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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对独立性篇模版第一篇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对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对独立性
[5]年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是我国金融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确立了我国的中央银行体制,即在国务院领导下的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19953宏观调控体系《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提出,我国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能否保持货币稳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央银行能否有效地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这就产生了我国人民银行是否需要保持相对独立性的问题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领导原则下,人民银行接受政府领导,稳定币值与经济增长、充分就业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只有稳定币值,才能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只有经济增长,币值稳定才有雄厚的物质基础,同时经济增长又能够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为充分就业提供保障《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这就使中国人民银行具有了中央银行和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双重性质,是国务院的一个职能部门,与财政部平级,不受财政部节制《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平行,分别对政府首脑负责这种模式一般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中央银行行长直接对政府总理负责由于总理不可能对央行事务过细过问,因此央行有较大自主权央行作为行政部门,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可以直接
①依法行使对金融业的监管权力央行的重大决策必须经总理批准,即在决策上没
②有完全独立性但从《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条的规定看,除在利率,汇率和货币供应
③量等三方面的决策必须上报国务院外,其他货币政策事项人民银行可自行决定即予执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人民银行在货币政策决策上拥有很大的技术垄断性,即人民银行上报的决策方案往往是唯一的可选方案,或者选择余地很小,使得在技术方面难以否定这种技术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决策独立性的不足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货币政策自主权历史实践证明,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首要任务应是保持币值稳定为充分发挥人民银行的职能,实现币值稳定的目标,必然要求人民银行保持很高的独立性,能独立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中国人民银行法》从法律角度确定了人民银行的地位及其各项职能,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不受其他任何部门、地方的干涉这是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年来首次被确认其独立性年,中国人民银行内部设立具有决策权的货币政策委员会,由货币政策委员会”47自主制定和决策有关货币政策事宜这更能有效地实现稳定货币的目标,而且也是1997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如美联储设有理事会和公开市场委员会,德国联邦银行设有中央银行理事会,日本银行设有政策委员会等这些都是在制定货币政策时起自主决策作用的机构,其成员都是长期从事银行工作的官员和货币理论专家,从而可以确保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及其程序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
(二)中国人民银行相对于财政部的独立性这是衡量各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一个具体标志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在行政关系上,人民银行与财政部都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
①系这在组织上保证了人民银行对财政部的独立地位在资金关系上,该法第条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
②27政府债券这样,从法律上基本割断了人民银行与财政部的直接融资关系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财政向人民银行的透支问题仍没有彻底解决,制约了”人民银行的独立性因此,必须禁止财政向人民银行透支,财政失衡可以通过发行政府债券的方式来解决同时,要通过立法规定财政向人民银行的借款额度和借款期限
(三)中国人民银行相对于政府其他部委的独立性从年中国人民银行执行中央银行职能以来,这个问题就一直很突出主要表现在两点1983一些部门所属的金融机构不服从人民银行的监管,如超业务范围经营、超信贷规模
1.贷款等,并且对央行的的处理不服从,由此削弱了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能力向人民银行施加压力,争取对某些行业多贷款等在旧体制下,政府其他部委的上述行为往往十分奏效,这实际上就是参与了货币政策的决策过程《中国人民银行
2.法》基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一是在法律上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为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提供贷款或担保二是通过组建政策性银行划清政策性贷款与商业性贷款的关系,堵住了央行提供基础货币与政策性贷款的路子,堵住了政府各部委以政策性贷;款向央行要贷款的路子三是在法律上明确了中央银行统管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权”;
