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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一篇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四、话说国防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教学目标
6.
一、知识目标、认识到公民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的重要意义;通过学习让学生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
1、学习《兵役法》等基本的国防法规,使学生了解公民应履行的国防义务;、、通过学习兵役法使学生认识到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2观念,使学生能够积极主动地担负起服兵役,保卫祖国的责任义务3
二、能力目标通过指导学生利用教材中的图片资料、收集课外资料、观看影像资料等,说明中国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制定以及重要意义及其内容梗概
三、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通过学习中国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制定以及重要意义及其内容梗概认识到人民解放军的伟大责任,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学生国防观念,从而使学生建立起为中国的国防建设贡献力量的责任感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重点中国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制定以及重要意义及其内容梗概教学难点中国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重要意义教学过程导入新课组织学生阅读、页,讨论回答中国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制定以及重要意义及其内容梗概(安排学生先阅读全文,作读书标记;然后探索、交流、讨论、练习)1920讲授新课中国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制定以及重要意义及其内容梗概
一、兵役法概述、兵役是国家的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的形式、兵役法,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军队和其他武装组织或在军队外接受军事训练的法1律
2、兵役义务,就是公民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军队中服役或在军队之外承担有关军事方面的责任3
二、兵役法的形成与发展、第一部兵役法于年月日提交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颁布,共章条
11955730、第二部兵役法于年月日提交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958议颁布,共章条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21984531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对本法作了重要修改
126819981229、新兵役法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320111029法〉的决定》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三、兵役制度的特点50两个结合,是我国现行兵役制度最突出、最鲜明的特点()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1
四、兵役法对公民兵役义务的有关规定
2、我国宪法和兵役法关于公民兵役义务的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个1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55“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3“、公民服现役的期限”年满岁的男女公民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即为服现役,服现2役期限为两年
18、公民服现役的有关规定兵役法规定,年满~岁的男性公民凡符合条件的,除应征服现役以外,都应按规定进行预备役登记,分别服第一类预备役或第二类预31835备役、我国公民兵役义务关于年龄、性别、健康的规定兵役法规定每年月日以前年满岁的男性公民,应被征集服现役当4年未被征集的,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这一规
①123118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月日22以前未满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女性公民只根据需要服第一类预备役,不服
②1231第二类预备役有民兵组织的单位,女性公民只根据需要编入基干民兵,不编入18
③普通民兵
④按照兵役法规定,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几种形式
(一)踊跃参军,到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5
(二)参加民兵组织
(三)参加兵役登记,积极服预备役
(四)高校和中学生军事训练
(五)支持军队建设
(六)拥军优属
(七)保护军事设施和军事机密士官士官是在实行志愿兵役制的军队中,对志愿兵役制士兵的一种称谓是指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士官属于兵的范畴,又享受官的待遇;既是基层最重要的指挥员,又是一线关键的操作手;既“”是士兵中的头领,又是军官的得力助手这种特殊位置的中介性,使士官理所“”当然地成为官兵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士官分为三个层次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士官为一级一衔称下士服役期四年中级“”“”士官为一级二衔称中士和上士服役期分别为四年和五年高级士官为一级三衔称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和一级军士长服役期都为五年
五、新兵役法的修改和意义、让兵员征集更有质量一是扩大征集范围,删去了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的规定,增加了普1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周岁的规定二是调整兵役登记时间,将兵役登记时间从每年的月日前提前到月日前三是明确了在征集期24930630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四是完善了大学生士兵的优待政策、让军队对人才更具吸引力一是增加军人基本待遇的规定;二是拓宽现役军官的来源渠道,明确将接收普通高2等学校的毕业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作为军官的来源;三是完善了义务兵和士官的优待、让军人退役之路更宽广一是实行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安置政策二是完善了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规3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三是充实了促进退役军人就业的优惠政策、让《兵役法》的执行更有力一是对平时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将原规定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修4改为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二是对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对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照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处罚办法处理三是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履行法定责任的,在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基础上,增加了追究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的规定四是增加了对违反兵役法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的规定“本课小结通过本课的学习使学生认识到什么是兵役和兵役义务以及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服兵役,新兵役法有哪些修改之处以及意义何在,使学生认识到自己的义务积极主动地履行服兵役的义务
五、教学反思通过这一节课的学习,我们了解到中国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制定以及重要意义及其内容梗概增加了自豪感和自信心,为以后更好的服务于国防事业而努力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来源中国政府网时间(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31日中2011-11-011445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平时征集第三章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第四章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第五章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第六章民兵第七章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第八章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第九章战时兵员动员第十章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第五条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第六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七条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第八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第十条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第二章平时征集第十一条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第十二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第十四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第十五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第十六条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第十七条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第三章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第十八条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第十九条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第二十条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二十一条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宣布退出现役命令之日第二十二条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第二十三条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办理士兵预备役登记第二十四条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二十五条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预备役登记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第四章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第二十六条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高中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的学员;
(二)选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
(三)直接提升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表现优秀的士兵;
(四)改任现役军官的文职干部;
(五)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第二十七条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
(四)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五)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十八条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第二十九条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现役;未满最高年龄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军官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转入军官预备役第三十条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在到达安置地以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选拔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非军事部门的人员,由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并进行登记,服军官预备役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第五章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第三十一条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第三十二条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或者士官第三十三条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第三十四条学员因患慢性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队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第三十五条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军队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可以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培养国防生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待遇,应当参加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履行国防生培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毕业后应当履行培养协议到军队服现役,按照规定办理入伍手续,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但符合所在学校普通生培养要求的,经军队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生;被开除学籍或者作退学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第六章民兵第三十八条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民兵的任务是
(一)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三)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
(四)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第三十九条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脱离民兵组织;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第四十条民兵组织分为基干民兵组织和普通民兵组织基干民兵组织是民兵组织的骨干力量,主要由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经过军事训练和选定参加军事训练或者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未服过现役的人员组成基干民兵组织可以在一定区域内从若干单位抽选人员编组普通民兵组织,由符合服兵役条件未参加基干民兵组织的公民按照地域或者单位编组第七章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第四十一条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中进行,或者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未服过现役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和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在十八周岁至二十四周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日至四十日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确定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以及其他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第四十二条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预编到现役部队和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参加军事训练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第四十三条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训练第四十四条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伙食、交通等补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其他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误工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第四十五条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第四十六条普通高等学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由军事部门派出现役军官与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训练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第四十七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第四十八条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第九章战时兵员动员第四十九条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第五十条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
