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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案雷文案情原告王小丽,女,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老河口市薛集镇薛集村组被告郑州铁路局襄樊铁路分局(以下简称襄铁分局)19739184被告襄樊铁路分局宜昌车站(以下简称宜昌车站)年月日时许,王小丽携带其子王磊(岁),持宜昌至襄樊当日次车号硬座票(票号,进站时车票未经剪口)到号车厢上车,因199921955418号车门未开,改从号车门上车,其子在前面上车,王小丽随后上车,列车启动1701404f06557717时,列车员关闭车门致使王小丽坠落车下,被启动的列车压伤双足事发后,宜昌车1716站将王小丽送往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治疗,王小丽双足被截肢年月日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技术鉴定中心对王小丽伤害程度作出法医活体检验1999鉴定结论王小丽的伤残程度为叁级该鉴定费元由王小丽支出430事故发生后,宜昌车站依照有关规定组成了事故调查委员会,经与王小丽父亲王帮200清协商,于年月日签订了《旅客意外伤害事故最终处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该协议认定,列车员违反部颁《铁路旅客列车硬座车客运乘务员作业199986标准》停站作业标准中的规定,列车启动后,关闭车门,致使王小丽坠落车下,压断双足,造成旅客伤害事故,属铁路责任根据铁路有关法律法规和王小丽家庭实际困难以及受伤程序,达成如下协议、支付保险金万元、支付赔偿金万元12;、王小丽住院的治疗费、护理费和抢救中的费用等计24;元,由铁路承担
343745.
70、支付假肢费用万元;、以上费用总计元,此协议为最终处理结案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43.5;该协议签订后,王帮清于年月日从宜昌车站领取了王小丽伤害事故赔付
5138745.70费用共计万元,后给了王小丽年月日,由宜昌车站购买车票,送王199987小丽及家属前往广州安装假肢,王小丽在德林义肢矫型康复器材(深圳)有限公司经
9.5199989营部购买并安装假肢,共支出元后王小丽多次向宜昌车站索赔未果,遂酿成纠纷38010原告王小丽诉称年月日,原告在被告宜昌车站购票乘坐次列车,在上车时被列车员推下车,致使原告双脚被火车车轮轧断后经治疗,原告双脚截1999219418肢,购买并安装假肢,花去元原告因双脚残废,损失巨大,向被告请求赔偿,但被告以《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为由,不同意按原告的请求赔偿,并同原38010告父亲王帮清签订了《协议书》,在《协议书》中承诺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元原告没有认可该《协议书》根据《民法通则》第条的规定,在本案中,由于被告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双脚截肢,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138745.70119和精神损失,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人身伤害赔偿费用共计元其中、住院伙食费元
1114835.
20、误工费元12565;、护理费元24145;、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元33069;、被抚养人生活费元465700;、残疾辅助用具费元5102930;、交通、食宿费元6840900;、每次安装假肢所需交通、食宿护理费共计元71026;
二、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万元894500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10被告襄铁分局辩称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原告是由次列车员造成的伤害,是怀化分局的责任,应起诉怀化分局,我方不是责任者,按铁路规定由发生地进行处418理,但宜昌车站不是责任者双方已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原告父亲王帮清是在原告授权下签字的,且原告已依协议收到万余元,应认为是原告对委托权的认可在该事;故处理过程中,我方共支出万余元,9;已超出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对超过赔偿范围的部分我方保留追偿的权利,请求法13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宜昌车站辩称年月日,原告王小丽带着儿子,手持当日次车票上车时,因人多拥挤,号车门未开,原告改从号车门上车,小孩在前面先上1999219418车,王小丽随其后,列车启动,列车员关闭车门,致使原告坠落车下压断双足事故1716发生后,被告宜昌车站及时将伤者送至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住院治疗,并指派一名客运值班员和聘用一名临时工对原告进行护理原告王小丽共在院治疗天,于年月日出院王小丽在院治疗后期,事故处理委员会依照铁路规章171授予的权限,按章多次召集原告家属和有关人员进行协商,后经原告书面委托其父199989亲王帮清进行协商,于年月日达成《协议书》,对事故的经过、责任,以及对原告的赔偿数额、治疗费、保险费、假肢费、护理费等费用均作了明确的约定,该199986《协议书》已履行完毕年月日,在原告的请求下,被告自费购买了两张到广州的卧铺票,送其及家属前往广州安装假肢上述事实表明,被告在对待原告伤害199989治疗和赔偿中的态度是积极诚恳、实事求是的也是符合国家批准实施的铁路规章制度的从原告家庭实际出发,经多次反映和请示,给予了原告超范围的赔偿,原告在起诉状中称其父亲王帮清所签订的《协议书》,原告没有认可一事,不符合事实因为王帮清在与被告签订协议时,向被告提供了经原告按压手印的书面委托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告依照《民法通则》第条的规定,要求被告赔偿多万元巨额款,被告认为适用法律不当被告在处理原告伤害赔偿一案中适用的法律依据是119100正确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已依照法律和法规,对原告进行了赔偿并已履行完毕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审判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王小丽所持旅客车票,虽未经剪票,但不影响该旅客车票本身的有效性王小丽在铁路旅客运