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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年第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年月日经第次部务会20045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部长张春贤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200462215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41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和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监理企业资质,是指监理企业的人员组成、专业配置、测试仪器的配备、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能力第四条监理企业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第五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交通部委托具体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1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获得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监理业务
(一)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
一、
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二)获得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
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三)获得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四)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大桥项目的监理业务;
(五)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隧道项目的监理业务;
(六)获得公路工程专业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工程通讯、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七)获得水运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大、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八)获得水运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九)获得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十)获得水运工程专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水运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分级标准见本规定附件三第三章申请与许可2第八条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应当具备本规定附件
一、二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第九条交通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和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第十条申请人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
(三)验资报告;
(四)企业章程和制度;
(五)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主要成员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或者其他工作经历的业绩证明;
(七)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装备证明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属于交通部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在向交通部递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副本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部交通部自收到申请人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所属企业申请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其申请材料副本的递交不适用本规定第十一条第3
一、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递交申请材料副本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部第十三条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递交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但应当将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第十五条许可机关聘请的评审专家应当从交通部建立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专家库中选定选择专家应当符合回避的要求;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当履行公正评审、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第十六条许可机关在许可过程中需要核查申请人有关条件的,可以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申请人应当配合第十七条许可机关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十八条《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四年第十九条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破产或者倒闭的监理企业,应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监理企业应当依法、依合同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理第二十一条监理企业和各有关机构必须如实填写《项目监理评定书》《项目监理评定书》的格式由交通部规定第二十二条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每两年检验一次定期检验的内容是检查监理企业现状与资质等级条件的符合程度以及监理企业在检4验期内的业绩情况第二十三条申请定期检验的企业应当在其资质证书使用期满两年前三十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检验表》;
(二)本检验期内的《项目监理评定书》第二十四条监理企业的定期检验工作由作出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负责检验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二十日内作出定期检验结论第二十五条对定期检验合格的监理企业,由质量监督机构在其《监理资质证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对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监理企业,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其在六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由质量监督机构提请原许可机关对其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对其的资质许可第二十六条监理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申请资质定期检验的,其资质证书失效第二十七条监理企业遗失《监理资质证书》,应当在公开媒体和质量监督机构指定的网站上声明作废,并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补证手续第二十八条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二个月内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证书变更手续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资质等级条件予以审查办理第二十九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理企业以及监理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配合第三十条交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有权对利害关系人的举报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应当配合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一条监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由交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第5三十二条监理企业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监理企业的《监理资质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交通部年月日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交基发2004101号)同时废止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199571附件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条件附件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基本试〔1995〕448验检测能力或仪器设备配备标准附件三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分级标准附件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一、公路工程
(一)甲级监理资质条件、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人具有公路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年以上从事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工作经历,年以上监12理或者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企业拥有中级职称以上各类105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人,工6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数不少于人,高、中级经济师或者高、中级会计师不少5030于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持监10理工程师证书人员中,不少于人具有项一类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人具有3370%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年不具备本1525条前述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本条条件监理企业具备不少于项二类3以上工程业绩(以《项目监理评定书》为准,下同)企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5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隧结构、试验检测、工程地质、工程经济、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企业拥有材料、路基路面等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和测量放样等仪器,具备建立工地试验室条件(见附件二)
2、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万元、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3400、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4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年5
(二)乙级监理资质条件
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人具有公路或者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年以上从事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工作经历,年以上监12理或者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企业拥有中级职称以上各类专83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人,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数不少于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人上述各类人员3018中,与企业签订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持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员52中,不少于人具有项二类及以上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人具有高级驻地监理370%工程师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年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923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本条条件监理企业具备不少于项三类以上工程业绩3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隧结构、试验检测、工程地质、57工程经济、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企业拥有材料、路基路面等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和测量放样等仪器,具有建立工地试验室的条件(见附件二)
