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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试点推进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发展与协调司诉讼理由是什么通过试点推进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徐昕人民调解是民间调解中最重要的一种,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规劝引导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依照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争执的一种群众性自治的纠纷解决方式它是继承发扬民间调解的传统,总结中国自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以来人民司法工作的经验,在年依照《宪法》正式设立,经历了革命、建设和改革等各个历史阶段的长期实践,不断发展1954和完善起来的一项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律制度这一制度赢得了国内外的广泛赞赏,被誉为东方经验,为西方国家借鉴并有所发展人民调解制度在预防及解决民间纠纷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与社会和谐的第一道防“”线,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一种解纷息争的有效制度,“是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制度也面临着各种问题,存在较多的制度性缺陷,影响了这一制度功能和效用的充分发挥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不断加强,人民调解的纠纷解决能力呈现出急剧下降的态势,人民调解员每年处理的民间纠纷平均不到一件其作用的失落不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国家逐步意识到人民调解工作不应随着法治建设的强化而受到抑制,故年月,司法部出台《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20029件的若干规定》,强化人民调解的效力,对人民调解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年人民调解处理的纠纷数量快速回升,比上年提高了截至年底,全国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万多个,人民调解员万人,年调解各类
200343.02%.2005民间纠纷约万件人民调解处理的纠纷数量与法院审判的案件数量加在一
84.
71509.65起,每年大致
448.68有万但这仍然是现实社会中纠纷的一小部分,仍有较多纠纷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或者不了了之从人民调解的纠纷解决能力来看,倘若人民调解员每年处理的1000民间纠纷人均提高到件,则人民调解解决的民间纠纷数量就在万以上事实上,人民调解机构发挥作用的空间非常大一个最近的例证是国家统计局的调查53000结果当家人遇到矛盾纠纷时,选择找社区协调组织、政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渠道的分别为、、、因此,需大力促进人民调解的制度建设,提高其预防和化解纠纷的能力,使之在促进社会和谐的进程中发挥更大的
69.9%
9.5%
10.2%
10.4%
①作用必须承认,人民调解制度目前还存在较多问题,至少包括()原有人民调解的法律保障、工作范围、组织形式、调解程序、工作方法、队伍素质等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1会发展的需要()人民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受到法治观念、司法中心观念的排斥和抑制()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长期以来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导致人民调解;2缺乏权威,效力微弱()调解组织不健全,国家有关部门,特别是政府和司法机关,;3对人民调解的制度支持力度不够,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也没有落到;4实处()人民调解员的素质不高,工作的积极性也不足()人民调解的工作过程和方法本身存在许多缺陷,如难以保持中立,迁就封建习俗,迁就势大力强者,调解方;5;6法简单生硬,以罚代调,越权处罚,对罪与非罪、违法与合法的界限不清,过分强调折中等()人民调解立法滞后,调解程序明显具有随意性,调解工作不够规范为了使人民调解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有必要针对其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几十年“”;7
②来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做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扩大工作领域,完善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规范工作程序,增强法律效力,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建立新机制,研究新情况,解决突出问题,从而促使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促进社会和谐为了适应当前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需要,化解跨行政区划重大矛盾纠纷,四川省广安市针对人民调解制度面临的问题,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改革方案建立市、县(区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和市、县(区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此基础上,广安正在——整合几十年来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先进经验,在辖区内全面推行人民调解制度的改革,探索人民调解与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信访和群众工作的对接,力图建立发挥各部门参与人民调解,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纠纷解决形式有机衔接的大调解格局,最终在广安建立各种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相互并存、衔接、配合和补充的良性互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四川省广安市的积极探索具有深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人民调解制度的广安模式已展现出一个清晰的轮廓,即构建一个以市县调解联合会和调解委员会为龙头、以“”乡镇为基础、以县市为骨干、以专业和行业调解委员会为补充的五级调解网络体系,立足广安实际,整合当代中国人民调解的各种经验,形式多样,与其它纠纷解决机制有效衔接、良性互动,以和平解决纠纷为首要目标的多元化大调解格局当然,广安对人民调解制度的改革尚处于探索性阶段,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近期广安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方向,或者说广安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的工作重心,应定位于三大方面一是提升现有人民调解组织的纠纷解决能力二是大力培育各种民间调解组织三是打造一个国内一流水准的专业化调解机构前二点属于;大众路线后一点属于精英路线;第一,当今中国,调解网络虽然庞大,但组织建设、人员素质、工作方法等方面存在“”;“”许多缺陷,从而导致纠纷解决能力明显不足,有必要改革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是一项重大举措,但只是一个良好的开端,还需要以此为契机,扩大调解领域,完善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规范工作程序,增强法律效力,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建立新机制,研究新情况,解决突出问题,从而促使人民调解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第二,大力培育各种民间调解组织,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的重要职能之一应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借鉴国内外经验,鼓励建立各种形式的(代替性纠纷解决机构)例如,鼓励设立个人主持的调解工作室,律师调解组织,社区调解中心,adr企业和组织内部调解机构,社会团体、自治组