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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前款所称的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处理的日常管理本市环保、工商、公安、农业、经济、食品卫生、质量技监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减量化和资源化)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本市鼓励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第六条(义务主体)食品加工单位、饮食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承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义务第七条(产生申报)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度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第八条(收集要求)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别单独收集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第九条(自行收运和处置)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应当符合市市容环卫局规定的条件,并在首次收运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备案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微生物处理设备处置厨余垃圾的,其微生物处理设备应当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自行收运、处置的情形外,餐厨垃圾应当由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收运、处置单位进行收运、处置第十条(收运单位)经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的生活垃圾收运单位为同一区域餐厨垃圾的收运单位,负责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运第十一条(收运要求)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收运餐厨垃圾时,其收运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应当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予以确认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将餐厨垃圾送交处置单位时,应当由处置单位对送交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予以确认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餐厨垃圾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状态第十二条(收运台账)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建立收运记录台帐,每季度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上季度收运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置单位等情况第十三条(处置单位)厨余垃圾处置单位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由市市容环卫局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应当在加工工艺上具备全过程封闭化处置的条件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招标确定的厨余垃圾处置单位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以下统称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的名称、处置种类、经营场所等事项第十四条(处置要求)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并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置餐厨垃圾的,应当按照《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取得环境安全许可证的微生物菌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第十五条(处置台帐)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建立处置记录台帐,每季度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上季度处置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等情况第十六条(申报信息汇总)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单位申报的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等情况汇总后,报送市市容环卫局第十七条(处理费用)除自行利用微生物处理设备处置厨余垃圾的情形外,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收运单位收运的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指定的机构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具体的缴费标准和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按照收运种类、数量,向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支付收运费用;按照招标处置的有关协议,向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支付处置费用第十八条(禁止行为)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二)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
(三)将厨余垃圾作为畜禽饲料;
(四)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
(五)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运;
(六)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第十九条(监督检查)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等行为,可以会同工商、环保、农业等相关管理部门联合查处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第二十条(投诉和举报)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15第二十一条(监管档案和奖惩措施)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餐厨垃圾产生量连续年低于同行业平均产生量的单位,由市市容环卫局公布其名单,并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的奖励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3本市对违反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规定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招标收运、处置协议;被解除协议的单位年内不得参加本市垃圾收运、处置的招标具体的记分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3定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对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容环卫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办理申报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未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保持1001000收集容器完好、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3002000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收运、处置台帐或者未申报收运、处置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补缴;逾1001000期不补缴的,可按每吨(不满吨的,以吨计)元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万元115003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
(一)项规定,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13
(二)项、第
(三)项、第
(四)项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将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或者提供给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非经营性活动中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容环卫部30003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1001000第二十三条(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处理)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复议和诉讼)当事人对有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和废止事项)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市人民政府令第号发布的《市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411122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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