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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住市区街号小区栋单元号******227***********13202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市区街号小区栋单元号***2002***************11追加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住市区街号小区栋单601元号,系被执行人母亲******219***********11请求事项601依法追加为()号民事判决书的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区人民法院审理于年月日作出()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车辆损失******7元、公估费元,共计元被执行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上5*********8***88诉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终字第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3**00****8***诉,维持原判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522**********《民法通则》第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被执行人现年不满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133“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为被执行人的母亲,为其合法监护人,故”****12现追加为被执行人******此致****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第二篇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2******申请人熊大,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公民身份证号码,电话190000xxxxxxxx被执行人张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公民身份证号123456123456码,电话190000xxxxxxxxxxx321654123456请求事项请求某人民法院追加王张三之妻王麻子为本案的共同被执行人,并执行王麻子名下的财产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与张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某人民法院已作出()未民经初字第号民事调解,确定北海市邻为区世纪大道世纪名堂小区内号楼单元2020室、室两套房屋归张三所有,张三在年月日前支付房屋折价款12345612万元给原告熊大,调解生效后张三不履行欠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执行张三1234562020630财产,执行案号为执号本案从年月就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经20查,张三将涉案两套房产用于家庭共同居住,经查,张三将涉案两套房产用于家庭共20201245202011同居住,现申请人已经掌握了张三及王麻子名下房产及银行存款的线索同时申请人查明,被执行人张三与追加被执行人王麻子系夫妻关系,其婚姻关系持续至今,被执行人张三所欠申请人债务发生在年月,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三20206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至第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271274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的规定被执行人张三所欠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王麻子作为张三的妻子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此,申请人为查清本案被执行人真实财产状况,尽快结束长达数年的执行程序,同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追加对张三之妻案被执行人并执行王麻子名下的财产,望贵院裁定准许此致某人民法院申请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三篇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吉灿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田庄乡鹊坪村组号,系吉三华之子200835申请执行人谌绿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田庄乡5501鹊坪村组号,系吉三华之妻198083申请执行人吉美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田庄5501乡鹊坪村组号,系吉三华之父19351126申请执行人蒋桂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田庄5501乡鹊坪村组号,系吉三华之母19367275501被执行人安化县金城出租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金成,该公司董事长追加被执行人袁金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系安化县金城出租车有限公司股东196669追加被执行人袁柏林,男,现年约岁,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系安化县金城出租车有限公司股东,袁金成之父80追加被执行人谌灿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系袁金成之妻198092请求事项依法追加袁金成、袁柏林、谌灿晖三人为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湘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的被执行人20160923事实和理由1542贵院予以执行的安化县人民法院()湘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安化县金城出租车有限公司给付各项工亡赔偿金元201609231542根据被执行人安化县金城出租车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公示信息及贵院上一次执行时881402的调查笔录,可以确认被执行人安化县金城出租车有限公司的出资股东未按登记要求足额缴纳出资,且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另外,该公司实质上系袁金成的一人有限公司,其为规避法律,有意将未实际出资、未参与任何经营的父亲作为出资股东予以登记申请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号《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应予追加未足额出资201621和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另谌灿晖系袁金成之妻,且出租车公司经营所得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申请人请求追加袁金成、袁柏林、谌灿晖三人为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湘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的被执行人此致安化县人民法院201609231542申请人年月日第四篇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人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东良厢村兴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刘玉儒,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事项58申请追加崔东方为被执行人并对其财产予以执行事实与理由申请人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和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经判决生效,现正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河北和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名义上由岳连清、王连连夫妇设立,实际上由其女儿女婿岳双云、崔东方实际控制经营,该公司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章等重要公章证件均由岳双云、崔东方夫妇掌控,公司所有事务均由岳双云全权处理,公司既无实际经营业务也无实际经营地址,该公司名以上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为岳双云、崔东方夫妇控制从事非法经营的私营企业为逃避债务,公司成立后,公司注册资金及所得收入全部被岳双云无偿转入崔东方的个人账户,并且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该公司已由岳双云、崔东方夫妇过分控制成为其从事非法活动的工具,公司资金已与岳双云、崔东方个人资金混合现该公司已被撤销,公司财产已被岳双云全部转入崔东方个人账户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及《民诉法意见》第条之规定,特申请追加崔东方为被执行人并对其财产予以执行以偿还对申请人的债务209271申请人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年月日第五篇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2011428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街号号身份证号码xxx1961211被申请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武汉市区号楼xxxxx xx xx xxxxxxxxxxxxxxx3218号身份证号码xx19811014xx xx43xx申请请求追加毛晶晶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吴勇借款纠纷一案共同被执行人,共同xxxxxxxxx3323偿还该案借款本金、利息及代垫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事实理由申请人与借款纠纷一案已由硚口区人民法院以()硚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现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xxx xx2009人承认该笔借款用于偿还其和妻子名下的贷款,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xx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xxx xx
(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该笔债务属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特依法申请追加为本案共同被执行人”xxx xx此致xx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申请人二零一三年九月日-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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