织、行业协会的调解只要有助于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都可以大胆尝试民间调解机构可以收取适当的费用第三,建立广安调解中心根据目前的方案,广安市及各区(市、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我建议,广安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下设广安调解中心,承担具体的调解工作,广安调解中心在各区(市、县)设分部,负责各区(市、县)的调解工作区(市、县)联合会不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其职能由广安调解中心承担此举目标在于集中力量,将广安调解中心打造成国内一流水准的快捷、便利、高效的专业化调解机构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建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与行政级别对应,层级性较为明显,在实践中容易走向行政化因此,应特别强调其自治性,在制度设计特别是今后的实践中确保其自治性同时,以广安调解中心为切入点,借鉴仲裁程序及香港调解中心等纠纷解决机构的程序规则,制订完善的调解程序,并使之成为全市调解机构的范本调解机构可以主动介入,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调解主动介入应当及时,防止纠纷升级申请调解可以适当收取费用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员调解中心应根据纠纷的地域性、专业性特点组;;成调解庭,等等关于专家库,应建立广安市全市范围的专家库可以增加主动报名;;的方式根据地域性、专业性和行业性特点,建立详细的专家资料库,方便纠纷当事;人根据地域、专业等特点选择调解员专家库信息可通过网络查询并且,大力促进;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立健全调解工作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例会,业务学习和培;训,民间纠纷排查,免费和补贴,回访,业务登记,统计,档案,考评、表彰和奖励等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程序,克服工作中的随意性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及大调解格局的建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不断总结和提高在地方党委的支持和指导下,广安市司法局与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合作,引入相对中立的研究机构参与人民调解制度的试点改革,研究改革实践中出cjs现的问题,评估改革效果,完善改革方案,并在实践中进行试点,全面探索改革与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广安模式十年来,我一直致力于纠纷解决与司法制度的研究经过多年的准备,年月,我在西南政法大学建立了年在诉讼法学科增设司法制度研究方20054向年初经国务院学位办备案,西南政法大学在法学一级学科中自主设置司法cjs;2006制度二级学科,独立招收硕士和博士研究生,这是全国第一个独立的司法;2007制度二级学科将以司法制度学科为依托,努力成为国内司法制度研究一个有影响的交流平台,推进相关领域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力图对中国司法制度的改进有所cjs贡献司法制度学科的研究方向包括纠纷解决司法改革司法政策司法的跨学科研究(司法社会学、司法经济学、文学与司法等)中国司法制度比较司法制度研究重;;;点,一是历史,二是现实考察历史可能做出大学问研究现实即司法的经验研究,;;是我们的主攻方向,而与司法部门合作发起司法改革行动项目,通过试点推进司法改革,则是今后几十年的核心工作该项目的主要思路是与司法部门密切合作,以其工作为中心,针对司法实践和司法改革所面临的重大问题,进行司法的经验研究,在国家确定的司法改革的框架下,提出或完善司法改革的实施方案,在实践中试点,进而对试点结果进行评估,不断完善改革方案,最终提炼出可在更大范围内加以借鉴的司法改革的经验和模式年,该大型项目已顺利完成一项子课题,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广安市人民检察2008院合作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证研究》项目取得了预期成效,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国cjs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走向与广安市司法局合作的《人民调解制度实证研究》项目将在前期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通过试点推进司法改革的方法论,推动cjs广安、四川乃至全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因而,本次课题的主题确定为通过试点“”推进人民调解制度的改革我们组织了《人民调解制度实证研究》课题组成员及有关参与者,以人民调解制度为中心,特别以广安对人民调解制度的探索为例,从不同角度讨论这一主题,故而,本次研讨亦可视为四川省广安市司法局与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合作项目的初步成果鉴于我们将司法改革、尤其是通过试点推进司法改革的司法改革行动项目凝炼为的主要努力方向,因此,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将致力于成为中国司法改革的思想库这是一项雄心勃勃的伟大事业,是我个人一生为之奋斗的长远目标,是司cjs法制度与诉讼法学同仁们面临的时代挑战,也是所有法律人义不容辞的历史使命第二篇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和制度完善发展与协调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和制度完善冯莹丽韩战杰调解制度是我国审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基于其自身的优势功能,受到了社会的普遍重视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是调解制度中的基本内容,两者各具特点,如何使两者有效的衔接起来,更好的发挥调解作用,对当前的法院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在中国被实践了数千年,对中国的社会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随之而来的各种利益的调整,社会矛盾和纠纷也呈现出主体和内容多样化、成因复杂化的特点加之因体制及财政状况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人民调解功能的弱化,使法院的诉讼总量与新类型诉讼量与日俱增,使法院;的诉讼活动的压力越来越大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大幅上升与法院审判力量有限的矛盾日益突显,使法院工作陷于负重与被动局面,同时也形成了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公信度有所减弱等现状,使法院工作面临严重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调解制度重新引起了全社会的重视,并经实践证明了调解制度在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要性(年我院民一庭共结案件,其中调解结案的就有起年一至四月份共结案件,其中调解件)在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如何更好的利用调解200827971417;2009制度到达社会效果和审判效果的统一,加强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成为本431208文将要探讨的主要问题
一、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概念及其优越性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它是一种由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作为第三者介入当事人双方的民事、经济纠纷中,而后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解决纠纷的方式人民调解,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相对于审判而言,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具有以下共同的功能优势、来自其程序利益,具有成本低,迅速和便利的特点,能够相对迅速、低廉和简便地解决纠纷,使当事人以较低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人民调解不收费、诉讼调解免去1上诉申诉执行成本),这体现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效率方面的优势和价值取向、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更适合于特定社会关系、特定主体和特定纠纷的解决例如,以其常识化的运作程序消除了诉讼程序给当事人带来的理解困难以通情达理的2对话和非对抗的斡旋缓和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有利于保持今后的长远关系整体地;考察事件背后的复杂长远的社会关系,而不是简单地将其分解为简单关系,仅就部;分的是非曲直做出判断、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体现了当事人自主、自由处分的功能在调解协议达成过程中,调解机构或调解人不能将自己认为正确的解决方案强加给当事人,当事人有同3意或拒绝这种解决方案的权利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是当事人自主协商的延伸、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能弥补法律适用不能的不足,可以根据自主和自律原则选择适用的规范,如地方惯例、行业习惯和标准等解决纠纷,在法律的阴影下协商和妥4协,并可能达致双赢的结果,体现了自认的效益最大化和自治的价值取向“”