送责任期间受到伤害,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工作人员违章造作所造成,未能保证旅客的安全,属铁路运输企业责任,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第五条确立的限额赔偿制度即铁路运输企业向王小丽承担各项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万元王小丽在住院治疗期间的全部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不包含在赔偿限额中宜昌车站在王小丽住院治疗期间已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4元,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司法签定是该事故必要的程序,且发生在王小丽住院期间,该项费用应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安装假肢的费用,虽在住院时未实际
43745.70发生,但属于必须的补救性治疗费,属于住院治疗期间的费用,应由铁路运输企业全额承担,但对于王小丽今后发生的假肢维修、更换费用等其他费用,应属于后续治疗费用,包括在赔偿的限额中,不应另行支付同时,根据《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案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应由铁路运输企业向王小丽支付保险金万元王小丽因伤害造成三级伤残,肢体残缺,妨碍了正常生活和健康,其生理、心理和精神上所受到的损害是客观存在的,理应受到适当的精神抚慰2和补偿根据司法实践和本案的实际,以及我国经济发展形势和当前社会人们普遍的生活水准,王小丽请求给予精神赔偿应予支持但王小丽请求精神赔偿万元的要求过高,难予全额支持王小丽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或证10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宜昌车站是该伤害事故的处理站,襄铁分局又是宜昌车站的主管上级,都是铁路运输企业,均有义务和责任对该事故进行赔偿和处理至于本伤害事故的责任人是谁,是铁路运输企业内部划责问题,赔偿后由铁路有关部门进行内部清算襄铁分局提出不是本案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宜昌车站依据王小丽的委托书与其父亲王帮清签订的《协议书》,对该委托书的内容和指纹王小丽本人予以否认,襄铁分局和宜昌车站对此也无其他“”证据证实是王小丽所为,在庭审时,均提出进行司法鉴定,但未提交书面申请和签定“”费用因此本院不再进行司法鉴定同时,王小丽对该《协议书》中的事实和责任划分均无异议,仅对适用赔偿依据和赔偿数额提出异议,该《协议书》是伤害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与受伤害者进行赔偿的行为,并不影响受伤害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本案在开庭审理时,襄铁分局和宜昌车站均提出反诉请求,但未提出具体请求,且未交纳反诉费,本院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三条,《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襄铁分局和宜昌车站向王小丽支付赔偿金万元
二、襄铁分局和宜昌车站向王小丽支付保险金万元4;
三、襄铁分局和宜昌车站向王小丽支付假肢安装费和法医活体检验鉴定费共计2;元
四、襄铁分局和宜昌车站负担王小丽住院治疗期间实际指出的费用元38210;
五、襄铁分局和宜昌车站向王小丽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万元
43745.70;
六、驳回王小丽的其他诉讼请求5;上述
一、
二、
三、
四、五项合计元减去襄铁分局、宜昌车站已负担和支付的元,襄铁分局和宜昌车站还应向王小丽支付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
191955.70;
138745.70清53210案件受理费元,王小丽负担元,本院已准许免交襄铁分局和宜昌车站负担元1608013980;判决后,原告王小丽、被告襄铁分局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100王小丽上诉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赔偿假肢费用的数额过低,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襄铁分局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划分责任与客观不符,造成王小丽受伤乘坐的次列车不是该分局的旅客列车,乘务员亦不是该分局的工作人员,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并应扣除超过限额的赔偿部分,请求二审法418院依法进行改判宜昌车站针对王小丽的上诉请求答辩称,王小丽受伤后,该车站对王小丽实施了积极的救助,并与之协商达成了意外伤害赔偿协议,并已得到实际履行,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王小丽在铁路旅客运输责任期间受到伤害,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工作人员违章操作所造成,未能保证旅客的安全,属铁路运输企业责任,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在查明本案事实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并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客观实际情况,确定的赔偿数额是正确的,本院应予认定因本案系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有明确司法解释本案应适用特别法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鉴于王小丽致残的实际情况,原判适当予以补偿合情合理但王小丽上诉请求精神赔偿万元并要求赔偿假肢费用等其他费用,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或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因宜昌车站是该伤害事故的发生站和该事故的善后处10理站,襄铁分局又是宜昌车站的上级主管部门,均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均有义务和责任对该事故进行赔偿和处理赔偿后由铁路有关部门进行划责清算襄铁分局上诉称不是本案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王小丽和襄铁分局的上诉理由均不予采纳,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㈠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王小丽、襄铁分局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元,王小丽负担元,本院已准许王小丽免交襄铁分局负担元160808040;评析8040本案系因公民身体权受到侵害索赔成讼案件经过