2、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万元、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3200、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4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年5
(三)丙级监理资质条件
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人具有公路或者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年以上从事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工作经历,年以上监12理或者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企业拥有中级职称以上各类专52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数不少于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208企业签订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持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员中,不少31于人具有项三类及以上工程监理业绩,上述人员与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70%年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隧结构、试验检测、工程32地质、工程经济、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3、企业拥有必要的试验检测设备和测量放样仪器(见附件二)、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万元
2350、企业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4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年5
(四)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条件
1、已取得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持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中,有不少于人具有特大桥监理业绩,上述人员与企18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年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220本条条件监理企业具有项以上特大桥监理业绩3
(五)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条件
4、已取得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持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中,有不少于人具有特长隧道监理经历,有不少于1人是隧道专业监理工程师,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年不具备本22010条前述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本条条件监理企业具有项以上特长隧3道监理业绩2
(六)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条件、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至少人以上具有机电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年以上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年以上监理或者建设管理工12作经历,已取得公路机电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企业拥有中级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85术人员不少于人其中,持公路机电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人数不少于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数不少于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人上述各类人员3015中,与企业签订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持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中,102不少于人具有公路机电工程监理业绩,以上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70%年
83、企业拥有公路机电工程所需的常用试验检测设备(见附件二)、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万元
2、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3200、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4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年5
二、水运工程1
(一)甲级监理资质条件、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企业负责人中至少有人具备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111015历,承担过大型水运工程项目的总监工作,具有水运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企业拥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人其9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人,取得港口、航道监理工程师资格证40书的人员不少于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专业职称人数不少于人,经济师、会25计师不少于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1810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中,不少于人具有大型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23人具有大型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70%10年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本条条件监理企业具备项33以上中型水运工程业绩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港口、航道、工民5建、测量、试验检测、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企业拥有材料、土工等工程试验仪器和检测设备,具有建立工地试验室的条件(见附件二)
2、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万元、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3300、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4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年5
(二)乙级监理资质条件
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企业负责人中至少有人具有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118历,承担过中型水运工程项目的总监工作,具有水运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10监理工程师资格企业拥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人,取得港口、航道监理工程师资格证30书的人员不少于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专业职称人数不少于人,经济师、会计15师不少于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不低于105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人具有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1370%人具有中型水运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5于年;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本条条件具备项以上2小型水运工程业绩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港口、航道、工民建、35测量、试验检测、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10、企业拥有材料、土工等工程试验仪器和检测设备,具有建立工地试验室的条件(见附件二)
2、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万元、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3100、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4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年51
(三)丙级监理资质条件、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企业负责人中至少有人具有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115承担过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总监工作,具有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企业拥有中8级技术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专业职称人数不少于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15企业签订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不低于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83少于人具有小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人具有小型水运工程监理项目负责370%人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年
32、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万元
3、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250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年3
(四)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条件
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企业负责人中至少有人具备年以上水运机电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年以上水运机电工程建1110设的经历,承担过水运机电工程项目的总监工作,具有水运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15职称和水运机电监理工程师资格企业拥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人,取得机电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专业职称人数不少于2515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年以上劳动合同人111010数不低于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中,不少于人具有水运机电工程监理23业绩,不少于人具有水运机电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70%8劳动合同不少于年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机电、测量、试验检3测、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3、企业拥有机电工程试验仪器和检测设备,具有建立工地试验室的条件(见附件二)
2、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万元、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3200、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4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年说明本条件所称监理工程师除丙级5资质条件外,均指交通部监理工程师附件二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基本试验检测能力或仪器设备配备标准
一、公路工程
(一)甲级监理资质、土工试验(筛分、密度、含水量、塑液限、击实)、石灰试验(有效钙镁含量)
1、水泥混凝土(塌落度、抗压强度、抗折强度)、砂浆强度试验、配合比设计
2、沥青指标试验(针入度、延度、软化点)
3、沥青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4、路面基层材料试验(击实、无侧限抗压强度、灰剂量、配合比设计)
5、路基、路面、构造物几何尺寸检测