(四)中国人民银行相对于地方政府的独立性这也就是指中央银行分支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过去,人民银行是按行政区域设置,每一省、市和大部分县都有支行由于地方政府都担负着组织和管理地方经济的任务,为了地方利益,地方政府往往对央行分支机构施加干预和影响,如在人事安排、干部任免、信贷规模、央行贷款分配等方面特别是地方政府向央行分支机构施加压力,让其向总行多要贷款,同时放松对本辖区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的监管,钻政策空子,严重削弱了央行在地方经济活动中的独立性,这个问题必须彻底解决《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不受地方政府和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人民银行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监管,各地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部门提供贷款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行政、人事、业务等方面受总行垂直领导,地方政府可以监督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但不得干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正常的业务活动,从而维护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独立性当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也要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积极为地方经济服务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市场的发展,我国原来的中央银行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中央银行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决定,对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实行改革,撤消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建立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这次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加强金融监管9的迫切需要,在一定意义上是同国际接轨的重要体现跨行政区域设置分行,有利于增强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权威性,有利于增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独立性有利于增强金融监管的统一和效能,在跨省范围内统一调度监管力量,摆脱各方面的干;预,增强金融监管的公正性、严肃性同时也有利于区域性大银行更加独立、有效地执行央行货币政策,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我国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向市场经济运行模式的转换,人们对中央银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有了更加清楚的认识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独立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以来,其地位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新法的颁布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将进一步得到巩固和提高,并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法律对中国人民银行地位的确定,对保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科学性、权威性,创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保障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吉倩金融二班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中国人民银行在国090702214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二,中国人民银行除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以外的有关货币政策事项做出的决定,报国务院备案即可第三,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第四,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第五,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金融工作,承办有关业务,其职责履行不受地方政府的干预第六,中国人民银行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管理情况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法律地位上既具有行政隶属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体现了它与政府其他部门的区别第二篇分析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分析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指央行履行自身职责时法律赋予或实际拥有的权力、决策与行动的自主程度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比较集中地反映在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上,这一关系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中央银行应对政府保持一定独立性;二是中央银行对政府的独立性是相对的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的分析独立性比较弱,也有呈现出独立性不断增强的趋势本文主要从政府与央行的关系角度来探究独立性问题,同时也会兼顾央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政府的部门的关系的分析,从这几个方面综合分析