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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纠纷五篇第一篇行政赔偿纠纷行政赔偿纠纷巢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巢湖市地方海事局行政赔偿纠纷上诉案问题提示在犯罪行为、民事侵权、行政侵权共同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如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要点提示】在犯罪行为、民事侵权、行政侵权共同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第号司法解释的规定,考虑行政侵权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来确定行政机关的赔偿份额
[2001]23【案例索引】一审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巢居法行赔字第号(年月日)2007022007929二审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巢行终字第号(年月日)【案情】20076720071228原告(被上诉人)巢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简称担保公司)被告(上诉人)安徽省巢湖市地方海事局(简称海事局)年月日,张大春与仪征淮宾船舶修造厂签订船舶加工定作合同,约定付定金后生效张大春未付定金年月日,张大春找到海事局驻无为县刘2003628“”渡镇办证点工作人员刘小波,刘在张大春仅出具造船合同、图纸,没有对船舶建造进200391行实地考察的情况下,出具了船舶龙骨安放完毕的证明同日,张大春在没有船舶的情况下,到被告处申请领取了皖无为货《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年月日,张大春将船舶更名为皖鸿远,挂户在巢湖市鸿远水运发展有限公司(以128820045下简称鸿远公司)年月日,张大春与其妹妹张春梅、妹夫陆先兵作为借116688款人和互为反担保人分别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原告为张大春、陆2004514先兵在中国农业银行巢湖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行营业部)借款元提供担“”保;若借款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款导致原告代偿,原告可通过拍卖鸿远公司控制的皖490000鸿运船舶还款截至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张大春未归还贷款本金元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原告向农行营业部代偿贷款本息共计元,扣
6688728171.33除张大春预交的担保保证金及还款计元,造成原告实际损失
787765.41元年月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终审判处张大春有期徒
217000570765.41刑年年月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以本案辩称理由2007430复函原告,表示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不服,向居巢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200765原告担保公司诉称由于被告为犯罪分子张大春(已判刑)颁发虚假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告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导致经济损失元被告的发证行为违反了《船舶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故请求判令被告依法赔偿因违法行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元
2570765.41被告海事局辩称被告只有违规行为,无违法行为,不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原告贷
570765.41款被骗并非被告行为所致,无因果关系;原告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其损失与被告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判】居巢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海事局工作人员在张大春仅提供无效的船舶建造合同,未对船舶建造进行实地考察的情况下,为其出具船舶龙骨安放完毕的证明;被告未审查核实船舶所有权证明文件即为张大春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其行为违反了《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号文件第
(九)项之规定,应确认违法被告辩称其登记发证行为只是违规不属于违法的理由
[2004522]不能成立关于起诉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原告诉讼并未超过起诉期限张大春以被告颁发的船舶所有权证作抵押,原告是足以信任被告所颁发的船舶所有权证才为张大春贷款提供担保的,因此原告所遭受的损失与被告的颁证行为有因果关系,其损失不是自己的过错行为所致,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照《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
(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
(四)项、第二十八条第
(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安徽省巢湖市地方海事局赔偿原告巢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元一审宣判后,海事局不服,向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已过起诉期限;_
