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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运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使执法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从而使行政处罚错误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了严重后果时要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一条、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超越法定权限的失职行为
(二)执法行为无法定依据或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规定的制度、措施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
(四)错误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执法行为
(五)不按照行政执法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和其他相关业务,造成执法行为有失公正的行为
(八)利用职责便利绚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行为
(十)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第二条、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由于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过失轻微未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影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作,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责任追究第三条、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因绚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等故意造成的错误;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对检举、揭发、控告的过错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一年内连续发生多次执法过错的运政执法人员,要从重追究过错行为人的责任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上级交通运政管理部门直接对过错责任人或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过错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处分第五条、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可作出以下处分,以下各项可单项作出也可合并作出多项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减发或停发津贴、奖金;;
(三)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运政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五)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金额
(六)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条、所有人员应互相监督,积极配合,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运政行政执法中的过错行为,积极配合相关单位人员的调查,协同做好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第二篇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秦皇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含义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是指政府部门对工作人员和受政府部门委托执行公务的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在工作中出现的除行政执法过错以外的工作过错行为(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按省、市《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追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的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的一种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二、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对象凡在我局机关工作人员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都属于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追究对象
三、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制的范围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违反政策和制度规定,故意或过失超越权限,适用政策和制度规定错误的;()在执行公务员,处理问题认定事实不清、手续不全、证据不足而做出错误决定1的;2()违反服务承诺制规定的;()有损于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3()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涂改、隐匿、销毁有关证据,造成工作过错的;4()无视政策规定,擅用职权的;5()其他违反政策规定,造成工作过错应当追究的6
四、对工作过错责任人的责任追究7对局机关工人员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工作过错,按以下规定进行追究()工作过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局党组将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1()工作过错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规定,对责任人酌情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2()工作过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对工作过错责任人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3()工作过错责任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4定予以赔偿5()工作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可以减轻处理;坚持错误不改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6()工作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7
五、保证措施推行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原则性强、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涵盖的内容多,为真正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对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组织领导局成立工作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薛铁民同志为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副组长,纪检组长王继成同志为办公室主任,成员由监察室主任刘跃文、人教科长孙海平、局办公室主任赵新平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局监察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直属事业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党政领导要亲自抓,为推行过错责任追究制提供组织保证
(二)加强学习,提高工作人员执行政策的水平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要努力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一方面,对学习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评比,人人做到有读书笔记、防止走过场组织大家重点学习《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诉讼法》、《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提高法规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水平另一方面,鼓励全局工作人员自学文化基础知识和现代科技知识,增强锐意开拓、攻坚克难、创新超前意识,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能力
(三)进一步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一是各部门要熟记规章制度的内容,研究落实办法,加大落实力度,尽量避免工作中出错误、出纰漏二是由公开办负责,对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每季组织一次检查,表扬先进,激励后进,使更多的科室、单位加入到先进行列三是及时修改完善已有的规章制度,彻底解决工作过程中职责不清、职权不明的问题,使之成为规范人们言行的标准和依据把落实规章制度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变为我们的自觉行动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二第三篇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oo乡属各部门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现就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在行政执法中发生过错行为应追究过错责任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乡机关各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遵循以事实为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公正、稳妥、积极地进行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乡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第六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拒绝履行、不予履行或拖延履行的;
(二)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或适用程序不当的;
(三)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或故意错误适用条款,或没有法定依据而随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滥用职权的行为;