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及独立性问题我将从()法律赋予中央银行的职责及履行职责时的主动性;()中央银行的隶属关系;()中央银行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长短与权力大小;()中央银行与财政部门12的资金关系;()中央银行的最高决策机关的组成,这几个方面去探究中国人民银行34与政府的关系5()法律赋予中央银行的职责及履行职责时的主动性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1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thepeoplesbankofchina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由此看出,法律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在重要事项决策方面对政府的独立性比较弱,需要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营,目标独立性不强,法律独立性也不强;但是,法律也对独立性给予了一定范围的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就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施统一领导和管理另外,法律在具体事务的处理上给予央行更大程度的授权,所以,中国人民银行在法律地位比较弱,但是也是相对的()中央银行的隶属关系中国人民银行隶属于国务院,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宏观调控部门一般央行隶属于政府或政府某一个部门的,其独立性都比较弱2()中央银行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长短与权力大小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3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行长的任期与总理的一致因而,政府对于央行的主要负责人的人事安排具有较多的干预,因而从此看出央行的独立性不强()中央银行与财政部门的资金关系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同属于国务院组成部门,互不隶属中央银行资本金的所有权大都由财政部门代表国家或政府持有4央行的利润除规定的提存外全部上交国家财政部财政部门掌管国家财政收支,央行代理国库央行货币政策制定执行者,财政部财政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必须协调配合————()中央银行的最高决策机关的组成从年月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其决策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理事会年《中国人民银行法》颁5198411布后,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行使最高决策权为有助于货币政策的正1995确制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备案货币政策委员会集中了有关部委及银行家和金融专家学者,他们共同研究货币政策,能更好地反映社会各方面对货币政策制定的要求,充分发挥货币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补充对于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金融业的主管机关,是实施监督管理的核心机关,其他金融管理机构是根据国家的具体授权对特定方面承担管理的责任中国的金融业的监督管理目前实行分业监管的体制,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施金融宏观调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对于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关系央行是全部金融活动的核心,是发行的银行,也是银行的银行,是商业银行的支持者和保证者,也是政府的银行,是商业银行的领导者、保护者、调节者和管理者第三篇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金融市场上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也在历史进程中不断的改变和发展,在中央银行对独立性的要求空前高涨的今天,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问题也值得我们认真地分析和研究,从而找到最适合其发展的组织框架和管理模式中国人民银行是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组成的总行是国家领导、管理金融业的职能部门它主要是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和金融法规,把握整个宏观经济的运行动态,具体操作一些总量性业务和监管全国性金融机构,集中掌握货币发行权、基础货币管理权、信用总量调控权及基准利率调节权分支行则是总行的派出机构,是贯彻实施国家货币政策、按照授权负责金融行政管理和金融业务监管的具体单位分支行的职能主要是贯彻、执行国家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依据法规对本辖区所有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协调、监督、稽查等,为各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和金融市场有序运作提供完善的服务分支行的具体职能包括金融监督管理、调查统计分析、横向头寸调剂、经理国库、现金调拨、外汇管理和联行清算等分支行要接受总行的垂直领导中国人民银行在年月日成立后的长达多年的大一统银行体制下,执行着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双重职能,无独立性的规定,甚至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度194812130被并入财政部可以说,年以前,中国人民银行只是财政部的附属物,无独立“”性可言年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后,与政府的关系发生了变化,1984在信贷计划的制定、货币政策的调整、政策工具的运用以及金融管理等诸多方面都1984获得了相应的独立性针对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可以从不同的方面进行分析比如中央隐含制定货币政策目标的独立性和采取货币政策手段的独立性同样可以从法律赋予、与政府关系等方面来分析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进行粗略的分析
