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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警察警衔制度条例编辑--(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711992总则编辑71
[1]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衔,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第三条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第四条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第五条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对警衔低的人民警察,警衔高的为上级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第六条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等级编辑--第七条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警员一级、二级;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第八条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第九条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授予编辑第十条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第十一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第十二条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第十三条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二)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三)警司由盛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四)警员由盛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晋级编辑第十四条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本条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晋级--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在职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训的时间,计算在警衔晋级的期限内;--晋级的条件
(一)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
(二)胜任本职工作;
(三)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可以提前晋升;第十五条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级,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第十六条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第十七条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经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第十八条人民警察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第十三条批准权限的规定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变动编辑第十九条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带标志人民警察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者辞职、退职的,其警衔不予保留--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警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调整警衔--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违犯警纪的,可以给予警衔降级的处分警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人民警察受警衔降级处分后,其警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警衔等级重新计算--人民警察警衔降级不适用于二级警员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被开除公职的,其警衔相应取消--人民警察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警衔相应取--消--离休、退休的人民警察犯罪的,适用前款的规定附则编辑--第二十三条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警衔工作适用本条例-----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由国务院规定-----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参照本条例规定---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中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不实行警衔制度-----第二十四条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的式样和佩带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一篇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下一篇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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