570765.41上诉人的发证行为不构成违法;一审法院对担保事实和担保借款的数额、本案的过错责任认定错误,上诉人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担保公司辩称本案的起诉期限应从省高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日期开始计算,且应适用最长的诉讼时效年,故未超过起诉期限;刘小波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其后果应由上诉人承担,上诉人未尽到审查义务,违反了《船舶登记管理5条例》的规定,是违法行为;生效的皖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张大春是以虚假的船舶所有权证书作抵押最终骗得贷款的,上诉人发证行为与被上诉人
[2007]0101的损失有因果关系,赔偿数额也应以生效判决认定的为准;被上诉人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另查明,张大春曾带领被上诉人和农行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到船舶修造厂进行实地考察,谎称一艘正在建造的船舶是其定做的船舶,考察人没有到造船厂进一步了解情况;船舶抵押未办理登记手续;上诉人工作人员刘小波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但不予起诉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不是船舶登记发证行为的相对人,其一直不知道该船舶登记发证行为的真实内容,只有当张大春的诈骗行为被公安机关侦破并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时,才能确认上诉人颁发的船舶所有权证书是虚假的,被上诉人这时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真实内容,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案的起诉期限应当从省高院刑事判决书生效的日期开始计算,故被上诉人起诉显然未超过起诉期限根据《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在建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船舶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中华人民共和国7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第二部分第
(七)项规定建造中的船舶,是指已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第二部分第“”
(九)项规定申请人不能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文件的,船舶登记机关不得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这说明船舶登记机关在颁发船舶所有权时,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的取得“和船舶建造合同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张大春虽然向上诉人提供了船舶建造合同和图”纸,但该合同约定付定金后生效,而张大春并未付定金,所以该合同未生效,上诉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未要求张大春提供预付定金证明和未到现场勘察就给张大春出具船舶龙骨安放完毕的证明,显然未尽到应尽的实质性审查义务,上诉人据此证明给张大春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没有事实依据;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也认定刘小波因此构成玩忽5职守罪,因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才决定不起诉的因此上诉人的颁证行为显然违法被上诉人到造船厂进行实地考察,要求把船舶过户到鸿运公司名下以及在反担保合同中约定以船舶所有权证书记载的船舶作抵押,就是出自对上诉人颁证行为的信任,确信张大春实有船舶,如果没有船舶所有权证书存在,鸿远公司不会为张大春向被上诉人联系担保,被上诉人也不会为张大春贷款提供担保,张大春的诈骗就不能得逞,被上诉人就不会有损失的发生省高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也认定了张大春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故上诉人认为其颁证行为与被上诉人所受的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采纳陆先兵虽然是贷款人,但该款实际为张大春占有,而且两份反担保合同都约定以船舶所有权证书做抵押,都与船舶所有权证书有关,所以认定被上诉人所受的损失,应当以两份反担保合同涉及的损失来认定,而且省高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对此也予以了认定,故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损失数额有误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采信本案经济损失的发生主观上是由于张大春故意诈骗所致,客观上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如果没有上诉人颁发的船舶所有权证,就不会有被上诉人为张大春提供担保的事实发生,更不会造成经济损失,因此上诉人应当承担本案的主要赔偿责任被上诉人作为专门进行担保经营的企业,应当对提供抵押的财产进行核实,其虽然到造船厂进行实地核实,但仅在张大春指认下进行简单的调查了解,未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如果当时到船舶修造厂进行核实,就会发现张大春根本没有船舶存在,也就不会有担保6贷款事实的发生,从而避免被上诉人损失的发生;张大春是以船舶进行抵押反担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以船舶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时生效,而张大春和被上诉人却未进行抵押登记,作为长期从事担保经营的企业,其应当预见到未办理抵押登记,可能会给自己造成损失,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被上诉人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张大春作为借款人与中小型担保公司签订的反担保合同中,既有物的抵押担保,又有张春梅、陆先兵的保证担保,因此陆先兵、张春梅对被上诉人的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确认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等承担%责任为宜7030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