一、法律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及履行职责时的主动性大小的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而明确了我国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对立行使职责同时还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做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以外的其他有关的货币政策事项做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这就意味着,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其核心职责方面不独立于国务院,它必须接受国务院的领导从立法上看,在货币政策等重大事项方面,它是从属于中央政府的由于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上有很大的技术垄断性,因此很少遭到国务院的否决,从而弥补了独立性的不足从这里可以很明确的看出,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选择和制定上的独立性并不是很强货币政策具有专业性,需要专业人士进行制定,受到国务院的干预,可能会导致政策偏向于政府行事的目的,忽略了长期的效应,产生时间不一致问题
二、中国人民银行隶属关系的独立性分析《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从这里就可以看出中国人民银行的隶属关系,即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是国务院的一部分由此可以看出,在经济目标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是一致的,同时又对国务院保持相对独立性中央银行作为政府部门,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可以直接依法行使对金融业的监管权力这样,符合了宏观经济发展的目标,使货币政策和政府颁布的其他政策相互作用,以促进我国金融事业的发展
三、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关系的对立性分析中央银行相对于财政部的独立性是衡量各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一个具体标志中国人民银行从年成立到年的年中,一直没有同财政部真正割断直接融资的联系,其向财政部的透支与借款(长期性)余额到年末约占当时中国人民1948199345银行总资产的除此之外,中国人民银行每年的贷款也有相当部分本应财政1994支出负担的项目,如贫困地区的公共设施、国有企业的亏损、粮食企业的亏损补贴、
12.2%非营利性的公共基础设施等财政部与中央银行之间的这种直接资金融通关系不仅损害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使中央银行不能自主的决定自己的资产选择,更严重的危害是赤字压力可能造成通货膨胀,损害全体货币持有者利益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我国中央银行相对于财政部的对立性有了突破性进展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财政部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这样,中央人民银行与财政部的直接融资关系基本割断了,间接融资关系主要通过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来进行这也是国际上的通用做法,是货币政策的三大工具之一由此可以看出,早期和财政部的关系,更像是财政部的资金来源,是中央银行不能独立的采取政策,一味的纵容财政部的各种行为,致使财政部和中央银行的效率都下降了后期改革和,中央银行才获得了真正的独立,不再是财政部的附庸,中央银行可以把资金用在更具有意义的地方,同时也提高了财政部的行政效率从而使效益的到最大化体现
四、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长短、权力大小的独立性分析《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其他官员和职员都是行长的下属行长通过委任将其权利分解下放,但是保留最终权力,并且对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全部领导责任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新旧中央银行法都没有对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副行长的任期作出规定,其结果是随着政府的换届,人民银行行长和副行长也往往随之更换,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人民银行政策尤其是货币政策的连贯性和统一性
五、中国人民银行财务自主权的独立性分析《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了人民银行很大的财务预算自主权人民银行的预算经国务院财务部门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监督对国家作为出资人是否对人民银行的活动享有表决权没有明确规定,但那时财政部代表国家作为人民银行的出资人,不得干涉人民银行依法履行法定的职责
六、中国人民银行相对于政府其他部委的独立性分析《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据诶的那个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人民银行有权对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开展业务、从事金融服务等直接相关的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九种行为直接进行监督,主要包括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执行人民币管理规定等行为也就是说,中国人民银行在通常情况下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全面的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于人民银行为了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则可以建议银监会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七、中国人民银行相对于地方政府的独立性分析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独立性是指其分支机构对地方政府的超脱程度在按行政区设置中央银行分支机构的情况下,每一省、市和大部分县都有分支行,多年来地方政府对当地人民银行的干涉比较大,中央银行在地方经济活动中的对立性较小年底,中国人民银行的机构改革,撤销了省级分行,按经济区域设立了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行,19889其目的就是为了减少地方政府的干预,提高