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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制度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利资助包括国内专利的专利申请资助、专利年费资助、专利奖励资助及外国专利的专利申请资助专利资助以无偿资助和择优支持为原则第三条设立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从科技经费中统筹安排,列入市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管理该项资金支出应控制在当年预算额度内专利资助专项资金可以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情况予以调整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督第四条提出专利申请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含在本市进行投资,并在本市申请专利的非本市居民);
(二)自本办法施行后获得授权的专利;
(三)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申请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6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低于本办法最高资助的,差额部分可申请本办法的资助第五条申请专利年费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含在本市对专利项目进行投资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二)专利为有效的发明专利;
(三)该专利已在本市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开始实施并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第六条专利申请资助实行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
(一)发明专利资助额为每件元;
(二)实用新型专利资助额为每件元;2000
(三)外观设计专利资助额为每件元;1500
(四)外国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元,对向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申请同一件1300专利的,资助最多不超过两次4000专利年费资助范围仅限于发明专利授权后前年的专利年费专利奖励资助的对象是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评选的全国性专利奖和省级专利奖5项的专利项目根据其所获得的奖励额度,市政府给予的配套再奖励另设立市级专利奖项,奖金另定11第七条申请专利资助应当向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三亚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中国专利)、受理通知书(外国专利)、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摘要》;
(三)缴纳专利费用的原始票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其它代办处出具的票据);
(四)属于职务发明的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属于非职务发明的须提交资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利权人属二人以上的,须提交其他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六)委托他人代办资助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第八条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应当自受理专利资助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对专利资助项目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15第九条受资助的单位应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使其在专利申请、实施、管理和保护中发挥积极作用第十条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和核实,全部追回已资助的费用,并对其以后的专利资助申请不予受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十一条经审核批准的专利资助项目,每年在三亚市政府网站上对外集中公告,接受监督第十二条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由三亚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第二篇宁波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200971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升我市创新能力,进一步落实自主创新扶持政策,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着力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专利授权资助第一条本市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国外、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以获得专利授权资助第二条专利授权资助申领的对象为专利权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且有常住户籍的居民或固定住所的外来务工人员,及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第三条资助额度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万元
(二)在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
1.
20.2每件资助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每件资助万元;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每件资助62万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同一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按一2件计1
(三)资助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各承担,市级资助资金每半年度发放一次,按照专利权人地址由所属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发放50%第四条专利权人申领专利授权资助的,应当在所在地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团体登记证);
(二)专利证书;
(三)宁波市涉外专利资助申请表国外专利授权资助由所属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知识产权局办理第二章宁波市专利示范企业资助第五条宁波市专利示范企业资助是指被确定为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后享有的资助上传者知盟网第六条市专利示范企业可获得资助万元;列入省级示范企业的,补足万元;列http//入国家级试点企业的,补足万元;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补足万2040元用于企业开展专利管理体系建设及专利保护等工作资助资金由市与县(市)区5060各承担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科技型企业,符合市专利示范企业条件,可获市专利示范企业称50%号,且可参加省级示范企业的申报,但不再享受本条省、市示范企业所列的资助第七条市专利示范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
(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专利管理机构、专利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奖酬制度、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落实;
(三)企业在近三年中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四)近三年内拥有各类有效专利件以上或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件以上,含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以上,且企业总销售额年增长以上122第八条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应当提供以下资料50%20%
(一)宁波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专利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建设、专利信息利用、知识产权奖酬规定、知识产权培训、近三年用于知识产权的费用以及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和收益等情况;
(三)近三年有效专利汇总表;
(四)有关制度复印件(合订本)第九条市专利示范企业每年申报一次,由宁波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经服务中心审查合格,按属地由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盖章后,递交一式二份纸质申报材料第十条认定工作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中介评估(评审)机构组织评审评审组由研究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高校、企业等单位的科技专家、知识产权专家、经济和科技管理专家等组成,并根据社会发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时更新第十一条对通过评审的企业,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业务处进行审核,提出建议名单后提交局务会议讨论第十二条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局务会议讨论的专利示范企业名单,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根据局长办公会议意见,编制项目文件,并予以公告第十三条市专利示范企业每二年复核一次,凡示范期内专利申请增量在件以下、含专利技术产品的销售额年均增长率在以下的专利示范企业,视为未通过复10核,给予一年整改期,到期仍未通过的,取消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15%第三章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第十四条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是指企业法人单位从事专利技术产业化活动,根据产业化规模,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第十五条企业申报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的专利技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本市优先发展产业政策,且于申报年度前年内获得中国、美国、日本等国家中的一国或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项目3