一、二审法院审理,二被告最终应共同支付的赔偿金额总计为万余元,而根据铁道部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单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仅为万元,故有关媒体19在进行相关报道的同时以《破限一判》为题作了简要评述,认为法院的判决结果是4适用法律上的重大突破,依法突破了行政规章对民事赔偿最高限额的限制,符合已“”生效不久的《立法法》的立法思想,对突破其他行业的民事伤害限额赔偿也有借鉴作用,对推动法制建设,特别是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有积极意义笔者试对本案中涉及的公民身体权以及侵害公民身体权的赔偿数额确定等作一评析虽然民法通则没有对公民身体权作出明文规定,但我们不能否认身体权是公民的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号)第一条中即有明确的身体权概念,这实际上是将民法
[2001]7“”通则中规定的生命健康权这一人格权利明确细化为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因此,身体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的完好性的权利,是基本人格权之一本案原告王小丽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身体完好性受到侵害,丧失了双脚,所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后果有疼痛、残疾以及由此产生的精神痛苦根据民法通则或有关特别法的规定,侵害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此外,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法释号解释还规定了身体权受到侵害可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法院可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2001]7事实上,涉及公民身体权受到侵害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一直是审判实务中的难点对于本案的赔偿数额的确定,笔者认为,它既涉及一般法(指民法通则)与特别法(指铁路法律、法规及规章)的适用关系问题,也涉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的问题一审判决适用了有关铁路特别法规如《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判决二被告支付限额赔偿金万元、保险金万元,两个数额均取了上限同时,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假肢安装费、法医鉴定费及住院期间实42际支出费用共万余元对上述赔偿额的确定,一审法院仅强调假肢安装费、法医鉴定费及住院期间实际支出费用等应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或全额承担,不包含在赔8偿限额中,但没有适用明确的法律规定此外,尽管本案审理时,最高人民法院法释号解释还未颁布,但一审判决仍根据司法实践和案件的实际以及我国经济发展形势和当前社会人们普遍的生活水平,支持了原告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
[2001]7求可见,一审判决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并未局限在特别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对受害5人治疗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均作了考虑,体现了民法通则第条的财产损失全部赔偿的原则以及对原告因致残所受的精神痛苦的安抚不过应当注119意,二审判决虽然维持了一审判决,但其本院认为部分则明确指出,因本案系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有明确司法解释本案应适用特别法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鉴于王小丽致残的实际情况,原判适当予以补偿合情合理可见,二审判决认为一审确定的在限额赔偿及保险金以外的赔偿额是补偿而非赔”偿换句话说,一审判决是一个合理但不一定合法的判决,并未在一般法与特别“”“法”“”“”的适用上予以突破其是根据案件实际及被告的承受能力及态度并运用司法裁量权所作的一种处理从案件实际情况可以看出,法院最终判决的赔偿额除精神赔偿万元外,其他的数额基本上是被告本身在诉讼前予以认可并大部分支付了的原告5实际的诉讼价值仅体现在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上因此,二审判决在阐明其对本案的处理观点的同时,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体现了对受害者权益的善意保护,较好5地处理好了情与法的协调另外,两级法院均对王小丽应负担的诉讼费予以免交,王小丽也得到宜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因此,应该说本案处理的社会效果是很好的但是,如何处理好有关侵害公民身体权诉讼中一般法或特别法的适用关系,应当引起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及法学理论界的重视,应尽早进行探讨、研究并制定出相应的适用规则,以公正地保护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第二篇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标题】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分类】交通管理【时效性】有效【颁布时间】【实施时间】【发布部门】
1994.