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从而人银行法对于这方面的规定产生实际的效果由以上的分析可知,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对独立性已基本确立,但是与中央银行独立性较强的模式相比(例如美联储和欧洲中央银行等),其独立性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我国中央银行由于建立初期的特殊性以及之后发展的探索,正在逐步完善最大的问题便在于与政府的关系政府作为管理国家的部门,其政策目标有很多,金融市场的目标是主要的但不是唯一的很多时候,政府会为了其他目标短期的牺牲金融目标中央银行作为专业的机构,其主要目标即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其实,二者本质的目标是一致的,但是由于时间不一致问题的存在,如果中央银行没有独立性的话,其实并没有很大的意义虽然,也存在反对中央银行独立的声音,称其独立是不民主的行为,专业人士的管理并非人民的意志但是我觉得,对于金融市场这种本身就专业性很强的市场,让中央银行独立,也许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吴佳熹金融学院第四篇国家审计相对独立性思考国家审计相对独立性思考201041024赵石磊【摘要】在我国的行政型审计体制下,国家审计的独立性问题受到很大关注,改革审计体制增强独立性的声音不绝于耳对此,刘家义审计长在审计署司局级正职领导干部研究班上表示,要关注审计工作的相对独立性,避免走入绝对独立及独立性就要垂直管理这两个认识的误区对国外审计模式的生搬硬套只会让审计工作水土不服,只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这个基本前提,才能在国家审计独立性研究中得出恰当的结论【关键词】独立性审计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
一、引言独立性与客观性是各类审计工作的生命线,是评价审计工作质量及审计成果价值的重要前提多年来,结合我国审计实践对国家审计独立性的研究从未间断,既有从剖析审计领导体制入手分析审计机关的独立性,也有以审计实践中遇到的具体矛盾来反思独立性研究结果普遍认为,我国行政型审计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建议改变行政型审计体制、改革审计机关隶属关系的研究者不在少数日前,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审计署司局级正职领导干部研究班上表示,要关注审计工作的相对独立性,避免走入绝对独立及独立性就要垂直管理这两个认识误“区审计长是在研究如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的宏观背景下提出审计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命题,他跳出了就独立谈独立以及简单国际比较的思维定”势,将对审计独立性的研究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特殊制度框架中,从维护审计、发展审计的战略高度探讨增强国家审计独立性的新思路本文将围绕这一命“”“题展开讨论,并对如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的独立性提出若干建议”
二、我国国家审计的法定独立性
(一)国家审计独立性内涵所谓独立,就是互不影响,互不干涉,自主决策,自由发展至于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就是指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审计项目时,在组织、人员、工作及经济上不受被审计单位或其它相关人员的影响和干预,能够独立、客观的做出职业判断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在《利马宣言审计规则指南》中的多个章节中相继指出最高审计机关必须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不受外部力量干预,才能客观并有效地完成审计任——“务审计机关不可能绝对的独立,但在职能上和组织上必须具备完成其任务所需的独立性最高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应在宪法中予以规定,可另行立法对细节加以规定,特别是应由最高法院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以保证其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受损害最高审计机关成员的独立性应由宪法保证,特别是任免其成员的程序和方法应列入宪法,以保证其独立性不受损害审计人员在任期内应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不受其影响最高审计机关有权保证其财政上的独立性
(二)关于我国国家审计独立性的法律规定”国家审计工作的实质是监督,监督需要权威,更需要监督机构及其人员形式上和精神上的独立若审计机关不具备必要的独立地位,受其他组织的牵制或干扰,就难以对被审计单位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因此,许多国家都在宪法等国内法律中对审计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国家审计机关独立开展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建国后三十多年的时间里,我国并没有建立国家审计制度直到年,国家审计制度随着宪法的修改而得以建立,这是在充分借鉴各国宪法内容的基础上并结合我1982国经济体制改革实践所进行的重要制度建设,是对政治体制与行政体制的完善国家审计的独立性也相应地在宪法及相关法律中得以体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在宪法的立法指引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条重申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第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第九条规定地方”“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第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第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三)对我国国家审计独立性的评价概述”依照宪法和审计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并参照公认的审计体制划分标准,我国实行的是行政型审计体制,即审计机关是同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同时,我国的地方审计机关要接受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国际上,与行政型审计体制并存的其他三种审计体制立法型、司法型、独立型审计体制在隶属关系、组织人“”事、经