(四)项、第二十八条第
(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行赔初字第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上诉人安徽省巢湖市地方海事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巢湖市中
[2007]02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元评析]
399535.79本案是一起因违法登记而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既有行政法律关系,又有刑事、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人因混合过错行为权益遭受侵害下面围绕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做简要说明7
(一)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海事局登记发证行为的直接相对人是张大春,担保公司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其不知道海事局登记发证行为的真实内容,其依据海事局颁发的船舶所有权证为张大春贷款提供担保而遭受损失,只能是海事局登记发证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来确定公安机关虽然于年月日对张大春实施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于年月日对张大春批准逮捕,但那时张大春只是犯罪嫌疑人,其诈骗事实2005615和是否有罪只有生效的刑事判决才能最终确认,在此之前应当处于待定状态,即担2006615保公司并不知道海事局颁发的船舶所有权证下的船舶并不存在,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真实内容,故本案起诉期限应自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做出之日起超过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做出之日起超过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当事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20容的,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起超过年或具体行政行为从做出之5”日起超过年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安徽省高级人2民法院是年月日以合同诈骗罪终审判处张大春刑罚的,担保公司是5年月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故本案未超过起诉期限82007430
(二)被告登记行为与原告所受损失无直接因果关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00774被告登记发证行为并未直接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失,二者无直接的因果关系,这是事实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做出的行政行为违法,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且不具有免除国家赔偿责任情形的,应予赔偿《国家赔偿法》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是行政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未规定必须是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本案中,海事局未尽严格的审核义务就为根本不存在的船舶颁发了所有权证,违反了《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其行为显然违法一般来讲,行政机关依职权做出的确认行为具有社会公信力,其一旦为谁颁发船舶所有权证,社会公众就当然相信其拥有该船舶所有权担保公司正是基于对海事局登记确认行为的信赖,才相信张大春确有船舶存在并提供担保的,因此担保公司虽不是海事局登记发证行为的相对人,但其所受损失与海事局登记发证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和因果关系(虽不是直接的因果关系),海事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海事局是否应承担全部赔偿本案提保公司的损失,是由于张大春利用虚假的船舶所有权证骗取担保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而造成的,张大春是担保债务人,依法对担保公司的代偿行为负有全部清偿责任,但由于张大春的行为构成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其实际已无清偿债务的能力,那么,担保公司应如何挽回损失呢让我9们对造成担保公司损失的原因进行分析()张大春的诈骗行为,是造成担保公司损失的根本原因()海事局违法登记发证,是造成担保公司损失的重要原因如果没1有海事局颁发的虚假《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担保公司就不会给张大春贷款提供担2保,担保公司也就不会有本案的损失()担保公司疏于对担保物进行核查和未依法进行抵押登记也是其损失发生的原因之一张大春以在建船舶进行反担保,担保公3司应当对是否有在建船舶、船舶的价值大小进行核实,但其仅在张大春的指认下到冒名的船舶上进行核实,未到船舶建造单位进行调查了解,以致张大春诈骗得逞此外,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船舶进行抵押担保,应当依法进行抵押登记,作为专门从事担保事务的企业,理应依法进行抵押担保,应当预见到担保物未进行抵押登记可能给自己造成损失,如果其坚持这一原则,其损失也可避免发生()除张大春提供物的担保外,张春梅、陆先兵还为张大春向担保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这也是造成4担保公司损失发生的原因综上,担保公司的损失是由张大春的诈骗行为、海事局的错误发证行为、担保公司自身的过错及张春梅、陆先兵的保证担保等混合过错造成的我国《国家赔偿法》只规定了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犯罪行为混合过错造成损失应如何分担赔偿责任未做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号)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
