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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职工待岗分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农村信用社劳动用工制度,建立职工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省劳动合同条例》和《省农村信用社劳动用工和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江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工待岗、分流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用社职工待岗、分流的指导思想是逐步淘汰工作不负责任、综合素质差、不适应工作要求的人员,以优化职工队伍结构,促进在岗职工不断提高素质,增强责任心和进取心,实现农村信用社劳动用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合法化
(二)职工待岗、分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积极稳妥,效益核算的原则第二章职工待岗、分流的对象第三条待岗对象
(一)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中,内外勤理论业务考试不合格、或内勤理论业务考核虽合格,但未取得从业资格的
(二)虽取得上岗资格但未能竞争到岗位的职工
(三)年度考核不称职的职工第四条分流对象
(一)不愿接受重新安置的职工
(二)不再适合从事农村信用社工作的职工第三章待岗、分流的方式、程序第五条待岗职工待岗的最长期限为一年人教部组织待岗人员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临时性工作职工待岗期间按保障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待岗期间可自愿申请分流,并可参加两次补考,补考不及格或补考及格但待岗期满仍未竞争到岗位的,应进行分流第六条分流
一、允许职工自愿辞职,自谋职业职工辞职必须提前天向人事教育部递交书面《辞职报告书》,经联社主任室同意后,由人事教育部在一周内办理辞职手续15
二、终止合同职工劳动合同未到期,联社提出与其终止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解除劳动关系,联社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职工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资标准按现行结构工资执行含三项保障工资、岗位工资、三项津贴,并按规定为其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手续
三、内部退养
(一)内部退养的条件职工男年满周岁,女满周岁,且工龄满年或男工龄满年,女工龄满年,确因身体原因或能力不适应岗位要求,又不适宜安排其他工作的55452030
(二)退养人员工资25()退养人员在内退期间改发退养生活费退养生活费原则上按职工的保障工资与津贴之和计发1()退养人员的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以其退养生活费为基数,由退养职工和联社按规定各自承担的比例缴纳2()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退养职工达到或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联社为其办理退休手续3
(三)程序4()职工内部退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信用社同意盖章()内部退养人员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时,应填写《内部退养审批表》,并存入个人档1案2()对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被批准内退的职工,联社与职工应对原合同中已不适应的部分进行变更,并签订《内部退养协议书》3
四、从事非业务岗位职工个人写出申请,明确从事的意向性非业务岗位,所在社盖章报人教部经人教部考核签订协议后上岗(工资待遇按临时人员工资执行)
五、待岗人员可从事组织存款,清收不良贷款和利息,推销抵贷物品等工作
(一)待遇()组织存款人员工资待遇按联社《组织资金业务员考核办法》执行1()清收不良贷款和利息,推销抵贷物品等人员前三个月为过渡期,每月按基本保障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第四个月不再享受生活费按《推销抵贷物品、清收不良贷款2和利息人员考核办法》执行,考核到个人,按完成实绩给予相应的报酬()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以上一年平均月工资为基数,由职工个人和联社按规定各自承担的比例缴纳3
(二)程序职工个人写出申请,所在社同意盖章报人教部及相关部室经人教部及相关部室考核与联社签订协议后上岗
六、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后,联社如不需要再与其互签劳动合同,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职工可自谋职业,并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手续1()组织存款人员如违背《组织资金业务员考核办法》的,或一年内日均余额达不到规定额度,联社可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推销抵贷物品、清收不良贷款和利息人员,完不成目标任务或违背《推销抵贷物品、清收不良贷款和利息人员考核办法》的,联社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3()联社对组织存款人员、从事非业务岗位人员、清收不良贷款和利息、推销抵贷物品人员,一年进行一次考核,不合格人员则解除劳动合同4第七条职工待岗、分流是深化我市农村信用社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实现职工能进能出的方式之一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经联社研究决定,成立江都市农村信用社待岗分流领导小组,由陈永益同志任组长,胡绍来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葛晔宝、朱永权、顾秋平、张杰、曹茂章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教部,曹茂章同志为办公室主任第八条本办法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制订并负责解释修改本办法经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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