二、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在实施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诉讼调解中存在的问题、现行民诉法中规定诉讼调解要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混淆了判决与调解的界限,不利于办案效率的提高和诉讼成本的减少,影响了诉讼调解的程序利1“”益、调审结合的模式往往使同一审判人员兼作调解法官和裁判法官,法官为了提高办案效率,规避诉讼风险,在审理案件时往往会忽视调解的自愿原则,利用自己的特2殊身份进行调解劝说,容易导致以压促调、以判促调、久调不决,当事人在此情况“”下,大多只能表示同意接受,因为他们明白即使表示不接受,由该审判员作出的判决的结果还是一样从而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于调解法官对诉讼双方不了解,对调解的可行性、可靠性很难考证,有的案件当事人恶意串通,为逃避他人债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而通过诉讼调解3的方式转移财产、规避法律责任,较为常见的有调解假离婚、假抵债、假清偿有的案件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责任订立的不切实际的调解协议即使启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也难以实现权利,从而导致对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害、司法资源的浪费及对当事人在调解中随意言行、不负责任倾向的助长等、刑事调解中自愿原则贯彻不到位在刑事调解中被告人面临刑事责任的承担,因此其真实意愿的表达受到很大的顾忌,有时为了免受可能的刑事处罚,而违心接受4不合理的调解内容原告人则为了尽快得到经济上的赔偿,也会违心地放弃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调研中发现,有的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根本不承认犯罪,不承认;侵害了原告人,但最后也以达成赔偿对方损失的调解协议结案
(二)人民调解中存在的问题、人民调解由于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可能被人操纵利用,调解员可能利用事实上的力量左右调解方案使调解的自愿难以保障,最终演成弱肉强食的格局
1、调解员的法津政策水平低,适用程序法能力弱,文化素质低,难以适应社会变化发展的需要和难以充分体现公正公平的目的
2、调解的结果在效力上缺少权威性、确定性和强制性等人民调解的上述劣势往往又是诉讼调解的优势,所以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之间存在着很强的互补性针对我3国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功能优势及所存在的弊端,只有对其进行相应的制度优化及资源整合,才能进一步发挥其功能优势,实现功能互补、资源共享,达到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有机衔接
三、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衔接构想
(一)程序衔接一是建立诉前调解机制一方面,可在诉前引到当事人到相应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另一方面,可选择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调解能力的法官及经过一定程序聘请的人民调解员组成专门的调解机构,负责诉前调解二是建立诉中委托调解制度诉讼;中,对于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法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也可以撤诉,选择由人民调解组织出具调解书三是设立巡回法庭人民法院应当从审判业务部门抽调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组成巡回法庭,负责审理各县(市)、区调处中心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成功的民间纠纷案件四是建立实行经人民调解程序的诉讼绿色通道,方便快捷的巩固民调组织的工作成果
(二)工作制度衔接一是建立定员、定点、定期联系制度,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的法官担任辖区街道调委会的指导员,建立法官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二是建立聘任参与制度,聘请素质较高的人民调解员担任特邀调解员,邀请他们参与司法调解工作三是建立疑难案件指导制度,可派专人指导民调组织的疑难案件,帮助其梳理法律关系,分析争议焦点,有针对性的指导人民调解员开张调解工作四是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五是建立调解协议书评阅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将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以及卷宗材料送交人民调解指导员评阅
(三)效力衔接、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1、具有债权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经法院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解法官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的调解书与法院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庭3前调解机构在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遵循法律不禁止即为合法的;原则,凡经审查制作调解书的,即与法院判决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仲裁制度为我们“”调解效力的衔接提供了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年)》第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之外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可以凭当事人达成2000的仲裁协议和他们的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按照和解协48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书新仲裁规则的规定可有效保证和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在我们设想的调解衔接制度中,人民调解委会员主持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可视为此处的和解协议,法院可参照该条仲裁规则,作出法院调解书
(四)救济途径衔接“”调解制度不可能保障百分百的运行无误,设立调解救济程序应是最有效的矫正手段、诉讼调解再审制度的完善将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当事人利益作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1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的列入申请再审事由
①②对调解协议的内容损害国家、集体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有权决定再审将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恶意调解的假离婚、假抵债、假清偿等列入申请再审的事
③由