(一)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
(二)预备役人员、国防生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四)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国防生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第五十一条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三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可以决定延长公民服现役的期限第五十二条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第十章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第五十三条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士官实行军衔级别工资制,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国家建立军人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休假、疗养、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现役军人的福利待遇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规定的军人保险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第五十五条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第五十六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军官、士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以及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第五十七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其中,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减收正常票价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第五十八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五十九条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国家另行发给定期抚恤金第六十条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办理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退出现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第六十一条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办理士官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的,作退休安置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第六十二条士兵退出现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六十三条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作复员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符合退休条件的,退出现役后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军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第六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对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安排工作的退出现役军人,应当按照国家安置任务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接收安置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第六十五条民兵、预备役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致残的,学生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致残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第六十九条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一)收受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第十二章附则第七十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七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需要配备文职干部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文职干部第七十四条本法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文章来源免费咨询法律问题律师在线解http//www.xiexiebang.com/content-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1205.htm http//www.xiexiebang.com/tiwen.htm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3-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9年月日20111029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年月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根据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19845311984531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1229根据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2009827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三次修20111029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第五条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第六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七条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第八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第十条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文章来源免费咨询法律问题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http//www.xiexiebang.com/content-
1205.htm http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www.xiexiebang.com/tiwen.htm3-5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第二章平时征集第十一条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第十二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第十四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第十五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第十六条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第十七条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第三章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第十八条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第十九条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第二十条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文章来源免费咨询法律问题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http//www.xiexiebang.com/content-
1205.htm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xiexiebang.com/tiwen.htm岁3-5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二十一条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宣布退出现役命令之日第二十二条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第二十三条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办理士兵预备役登记第二十四条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二十五条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预备役登记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第四章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第二十六条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高中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的学员;
(二)选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
(三)直接提升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表现优秀的士兵;
(四)改任现役军官的文职干部;
(五)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第二十七条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
(四)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五)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文章来源免费咨询法律问题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http//www.xiexiebang.com/content-
1205.htm http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www.xiexiebang.com/tiwen.htm3-5第二十八条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第二十九条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现役;未满最高年龄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军官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转入军官预备役第三十条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在到达安置地以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选拔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非军事部门的人员,由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并进行登记,服军官预备役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第五章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第三十一条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第三十二条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或者士官第三十三条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第三十四条学员因患慢性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队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第三十五条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军队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可以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培养国防生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待遇,应当参加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履行国防生培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毕业后应当履行培养协议到军队服现役,按照规定办理入伍手续,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但符合所在学校普通生培养要求的,经军队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生;被开除学籍或者作退学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第六章民兵第三十八条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民兵的任务是文章来源免费咨询法律问题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http//www.xiexiebang.com/content-
1205.htm http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www.xiexiebang.com/tiwen.htm3-5
(一)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三)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
(四)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第三十九条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脱离民兵组织;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第四十条民兵组织分为基干民兵组织和普通民兵组织基干民兵组织是民兵组织的骨干力量,主要由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经过军事训练和选定参加军事训练或者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未服过现役的人员组成基干民兵组织可以在一定区域内从若干单位抽选人员编组普通民兵组织,由符合服兵役条件未参加基干民兵组织的公民按照地域或者单位编组第七章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第四十一条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中进行,或者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未服过现役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和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在十八周岁至二十四周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日至四十日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确定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以及其他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第四十二条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预编到现役部队和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参加军事训练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第四十三条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训练第四十四条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伙食、交通等补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其他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误工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第四十五条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第四十六条普通高等学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由军事部门派出现役军官与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训练机构共同组织实施文章来源免费咨询法律问题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http//www.xiexiebang.com/content-
1205.htm http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www.xiexiebang.com/tiwen.htm3-5第四十七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第四十八条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第九章战时兵员动员第四十九条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第五十条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
(一)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