(二)于申报年度前年内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项目3第十六条承担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财务独立核算、产权清晰;
(二)拥有自主专利权,在研发、生产、经营活动中能运用专利和专利制度增强自身市场竞争力;
(三)近三年内未侵犯他人专利权;
(四)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高技术领域服务业,技术开发费占销售收入的以上;
(五)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3%
(六)有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能落实有关专利方面的奖酬规定和要求;
(七)含发明专利、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专利技术的产品,上年度销售额达到万元以上(含万元)专利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以上,且企业总销售年增500长率在以上的50040%第十七条申报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的企业,应当填写《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20%项目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所含专利的说明书扉页(复印件);
(二)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台帐,该台帐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销售时间、金额、凭证号等内容;
(三)企业专利技术工作总结;
(四)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批文(复印件)第十八条资助申请由宁波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经服务中心审查合格,由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盖章后,递交一式二份纸质申报材料第十九条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设专家评审组,根据申报材料和实地考查情况,由专家评审组进行审核考察专利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以上,且企业总销售年增长率在以上的,资助万元申报的专利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以上,40%且企业总销售年增长率在以上的,资助万元20%2060%资助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各承担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科技型企业,不再享受本25%40条第一款所列的资助50%第二十条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已列入其他类科技技术并得到科技经费支持的,不再重复立项支持每家申报企业当年限报一项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第二十一条资助资金不支持有专利纠纷的项目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上述所要求提供的利税、技术开发费数据以市统计局提供为依据第二十三条宁波市涉外专利补助申请表、宁波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和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申请表可至宁波市科技网()下载第二十四条凡弄虚作假,套取政策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http//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宁波市专利申请与产业化示范资助办法》(甬财政教)、《宁波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认定办法》(甬科知号)和《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暂行办法》(甬科知号)同时废
[2003]410
[2006]113止
[2006]116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三篇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时间年月日作者无来源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20080625daibanchu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的精神,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北京市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设立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以下简称资助金)为提高资助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助金,主要用于对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市确有困难的单位和户籍在本市或具有本市居住证的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及单位向外国申请发明专利给予资助第三条资助金实行重点支持、择优资助、专款专用的原则,重点资助发明专利申请“”第四条资助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由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第二章资助金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第五条市财政局是资助金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资助金的使用原则;
(二)审核、批复年度资助金预算和决算;
(三)检查、监督资助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四)对重大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考评第六条市知识产权局是资助金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资助金的支持方向;
(二)编制年度资助金的预算和决算;
(三)组织对资助金申报的审核、评估;
(四)检查、监督资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对资助金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第三章资助金资助范围和标准第七条资助金资助范围
(一)向国内申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附加费;
(二)资助金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资助的其他专利费用;
(三)通过途径或其他途径向外国申请发明专利的部分申请费用
(四)凡已在政府项目资金中列支专利申请等专利事务经费的,不得重复申报本专利pct申请资助金第八条以下项目申请专利可优先获得资助
(一)列入本市重点发展计划以及重点发展领域的项目;
(二)高新技术、技术改造项目;
(三)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示范单位的项目;
(四)发明专利第九条国内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一)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每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申请费元人民币,实质审查费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的,按实际支出资助发950明专利申请的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按实际支出金额资助2500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500
(二)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每项发明专利最高资助标准为元人民币其中申请费元人民币,实质审查费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50009502500支出资助;其余部分用于对年费、登记费、维持费、印花税等费用的资助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书附加费)按实际支出资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500
(三)其他单位和个人每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申请费元人民币,实质审查费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发明专利950申请的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按实际支出金额的半数资助1200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元人民币实际支出不足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150
(四)单位申请人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件以上(含件)的,从第件申请起,对当年申请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元人民币;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100100101每项再资助元人民币1000受理单位对申请资助专利的申请条件有异议的,可暂缓资助,直到该专利初审合格1500后再予以资助第十条向外国申请专利