④、人民调解协议救济制度的完善经庭前调解机构司法审查的人民调解协议,违反当事人自主、处分原则的违反法2律禁止性规定的损害国家、集体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予撤销,并尊重当事人的意
①;愿,分别进行庭前调解或开庭审理;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时,发现问题的应以变更、撤销,并将所有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的裁判文书送达人民调解机构
②当事人凭已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法院应予以司法审查具有债权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法院在进入
③强制执行程序前,应予以司法审查
④
四、诉讼调解制度完善的再思考作为法院工作人员,我们所直接接触的更多的还是诉讼调解,如何完善诉讼调解制度值得我们再次深思建立调审分离、适度庭前调解制度结合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对原有的法院调解制度作出相应的调整建立一套既可以及时分流案件,减轻庭审压力,节约法院诉讼成本,又可化解矛盾,利于当事人在平衡实体权益和程序成本支出的基础上,实现诉讼效益最大化的诉讼调解制度可以考虑建立调判分离的新机制,将调解与开庭审判实行人员、职能、程序诸方面的分离,其主要内容包括在大立案改革上实行的流程控制权和审判权分离的基础上,建立庭前调解专门机构,他们除了负责所有的证据交换、查明事实、归纳双方争执的焦点等庭前程序性事“”务外,主要工作是开展庭前调解案件在立案庭进行排期前按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及案件本身的可调性和不可调性进行分类笔者认为对于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把调解作为必经程序婚姻纠纷、收养纠纷、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同时,对一些不能适用调解的案件也需明确规定,如民事行为确认无效纠纷、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身份关系确认诉讼以及其他依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分类后,先行调解类案件则立即进入庭前调解程序,不进入庭前调解程序的案件则立即排期后开庭审理建立主持庭前调解的法官不参与审判的调审法官回避制度经过庭前调解程序未达成协议的案件在开庭审理后一般不再组织调解,但当事人请求调解的,应当允许,但应限制申请调解的次数,建议规定申请次数不超过两次,以免个别当事人借调解来拖延诉讼,增加对当事人的讼累和诉讼成本建构庭前调解程序有利于形成强调解、精审判的民事审判新格局,强化调解作用的发挥,将大部分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庭审前,对于诉讼资源的合理配置、法官及其助理人员职能上的分工起到促进作用,同时可以确保对于复杂的民事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审判调审分离也有利于监督和规范调解行为,防止以压促调、以判促调的情况出现此外,在加强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衔接方面,人民法院应正确理顺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的关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之一在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人民法院要从思想和行动上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不缺位要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组织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予以”支持“”不错位要求人民法院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应当认识到自己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是业务指导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的邀请,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指导工作不越位就是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代替或者变相代替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活动,只能针对一般性法律问题和调解技巧进行指导,绝不能直接插手正在进行调解的个“”案,更不能就个案的具体处理发表意见探索实现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是实现当事人自由处分权和法官适当介入管理的有机结合,更符合公正和效益的司法价值取向试想如果把那些血缘地域性强、冲突烈度不大、解纷适用法律的技术含量小、无需诉讼即可获得公正处理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程序外,那么我们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就能向法官职业化的精审判之路快步迈进“第三篇论消费者协会和人民调解的区别发展与协调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简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实施的体制和格局简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实施的体制和格局兼论消费者协会和人民调解的区别——作者王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从宏观体制和格局上看,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首先是公民的自我保护,包含了民事处分权和民事自卫权具体表现为消费者和经营者民事主体之间的协商过程,这部分属于消费者纯粹基于自体和本体权利而自为的维权行为,故行为的概念和性质应当属于侠义的消费者维权范畴,而不属于侠义的消费者保护范畴那么,相应的广义的消费者保护主要包括了国家公共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定消费者组织等公共权力机关)为受动或主动行为主体的工作行”“”为但是之所以用工作行为来表述,是因为有一个学理和法理上的重大区别甚至认识误区存在那就是工作行为因法律实施的方式不同而包含了法律适用和法律“”执行的区别,同样是国家公共权力主体,根据宪法的分权原则其实施法律的方式和“”职责具有原则性的区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消费者协会的调解行为是被动适用法律的司法和准司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消费者申诉和举报的处理是主动的纠问式的执行法律的行为;前者属于法律的调整性、后者属于法律的保护性,前者系个案方式,后者是普遍执法且包含个案行政处理的方式,就法律实施的方式调整性和保护性而言,与前述消费者保护与消费者维权是交叉的概念,突出表现在人“”民法院和法定消费者组织(消协或消委会)在工作性质上属于国家公权力的保护,而“”“”“”在工作实现方式上不属于消保而属于维权由于人民法院被动受理消费者起诉和消费者协会本身代表消费者的组织,发动维权的主体源于消费者本身,所以即使“”“”司法机关和法定消费者组织属于公共权力机构,但其受动而为的司法或准司法行为的根源仍然系个案适用法律来为消费者的维权行政执法部门则不同,不仅其主体性质是公权力,关键是其工作实现方式是一个受主动的行政执法义务拘束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制裁的行为并非依——申请的行为,而是一个完全自主的不依赖于相对人诉因的依职权主动实施的行为以工商部门的为例诠释有两条1
(一)虽然设受理信息中心,但绝对不应消费者的告诉而被动作为;12315