08.30铁道部
1994.
09.01第一条为了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的损害赔偿责任,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运输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及其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前款所称铁路旅客运输中,是指自旅客经剪票进站至到达行程终点出站时止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旅客,是指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的人员以及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车的儿童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随车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第四条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给付赔偿金,不影响旅客按照国家有关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规定获取保险金第七条向外国籍旅客、华侨和港澳台胞旅客给付的赔偿金,可以兑换成该外国或者地区的货币,其汇率按照赔偿金给付之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指定银行的挂牌汇率确定第八条旅客或者其继承人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自接到赔偿请求之日起30日内答复第九条旅客或者其继承人与铁路运输企业对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本规定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篇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司法解释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司法解释年月日最高法网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0316已于年月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2010141482二一年三月三日2010316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2010〕5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2010141482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铁路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人身损害,依照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二条铁路运输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为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第三条赔偿权利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由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赔偿权利人依照合同法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予以人身损害赔偿的,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第四条铁路运输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条铁路运输中发生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第六条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二)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受害人横向穿越未封闭的铁路线路时存在过错,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前条规定处理受害人不听从值守人员劝阻或者无视禁行警示信号、标志硬行通过铁路平交道口、人行过道,或者沿铁路线路纵向行走,或者在铁路线路上坐卧,造成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铁路运输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五十铁路运输造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及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四十第九条铁路机车车辆与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机动车驾驶人员以外的人人身损害的,由铁路运输企业与机动车一方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与机动车一方之间,按照各自的过错分担责任;双方均无过错的,按照公平原则分担责任对受害人实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应当承担份额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铁路机车车辆与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机动车驾驶人员人身损害的,按照本解释第四条至第七条的规定处理第十条在非铁路运输企业实行监护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口管理单位有过错的,铁路运输企业对赔偿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道口管理单位追偿第十一条对于铁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负有管理、维护等职责的单位,因未尽职责使该铁路桥梁、涵洞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行人、车辆穿越铁路线路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解释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该单位追偿第十二条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等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的大小;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的大小第十三条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车外第三人投掷石块等击打列车造成车内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十四条有权作出事故认定的组织依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作的事故认定书,经庭审质证,对于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和理由足以推翻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十五条在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上因运输造成人身损害,依法应当由肇事工具或者设备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本解释第十六条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第四篇害赔偿浅析铁路旅客人身损浅析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随着我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人口流动逐年上升,作为旅客运输主力军的铁路企业,所面临的旅客运输人身损害纠纷日益增多由于铁路旅客运输的特殊性,认真分析铁路旅客运输法律关系的性质、特点,对于正确处理此类争议有重要意义铁路旅客是指持有铁路有效的客票及其他乘车凭证(如铁路免票、优待票)乘车的人员,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人员及依照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随车押运货物的人员下面就如何处理好铁路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因人身遭受损害而发生的纠纷谈几个问题