费来源等各方面与行政型体制存在显著不同相关研究普遍认为,在我国的行——“”政型审计体制下,由于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处于同一政府系统,而审计机构的工作经费与人事管理又往往受制于同级政府部门,因此审计机关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时,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来自政府系统内部的影响地方审计机关在双重领导体制下,地位更为矛盾,而地方行政首长重视与否也直接影响审计机关在同级政府部门中的地位以及审计监督作用的发挥在对各种审计体制的独立性进行国际比较的基础上,多数研究者建议我国审计体制应改为立法型,将审计机关由同级政府领导改为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或者退而求其次,国家审计署仍隶属国务院总理领导,但各级审计机关由上而下垂直管理,使地方审计机关摆脱同级政府的行政干预,通过上述两种力度较大的体制改革来增强我国国家审计的独立性但另一方面,多位审计署高层领导却对现行审计领导体制和审计独立性表示了认同,认为国家审计不可能绝对的独立,现行体制符合中国国情,保证了审计工作的开展
三、国家审计的相对独立性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在《利马宣言》()独立性部分指出,由于最高审计机关是国家政权机构的一部分,所以它不可能绝对地独立,但它必须intosai limadeclaration具备完成其任务所需的职能上和组织上的独立性可见,无论在何种类型审计体制“下,国家审计的独立性都是相对的这一点得到国际公认任何一种审计体制都应”以能够提供充分的审计独立性为目的,但由于审计体制不能脱离一国国情与政情而“”独立存在,因此作为政治与行政体制子集的审计体制只能在一定的制度框架内运行,审计独立性也是相对的客观地讲,对不同制度环境下的审计独立性进行直接比较是不恰当的
(一)既定制度框架下国家审计的相对独立性国家审计机关的独立程度由审计机关的政治地位以及审计领导体制决定,而审计机关的政治地位和审计领导体制又由国家政体结构决定因此,不应只就独立谈独立,而应将审计机关的独立性置于特定的制度环境下来讨论制度变迁理论代表人物诺思认为,制度环境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制度规则,是决定其他制度安排的最基本制度一般来讲,社会制度决定政治体制,而政治体制决定审计体制不同社会制度下,各国都依据本国奉行的政治哲学和实行的政治制度来选择本国的审计制度,以期望审计制度的运行符合政治逻辑也就是说,国家审计的运转方式与作用的发挥都由政治制度所内定从国家审计独立性角度来说,在以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民主宪政、法治至上为政治逻辑和政治架构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国家审计体制多采取立法型、司法型或独立型模式,国家审计天然地成为权力制”衡机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权力架构中的各利益方均在宪法和法律制约下博弈,国家审计受到外界干预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审计独立性相对较强而当政治制度不主要以权力制衡为目的,权力架构中各权力方力量不等且政府行政权力较大,集权思维占据主导地位,经济体制正在转型,国家治理法治化水平不高时,审计体制就必然选择行政型模式,审计机关隶属于行政机构,是政府一个职能部门,根据政府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审计,并对政府负责在行政型审计模式中,国家审计职能侧重于监督与服务,通过权力体系内的查错纠弊与制度完善实现行政权力运行中必要的纠偏和约束如果在同样的宏观制度背景下采取立法型等其他三种审计模式,国家审计的权力根基就会不牢,无法利用各种充分的资源开展审计工作客观地讲,行政型审计体制下,由于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都处于同一行政系统内,因此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因素相对较多不过,若国家审计制度有宪法和专门性法律的维护,行政权力体系内的问责机制在不断的强化,行政型审计模式同样会有相对较强的独立性需要明确的一点是,独立性问题不是探讨审计体制问题的终极目的,而能够实现制度设计初衷以及审计制度的有效性才是探讨独立性的价值所在
(二)维护现行审计体制的必要性在充分认识我国国情与政情的前提下,就可以理解将我国的审计机关设在行政体系架构内的有效性我国国家审计制度近年的发展历程表明,现行审计制度既有利于完成国家审计的使命,也保证审计工作能够得到强有力支持年里,在政府的30有力领导下,审计工作立足政府经济工作重心,突出审计重点,促进了政府工作目标30和宏观经济调控措施的贯彻落实;同时也保证了审计在经济监督中的权威性,促进了政府依法行政值得关注的是,作为审计部门内部的最高领导,两任审计长都对我国现行审计体制与审计独立性关系有近乎一致的看法年,刘家义审计长在审计署司局级正职领导干部研究班上表示要关注审计工作的相对独立性避免走入绝对独立及独立2012性就要垂直管理这两个认识误区年,时任国家审计署审计长的李金华同志“在中国政府网与网民在线交流有关如何加强审计监督的问题时指出我们现在的”2007审计体制有利于审计机关独立开展审计这些年从我担任审计长以来感觉审计署“”“还是独立的,包括审计计划的制定,审计项目的实施,审计决定的做出和对外的审计„„结果公告都是我们独立进行的但是也有一条,就是审计机关再独立还是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这是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要促进整个国家的改革和经济发展,而不是相反的如果对改革发展不利,成为改革发展的阻力,肯定是不行的我们的审计现在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时效性很强,但是,这种体制有时候也可能影响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当然,这也要看政府的主要领导,如果他依法行政意识很强,保证审计„„机关独立开展工作,那就没有问题,如果他依法行政理念不强,不支持和保证依法审计,那么审计工作就会受到影响再者,如果在审计经费问题上不在法律范围内给予审计机关足够的保证可能也会带来一定的影响所以什么事都是两方面的总的一句话就是现行的审计制度基本上适合国家现在的国情,基本上能够保证审计工作的开展年,李金华审计长对《文汇报》表示审计机关暂不会实施垂直管理,一是因为目前的审计体制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如有改动则首先要修改宪法;二是地方”2005审计机关由当地政府管理,是当地政府重要的监督手段如此来看,审计署高层领导对我国审计体制与审计独立性秉持基本认同的态度,这与众多学者对我国现行的行政型审计体制所持的态度截然相反作为审计机关的最高领导,他们对我国政治架构与行政运作方式的理解应该更为深刻,对审计事业的历史发展与审计机关法律与政治地位的认识更加透彻,我们有理由相信两位审计长完全是本着维护审计机关利益、促进审计事业发展的原则作出的判断当然,审计制度也不是一成不变,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民主法制的完善,自然会催生“”出审计体制改革的内在动力与外在条件,国家审计独立性也会随之增强