(二)的本职是行政执法,不是行政调解甚至民事调解,行政执法的本职特征12315是实施行政处罚等保护性的具体行政行为12315任何规范都是有强制力的但是适用不同的规范或执行不同的规范的主体却要求合“”理和符合宪法、法律否则并不当然赋予强制力和其错位的行为根本就没有实际执行的效力司法机关的法律调整方式具有司法和最终强制力的,行政机关的消费者保护具有行政处罚的强制力,法定消费者组织的社会监督又具有道德和舆论的强制力,这样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格局体系和机制才是完整的、科学的、健全的、各自具有强制力的现实中行政执法舍弃自己的行政强制力而向立法索要司法强制力,将行政保护和司法调整,行政处罚和民事调解赔偿两组关系错位、将行政执法的消保和消费者及其消费者组织的维权主体混淆、混同甚至颠倒的作法是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及体制设置的科学性和效率性的造成这个现实的原因就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格局和机制上的认识粗浅、感性操作甚至认识误区仔细审视,实践中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和机制产生的认识误区其焦点又在于对工商行政执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裁决权和消费者组织的公共权力性质争议两个方面“”前文已述,工商行政部门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义务的定位是在宪法关于分权的大的法律体制框架下的对执法部门小体系的分工中形成的也就是说,排除法院、仲裁、消费者协会的司法或准司法管辖权在调解行为法律适用部门以外的行政执法保护范围以内而言,《消法》第条的前提是行政执法部门的分工所以就————50“”工商部门而言无论《消法》第条是否将其单另列举还是视同所有行政执法部门作管辖权的概括规定,从宪法和法律都不可能和不应当赋予行政执法部门对民事争议50的裁决权相反工商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就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方面是具有行政执法的强制性、主动性、直接性、广泛性的,舍此强制力而为无强制力的非保护行为,实际上是罢废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直接的行政执法保护(不包括其他具体行政行为间接实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而言之,强调平权行政主体在消费者权益行政执法保护功能上的特殊性和越权越位扩张性,将会导致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不作为和社会化的行政执法保护功能缺失、萎缩和无效第二个焦点是要么认为消费者协会是消费者的群众团体或则社会团体法人,要么认为它是行政机关,要么纯“”粹认识不清,含糊地将消费者组织当成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即行政执法部门的组织凡此种种根本忽视了宪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的规定性宪法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尤其是公民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管理和维护公民权利的规定包含了消费者主权、结社权自不待言,而《消法》以社会立法的法律形式赋予消费者组织代表消费者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公共权力是直接的准行政权不是在行政机关的权力之下附属的公共权力只不过这种公共权力的构成形式是委员会制,是与消费者主体为直接构成来源并区别于单个行政执法部门人员构成要素的社会化、广泛化要素为组织形式要件的二者之间并不矛盾为了说明该问题,笔者特就法定消费者组织(消协或消委会)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比较,兼而论之,以为论证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消费者协会存在有以下明显区别工作机构的性质和地位不同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属于社会团体法人,没有独立的财产和诉讼地位、调解完全中立消费者协会则不同,属于国家公共权力机关和消费者组织的结合体,虽然是社会团体、但系法律授权的公共权力机关,而其公共权力的性质就是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特殊保护,同样是调解,同样是公正适用法律,但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则在诉讼权利,尤其是证据调查和补救公共权力行使等方面具有明确的方向性和权利的倾向性,并在自身程序终结后可以支持消费者起诉,这几项权力是人民调解所没有的调解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效力不同经人民调解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和效力而经消费者协会调解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不仅仅是相当于民事合同的效力,不仅限于合同的私权性质,因为调解协议仅仅是构成调解书的一部分实体内容更重要的是调解书代表公共权力的其他对程序事实的调查、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等内容都不是完全被动和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合同,调解书的法律后果和效力具有司法证据等公法意义,属于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件根据《消法》第三十二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相比,消费者协会还具有行政监督权(不是行政执法权),调查权,另外更”关键的是支持消费者起诉的权利,该项权利决定了在诉讼前消费者协会为消费者主动调查和补救证据,在审理调解案件过程中继续为消费者的调查权而形成的案卷证据材料,该调查权具有两项延伸功能,一是遵守行政案卷制度规则,形成行政案卷和证据(重大复杂案件的庭审或调解会笔录,普通案件的调解书),对调解查明的法律、事实、证据作出判断(不是判决),向社会和舆论披露,通过商誉评价、舆论和道德规范的强制力实现消费者的权利;二是遵守诉讼法律规则;在调解终结以后,未达成协议的,依据和接受消费者的委托,支持消费者起诉;如果是人民调解,除了同样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外,调解结果仅限于民事合同的效力根据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司法解释,在消费者诉讼中,法院可能必须调取消费者协会在消费争议调查和调解过程中的案卷材料和调解会笔录这些证据因系国家机关和公共权力机构提供的公务证据,在证据证明力上具有优先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采信与此对应的经人民调解的消费争议调解不成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不会直接采用调解委员会调查的证据该类证据不属于公务机关的证据那么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成果除了形成固化于一个民事合同(调解达成的协议)外,在诉讼过程中其价值和功能无以延续程序设置的必要性不同普通民事纠纷,并不以人民调解为诉讼前置的必经程序;但普通民事诉讼又无需排除受理曾经人民调解和其他非法院调解的案件;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一项具有传统历史文化的特色的司法制度而法定消费者组织对消费纠纷的专门调解制度,就如消费者组织的建立一样是一项国际通行的准司法制度虽然没有一部消法或诉讼法明确规定消费者组织的调解是消费者诉讼的前置程序但事实上设立消费者组织专门为消费者投诉的处理、调查和调解工作机构,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看,这个机构正是从消费纠纷的特点和消法的特殊保护原则出发来衔接消费者权利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中间工作机构因为从消费纠纷的频繁和琐碎、证据的实时消灭、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反差、个案利益和社会效益在成本和价值方面的不协调等诸方面因素均决定了大多数消费争议不适宜法院受理和诉讼渠道解决,而法院实行当事人主义不利于消费者诉讼举证责任实现,消费者起诉的举证义务需要公共权力救济帮助来及时有效的完成,这就是具有特殊保护倾向性的消费者组织调查和行政执法部门纠问式的调查职能设置的必要性无论如何,消费者组织的维权行为和行政执法部门的保护行为要为消费者调查取证来维护其诉讼权利虽然调解不是裁决和判决,但调解也绝对不是完全被动,对事实和法律不敢主动作出演绎推理判断的毫无意义的过程因此说,基于消费者特殊保护问题和法律程序的特殊性而设置消费者协会专门调解的必要性,是不同于人民调解也不包容于人民调解范畴的法律制度的特殊性消费者组织和消费者的关系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当事人的关系不同如上所述,法定消费者组织具有常设行使公共权力的职责它本身代表消费者行使权利的内核就是它从消费者权利到公共权力形式合法化的本质所以在消费者组织受理案件尤其是为消费者调查取证、主持调解直至调解不成应消费者申请支持“”“”起诉的全过程都是一个既包含着和代表着消费者利益的本质,又在形式上独立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独立于消费者准司法行为在这个行为构成当中,首先是不同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当事人之间的从形式到实质的无关联性;其次是不同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无公权力性质,所以消费者协会的公权力运行,调解尤其调查案件等案件受理成本必须以法律适用工作性质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出发,适当考虑设计诉权的对等性和形式公平、成本效率科学性而收取案件受理费用并通过法律规定对消费者维权的成本、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