七章换届选举的筹备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理事会负责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选举的时间和方式;
(二)成立选举委员会和选举监督委员会;
(三)审议选举办法草案;
(四)审议章程草案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的选举方式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等;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监事,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等行业协会商会应当采用第一种方式,并实行差额选举第三十五条候选人的产生方式
(一)自荐会员(代表)自荐为候选人
(二)推荐名以上会员(代表)可联合推荐候选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均可推荐候选人10第三十六条社会团体应当成立选举委员会作为选举主持机构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会员提名,从会员中产生,经理事会表决通过选举委员会应当由至人组成,且为单数,并推选人作为选举委员会主席39选举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履行职责,至新一届理事会产生之时职责终止选举委1员会成员被提名为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候选人的,须退出选举委员会4第三十七条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审查会员(代表)资格,公布会员(代表)名单;
(三)接受候选人自荐或提名,公布候选人名单并介绍情况;
(四)组织会员(代表)参加选举;
(五)主持选举投票、计票和监票工作,确认并宣布选举结果;
(六)有关选举的其他工作第三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成立选举监督委员会作为选举监督机构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从会员中产生,经理事会表决通过选举监督委员会应当由人以上组成,且为单数第三十九条3社会团体的选举需要公开的事项
(一)选举程序、选举职数、候选人条件;
(二)会员(代表)资格认定情况;
(三)候选人资格审查情况;
(四)对会员质询的回答与解释;
(五)对会员投诉的处理情况第八章选举方式和程序第四十条换届选举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审议以下议题
(一)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理事会财务工作报告;
(三)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监事或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通过章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会费收取办法;
(六)通过选举办法;
(七)选举新一届的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监事;
(八)通过其他重大事项第四十一条社会团体选举应当以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签到监票人组织到场会员(代表)签到,统计并公布应到会人数和实到人数;
(二)介绍候选人,公布监票、计票、唱票人员名单;
(三)检查票箱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确认后封闭;
(四)发放选票监票人、计票人按一人一票发放选票;
(五)介绍选票监票人介绍选票的填写方法和注意事项;
(六)投票有选举权的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先投票,其他人员依次投票;
(七)点票、计票监票人打开票箱,计票人验票点票收回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的,选举有效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统计计票结果
(八)宣布选举结果第四十二条社会团体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的正式候选人和另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的,方能当选超过应选名额时,得赞成票多者当选赞成票数相同时,应当再次进行投票选举第四十三条选举大会的签到表、选票、选举办法、计票结果、选举结果、决议及会议纪要等资料应当整理成册,向全体会员公开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以后产生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按照一届一备、变动必备的原则,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九章报批和备案第四十五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换届选举会议召开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并提交以下纸质材料30
(一)《社会团体换届(成立)事先报批表》(一式两份);
(二)换届选举的工作方案;
(三)选举办法草案;
(四)候选人名册;
(五)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说明;
(六)换届财务审计报告;
(七)决定换届选举事项的理事会会议决议(理事、监事签字);
(八)其他需报送的有关材料第四十六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换届选举会议召开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等报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派人员出席,监督换届选举工作7第四十七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换届选举结束后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30
(一)《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及章程修改说明;
(三)《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申请表》;
(四)《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五)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职务的,提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兼职的文件;
(六)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七)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名录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第四十八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后,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三)《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四)通过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决议;
(五)原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的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第四十九条社会团体延期换届选举的,于届满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一)《社会团体延期换届选举报批表》(一式两份);30
(二)通过延期决定的理事会会议纪要第十章届中增补第五十条社会团体届中需增补理事、监事的,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的,方能当选第五十一条届中需要增加、补充或重新选举负责人的,候选人应为本届理事社会团体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进行选举新增补的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需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提交《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申请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和会议决议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山东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第五十三条行业协会商会是指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同业人员(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社会团体第五十四条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的换届选举,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五十五条本指引由山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本指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指引中的各项条款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为准20159152020914第五篇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年月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号发布根据年月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200092112120101221理办法〉等件规章的决定》修正)284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18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团体进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社会团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积极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社会团体给予扶持和优待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社会团体从事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事务第五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责第六条社会团体的个人会员应当具有本省户籍,或者领有《浙江省居住证》,或者领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并已居住年以上;单位会员的住所地应当在本省第七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发起人应当不少于人;单位作为发起人的,应当1不少于个;个人和单位混合发起的,总数不得少于个5第八条发起人应当自收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批准文件之日起个月内,向登35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逾期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的,应当提交经业务3主管单位重新签署的批准文件第九条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成员分布和活动地域相一致;
(二)与已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名称有明显区别;
(三)不得使用被撤销的社会团体或者被取缔组织的名称;
(四)符合《条例》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条社会团体章程应当包括《条例》规定的各有关事项,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订第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刻制印章、申领有关证照、开立银行账户、办理有关行政登记事项社会团体从事上述活动以及其他需要证明身份的活动,应当出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第十二条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登记的,应当发给登记证书社会团体申请在其住所地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时应当征求设立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第十三条社会团体需变更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事项的,应当自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30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拟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五条社会团体在其住所地外设立、变更或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在按照本办法办理登记之日起日15内,向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15第十六条社会团体成立后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在其办事机构设立之日起日内,向其登记管理机关备案30第十七条社会团体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其业务主管单位、开户银行和税务、工商等有关管理部门第十八条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的剩余财产,按照章程规定处理;因章程规定不明确或章程规定的接受对象、用途范围等情况发生变化而难以执行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决定,用于资助业务主管单位主管的其他社会团体,或用于资助其他公益性事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分、挥霍或挪作他用第十九条社会团体举办涉外活动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提前日向其登记管理机关和活动举办地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活动的有关事项7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业务活动社会团体一年中的日常办公费用和员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支出,如无特殊原因,应当低于全年支出总额的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双方应当依法订立聘用合同50%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监督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本省实际,参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向会员报告财务收支情况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或停止活动至个月,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1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举办有关活动前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6
(二)使用活动资金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公开财务收支情况的;
(四)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税务、工商、物价等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活动至个月,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16
(一)非法刻制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超出业务范围活动的第二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管理部门对社会团体给予行政处罚,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二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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