[2001]23“考虑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该司法解释虽是针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的,但它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处理国家赔偿案件时”应当根据行政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来确定行政赔偿责任的精神,填补了《国家赔偿法》对混合过错造成损失如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空白,对人民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综上,本案二审法院在对造成担保公司损失的原因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海事局的责任大小,判令海事局对担保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是正确的;原审法院判决海事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与本案事实不符,判决有失公允70(一审合议庭成员倪屏岚詹先照李忠诚二审合议庭成员张尚平傅世章王娟编写人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尚平责任编辑彭杨)第二篇行政赔偿如何构建行政赔偿归责原则体系我国现行行政赔偿制度采用的是违法归责原则这一单一原则难以适应行政赔偿法律制度的适用和发展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应该是适用于不同领域的归责原则所组成的体系,而非现行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行政赔偿归责原则体系的构建与行政赔偿的范围有密切的联系,突破现行《行政诉讼法》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束缚,才能考虑构建归责原则体系首先,违法归责原则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依法行政是行政法领域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如果该行政行为违法,对相对人权利造成损害,行政机关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负有作为义务却没有作为或延迟作为不作为一旦构成就包含了违法性当行政机关对是否启动行政程序没有自由裁量权时,不作为构成与否很容易判断但当行政机关对是否启动行政程序有自由裁量权时,对没有启动行政程序是否构成不作为的判断就有一定难度其次,过错归责原则适用于事实行为和合法但不合理的自由裁量行为事实行为的作出由于多数缺乏法律要件的规——定,行为的违法性很难确定而缺乏正当性的裁量行为本身就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形式上合法但欠缺正当性,不属于违法的情形因此,采用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难以实现全部行政侵权的救济第三,过错推定归责原则适用于受害人失去人身自由状态下权利遭受损害的情形过错推定是指如果受害人能够证明自己受到的损害是由加害人所致,而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主要在民法中适用,而且我国对在那些领域适用该原则有明确规定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实质上是利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技术,使加害人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行政赔偿请求人本就处于弱势,采用该原则更利于保护行政赔偿请求人的权利第四,危险责任原则适用于公共设施致害得情形公共设施指由行政主体设置或管理,供公众使用的设施,包括公路、桥梁、铁路、码头、堤防、机场、自来水厂等——这些设施设置或管理上存在漏洞,并且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应机关应当承担责任行政机关有义务将这些设施出于完全可供大众使用的义务,以防止危险和危害的发生只要根据公共设施的构造、性质等客观状况判断其欠缺通常应有的安全状态,即可认定共有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存在缺陷根据危险责任原则行政主体负担赔偿责任,是由于行政主体所作出的某些行为或所保管的某些物体具有危险第三篇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在行政行政职权时,对因违法行政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我国行政赔偿具有特征()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是l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发生2的()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是违法的行为()行政赔偿具有较强的法定性34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包括()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委托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12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两34类其中对人身权的侵犯仅限于公民,侵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目前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篇医疗纠纷调解书(赔偿)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甲方地址联系电话乙方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与患者关系患者本人、法定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其他直系亲属(若非患者本人,必须附授权文件、身份关系证明材料;如患者已经死亡,乙方必须为死者的合法□□□□继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并出具相关身份证明材料或委托授权文件)甲、乙双方就患者(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因诊治在甲方门诊治疗(门诊病案号)期间发生的医疗争议,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20146272014627甲乙双方依据所及医疗纠纷的事实,为妥善处理好所及医患纠纷,甲方本着为患者负责的态度,和尽量减少本起医疗纠纷的负面影响,经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相关医疗纠纷达成如下处理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疾病诊断)(治疗结果)