一、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定性直接关系到保护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双方的合法权益,定性不准可能影响到每一方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一般应按照合同违约责任定性,特殊情况下可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处理、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符合违约责任由于现代合同法呈现出一种新的发展趋势,即合同义务来源的多元化,从而使合同1义务不仅仅来源于约定义务,还包括法定义务以及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使合同违约责任的范围更加宽泛从旅客人身损害之债的特点上看,符合违约责任的法律特征,其合同是前置的,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之间事前必须存在合同关系;其主体是特定的,签订合同的一方是铁路运输企业,另一方是旅客如果不是旅客,即使发生了人身损害,亦不属于合同违约责任其承运人安全运送旅客的义务是法定的,该项义务是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属于法定义务其损害发生的时间和地域空;间是固定的,人身损害只能发生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时间只能在车票的有效期间;内发生的地域空间只能自旅客经检票进站时起至到达行程终点出站时止其产生的债权是相对的,合同主体的特定性决定了合同权利义务的相对性旅客人身损害之;债是在承运人和旅客这种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只有旅客才能根据合同向承运人主张权利所以从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及实现方式上讲,所产生的债权是相对的、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一般不符合侵权责任从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上看首先,侵权关系中的致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事先无任何2法律关系,侵权行为发生后,在当事人之间才产生了侵权关系而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以运输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其次,侵权行为是违反侵权行为法所设定的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普遍性义务而旅客人身损害,违反的是合同法规定的特定承运人的特定合同义务所以旅客人身损害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上看,除损害结果外,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不同于侵权责任首先在因果关系上,铁路旅客人身损害与承运人的行为之间,一般没有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其次在过错要件上,违约责任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再次在违法行为上,违约责任违反的是法定的保证旅客安全的合同义务,而不是法定强行性义务所以旅客人身损害一般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特殊情况下具备责任竞合的条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责任竞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当事人一方必须实施了3违约行为该违约行为侵害了合同相对方的人身权利该违约行为违反了法定强行性义务;;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在具备上述条件时可以按责任竞合定性因违约造成侵权后果的,可以按责任竞合定性如因餐车或站台上供应食物不洁,造成了旅客食物中毒,就可以按责任竞合定性因为承运人既违反了向旅客提供洁净食品的默示合同义务,又违反了我国《食品卫生法》的强行性规定,也侵害了旅客的人身权利,符合责任竞合的条件因侵权造成违约后果的,也可以按责任竞合定性对此种情况我国合同法未作规定,笔者认为,根据该条规定精神也可以按责任竞合定性,但承运人的先前行为必须是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如火车司机因为重大疏忽冒进信号或扳道员扳错道岔使旅客列车进入异线发生撞车事故,致使旅客受到伤害等,就可以按责任竞合定性
二、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我国法律主要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即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二者相互排斥,不能并用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两种责任的竞合情形在铁路旅客运输实践中常常有个误区,认为只要旅客发生了伤亡,就产生了两种责任竞合的情形因此,要正确分清责任形式,应对旅客伤亡的不同情况加以分析
(一)旅客伤亡系由于承运人的责任所致如列车工作人员、列车调度人员等的工作过失导致的旅客伤亡,是铁路运输企业在履行其与旅客之间的运输合同中,由于自身的过错致旅客伤亡,铁路运输企业对它的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应当承担责任,属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情形受损害的旅客既可以选择违约之诉也可以选择侵权之诉来解决问题
(二)第三人责任造成的旅客伤亡较常见的如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行为这种情形不属于责任竞合,从因果关系上看,此种情形下的受害人的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行为所致,而非承运人的违约行为所致,第三人的行为也是造成承运人违约的原因因此,第三人负侵权责任,承运人负违约责任,二者并不竞合,受害人可以择一追究责任,也可以一并追究责任承运人在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然而由于第三人的行为致旅客的损害常包括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而承运人所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范围并不及于精神损害赔偿,故在此情形下,侵权责任仍具有第一性,侵权人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如果法院已经支持旅客以侵权责任要求第三人赔偿,旅客又向铁路运输企业提起违约之诉,笔者认为旅客的要求是正当的,因为第三人与铁路运输企业系承担不同的责任形式,二者并不竞合,不因其中一种涉诉而另一种自行消灭,故不存在一事二诉的问题,如果剥夺了旅客的诉权,则于保护旅客的正当权益极为不利,也违背了“立法的本意”
(三)第三者与铁路运输企业共同侵权造成旅客伤亡的典型的如旅客受到犯罪行为的不法侵害,列车工作人员不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旅客以此为由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途中,应当尽力求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这是法律要求承运人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对于不法犯罪行为,很难要求作为承运人的一般工作人员承担制止歹徒的义务,但”此时承运人仍负有尽可能的注意义务,如迅速报警等,如果承运人怠于履行此义务而导致旅客损害的扩大,应当就扩大的部分承担过错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承运人也对旅客所受的损害负有侵权责任,但由于第三人和承运人并无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因为偶然的重合,所以不能按照共同侵权而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可以按照过错的大小来承担2相应的责任第三人负主要责任,承运人负次要责任,承运人对扩大损失部分负责
