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财政供养事项通知各镇,县直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号),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就我县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离岗人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992]18
一、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人员无正当理由、未经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不得离岗;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不得批准人员停薪留职或变相停薪留职凡未经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离岗和由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擅自批准停薪留职或变相停薪留职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二、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辞退人员包括辞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
三、辞退人员按人调发号文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凡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经书面通知拒不返岗的,一
[1992]18律予以辞退
四、符合前述第三点的人员,由单位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责成所在单位通知当事人,书面通知发出后一个月内,当事人应书面作出返岗或离岗的决定已经停发工资的人员返岗后须经县人事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县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可恢复工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须由个人全额补交);县人事主管部门须不定期检查人员在岗情况
五、对已明确决定不返回单位,或作出返岗决定而实际并未返岗和既不决定又未在规定时间内返岗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辞退时应发给当事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县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并将辞退人员档案转入县人才交流中心
六、根据龙监发号《关于严肃纪律、做好财政统一发放教师工资工作的通知》规定已停发工资的人员,均按辞退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2001]01
七、根据人调发号文第七条和第八条,对确定发给《辞退证明书》的当事人,单位主管部门根据第七条规定一次性发给辞退费,并将《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
[1992]18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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