明确规定列入消费者权利范围予以保护,则当经营者因败诉而承担以上费用后,必然加大了其侵权的成本,有利于防止侵权而仅当消费者发动滥诉而浪费国家公务资源时,就自觉地格外地提高了发动消费者诉的注意义务程序先于权利,消费者协会调查的程序优越性本文缘因笔者在网上发表的文章《岂曰无衣简论法定消费者组织受理调解案件应当收费》一文答网友疑问论及消费者权利行政保护错位和偏废、司法保护的高成本„„和低效率,而全社会各部门偏重于单纯个案调解、疲于应付调解和怠于对侵权违法行为的执法制裁,由此构筑了一个近似残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甚至消保工作部门感性的、缺乏法律技术和思考的调解工作、形象和民心工程的表演因为笔者深恐现行工作机制缺乏科学性难以维系长效,最终会导致客观无效或低效能高成本,浪费国家公务资源,怠误和贻害于全社会的消费者保护事业并以本文专门阐述人民调解和消费者协会调解的区别,尤其是消费者协会或行政执法部门的调解行为,虽然不具有对消费争议的民事裁决权,仅限于调解权但是其国家公共权力保护的性质绝不同于单纯的人民调解行为其调查和调解的工作价值在诉讼过程中会得到认可和延续因此,要重视调解工作中调查和审理案件的程序价值,为消费者调取和补救可能灭失的证据也许由于裁决权的限制大多数重大消费者投诉案件只能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得到处理,但是行政执法部门和消费者组织在证据调查、主动保护方面的程序优越性则是在消费者起诉前不可或缺、至关重要的消费者诉讼权利保护资源程序先于权利没有这个程序或者消费者组织在调查和第四篇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与协调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这是由我国的政体性质决定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在逐步完善和发展,人大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亟待解决在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对外开放全面推进的关键时刻,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反复强调要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党的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多次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它是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我们的目标,是要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把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逐步建设得更好,切实把宪法赋予的职责承担起来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中心就是不断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因为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在中国近代历史上,围绕着建立何种政治制度,各个阶级、各种社会势力曾进行过激烈的斗争历史已经作出了明确的回答,不管是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共和制,还是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统治的伪宪制,在中国都行不通,都以彻底失败而告终了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对建立人民民主政权进行了长期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确立人民民主专政、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奠定了基础马克思主义认为,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是由该国的社会和历史条件决定的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历史的选择,是全国人民的迫切愿望建国五十多年来,特别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建立二十多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全适应我国的国情,它既能保障全体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有利于国家政权机关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组织社会主义建设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相适应的最好政权组织形式革命的根本问题是政权问题我们必须从加强政权建设的高度来深刻认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宪法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是我们的国体同这一国体相适应的政体,就是基于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充分说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也是动员全体人民对敌视社会主义的势力实行专政的有效形式第三,坚持和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对国家事务实施领导的一大特色和优势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执政地位是通过党对政权机关的领导来实现的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的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政权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赋予的有关国家事务的决定权、立法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我们县级人大常委会没有立法权)它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作出的决议、决定,其他国家机关和全社会必须认真执行党的主张由人大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决议和决定,就会对全社会产生强制力和约束力,就能更好地贯彻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而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有效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在我国,坚持党的领导同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致的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加强和完善,可以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党领导人民建立了国家政权,党还要领;导和支持政权组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实现人民的意志第四,坚持和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确定的基本方针,也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中心任务社会主义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从政治上和组织上保证了全体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社会主义民主同社会主义法制是相辅相成的,民主建设必须以健全的法制作保证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分别规定了有关制定法律、法规和法律监督的职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从事社会主义和法制建设的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综上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适合我国国情、具有极大优越性的根本政治制度,真正按照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根本制度办事,对于我们国家实现长期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有效地组织各项社会主义事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其更好地发挥巨大的优越性我认为应该把握这样三点
