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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摘要从社会争论、国际合作社联盟以及公共积累分割应分层考虑、区别对待等角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进行了分析提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更加符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际要求关键词合作社;公共积累;盈余分配;农村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f
321.4文章编号()a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营一段时间后,有必要从盈余中提取一定积累基金(公积金、公1004—8421201202—252—02益金等),形成合作社的公共积累对于公共积累的提取,理论上几乎没有争议,但对这部分公共积累是否可以分割,一直以来在理论上争论不休关于合作社公共积累是否应分割的争论根据著名合作社专家彼得姚的观点,合作社公共积累之所以不可分割,主要原因在1于首先,如果允许现在的合作社社员分割前辈创造的合作社积累,他们就有动机要·求对合作社进行清算;如果合作社公共积累是可以分割的,那么在开放的社员资格之原则下,人们就会为行使特定的投票权而加入合作社,即为获得合作社积累而要“”求对合作社进行清算,但这些积累并非由他们所创造其次,如果合作社公共积累是可以分割的,就可能存在这样一种风险即从生产者合作社退休的社员如果会因此而得到一笔合作社积累的财产,他们将会故意投票使合作社进入清算再者,从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看,法律可以要求特定形式的收入记入合作社积累,而对这些收入,社员不应要求分割如合作社与非社员交易而获得的盈余、合作社拥有或经营特定项目而创造的盈余,对于这些盈余,合作社社员并未基于投资或劳动而做出主要贡献除此之外,在不负有限责任的合作社中,留有一大笔积累资金还有特别的价值用于清偿合作社的对外债务而不必用社员自己的财产进行偿还正因如此,这样的合作社常常被要求将盈余的大部分留做合作社积累当然,也有学者反对合作社留有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如瑞典学者尼尔森指出,公共积累不可分割原则,使得合作社的公共积累越多,不可分割的集体资产比重越大,脱离社员控制和监督的财产就越多,合作社与社员的距离也越大,社员不再关心合作社的发展事实上,随着外部竞争压力的增强以及合作社横向合并和纵向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有些国家放宽了关于公共积累不可分割的限制,如丹麦的有些合作社,开始把未分配利润划人社员的个人账户,社员可以在年以后,或在退休时提取国际合作社联盟对于公共积累能否分割的规定7由于合作社公共积累能否分割存在争论,而国际合作社联盟一直以来基本上把重点2放在大家都能接受的合作社共同特性上,而回避了可能发生潜在冲突的领域所以直到在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曼彻斯特大会上才在《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声明》中提出公共积累不可分割,并在《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声明》的详细说明中进一步指出为1995了促进合作社的发展,社员可以从合作社盈余中提取积累基金,通常提取的这部分“盈余,全部或绝大部分归集体所有,代表着社员扶持他们合作社的集体成果很多地方规定,即使合作社解散了,这部分集体资金也不能在社员中瓜分,而是把它捐给公益事业或是其他与合作社有关的方面‘’而公共积累不可分割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年国际合作社联盟代表大会上方才获得通过在提交给年月代表大会批准的文本中,其第条基本原则写明1997合作社的资本至少有一部分是共同财产及合作社的积累至少有一部分是不可分割199793的社员的经济参与社员对合作社的资本做出公平的贡献并加以民主的控制,资本至少有一部分通常是作为合作社的共同财产,社员对其为具备社员资格所认缴的资本通常最多只能得到有限的回报社员按照下列部分或全部的目的来分配剩余发展其合作社,如设立公积金,其中至少有一部分是不可分割的;按社员与合作社之间交易额的比例返还给社员;支持社员同意的其他活动公共积累分配的分层思考”笔者认为,合作社为进一步发展及社员福利之考虑,需要从盈余中提取一定的公共3积累(应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及教育储备金等)关于该部分公共积累是否可以分割的问题,应从个层面加以考虑第一个层面是在合作社存续期间,社员退社时是否有权要求分割;第二个层面是合作社终止时其公共积累是否可以在社员中分割2对于合作社存续期间社员退社时公共积累应否分割,也需要区别对待社员退社分为自愿退社和法定退社自愿退社是合作社自愿与开放的社员制原则的应有之
3.1义,体现了社员的自由选择权法定退社是指社员基于法定事由而丧失社员身份从“”主要国家与地区的合作社立法来看,法定退社事由通常包括社员除名和死亡,如意大利《民法典》第条和第条规定,合作社社员退社的法定事由是社员除名与死亡芬兰《合作社法》第、条规定,合作社社员退社的法定事由也是社员25332534除名与死亡我国台湾地区合作社法规定的法定退社事由除了社员死亡和除名2124外,还将剥夺公权、破产与吸用鸦片或其代用品列为社员资格丧失的法定原因“”对于自愿退社,仅退还其出资额即可,而不必退还公共积累主要原因()社员如在合作社存续期间中随时退社,既给合作社的事务处理带来麻烦,业务的执行也会发生障碍而且,由于股金的减少,合作社对外担保能力下降,这种担保能1力的下降将会影响到合作社的信用,也将影响合作社债权人的利益合作社公共积累尤其是公积金的存在能够将该种影响降至最低如果社员退社时连公共积累也一并退还,将会使合作社资本处在极为不稳定状态,合作社的担保能力也将受到极大影响()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践中,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大户、能人的推动下成立的,这些大户、能人往往成为合作社的重要成员,他们的进退对合作社的2“”“”正常经营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他们的退社可能使合作社的经营陷于停滞甚至濒临“”“”解散所以尽管他们有权退社,但还是尽量防止其退社实际上,需要防止的恰恰是这些大户、能人社员根据有学者的研究,普通社员(通常是小额出资者)通常并不主动退社在我国农产品供大于求的市场格局下,合作社对于他们的首要作用不“”“”是资本报酬或惠顾返还,而是市场进入和价格改进,换言之,退出合作社就意味着失去了市场进入的通道和价格改进的机会为了限制能人、大户退社给合作社带来不利影响,在为其退社设置程序限制的同时,还需要从实际利益上加以控制,即退社“”“”只能拿回其出资部分,而不能分得合作社提取的公共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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