6、路基路面检测(压实度、厚度、平整度、弯沉、路面构造深度、摩擦系数)
7、砌石工程常规试验检测
8、钢材、焊接试验
912、测量设备(经纬仪、水准仪、测距仪、全站仪)10
(二)乙级监理资质
11、土工试验(筛分、密度、含水量、塑液限、击实)、石灰试验(有效钙镁含量)
1、水泥混凝土(塌落度、抗压强度、抗折强度)、砂浆强度试验、配合比设计
2、沥青指标试验(针入度、延度、软化点)
3、路面基层材料试验(击实、无侧限抗压强度、灰剂量、配合比设计)
4、路基、路面、构造物几何尺寸检测
5、路基路面检测(压实度、厚度、平整度、弯沉、路面构造深度、摩擦系数)
6、砌石工程常规试验检测
7、钢材、焊接试验
8、测量设备(经纬仪、水准仪、测距仪)9
(三)丙级监理资质
10、土工试验(筛分、密度、含水量、塑液限、击实)、石灰试验(有效钙镁含量)
1、水泥混凝土(塌落度)、砂浆强度试验、配合比设计
23、路基、路面、构造物几何尺寸检测、路基路面(压实度、厚度、平整度、摩擦系数)
4、砌石工程常规试验检测
5、测量设备(经纬仪、水准仪)6
(四)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
7、光功率计光源、光时域反射仪1/、误码仪
2、音频信号发生器
3、综合测试仪
4、音频性能分析仪5sdh、声压计
613、数据通信测试分析仪
7、综合测试仪
8、综合布线认证分析仪9pcm、计算机网络分析仪
10、秒表
11、低速数据测试仪
12、脉冲数字线路故障测试器
13、视频分析仪信号源
14、色彩色差计15/、雷达测速器
16、数字式功率计
17、风速仪、闭路电视测试仪
18、远红外线湿度测试仪
1920、轻便气象综合测试仪
2122、交流电源分析仪、绝缘电阻测试仪
23、耐压强度测试仪
24、数字式地阻仪
25、直流高压发生器
26、钳流表
27、照度测试仪、经纬仪
28、亮度计
2930、电缆故障测试仪
31、焊口探伤仪
32、数字万用表
33、数显卡尺
34、材料阻燃性能分析仪
35、测试仪
3614、逆反射系数测定仪37rcl、双臂电桥、电子涂层测厚仪
38、超声波测厚仪
3940、数字存储示波器41
二、水运工程42
(一)甲级监理资质、测量(经纬仪、水准仪、测距仪、全站仪)、砂试验(筛分、含泥量、泥块含量、密度)
1、石试验(筛分、含泥量、泥块含量、密度、压碎指标)
2、混凝土、砂浆试验(配合比设计、稠度、强度)
3、钢筋试验(钢筋力学和工艺性能、焊接接头机械性能)
4、土工试验(筛分、密度、含水率、强度)
56、非破损检测
(二)乙级监理资质
7、测量(经纬仪、水准仪、测距仪)、砂试验(筛分、含泥量、泥块含量、密度)
1、石试验(筛分、含泥量、泥块含量、密度、压碎指标)
2、混凝土、砂浆试验(配合比设计、稠度、强度)
3、土工试验(筛分、密度、含水量、击实)
4、非破损检测5
(三)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
6、经纬仪、水准仪、测距仪、拉压力传感器
1、荷重传感器
2、手持数字转速表
3、数字多用表
4、数字钳形表
5、绝缘电阻表
6、照度计
715、超声波测厚仪
8、超声波探测仪
9、超声波涂层测厚仪
10、尺寸检测量具
11、红外式温度计
12、接地电阻测试仪
13、噪声计
14、水平仪
15、风速仪
1617、本标准使用术语含义与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一致、1jtgb01-2003
一、2
二、三类分级标准中含配套的交通安全设施、环保工程和沿线附属设施;不含各专项内容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年第号专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6年第号2000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年月日经第次部长办公会20002议通知,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200011412目录20004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三章通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米以上);442
(二)车货总长米以上;
(三)车货总宽度米以上;18
(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25总质量千克以上;40000
(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46000单轴(每侧单轮胎)载品质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品质千克;6000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品质千克;10000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品质千克;10000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品质千克;14000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品质千克;18000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品质千克;12000第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22000障畅通的原则“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但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途经公路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审批,必要时可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协调
(二)跨地(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三)在本地(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第七条承运人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下列数据和证件
(一)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二)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三)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四)车辆行驶证第八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
(一)对于车货总质量在千克以下,但其车货总高度、长度及宽度超过第三条第40000
(一)、
(二)、
(三)项规定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日提出书面申请;
(二)对于车货总质量在千克以上(不含千克)、集装箱车货总质量在15千克以上(含千克),千克以下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4000040000前个月提出书面申请;4600046000100000
(三)对于车货总重千克(不含千克)以上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1起运前个月提出书面申请100000100000第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在接到承运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在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3面答复意见15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需经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定有关协议第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制定的通行与加固方案以及签定的有关协议,对运输路线、桥涵等进行加固和改建,保障超限运输车辆安全行驶公路第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的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护送等措施及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第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对批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应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通行证》式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印制和管理第三章通行管理第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第十四条承运人必须持有效《通行证》,并悬挂明显标志,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第十五条承运人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第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第十七条超限运输车辆通过桥梁时,时速不得超过公里,且应匀速居中行驶,严禁在桥上制动或变速5第十八条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行超限运输第十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公路桥梁、隧道及渡口设置限载、限宽、限高标志第二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在公路上设置运输车辆轴载质量及车货总质量的检测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对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
(四)、
(五)项限值标准且未办理超限运输手续的超限运输车辆,应责令承运人自行卸去超限部分物品,并补办有关手续第二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现场管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派员护送第二十二条在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接受公路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以下的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30000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承运人拒绝、阻碍公路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5000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第三条第
(五)项中,经国家批准生产的单轴轴载质量大于千克、小于千克(含千克)的车辆,暂以国家核定的轴载质量视同轴载限值标准1000013000第三十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13000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二年月日起施行第三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慰问信交通系统全体教职员工○○○41同志们值此我国第十七个教师节来临之际,谨向工作在交通教育战线上的全体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节目的问候改革开放多年来,交通教育事业按照邓小平同志三个面向的方针,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教学改革正朝着加强素质、提高质量、适应未来的方向发展交通院校20“”的教师队伍蓬勃向上,骨干教师、优秀的年轻学术带头人不断涌现,成为教学工作的中坚力量交通教育形成了鲜明特色,积累了宝贵经验交通教育取得的成绩,凝聚了交通系统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心血和智慧世纪的第一个五年,是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的关键时期21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为交通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同时也对交通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交通事业发展的关键取决于职工队伍素质的全面提高十五期间,交通行业将进一步实施科教兴交战略,以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为依托,加快交通现代化建设交通教育要以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以“”“”改革和创新为动力,以推进交通职工各类教育培训为手段,进一步加强交通人才工程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交通职工队伍今年是新世纪的第一年,也是十五计划的开局之年开好头,起好步,对于实现十五交通教育培训规划,具有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关键意义希望交通教育战线的“”“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江”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抓住机遇,深化改革,同心同德、锐意进取,为交通事“”业的大发展再立新功“”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二一年九月六日第四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号6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业经年月日农业部第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200641310年月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200671部长杜青林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19971025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农业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种植业、畜牧(草原)、兽医、渔业、农垦、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和农业机械化等行政主管机关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第四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农业行政处罚工作未设立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农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第五条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和受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应当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农业行政处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第七条农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第八条县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违法案件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和省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农业部及其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管辖全国或所辖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第九条渔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和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的渔业违法案件渔业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共管区、叠区的;“”