(一)单位申请人通过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可以分阶段资助,国际阶段资助万元人民币/项,国家阶段资助万元人民币/国/项pct1
(二)单位申请人通过其他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资助万元人民币/国/项1一项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提出时,最多资助向五个国家申请的部分费用每个单位2每年最多获得国外专利申请资助万元人民币单位申请人年度内(月日至月日)向外国申请专利项以上(含50项),对其年度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万元人民币1112311010第四章资助金的申报、受理和时限1第十一条申请国内专利资助金的单位和个人须报验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国内专利申请资助金申请表》;
(二)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机关团体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个人提交本人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如由他人代办,同时提交代办人身份证;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开具的收费收据,分案申请、优先权申请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开具的收费收据;
(四)发明专利提交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摘要》;
(五)办理发明实质审查费的资助,同时提交《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
(六)办理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同时提交授权通知书及年费、维持费等相应收费收据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第十二条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单位申请专利资助时须报验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国外专利申请资助金申请表》;
(二)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机关团体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
(三)专利说明书摘要(中文);
(四)国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五)向外国申请专利的申请文件通过途径申请外国专利的应提交《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关于缴纳规定费用的通知书》、《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收到据称为国际申请的文件的通pct知书》等四项文件,进入国家阶段的还要提交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通过其他途径申请外国专利的应提交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
(六)各项费用的凭据,包括或其他官方寄送的发票和明细账单,以及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和明细账单;pct
(七)办理授权费的资助,同时提交相关专利证书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其中发票和明细账单复印件须加盖代理机构公章或财务章第十三条申请人将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统一受理第十四条专利申请的资助时限如下
(一)国内专利申请为自申请之日起至次年月底,申请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资助的,自申请人收到《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之日起至次年月底;22
(二)国内专利授权为自授权之日起至次年月底;
(三)向外国申请专利为自申请之日起至次年月底;2
(四)国外专利授权为自授权之日起至次年月底12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资助金的项目,在其技术方案被国家知识12产权局公开之前,负有保密责任第五章资助金的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市知识产权局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对受理的专利资助项目进行审查,并及时通知被批准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办理相关手续被批准资助单位的资助金,以转账方式拨付;被批准资助的个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办理领款手续被批准资助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单位办理专利资助时,需提交单位收款发票第十七条市知识产权局于每年月将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市财政局第十八条用于项目的管理、审查、专家评估、检查、验收等工作的项目管理费用可在1资助金中安排第十九条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日后施行《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奖励办法》同时废止30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表格下载北京市国外专利申请资助金申请表北京市国内专利申请资助金申请表第四篇长沙市专利实施资助管理暂行办法长沙市专利实施资助管理暂行办法.doc.doc第一条为培育和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促进我市技术创新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搞好专利项目的实施和资助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利实施项目的资助范围为在本市辖区内具备实施条件的专利项目具体条件
(一)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发明专利项目
(二)创造性强、具有市场竞争力、有利于我市经济发展的实用新型专利项目
(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或可促进专利转化的项目第三条专利资助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专利权所有者或合法实施者;
(三)具有实施项目的技术人员、场地、设备和一定的自筹资金第四条申报专利实施项目资助须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长沙市专利实施项目资助申报表
(二)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包括专利文献资料)及有效证明材料
(三)实施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第五条专利实施项目资助的申报时间和程序
(一)申报工作于每年的月日截止
(二)专利实施项目可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也可由市直有关部门、行业协会、430区、县(市)知识产权局推荐第六条收到申报材料后,由市知识产权局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的内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项目是否符合资助范围和条件;
1.项目承担单位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2.项目初步审查合格后,由项目管理部门汇总报局务会研究
3.局务会研究项目考察方案并报市政府第七条项目考察的内容
4.项目立项的可行性及前景性情况;承担单位的生产经营能力、市场开拓能力、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情况;
1.承担单位法人代表信用情况
2.对项目和单位考察后,由项目考察组提出意见报局长会议
3.研究第八条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论证专家评估论证的内容项目技术在国内外所处地位和水平;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市场营销、市场潜力分析;
1.项目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分析;
2.通过有关部门组织评估论证的项目可不再评估论证
3.第九条经考察评估论证后的项目,由局长办公会提出项目资助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4.第十条为保证申报项目评估论证的公正性,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第十一条专利资助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市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经济、技术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第十二条市知识产权局对全市资助项目进行管理、服务和项目验收主要内容是
(一)合同计划执行情况;
(二)项目实施的技术、经济、质量情况;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情况;
(四)项目实施的主要问题;第十三条建立项目资助资金绩效考核制度,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对资助资金进行绩效考核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五篇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文号】京财文号【颁布单位】