(二)预备役人员、国防生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四)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国防生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第五十一条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三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可以决定延长公民服现役的期限第五十二条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第十章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第五十三条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士官实行军衔级别工资制,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国家建立军人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休假、疗养、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现役军人的福利待遇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规定的军人保险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第五十五条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文章来源免费咨询法律问题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http//www.xiexiebang.com/content-
1205.htm http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www.xiexiebang.com/tiwen.htm3-5第五十六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军官、士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以及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第五十七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其中,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减收正常票价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第五十八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五十九条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国家另行发给定期抚恤金第六十条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办理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退出现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第六十一条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文章来源免费咨询法律问题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http//www.xiexiebang.com/content-
1205.htm业律师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xiexiebang.com/tiwen.htm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办理3-5士官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的,作退休安置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第六十二条士兵退出现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六十三条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作复员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符合退休条件的,退出现役后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军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第六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对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安排工作的退出现役军人,应当按照国家安置任务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接收安置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第六十五条民兵、预备役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致残的,学生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致残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文章来源免费咨询法律问题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http//www.xiexiebang.com/content-
1205.htm http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www.xiexiebang.com/tiwen.htm3-5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第六十九条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一)收受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第十二章附则第七十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七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需要配备文职干部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文职干部第七十四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欢迎到云法律网在线律师免费法律咨询法律在线咨询律师在线咨询在线律师咨询1984101离婚协议书范文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云法律第四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年月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根据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19845311984531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1229根据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2009827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20111029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第五条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第六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七条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第八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第十条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第二章平时征集第十一条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第十二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第十四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第十五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第十六条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第十七条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第三章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第十八条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第十九条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第二十条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二十一条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宣布退出现役命令之日第二十二条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臵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第二十三条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办理士兵预备役登记第二十四条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二十五条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预备役登记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第四章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第二十六条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高中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的学员;
(二)选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
(三)直接提升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表现优秀的士兵;
(四)改任现役军官的文职干部;
(五)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第二十七条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
(四)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五)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十八条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第二十九条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现役;未满最高年龄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军官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转入军官预备役第三十条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在到达安臵地以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选拔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非军事部门的人员,由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并进行登记,服军官预备役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第五章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第三十一条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第三十二条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或者士官第三十三条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臵第三十四条学员因患慢性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队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臵第三十五条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军队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可以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培养国防生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待遇,应当参加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履行国防生培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毕业后应当履行培养协议到军队服现役,按照规定办理入伍手续,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但符合所在学校普通生培养要求的,经军队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生;被开除学籍或者作退学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第六章民兵第三十八条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民兵的任务是
(一)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三)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
(四)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第三十九条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脱离民兵组织;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第四十条民兵组织分为基干民兵组织和普通民兵组织基干民兵组织是民兵组织的骨干力量,主要由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经过军事训练和选定参加军事训练或者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未服过现役的人员组成基干民兵组织可以在一定区域内从若干单位抽选人员编组普通民兵组织,由符合服兵役条件未参加基干民兵组织的公民按照地域或者单位编组第七章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第四十一条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中进行,或者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未服过现役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和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在十八周岁至二十四周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日至四十日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确定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以及其他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第四十二条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预编到现役部队和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参加军事训练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第四十三条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训练第四十四条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伙食、交通等补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其他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误工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第四十五条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第四十六条普通高等学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由军事部门派出现役军官与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训练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第四十七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第四十八条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第九章战时兵员动员第四十九条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第五十条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
(一)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