(四)超越管辖、许可、审批和处罚等权限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或不履行义务的;
(六)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证据的;
(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
(八)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和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的;
(九)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索贿)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其他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在讨论、审议、会签等过程中对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
(三)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四)其他不应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一)发现行政执法过错,主动、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二)行政执法过错情节显著轻微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索贿)、吃请等原因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多次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行政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损害行政部门形象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第十条对被确认为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人,根据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按下列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一)属于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害后果的过错行为,责令立即予以改正,撤销或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责任人以批评教育;
(二)属于情节较重已经造成损害和较大影响的过错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人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并暂其停执法活动,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三)属于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过错行为,除责令改正外,对责任人分别情况予以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收回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属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索贿)而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对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依情节轻重和损害后果,参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分别情况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五)因过错责任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赔偿的,由乡机关先行赔偿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追偿第十一条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追究时限为被确认为行政执法过错之日起一年内第十二条依照本规定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有关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第十三条本规定由乡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四篇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凡涉及金额的责任事故,按其涉及金额作如下划分()涉及金额在人民币元(含元)以上至万元以下的,为轻微责任事故;2()涉及金额在人民币万元(含万元)以上至万元以下的,为一般责任事故;15005001()涉及金额在人民币万元(含万元)以上至万元以下的,为重大责任事故;2115()涉及金额在人民币万元(含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责任事故
35550、凡不涉及财产金额,或涉及财产金额不大,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综合考虑事件45050本身的大小、情节、动机、恶劣程度、对公司形象和声誉的损害程度等方面因素,对3责任事故的性质和等级进行认定后做出判定第四节责任范围及解释、过错追究责任是内部管理机制,最高追究层面至集团总经理、过错追究分为直接损失责任追究和管理责任追究
1、直接损失责任追究是指各级管理者在具体过错事件中应承担的责任,涉及各个管2理阶层直接损失责任根据责任轻重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连带责3任、全部责任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即的责任;、主要责任由直接责任人对事故承担主要的责任,即的责任;4100%、次要责任对事故承担次要的、间接的责任,即的责任570%、连带责任指部门内部人员及关联部门岗位的协作责任,即的630%责任比如监督责任、协调责任等,目的是强调团队的协作性和集体荣誉感710%、管理责任指管理者对下属出现工作失误,应承担的日常工作指导培养不足、管理不善的责任该责任追究不涉及普通员工层面
8、仲裁委员会负责根据各责任人所承担责任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对其在责任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9第五节组织机构、集团设立事故仲裁小组,实施过错追究责任、仲裁小组由集团董事会办公室、法律事务部和相关部门组成,直接对集团董事会1负责具体成员董事会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专员、集团首席法律顾问、相关部门2领导、事故仲裁小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对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事故责任人及其责任领导应予以回避3第六节对责任事故的处理
4、出现轻微和一般的责任事故,除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外,原则上应追究其直接领导的领导责任;
1、出现重大责任事故,除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外,还应追究其直接领导的领导责任;
2、出现特别重大的责任事故,除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其直接领导的领导责任外,原则上应追究其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
3、一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部门(公司),应追究部门(公司)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4、处罚细则如下轻微责任事故罚款,元;5一般责任事故罚款,,元;500——1000重大责任事故罚款,,元;1000——5000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视情况不同由听证会决定5000——10000以上处罚金额是对一次责任事故的罚款总额,视责任轻重在各责任人之间进行分摊第七节对责任事故处理的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建立《责任事故登记处理表》、《责任事故申诉表》
1、凡发生责任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必须对责任人和有关情节进行核实,据实纪录在《责任事故登记处理表》,由仲裁小组审核后报告总经理和董事会重大和特别责2任事故纪录应附上有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的书面报告材料、发生责任事故,有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应及时(事故发生当天)向其部门负责人报告直接责任人原则上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主动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配合3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主动报告、积极配合者根据事故性质可以减轻处罚对责任事故采取隐瞒、拖延等行为,无论是直接责任者,还是间接责任者,都构成新的重大责任事故,将从重处罚、一般责任事故以上的责任事故应召开听证会,目的是对责任事故的情况进行核实,对责任进行认定和划分,并决定相应的处罚金额
4、听证会应由仲裁小组组织召开,相关部门的领导和员工列席,责任人及其责任领导应在听证会上就责任事故事实作陈述发言
5、对事故的处理结果,仲裁小组应上报董事会审批、当事人对听证会处理结果不满意,应允许当事人进行申诉申诉者应在两个工作6日内将申诉理由形成书面意见交仲裁小组,由仲裁小组做出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提7出处理意见,报董事会批准通过后即发文执行第八节附则、本制度由集团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1第五篇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2第一条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办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所在科室科长、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接待、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正全部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第三条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对科长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责令科长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科室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科长予以诫勉或免职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扰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第六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第八条本制度由综合科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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