四、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的独立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行政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是推进依法行政与民主监督的重要力量刘家义审计长指出通过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不仅要总结国家审计三十多年来的工作实践,更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深“刻认识肩负的责任,深刻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在整个国家制度及国家治理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而更加坚定地坚持这项制度,并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自觉地完善和发展这项制度也就是说,研究中国国家审计制度要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重要前提,不能抛开中国的实际生搬硬套其他类型审计模式,否则”“只会让审计体制水土不服应该看到,审计机关,特别是地方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在现”行审计体制下受到一定的制约,主要表现在双重领导体制下地方审计机关的人员编制,经费来源、福利待遇以及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等都受同级地方政府管理,审计结果很容易在职业操守与地方利益之间摇摆并向地方利益倾斜因此,要巩固审计制度建设所取得的成果,多管其下完善现行审计体制,营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的法定独立性充分体现出来
(一)将宪法和审计法的精神落到实处国家审计独立行使监督权在宪法与审计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具体落实到工作中,这些法律规定又显得过于笼统和概念化也就是说,审计的独立性需要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支撑,上至宪法,下至专门性法律,既要有原则性说明,也要有操作性较强的行为规范比如,审计机关受同级政府行政首长领导如何体现且不流于形式,审计结果的整改与问责如何落实,审计机关负责人的独立性怎样确立,审计工作经费怎样充分保证等等问题都需要一系列法律法规给予更详细的规定,将自由载量的空间压缩至最小地方人大和政府应该根据审计法的精神制定指导本辖区审计工作的法规或条例,规范政府对审计机关的领导,树立审计监督的权威
(二)加强与同级人大的工作联系在保持审计体制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加强同级人大与审计机关的工作联系,是增强审计独立性的关键切入点在我国审计体制中,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是国家权力机关介入政府内部监督工作的重要体现只要逐步加大外部监督力度,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必然会不断增强人大应在预决算审查以及审计工作报告制度中充分挖掘审计机关的工作潜力,增加与审计机关沟通的频率与深度,借助人大内部专门委员会与审计机关建立更广泛的联系,促进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三)增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独立性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的独立性直接决定审计机关的独立性一般来讲,国家审计的工作性质对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教育背景、专业资质、从业经历、个人素质均有特殊的要求然而在现行体制下,特别是在地方政府,审计机关的主要人事变动与其它部门的人事安排都是统筹考虑,许多审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从业背景复杂,缺乏相应专业资质,甚至许多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最后成为审计机关的主要领导审计机关负责人从业背景多样,就会与其它部门形成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另外,审计机关负责人还要考虑到个人政治前途与职业发展,个人独立性难免受到削弱,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也受到影响为确保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应在充分考虑审计机关特殊工作性质的基础上制定专门适用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人事任免、考核与奖惩办法,办法要有一定的法律级次,该办法要既能保证其工作的专业性、稳定性与连续性,又能使其获得充分的职业发展空间要充分重视审计系统内部的人才培养与选拔,内部选拔上来的领导独立性应该更强
(四)实现审计计划、审计结果与整改效果的三公开国家审计工作要坚持政务公开,只有政务公开才能避免暗箱操作,才能促进审计质量的提升应该在完善现有公开目录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审计工作全流程公开,尤其是审计计划的制定既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更要听取民意,关注民生审计结果与整改效果的公开更能吸引社会舆论的关注当审计工作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时,审计的地位随之上升,审计独立性也会增强,任何损害审计独立性的行为都将对舆论的谴责和事后的问责有所顾忌