1.如患者已经死亡,乙方是否同意做尸检同意;不同意
2.甲方已经告知乙方发生医疗纠纷后其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解决纠纷的所有合法途
3.□□径,如共同委托本地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
4.理、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但乙方自愿放弃就本医疗纠纷其所享有的上述权利甲乙双方基于该医疗纠纷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即告终结赔偿数额和给付方式甲方同意一次性赔偿乙方人民币元,其中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误工费、交
5.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与此次医疗纠纷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减免患者在我院相应治疗费用甲方在收到患者父母委托签订本协议及收取本协议赔偿款项指定人和指定账户的公证书后,再将上述款项支付给乙方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十日内,根据本协议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解决本纠纷的全部赔偿费用,乙方承诺本协议生效后,收到甲方给付赔偿费用后必须向甲方出具书
6.面收款凭证,此医疗纠纷即告终结乙方承诺不会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或要求任何第三方追究甲方的责任,并承诺不会从事或者散布任何可能影响甲方名誉的行为在甲方向乙方按时支付本协议所及赔偿款项后,乙方不得以本协议所及医疗纠纷情形损害甲方的社会名誉,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首先必须退还其依据本协议所
7.取得的赔偿款项,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甲方如果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因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交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
8.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附件一份,为乙方与患者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或授权文件贰份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患者父母)(患者兄弟)(患者其他直系亲属)(委托代理人)
10.年月日年月日第五篇药厂赔偿纠纷案药厂赔偿纠纷案案情年月日,原告胡爱苗因患三叉神经痛症,前往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后开出处方卡马西平片药该院配给原告的卡马西平药的生产厂是被1995818告上海黄海制药厂(下称黄海厂)药盒内附有该厂印制的药品说明书原告服药天后,身上出现皮疹其阅读了说明书,未见说明有关不良反应部分包括皮疹的记7载,便未疑及与服用该药有关,仍继续服用至第天,原告皮疹反应加重,并扩展至全身,同时伴有发热当月日和日,原告就近前往龙华医院和上海市宛平l0医院急诊,两医院均未作出药疹的诊断因症状日趋恶化,原告又被送往瑞金医院紧2931急抢救,诊断结论为卡马西平引起重症多型红斑性药疹原告于月日人住该院治疗,当月日出院,回家中休养91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胡爱苗因服用卡马西平过敏,致全身泛发性黄豆大小水肿红23斑目前面部无明显色素改变,全身各处泛发性色素沉着,复视(轻度)根据被鉴定人的病情,一般可酌情给予休息个月,营养个月,护理个月„„原告自退休以后,于年月日被上海金伊诺制衣有限公司(下称金伊诺公4—522司)聘为人事财务部副经理,主管财务工作,聘期三年,月薪元,每年计发199531个月的工资双方为此订有书面劳动合同自同年月日原告住瑞金医院抢150013救、治疗以后,金伊诺公司即停发了原告的工资年月日,金伊诺公司因91â原告确已不能继续从事合同约定的工作,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1996116为治疗、抢救,原告胡爱苗用去医疗费元,车费元此外,支付了法医鉴定费元按法医鉴定结论,结合原告的实际状况,确定其可休息个月,而
3597.
18326.50金伊诺公司停2005发其工资恰好也是个月该个月的停发工资即为原告的误工损失同时,按鉴定结论,在抢救、治疗期内,需增加营养和给予护理各个月,此便为原告的损失,55且该两项损失在此期间均已实际发生2原告服用的卡马西平,被告是在年月日取得该药的产批复的上海市卫生局在批文中同意被告黄海厂,按随文附发的说明书生产该药,所附的说明书中1988119ãú列举了余种不良反应被告黄海厂生产的卡马西平经上海市药品检验所检验,符合中国药典的规定,但该厂随药附送的说明书在不良反应一栏中,仅列举了种30“”5不良反应,而将市卫生局同意其生产的批文附件中列举的其他种不良反应全部删除,其中包括皮疹市卫生局对被告的这一行为亦已出了罚款元的处罚28原告胡爱苗诉称因原告与被告交涉赔偿未获结果,遂向法院起诉,被告黄海厂擅自8000删除卡马西平说明书中包括皮疹在内的余项不良反应,剥夺了其对该药品毒副作用的知情权,并由此造成其严重人身损害,故请求判令被告黄海厂赔偿其医疗费20等各项损失共计万元被告上海黄£制药厂辩称造成胡严重药疹的原因主要不在于说明书上的瑕疵,15医院在此次事件中也应承担责任o审判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黄海厂擅自删除卡马西平说明书中的不良反应说明,违[]反了药品生产的有关规定,并造成原告胡爱苗在服用该药出现皮疹反应时,无法预见其后果,延误了其及时治疗的机会被告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原告人身损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及鉴定费等损失遂依《民法通则》第条、第条和《药品管理法》第条、第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黄海厂赔偿原告胡爱苗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98119护理费、交通费和鉴定费共计元被告黄海厂补偿原告胡爱苗元3756原告胡爱苗不服原判,提出上诉,仍坚持其在一审时的诉讼请求,被告亦仍持一审时