三、铁路运输旅客人身损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赔偿范围铁路运输合同人身损害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赔偿存在着多种法律关系,有并存法律关系的,也有竞合法律关系的首先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是基本,其次存在着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法律关系,第三可能存在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发生竞合时就存在着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由于两种责任在法律上存在重大差异,所以,当事人提起合同之诉,还是提起侵权之诉,将极大地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使,最现实的是获得限额赔偿还是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赔偿金年月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了《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1例》规定,凡持票乘坐火车的旅客依照本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铁路旅客意1951424外伤害保险,其手续由铁路代办,不另发保险凭证旅客的保险费,包括于票价内,一律按基本票价百分之二收费旅客的保险金额,一律定为每人人民币元我国;对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实行强制保险,强制保险采取的是标准格式合同形式,旅客并;1500非单独专门投保,旅客只要购买车票就接受了保险合同的条款,自动产生保险法律关系旅客购买车票即投保了旅客意外伤害险,其所持车票就是保险的凭证,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就是保险合同的条款年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金额由元提高元这也是保险条款的一1992部分根据该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第150020000
一、承保的保险范围是旅客在保险有效期间内,由于遭受外来、剧烈及明显的意外事故(包括战争所致者在内),受伤害须治疗的医疗津贴,第
二、医疗津贴的最高限额是元,在最高限额内,按实际发生额给付第
三、旅客遭受意外事故受到伤害,以致残废或丧失身体机能的,除给付医疗津贴外,20000另根据伤残的程度给付保险金元的全额或一部分保险责任赔偿金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医疗津贴第二部分是死亡、伤残赔偿金,两者之和最大限额为万20000元,没有规定具体的计算方法保险责任赔偿金不包括误工减少的收入丧葬费死者;2生前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现行医疗费比较昂贵,旅客人身伤害;;全额保险金一般不足以支付产生的医疗费对于铁路运输企业没有责任的意外伤害,还是很容易确定给付保险赔偿金数额的,那就是最高给付万元,低于万元的按实际额给付但对于铁路运输企业有责任的伤害事故,需要由铁路运输企业向22旅客赔偿,在既发生了医疗费,又存在死亡、伤残的情况下,医疗费超过万元就存在着是从保险金中先给付医疗津贴,有剩余的情况下,再给付死亡、伤残赔偿金,还2是先给付死亡、伤残赔偿金,有剩余的情况下,再给付医疗津贴,两种计算方法最终直接影响到给付原告的总赔偿额例如,某某旅客从列车上坠落,经抢救治疗花去医疗费万元,并致残六级如果铁路运输企业没有责任,那很简单的就是赔偿保险金万元如果铁路运输企业有责任,这就存在着两种计算方法,第一种方法,从保3险赔偿金中给付致残保险赔偿金万元,最高保险金万元减去伤残保险赔偿金2;万元,给付医疗津贴就是万元,其余医疗费万元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第二种121计算方法,从保险赔偿金中给付医疗津贴万元,此时赔偿已达到保险赔偿金万12元限额,医疗费还有万元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这样就不能再赔偿旅客伤残保险22赔偿金了两种计算的方法不同,旅客得到的赔偿额是不同的,从旅客运输合同的法1律关系中,两个主体所处的地位看,铁路运输企业是强者,而旅客是弱者从经济实力看,铁路运输企业是强者,旅客也是弱者,笔者认为,应当以更有利于旅客为宜;、铁路运输合同人身损害的违约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对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损害的,除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外,铁路运输2企业对其违反合同安全义务造成旅客人身损害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按违约责任定性的,赔偿范围不能随意扩大,不能适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则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做出《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向受害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1994该规定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813害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元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该规定实行限额赔偿,但该规定没有具体赔偿的范围铁道40000部令第号《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只把旅客受伤医疗费,残疾、死亡金作为赔偿责任范围12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范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19941027九条的规定年月日以后发生的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范围适用国务院批准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根据该解释,从年月日以后,按照19949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向铁路旅客或其法定继承人赔偿199491的,赔偿的范围有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伤残后的生活补助费、造成死亡的,并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旅客受伤治疗后身体部分机能丧失,应当按照机能丧失程度给付部分赔偿金但各项赔偿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元,旅客死亡按最高限额给付因此,铁路运输合同人身损害的违约赔偿责任是40000元赔偿限额
40000、铁路运输人身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受害人为了获得较大的赔偿,以侵权损害赔偿起诉的,如果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3合,按侵权责任竞合定性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适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铁路运输人身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是向受害人全额承担赔偿责任在审判实际中,要按照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侵权构成要件,严格掌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的适用,不能随意扩大化