一、党的领导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坚持党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领导,就是要把党的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贯穿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始终,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永远沿着党指引的航向前进具体地讲,一是要加强对人大的组织领导,特别要加强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工作严格置于党委的领导之下二是要健全科学的领导方式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践证明,这是一种科学的领导方式,要不断坚持和完善三是要建立健全研究汇报和请示报告制度党委要把人大工作放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定期听取人大党组的汇报,讨论、研究人大工作,及时解决人大建设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人大要主动了解党委的决策,并以此为中心,积极谋划人大工作如何为之服务,为之提供保障人大作出重要决策,都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征得党委同意
二、提高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素质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是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担负着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大使命,提高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素质是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关键提高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素质必须采取多种渠道首先是要逐步完善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尽可能地使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较强的参政意识和议政能力的人进入国家权力机关,从根本上保证人大代表有较高的素质其次,要加强对代表活动的组织和对代表培训的工作,这是提高代表素质的又一个重要方面人大代表只有随着形势的发展采取多种形式,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才能完成人民的重托,更好地履行自已的职责第三,要逐步实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有进有出,能上能下要搞好与党委、政府和两院的干部交流“”
三、加强法律和制度建设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保障健全完备的法律和制度是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要求没有健全完备的法律制度作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权就无法实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就成为一句空话建国五十多年来的历史证明,什么时候法律和制度比较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得到发展什么时候缺少法律和制度作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难发挥作用,甚至遭到破坏因此,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加强法律与制度建设要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就要加强人民代表大会自身的组织和制度建设,要转变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加强与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通过履行法定职责,来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其合法权益我们要认真总结多年来在完善各项监督程序、改进议事制度等方面的成功经验,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我们还要加强人大机关的建设,使人大的工作机构同人大常委会担负的工作相适应目前,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意识、法制观念的增强,他们对人大日益寄于厚望,我们要结合党的十六大和全国、省、市人代会精神,坚持一个宗旨,牢记两个务必,实践三个代表,心系人民群众,以实现人民权力为已任,尽职高标准,工作高“”“质量,力争通过我们人大的工作,维护大局,维护稳定,同时,也增强人大制度,人大”“”机关的影响和威信第五篇选举制度在改革中完善发展与协调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选举制度在改革中完善党中央指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在我国,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中包括作为人大制度组织基础的国家选举制度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选举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确立走向市场经济的康庄大道,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我国选举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的经济、政治根基和前提,并且决定了改革和完善的主要方向是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民主选举制度改革的成果,集中体现在国家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修改上,即年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地方各级19797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两法),分别对年选举法和年地方组织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其后在年、年、年又三“”1953次对两法进行了重要修改新的两法的出台和修订,是我国亿万人民参加的多次1954198219861995换届选举的伟大民主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标志着我国选举制度向民主化方向迈“”“”出了重要步伐
一、扩大提名权,是保障行使选举权的基本前提扩大提名人大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候选人的权利,是保障选民或代表行使选举权的基本前提年选举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不属于上述各党派、团体的选民或代表均得按选举区域或选举单位联合或单独提出代表候选1953“人名单这里已经对选民或代表联合或单独提名候选人作了原则规定,但未规定具体程序,实践中也难于实施年地方组织法对代表联合或单独提名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的人选同样也只作了原则规定修改后的两法则对扩1954“大和保障代表和选民的提名权作了具体规定关于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地方组织法也规定,省级人大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大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乡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及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很显然,这些新的规定,是选举制度的一大发展,也是干部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真正按这些规定办,可以实现三个统一,即酝酿候选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统一,民主协商和依法办事的统一,加强党的领导和充分发扬民主的统