(二)预备役人员、国防生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四)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国防生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第五十一条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三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可以决定延长公民服现役的期限第五十二条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臵第十章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臵第五十三条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士官实行军衔级别工资制,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国家建立军人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休假、疗养、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现役军人的福利待遇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规定的军人保险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臵制度第五十五条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第五十六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军官、士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以及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第五十七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臵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臵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臵;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其中,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减收正常票价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第五十八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五十九条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国家另行发给定期抚恤金第六十条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臵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义务兵退出现役,安臵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臵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办理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退出现役士兵安臵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第六十一条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臵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臵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办理士官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的,作退休安臵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臵第六十二条士兵退出现役安臵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六十三条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臵作转业安臵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臵;作复员安臵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安臵地人民政府接收安臵,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符合退休条件的,退出现役后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臵军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臵第六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臵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对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安排工作的退出现役军人,应当按照国家安臵任务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臵退出现役军人接收安臵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第六十五条民兵、预备役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致残的,学生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致残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臵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第六十九条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一)收受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第十二章附则第七十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七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需要配备文职干部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文职干部第七十四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五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1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第五条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第六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七条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第八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第十条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第二章平时征集第十一条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第十二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第十四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第十五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第十六条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第十七条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第三章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第十八条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第十九条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第二十条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二十一条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宣布退出现役命令之日第二十二条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第二十三条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办理士兵预备役登记第二十四条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二十五条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预备役登记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第四章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第二十六条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高中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的学员;
(二)选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
(三)直接提升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表现优秀的士兵;
(四)改任现役军官的文职干部;
(五)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第二十七条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
(四)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五)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十八条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第二十九条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现役;未满最高年龄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军官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转入军官预备役第三十条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在到达安置地以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选拔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非军事部门的人员,由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并进行登记,服军官预备役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第五章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第三十一条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第三十二条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或者士官第三十三条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第三十四条学员因患慢性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队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第三十五条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军队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可以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培养国防生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待遇,应当参加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履行国防生培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毕业后应当履行培养协议到军队服现役,按照规定办理入伍手续,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但符合所在学校普通生培养要求的,经军队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生;被开除学籍或者作退学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第六章民兵第三十八条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民兵的任务是
(一)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三)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
(四)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第三十九条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脱离民兵组织;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第四十条民兵组织分为基干民兵组织和普通民兵组织基干民兵组织是民兵组织的骨干力量,主要由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经过军事训练和选定参加军事训练或者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未服过现役的人员组成基干民兵组织可以在一定区域内从若干单位抽选人员编组普通民兵组织,由符合服兵役条件未参加基干民兵组织的公民按照地域或者单位编组第七章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第四十一条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中进行,或者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未服过现役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和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在十八周岁至二十四周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日至四十日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确定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以及其他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第四十二条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预编到现役部队和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参加军事训练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第四十三条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训练第四十四条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伙食、交通等补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其他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误工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第四十五条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第四十六条普通高等学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由军事部门派出现役军官与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训练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第四十七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第四十八条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第九章战时兵员动员第四十九条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第五十条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
(一)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
(二)预备役人员、国防生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四)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国防生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第五十一条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三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可以决定延长公民服现役的期限第五十二条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第十章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第五十三条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士官实行军衔级别工资制,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国家建立军人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休假、疗养、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现役军人的福利待遇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规定的军人保险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第五十五条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第五十六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军官、士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以及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第五十七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其中,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减收正常票价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第五十八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五十九条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国家另行发给定期抚恤金第六十条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办理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退出现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第六十一条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办理士官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的,作退休安置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第六十二条士兵退出现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六十三条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作复员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符合退休条件的,退出现役后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军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第六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对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安排工作的退出现役军人,应当按照国家安置任务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接收安置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第六十五条民兵、预备役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致残的,学生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致残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第六十九条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一)收受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第十二章附则第七十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七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需要配备文职干部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文职干部第七十四条本法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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