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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前三包责任制【发布单位】【发布文号】82305昆政发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
[1995]74【失效日期】1995-09-07【所属类别】1995-09-07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昆明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办法(年月日昆政发号)“”第一条第一条为巩固、完善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制,保证我市199597〔1995〕74市容的整洁、优美,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凡驻我市盘龙区、五华区和官渡区、西山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区政府、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均应与所在地的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协议书,并按协议书的要求认真做好门前三包工作第三条第三条做好门前三包工作,是全市各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门前三包任务各单位及个体经营网点门前三包“”的责任地段,由所在地的办事处负责划定承担门前三包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所在地办事处的监督指导,并指定专人负责门前三包协议书的贯彻落实“”第四条第四条承担门前三包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负责搞好各自责任地段内的卫“”生、绿化和秩序具体要求如下“”
(一)包卫生负责清除地面上的痰迹、污物、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以及废土、垃圾、积水等,经常保持责任区内的地面整洁负责责任区内无乱贴、乱画现象
(二)包绿化负责保持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绿篱和草坪绿地的整洁完好
(三)包秩序坚持做到门前无未经审批的各种摊点、及乱堆乱放的物品,不随意停放车辆对在自己责任区内出现的赌博打架、斗殴等影响社会秩序的事件,应积极劝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第五条第五条承担门前三包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影响卫生,破坏绿化及市政设施等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和纠正对影响卫生者,可令其清扫干“”净;对破坏绿化及市政设施者,可令其恢复原状或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拒不听从门前三包责任单位的劝阻及管理的,由市城建监察部门、卫生管理部门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六条第六条承担门前三包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在保证门前三包任务完成的情况下,不对任何单位交纳有关门前三包内容的费用“”“”第七条第七条凡不承担门前三包任务的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资格的,取消其文“”明单位资格;未取得文明单位资格的,予以通报批评、令其改正或由昆明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文明单位协调指导管理部门对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凡不承担门前三包任务的个体工商户,处以二百至五百元罚款并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城建监察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第八条第八条对确实无力承担门前三包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经所在地办事处同意并交纳三包费用,由办事处负责请人承担交费者的门前三包任务三包费用的“”收费标准,由昆明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昆明市物价局共同制定“”“”“”第九条第九条门前三包任务完成情况,由昆明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进行检查对完成任务好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完成任务差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的,分别不同情况,由市城建监察部门对单位处予五十至五百元罚款,对个人处予五至五十元罚款,并限期改正;到期不改正的,可加倍处罚对企业的罚款,在税后留利中列支;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款,在包干经费中列支;对个人的罚款,禁止单位报销罚款统一上交财政,并按规定专项使用第十条第十条门前三包协议书、罚款通知书及有关执勤标志,由昆明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昆明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执行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区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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