(二)违法行为发生在管辖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区域的;
(三)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查获地不一致的第十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应当由先立案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第十一条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管辖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为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或者本地不宜管辖,可以报请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第十二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第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发现受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机关处理受移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十四条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收到报请管辖或指定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跨行政区域案件时,需要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协查的,可以发送协查函有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书面告知协查结果第十六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对需要其他部门作出吊销有关许可证、批准文号、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作出许可决定的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第十七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第三章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农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九条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有统一执法服装或执法标志的应当着装或佩戴执法标志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由农业部统一制定,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第二十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采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二十一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十二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第二十三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二)当场查清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
(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四)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渔业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备案第二节一般程序第二十五条实施农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第二十六条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第二十七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第二十八条执法人员询问证人或当事人(以下简称被询问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询问人在笔录上注明情况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为调查案件需要,有权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协助调查;有权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对重要的书证,有权进行复制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第三十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调查案件时,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可以提交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第三十一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第三十二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登记保存或者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到场见证对抽样取证、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查封(扣押)通知书》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抽样送检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非从生产单位直接抽样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向产品标注生产单位发送《产品确认通知书》第三十四条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时,就地由当事人保存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或者隐匿就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宜就地保存情况的,可以异地保存对异地保存的物品,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妥善保管第三十五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者鉴定;
(二)对依法应予没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四)为防止损害公共利益,需要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的,依法进行处理;
(五)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解除登记保存第三十六条案件调查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申请要求回避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决定回避未被决定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第三十七条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十八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第三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四十条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当事人可当场向执法人员进行陈述和申辩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本条不适用于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第四十一条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第三节听证程序第四十二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罚款,地方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按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农业部及其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对公民罚款超过三千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超过三万元属较大数额罚款第四十三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相应机构负责第四十四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听证机关提出第四十五条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听证机关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第四十六条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组成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听证机关负责人指定的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应工作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第四十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第四十九条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农业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三)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五)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六)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第五十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第五十一条听证机关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第四章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第五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的,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直接送达农业行政处罚文书有困难的,可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邮寄、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的,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第五十三条除本规定第
五十四、第五十五条规定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决定罚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或执法人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第五十四条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五十五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第五十六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第五十七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返回行政处罚机关所在地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的银行第五十八条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第五十九条对需要继续行驶的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实施暂扣或者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发给当事人相应的证明,允许农业机械、渔业船舶驶往预定或指定的地点第六十条对生效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一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书面申请,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第六十二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非法财物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第六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案件调查人员应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第五章立卷归档第六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一案一卷;