(五)保证审计机关掌握必需的财力审计机关顺利开展工作必须拥有充足的审计资源并具备自由支配的权力,其中最关键的是审计经费审计经费必须得到法律上的保证,既包括机关行政管理经费和审计人员薪酬福利,还包含审计事业发展所必需的一切支出政府行政首长应该重点关注审计机关部门预算的编制、批复与执行,确保审计经费的充足(厦门市审计局)第五篇从人事、经济、政策独立性三个方面评价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从人事、经济、政策独立性三个方面评价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姓名学号我国的政治经济条件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内涵与西方国家必然有所不同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全国人大、政府、财政和地方政府的超脱程度,是中国人民银行与全国人大、政府、财政和地方政府的关系的具体化,法律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在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体系中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进行金融监管与调控的自主权,以及为确保自主权的有效行使而采取的相关法律措施其内容主要由两部分完成,一是中央银行自主权(法定职权)的立法界定;二是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在行使自主权时受制于其他法律主体的程度,亦即要处理中央银行和其他法律主体(尤其是政府)之间的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讲,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就是中央银行法律地位的确定问题与发达国家中央银行独立性程度相比,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属于独立性较弱的中央银行、人事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是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大或者其委员会决定的,由1国家主席任免央行的最高领导的人事是由政府确定的年正式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的成员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说是政府官员,其作出的政策决1997议都可以说是政府的意愿,而且这个委员会仅是一个决策咨询议事机构,而实际决策权在于政府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官员的任职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金融机关人事渗透过与大多数转型国家一样,中国有着根深蒂固的中央集权传,政府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尤其对金融的控制十分严格综上所述,使得中国人民银行在人事上产生两方面的弊病高度的行政依附性和欠缺广泛的代表性、经济独立性表现在人民银行对其资金运用缺少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保障和法律依据虽然《中2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央行的财务和资金独立,不对财政、各级政府融资,不受地方政府干预,却没有具体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从一般意义上讲,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六章),不对财政透支或直接购买政府债券(第二十九条),这样从法律上割断了人民银行与财政部的直接融资关系,但是在预算上其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接受国务院财务“部门的预算执行监督,中国人民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照国务院财务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人民银行的预算需要财政部的审核和监督,在预算上又不独立与财政部,使得其相对于财政部的经济独立性较弱,并且在微观”运作上,该法却没有规定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从数据可以看出,年到年,人民银行对政府债券由亿元剧增到亿元,增长了倍,直到20062007年都保持在较高的水平这种无序的增长表面财政出现赤字后向人民银行透
2856.
4116317.
715.7支的任意性,而人民银行对此毫无自主权,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2010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经费均由国家财政全额拨付,其铸币锐收入须全额上缴财政,中国人民银行在资金上对财政部的依存关系也决定了其经济地位不独立这种经济不独立的中央银行,很难实现只能与法律地位上的独立,使人民银行不能根据货币政策操作的需要自主地调整自己的资产结构,更为严重的是赤字货币化现象必然导致通货膨胀和货币贬值,直接损害货币持有者的利益这样,人民银行经济独立性的落实,便取决于中央政府和中央财政的自制而从以往的历史经验看,缺乏有效的约束就不会有高度的自制因此,有切加防杜的必要、政策独立性我国货币政策的决策权集中于国务院,央行缺乏应有的决策自主权,实际只有执行3权《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保持人民币的币值稳定,一次促进经济增长这个规定表明中国的货币政策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之星的,但另有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于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这表明,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等方面的货币政策的最终决策者是国务院,中央银行没有这方面的独立性但人民银行能够独立地运用存款准备金率和公”开市场操作的的政策,中央银行在这两方面具有独立性但是这些政策工具的实施必然会对货币供应量造成一定的影响,而中央银行在货币供应量的控制水平上没有自主性,所以人民银行在货币政策上的选择余地较小,独立性较弱《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另规定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这样的货币政策目标的规定,基本体现了保持货币政策独立性的精“神,但含义不够明确该规定考虑到了货币稳定对于经济增长的重要意义,认为保持”货币币值稳定是促进经济增长的一个基本条件,但是,货币币值的稳定的具体内容并没有具体界定一般来说,货币币值可以分为对外币值和对内币值,对外即汇“”率,对内可以理解为物价这方面可以用消费物价指数、资产价格指数等来衡量所以货币币值内容丰富,其规定并没有为货币政策确定十分明确的政策指向理论和实践都表明,货币政策的规定不明确不利于维护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特别是引用克鲁格曼的三元悖论,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存在着内在的矛盾从而在法律意义上看似是对政策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事实上准确把握内涵确实很困难的,这也影响“”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政策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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