四、违约责任赔偿与保险金赔偿及侵权责任赔偿的关系旅客购买车票这一行为,实际形成两种合同法律关系即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合同法律关系,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人身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不能独立存在,而是以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它依附于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主合同,而人身保险合同是从合同,这两种法律关系系主合同与从合同关系因此,旅客或其法定继承人享有两个合同的民事权利,当旅客发生意外人身伤害时,旅客或其法定继承人根据人身保险合同享有得到保险赔偿的权利,即从权利,同时,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受到意外伤害负有责任的,旅客或其法定继承人不但有权获得人身保险赔偿金,还有权根据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向铁路承运人提出违约责任赔偿或提出侵权责任赔偿请求,即主权利,因此,旅客意外伤害存在着两种赔偿合同法律关系,同时也就享有两种民事权利,请求赔偿权利是双重的,这两种权利不是选择关系,而是同时享有,按各自的不同赔偿范围分别计算当损害责任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受损害人可以选择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请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民事赔偿责任或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审理后,根据事实确定案件的性质,然后应当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向受害人进行相应的赔偿违约责任赔偿与侵权责任赔偿的最大区别在于违约责任赔偿是元限额,而侵权责任赔偿是按实际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40000
五、违约责任赔偿、侵权责任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在铁路旅客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有些受害人提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同时,向铁路运输企业提出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受害人的诉讼请求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正确审理民事侵权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有关问2001226题作了解释该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从该条分析,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前提必须是遭受非法侵害,如果是以合同为内容的违约行为就不应当承担赔偿精神损害该解释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是以过错原则为归责,损害程度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笔者认为,就旅客人身损害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行为人必须是主观上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以非法手段侵害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损害程度必须达到严重后果铁路运输企业在履行铁路运输合同时,因违反法定安全义务,未能保障旅客的旅行安全,造成旅客人身损害,属于铁路运输企业违约责任,并非铁路运输企业故意以非法手段侵害旅客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侵权之债,而旅客人身损害违约责任赔偿属于合同之债因此,合同责任中一般不适用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提起合同之诉,受害人只能主张限额内的人身伤害的物质性赔偿,而无权要求精神损失的赔偿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合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的人身损害符合侵权构成要件,也符合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要件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适用的归责不同民事责任赔偿金适用法律不同,违约责任赔偿限额是元而侵权责任赔偿是按实际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除此之外,不论是按违约责任定性还是按侵权责任定性,根据《铁路旅40000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按实际发生额给付医疗津贴,并造成伤残、死亡的,按伤残等级给付伤残金或死亡赔偿金,医疗津贴和伤残、死亡赔偿保险金的两项之和的最大限额为万元2铁路旅客运输是一种特殊的运输行为,在运输过程中涉及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正确处理好这类纠纷,对于切实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铁路运输事业的正常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参考文献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版),法律出版社年版张新宝《侵权行为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22005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2005《铁路交通事故致害责任的性质》,中国普法网2004杨立新主编《类型侵权行为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2006第五篇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发展与协调公2004司诉讼理由是什么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发布部门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发布文号分类导航所属类别部委行业规章发布日期关键字【阅读全文】1994-08-30(年月日国务院批准年月日铁道部发布)第一条为了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的损害赔偿责任,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19948131994830《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运输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及其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前款所称铁路旅客运输中,是指自旅客经剪票进站至到达行程终点出站时止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旅客,是指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的人员以及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车的儿童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随车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第四条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元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40000800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给付赔偿金,不影响旅客按照国家有关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规定获取保险金第七条向外国籍旅客、华侨和港澳台胞旅客给付的赔偿金,可以兑换成该外国或者地区的货币,其汇率按照赔偿金给付之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指定银行的挂牌汇率确定第八条旅客或者其继承人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自接到赔偿请求之日起日内答复第九条旅客或者其继承人与铁路运输企业对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30起诉讼第十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199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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