13223.68;5ooo的主张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药品生产关系到药品使用者的生命健康,应严格地依法进行被上诉人黄海厂违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擅自删除药品说明书中的重要内容,造成上诉人胡爱苗使用卡马西平药品身体受损害的严重后果,理应承担侵权损害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的判决尚未充分体现被告黄海厂作为过错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足以充分保护原告胡爱苗的合法权益原法院认定的误工费、护理费数额以及确定的补偿款数额失当,应予更正危障药品生产的正常秩序,保护公民ãó生命健康的合法权益,对于原告胡爱苗在身体受损害后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予以足够的赔偿同时,原告因此事产生的其他损失也应酌情予以补偿经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第()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条、第条、第条之规定判决15313
(一)撤销一审判决598119
(二)被告上海黄海制药厂赔偿原告胡爱苗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和鉴定费共计人民币元
(三)被告上海黄海制药厂补偿原告胡爱苗人民币元
14848.68;评析55000[]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因产品瑕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被告生产的卡马西平虽然其自身质量符合中国药典的要求,但卡马西平这一药品本身所具有的毒副作用(对人体的不良反应)中的大部分,未被写进该药品的说明书中我国《产品质量法》第条规定生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4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2ú„„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第条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记或者中文“;15”警示说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规定,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市卫生局在批准18“被告黄海厂生产卡马西平药时,也要求其将所有的不良反应全部在说明书中加以表”述但是£被告黄海厂在制作该药的说明书时,却删除了其中大部分不良反应,这一行为,既违反了药品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也违反了有关的民事法律法规因此,被告黄海厂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被告黄海厂理应对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予以赔偿至于被告黄海厂认为医院在此事件中也应承担责任,则不属本案处理范围一审法院确定原告胡爱苗应得到两个月的护理,护理费每月为元(每天以护理小时计算),但一审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事实,即原告胡爱苗在住院期间,全身上500下均有严重的药疹,且存在溃烂症状,应予昼夜护理因此,第一个月的护理费应8元(每天以护理小时计算)此外,一审法院忽略了原告胡爱苗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年薪为个月的月薪这一事实,从而导致对原告胡爱苗的误工损失的计算a150024有误因此,二审判决变更了一审判决中这两项的赔偿数额13由于被告在纠纷发生后曾以片面的资料从卫生部下属的药品不良反应监察中心获取了一份单方面支持被告主张的意见,为使该中心能全面地掌握情况,原告及其丈夫多次去北京,上访卫生部,终使该中心依据完整的资料作出了正确的意见此外,由于被告散布原告有过敏史等观点,为澄清事实,证明自己无过敏史,原告又委托他人去其就诊过的医院等处调查取证,并且重新做了一整套的排除过敏史的检测原告在诉讼中聘请了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其诉讼代理人,该律师为阅卷、开庭等,数次往返于京、沪之间,支付了较高的车旅费和律师代理费总之,原告因上述事项而发生了相当大的损失,而这些损失,都是在纠纷产生后被告采种不正当的做法,致使原告处于被动状态的情况下发生原告因身体受损不能上班而被金伊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也造成其可期待的劳动收入的丧á失另外,原告为治疗因服用卡马西平造成的复视这一后遗症,尚需相当数额费用的支持,等等这些损失中的大部分目前尚未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赔偿范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范围与标准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未完全规定详尽但是,原告的上述损失是存在的,原告因药疹而产生巨大痛也是客观事实,这些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或其在纠纷发生后所采取的种不当做法存在着因果关系也是事实为此,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作出改判,在判à决中增加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条的规定,酌情将补偿数额增至5元这是根据目前我国法律对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从本案的具体情况出发,充分考虑加强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对侵权人违法行为的惩戒而55000作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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