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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奖励表彰行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企业职工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三条行政奖励表彰事项应当具有全局性、典型性、综合性,能够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有利于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第四条行政奖励表彰工作应当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第五条行政奖励表彰的给予机关为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第六条行政奖励表彰的对象主要是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对驻青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城镇居民和农民实施奖励表彰第二章种类和批准权限第七条行政奖励表彰按组织实施的主体分为
(一)政府奖励表彰,是指以人民政府的名义组织开展的行政奖励表彰活动;
(二)联合奖励表彰,是指以政府工作部门(含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指挥部等,下同)与政府人事部门的名义联合组织开展的行政奖励表彰活动;
(三)部门奖励表彰,是指以政府工作部门的名义在本系统内组织的行政奖励表彰活动第八条行政奖励表彰按受奖对象分为对个人奖励表彰和对集体奖励表彰对个人奖励表彰由低到高依次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集体奖励表彰由低到高依次分为授予先进集体称号、记集体三等功、记集体二等功、记集体一等功、通令嘉奖“”对不宜给予上述种类奖励表彰的人员,可以采取通报等形式进行表彰第九条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称号授予企业职工和农民,先进工作者称号授予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授予先进集体称号一般在其前冠以系统名称“”“”特殊情况需要授予其他称号的,须经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同意或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集体和个人记二等功以下的奖励表彰;各区(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以下的奖励表彰;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给予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以下的奖励表彰其中,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给予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奖励表彰,须经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后实施第十一条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权限规定,给予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奖励表彰给予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奖励表彰,须按管理权限,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第十二条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按照权限规定,给予本部门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奖励表彰给予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奖励表彰,须征得该级人民政府同意第十三条授予个人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和给予集体通令嘉奖、记集体一等功等奖励表彰,由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周期和数量第十四条政府奖励表彰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联合奖励表彰或部门奖励表彰一般每年进行一次3第十五条行政奖励表彰数量应当从严控制,根据参评单位和参评个人数量,分别按2以下比例确定
(一)受奖集体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的,在一次行政奖励表彰活动中最多不超过个;在一个奖励表彰项目内,受奖集体不超过同类别、同层次参评单位的;10%
(二)受奖个人一般不超过参评人数的,一次行政奖励表彰活动中一般不超过8050%人
1.5%第十六条在一项行政奖励表彰中,除成批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外,对200个人的奖励表彰须有两个以上种类其中高层次的奖励表彰种类名额,一般不超过“”“”受奖人数的第十七条在一项行政奖励表彰中,对担任领导职务人员的奖励表彰,不得超过受奖30%励表彰总人数的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批15%第十八条对行政奖励表彰项目实行年度申报、审批制度申报时间为每年月底以前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一般不得进行行政奖励表彰活动1因特殊情况需要及时进行行政奖励表彰的,可以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进行第十九条开展行政奖励表彰活动,应当统筹安排,综合平衡政府奖励表彰项目应当从严控制在一个表彰周期内,政府工作部门一般只允许开展一项联合奖励表彰活动,在本系统内开展的部门奖励表彰一般不超过三项第二十条对涉及企业、农村等基层单位的奖励表彰活动,应当从严控制第二十一条申报政府奖励表彰项目的,由主办部门填写奖励项目立项审批表,向本级人民政府申报,经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政府研究决定申报联合奖励表彰或部门奖励表彰项目的,由主办部门填写奖励项目立项审批表,向本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报,由人事部门审批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人事部门联合开展的奖励表彰活动,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人事部门联合组织评选,并按规定程序审核后上报第二十三条以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名义下发的各种文件,其中涉及行政奖励表彰的,应当事先送本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核第二十四条各区(市)的政府奖励表彰项目,由区(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汇总,当年第一季度末向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五章实施第二十五条凡经批准的行政奖励表彰项目,属政府奖励表彰或联合奖励表彰的,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部署实施;部门奖励表彰由该部门自行部署实施第二十六条行政奖励表彰应当坚持政治标准,以贡献大小来衡量,并结合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明确具体的评选条件被评选的受奖对象,应当有突出的事迹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受奖励表彰的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等次应当在称职或合格以上第二十七条给予担任区(市)处(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人员奖励表彰,须按管理权限征得任免机关和本级政府行政监察部门同意,填写领导干部奖励表彰审核备案表,由奖励表彰审批机关留存备案第二十八条推荐上报拟受奖励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应当填写统一的审批表,并附简要事迹材料第二十九条开展行政奖励表彰活动,应当坚持从简的原则,结合部门工作会议、电视电话会、新闻发布会或发布表彰通报等形式进行确需召开专门奖励表彰大会的,应当报政府批准后实施行政奖励表彰通报,由实施奖励表彰的机关发布第三十条已获上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奖励表彰的集体和个人,不再参加本级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组织的同类型的奖励表彰评选第六章相关待遇第三十一条对获得奖励的集体,颁发奖牌、奖状或锦旗;对获得奖励的个人,颁发奖章或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奖状、奖励证书等按规定的式样和规格,由本级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监制第三十二条对获得奖励的个人,可以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金数额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对获得记二等功奖励的,给予元奖金;
(二)对获得记三等功奖励的,给予元奖金;300
(三)对获得嘉奖奖励的,给予元奖金200对获得奖励的集体,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100第三十三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予以重关奖第三十四条政府奖励表彰活动,奖励经费由本级财政支付;联合奖励表彰活动,奖励经费除按有关规定由本级财政支付的外,由主办部门按规定标准自行解决;部门奖励表彰活动,奖励经费由主办部门按规定标准自行解决第七章监督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开展行政奖励表彰活动的,不予兑现其奖励待遇,并视情节对主办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追究主办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六条禁止行政奖励表彰活动主办部门向参评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违反规定的,取消奖励表彰活动,责令退回收取的费用并通报批评参评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上述问题的,应当主动检举并自觉抵制第三十七条对获奖集体及个人有伪造事迹骗取奖励表彰、申报奖励表彰时隐瞒问题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等情况的,撤销其获得的奖励表彰第三十八条撤销奖励表彰,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表彰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其奖章、奖牌、奖状、奖励证书和锦旗等,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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