(二)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三)案卷应当按顺序装订第六十五条案件立卷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第六章附则第六十六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农业行政处罚基本文书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工作需要,调整有关内容或补充相应文书,报农业部备案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年月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20067119971025农业行政处罚基本文书第五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号)《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已经年月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110自年月日起施行2009728吸毒检测程序规定201011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吸毒检测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第三条吸毒检测分为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第四条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实验室复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进行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得由同一检测机构进行第五条吸毒检测样本的采集应当使用专用器材现场检测器材应当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合格产品第六条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第七条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第八条公安机关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采集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分别保存在、两个样本专用器材中并编号,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共同签字封存,在低温条件下保存,保存期为两个a b月第九条现场检测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的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印章现场检测结果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测人,并由被检测人在检测报告上签名被检测人拒不签名的,公安民警应当在检测报告上注明1第十条被检测人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之日起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检测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被检测人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决定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应当在作出实验室检测决定后的三日内,将保存的样本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a第十二条接受委托的实验室或者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五日内出具实验室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后,送委托实验室检测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检测人第十三条被检测人对实验室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后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复检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复检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复检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被检测人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决定进行实验室复检的,应当在作出实验室复检决定后的三日内,将保存的样本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实验室b第十五条接受委托的实验室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五日内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专用鉴定章后,送委托实验室复检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检测人第十六条接受委托的实验室检测机构或者实验室复检机构认为送检样本不符合检测条件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公安机关根据检测机构的意见,重新采集检测样本第十七条被检测人是否申请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决定进行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第十八条现场检测费用和公安机关直接决定进行的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被检测人申请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具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或者其他违法检测情2形的除外第十九条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故意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吸毒检测的技术标准由公安部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内皆包含本级或者本数,日是指工作日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山东省公安机关实施《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细则201011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办理涉毒案件,依法查处吸食、注射毒品人员,全面落实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公安部《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禁毒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对涉嫌吸食、注射毒品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检测()群众举报、指认其吸食、注射毒品的;()正在吸食、注射毒品被公安机关发现的;1()随身带有或在其住处发现疑似毒品、疑似吸毒用具的;()正在从事毒品违法犯2罪活动的;34()身体有注射毒品的痕迹,或者有疑似吸毒症状的;()其他有吸食、注射毒品嫌疑的56第三条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第四条承担吸毒现场检测任务的公安民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其禁毒部门、派出机构指定,并经省公安厅统一组织培训、考核,颁发吸毒检测培训合格证后方可进3行现场检测第五条现场检测样本一般为提取被检测人的尿液样本每次提取检测的尿液样本不少于毫升,在查获吸毒嫌疑人后小时内进行提取尿样,应当使用省公安厅禁毒总队监制的一次性可密封容器5024第六条现场检测结果应填写《现场检测报告书》,由检测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印章,当场告知被检测人,并由被检测人签名(盖章)、捺指印被检测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检测人应当在《现场检测报告书》内注明第七条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检测样本,应当分别保存在、两个样本容器中,由检测人和被检测人共同签字封存,在低温条件下保存两个月备检第八条被检测人a b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第九条被检测人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之日起的三日内,填写《吸毒检测实验室检测复检表》(一式两份),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检测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决定第十条公安机关决定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应当在作出实验室检测决定后的三日内,将保存的样本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a第十一条接受委托的实验室或者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五日内出具实验室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后,交委托实验室检测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于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在《吸毒检测实验室检测复检表》内注明,加盖公安机关或其派出机构印章后告知被检测人,并由被检测人签名(盖章)、捺指印/被检测人拒不签名(盖章)、捺指印的,承办民警应当在《吸毒检测实验室检测复检表》备注栏内注明/第十二条被检测人对实验室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后的三日内,填写《吸毒检测实验室检测复检表》(一式两份),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复检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复检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复检的决定4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决定进行实验室复检的,应当在作出实验室复检决定后的三日内,将保存的样本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实验室第十四条接受委托的实验室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五日内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b人签名,并加盖专用鉴定章后,交委托实验室复检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在《吸毒检测实验室检测复检表》内注明,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告知被检测人,并由被检测人签名(盖章)、捺指印/被检测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承办公安民警应当在《吸毒检测实验室检测复检表》备注栏内注明/第十五条接受委托的实验室检测机构或者实验室复检机构认为送检样本不符合检测条件的,送检单位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公安机关根据检测机构的意见,重新采集检测样本第十六条被检测人是否申请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决定进行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现场检测费用和公安机关直接决定进行的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第十七条被检测人申请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具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或者其他违法检测情形的除外第十八条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不得由同一检测机构进行,均以一次为限第十九条各市、县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分别指定至少两家取得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作为本地实验室检测或复检机构,并报省公安厅备案第二十条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吸毒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送检虚假检测样本的;
(二)故意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
(三)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内皆包含本级或者本数,日是指工作日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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