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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年)》,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范20*—2020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制定本办法20*—2020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创业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创业中心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创业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第五条创业中心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同时要充分利用当地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扩大自身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第六条为提高创业中心的服务水平与质量,国家鼓励建立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创业中心形式第三章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与管理第七条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建立的创业中心,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第八条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第九条申请认定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1.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以上;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平方米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可自主
2.70%支配场地面积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以上;
3.10000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50002/3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4.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至少连续年按科学技术部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5.在创业中心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家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2则在孵企业应达家以上);
6.80累计毕业企业在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个以上的就业50机会(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毕业企业在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
7.251000社会提供个以上的就业机会);15创业中心自身拥有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500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8.300实际运营时间在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
9.3化的技术咨询、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10.第十条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创业中心的孵化场地内;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创业中心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年,
1.企业在创业中心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年;
2.2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得超过万元;
3.3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万元;
4.200企业租用创业中心孵化场地面积低于平方米;
5.200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
6.1000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7.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第十一条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8.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1.有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万元以上,且有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2.2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500100第十二条申报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首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3.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认定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颁发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标牌,予以公布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第十三条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对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进行考核,对连续年达不到条件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将取消其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资格2第四章政策与措施第十四条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各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为创业中心提供政策支持第十六条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国创业中心工作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计划各级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要将创业中心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创业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第十七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建立社会公益性的创业中心,引导带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个人及其它机构创办多种形式的创业中心第十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创业中心的工作进行考评,并对在创业中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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