一二、不断规范代表名额,是完善选举制度的重要内容在提名权得到保障之后,就有一个推荐多少候选人、选举多少代表的问题规范代表名额一直是完善国家选举制度的重要内容邓小平同志在年选举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确定人大代表名额有两个原则一是既便于召集会议,又便于讨论问题和1953解决问题二是使各级人大与人民之间保持密切联系,既要注意代表阶层的广泛性,又要注意地区性,以便于及时反映各民族各阶层各地区的情况,又便于把人大作出;的决议迅速传达到各民族各阶层各地区,变成全体人民的实际行动选举法的制定和多次修改,在规定代表名额时,大体上都遵循了这两条原则,使代表名额日趋合理和规范这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逐步缩小农村与城市每个代表所代表人口数的比例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差别的日益缩小,选举法把原来规定的农村和城市每个代表所代表人口的比例县级四比
一、省级五比
一、全国八比一,都修改为四比一,同时规定在县级人大中人口特少的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镇的人口特多或者不属县级以下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职工人数占县总人口比例较大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这显然有利于逐步缩小城乡人口选举权的不平等性二是体现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事务权利的精神如年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中,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也应有代表一名年修改选举法时适当提高了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在当地人民代表1979大会的代表数年修改时,又规定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总1982人口数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1986“所代表的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的以上、不足的则可适当少于当地人30%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三是适当减少代表名额原来我国代表人数过多,而且”“15%30%”呈逐届增加之势如第五届全国人大代表达到名之多年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名,年修改选举法时又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不超过34971979人年修改选举法时,吸收了年制定的意在控制地方人大代表名35001986额膨胀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方案》,使地方人大代表名额有所下降我国地广300019951986人众民族多,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差异较大,代表数量太少不行,但过多则难以达到既有广泛性又有较高工作效率,便于开会讨论决定问题的目的目前我国代表人数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代议机构相比,仍然是最多的,还可以考虑逐步减少一些有的同志建议,全国人大代表不超过人,省级不超过人,设区的市级不超过人,县级不超过人,乡级不超过人,比较适宜这一建议值得将来再修2000500改选举法时参考30020050
三、建立和实行差额选举制度,是改革选举制度的重大突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选举制度的改革最引人瞩目的莫过于变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年选举法首次规定了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以后三次修改都坚持并进一步完善了这一制度同样,年制定的地方组织法和其后的修改1979均对选举各级国家机关领导成员规定了差额选举制度从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79起,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也实行差额选举建立和实行差额选举制度,其重要意义在于第一,从选举方式和程序上完善了选举制度,能更好地保障代表或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选举权,调动了人民群众参选积极性,增强了他们当家作主的自觉性和责任感第二,把竞争机制引进选举,有利于发现和遴选人才,使人民拥护的德才兼备的人走上领导岗位为人民谋利益第三,能够加强人民对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监督,有利于破除一些干部只知道对上级负责、不知道对人民负责,只注意按领导意图办事、不懂得为人民服务的旧观念,也有利于刹住趋炎附势、阿谀奉承、找后台、抱粗腿的歪风,形成公开、公正、清明、廉洁的政治环境
四、适当扩大直选范围,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普遍、平等、直接的民主选举,是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由于政治、经济、文化条件的制约,我国年选举法只规定乡、镇一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而在县级以上则实行间接选举邓小平同志在作该法草案的说明时指出,这样规定说明我1953们的选举还不是完全直接的,这是由于我们国家目前的社会情况、人民还有很多“”“缺乏选举经验以及文盲尚多等等实际条件所决定的适应我国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巨大变化,年新出台的选举法则规定把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扩大到县一级彭真同志在同年召开的全国选举试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1979出,这次直接选举扩大到县,意义很重大县级(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等)直接选举,使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直接掌握在人民手里,再由县级人代会选举县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代会,省级人代会选举省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代会这样,九亿人民就可以通过代表管理国家大事,掌握自己的、民族的、国家的命运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代表机关之所以比资本主义社会更民主,很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它是人民直接选举产生的逐步扩大直接选举范围,是我国选举制度不断改革、日趋完善的重要方面当然,扩大到什么范围,要受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包括人民的文化水平、民主法制观念、选举经验等条件的制约,不可能一蹴而就邓小平同志年在会见美国前总统布什时的谈话中指出我们最终目标是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但匆匆忙忙地搞不1989行美国有一二百年搞选举的经验,我们现在搞十亿人的选举,一定会出现与文化“大革命一样的混乱局面目前选举法规定直选扩大到县一级是适宜的有的同志‘’认为,根据我国现在的条件,还可以把直选扩大到市一级,在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较‘’”高的城市进行直选这个意见可以在总结直选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研究从年至今,我国已历经四次县乡直选,由于地方各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加强了对选举工1979作的领导和指导,直选进行得一次比一次更圆满当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流动人口大量出现,一些地方人户分离现象十分突出,许多流动人口中的选民没有参加选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的办法是选举期间在外地的选民不能回来参选的,可以书面委托原选区选民代为投票选民实际已迁居外地,并取得当地居住证的,尽管还未转户口,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参选鉴于委托投票易出问题,特别是难以杜绝利;用委托进行作弊的现象,加上选举委员会为流动人口办理证明工作量很大,难以做细,真正解决这个问题谈何容易有的同志建议,可规定全国统一选举日,流动人“”员就地凭身份证登记参选,从而简化转移证明手续,也可以使理论界关于取消委托投票制的呼吁变为现实这一建议似可在进一步完善我国选举制度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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