[2006]310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颁布日期】【生效日期】2007-01-11【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2007-02-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的精神,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北京市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设立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以下简称资助金)为提高资助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助金,主要用于对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市确有困难的单位和户籍在本市或具有本市居住证的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及单位向外国申请发明专利给予资助第三条资助金实行重点支持、择优资助、专款专用的原则,重点资助发明专利申请“”第四条资助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由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第二章资助金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第五条市财政局是资助金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资助金的使用原则;
(二)审核、批复年度资助金预算和决算;
(三)检查、监督资助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四)对重大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考评第六条市知识产权局是资助金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资助金的支持方向;
(二)编制年度资助金的预算和决算;
(三)组织对资助金申报的审核、评估;
(四)检查、监督资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对资助金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第三章资助金资助范围和标准第七条资助金资助范围
(一)向国内申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附加费;
(二)资助金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资助的其他专利费用;
(三)通过途径或其他途径向外国申请发明专利的部分申请费用
(四)凡已在政府项目资金中列支专利申请等专利事务经费的,不得重复申报本专利pct申请资助金第八条以下项目申请专利可优先获得资助
(一)列入本市重点发展计划以及重点发展领域的项目;
(二)高新技术、技术改造项目;
(三)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示范单位的项目;
(四)发明专利第九条国内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一)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每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申请费元人民币,实质审查费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的,按实际支出资助发950明专利申请的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按实际支出金额资助2500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500
(二)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每项发明专利最高资助标准为元人民币其中申请费元人民币,实质审查费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5000支出资助;其余部分用于对年费、登记费、维持费、印花税等费用的资助附加费(说9502500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书附加费)按实际支出资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500
(三)其他单位和个人每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申请费元人民币,实质审查费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发明专利950申请的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按实际支出金额的半数资助1200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元人民币实际支出不足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150
(四)单位申请人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件以上(含件)的,从第件申请起,对当年申请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元人民币;对100100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元人民币10110001500受理单位对申请资助专利的申请条件有异议的,可暂缓资助,直到该专利初审合格后再予以资助第十条向外国申请专利
(一)单位申请人通过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可以分阶段资助,国际阶段资助万元人民币项,国家阶段资助万元人民币国项pct1
(二)单位申请人通过其他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资助万元人民币国项/1//一项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提出时,最多资助向五个国家申请的部分费用每个单位2//每年最多获得国外专利申请资助万元人民币单位申请人年度内(月日至月日)向外国申请专利项以上(含50项),对其年度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万元人民币1112311010第四章资助金的申报、受理和时限1第十一条申请国内专利资助金的单位和个人须报验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国内专利申请资助金申请表》;
(二)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机关团体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个人提交本人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如由他人代办,同时提交代办人身份证;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开具的收费收据,分案申请、优先权申请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开具的收费收据;
(四)发明专利提交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摘要》;
(五)办理发明实质审查费的资助,同时提交《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
(六)办理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同时提交授权通知书及年费、维持费等相应收费收据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第十二条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单位申请专利资助时须报验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国外专利申请资助金申请表》;
(二)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机关团体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
(三)专利说明书摘要(中文);
(四)国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五)向外国申请专利的申请文件通过途径申请外国专利的应提交《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关于缴纳规定费用的通知书》、《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收到据称为国际申请的文件的通pct知书》等四项文件,进入国家阶段的还要提交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通过其他途径申请外国专利的应提交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
(六)各项费用的凭据,包括或其他官方寄送的发票和明细账单,以及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和明细账单;pct
(七)办理授权费的资助,同时提交相关专利证书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其中发票和明细账单复印件须加盖代理机构公章或财务章第十三条申请人将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统一受理第十四条专利申请的资助时限如下
(一)国内专利申请为自申请之日起至次年月底,申请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资助的,自申请人收到《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之日起至次年月底;2
(二)国内专利授权为自授权之日起至次年月底;2
(三)向外国申请专利为自申请之日起至次年月底;2
(四)国外专利授权为自授权之日起至次年月底12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资助金的项目,在其技术方案被国家知识12产权局公开之前,负有保密责任第五章资助金的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市知识产权局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对受理的专利资助项目进行审查,并及时通知被批准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办理相关手续被批准资助单位的资助金,以转账方式拨付;被批准资助的个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办理领款手续被批准资助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单位办理专利资助时,需提交单位收款发票第十七条市知识产权局于每年月将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市财政局第十八条用于项目的管理、审查、专家评估、检查、验收等工作的项目管理费用可在1资助金中安排第十九条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日后施行《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奖励办法》同时废止30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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