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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法规制度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第七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第八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一条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第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第十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七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第二十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第二十三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二十四条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五条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第二十八条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第三十条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第三十一条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第三十二条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三十五条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第三十六条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第三十七条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第三十九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第四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第四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四条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第四十六条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第四十七条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第五十五条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六条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机关工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第五十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时废止中国工会章程总则第一章会员第二章组织制度第三章全国组织第四章地方组织第五章基层组织第六章工会干部第七章工会经费和财产第八章会徽第九章附则总则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强大雨集中的社会力量中国工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利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国..家而奋斗中国工会的主要社会职能是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中国工会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在维护职工政治权利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和物质文化利益,把参与协调劳动关系,调节社会矛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努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中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过程中、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中国工会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生管理,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用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事业的发展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中国工会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全员群众开展工会工作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全心全意为基层、为服工服务,增.强基层工会的活力,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之家..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推进工这事业服务中国工会努力巩固和发展工农联盟,坚持爱国统战线加强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促进祖国的统...
一、繁荣和富强.中国工会在国际事务中坚持独立自主、广泛联系的方针,在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基础上,广泛发展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关系、同全世界工人和工会在一起为世界的和平、发展、工人权益和社会进步而共同努力第一章会员..第一条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山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第二条采取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第三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利表决权.
(二)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利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设,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扶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养事业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利工会报刊上,参加关干工会工作称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第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第五条会员有退去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第六条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第七条会员离休、退休利待业,可保密会籍保密会籍期间免交会费..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利待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第二章组织制度第八条中国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三)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
(四)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工会各级领导机关,经常向下级组织通报情况,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第九条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科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组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干.磁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倍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第十条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同一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同行业或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除少数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产业,其产.业工会实行产业工会科地方工会双重领导,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外其他产业工会均.实行山地方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产业工会领导的体制各产业工会的领导体.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建立地方总工..会地方总工会是当地地方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地方总工会利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地方产业工会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第十一条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代表机关..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委员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认为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总工会决定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乡镇工会和城市街道工会的委员会,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第十二条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也可以设常务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组织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作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认为必要或在下一级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时,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可以对下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第十三条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发达利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十四条县利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利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第十五条成立或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成撤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第三章全国组织第十六条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提议经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利代表选举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第..十七条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观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中国工会章程.
(四)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第十八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国工会工作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入、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炊第十九条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主席团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主席团下设书记处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第一书记一人、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全国总工会的日常工作..第二十条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设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需要确定..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建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也可以由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成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配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产业工会代表大会利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积极是审议.和批准产业工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并向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或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第四章地方组织..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币县(旗)的工会代表大会,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沉下,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提议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的经费收支情沉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工会的决定和同级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的工会工作定期向上级总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省、自治区总工会可在地区设派出代表机关,直辖市和设区的革总工..会可在区建立区一级工会组织或设派出代表机关县和城市的区可在乡镇科街道建立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组织第二十二条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总工会批准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召集各级地方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积极..第二十三条各级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设置,由同级地方总工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第五章基层组织第二十四条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会员不足十五人的,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也可以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主持基层工会工作第二十五条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称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第二十六条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委员应在会员或会员代表中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工会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科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第二十六条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生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服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积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服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协议,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税管理工作.
(五)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办好服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服工生活.
(七)维护公用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相权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积工会的企业、事业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方面建立协商谈判制度实行民主参与,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利税物质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共谋企业发展.第二十九条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从脑力劳动者比较.集中的特点出发开展工作积极了解和关心服工的工作和生活推动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职工搞好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生监督,为发挥职工的聪明才..智,创造良好的条件第三十条工会基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厂、车间(科.室)建立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由分厂、车间(科.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积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工会基层委员会和分厂、车间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按照生产(行政)班组建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积极开展工会小组活动..第六章工会干部.第三十一条各级工会组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现小平理论,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利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利要求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第三十二条各级工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工会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青年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各级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血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第三十三条各级工会组织建立与健全干部培训制度办好工会干部院校和各种培训.班.第三十四条各级工会组织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见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第七章工会经费和财产第三十五条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合费
(二)企业事业及机关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援灾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及机关单位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第三十六条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工会经费的管理利使用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第三十七条各级工会委员会按照规定编制税审批预算、决算,定期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第三十八条工会经费、财产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科任意调拨;不得改变工会所属企业、事业的隶属关.系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第八章会徽.第三十九条中国工会会徽选用汉字中,工两字,经艺术造型是圆形重叠组成、象.征中国工会和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统
一、会徽的制作标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第四十条中国工会会徽、可在工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工会标志也可以作为微量佩戴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年月日全国总工会第次书记处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1992414121第一条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和其他基层单位工会委员会第三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第四条中国工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五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第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第二章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名额第七条基层工会委员委员会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人以下者,设主席或组织员人;25人以下者,设委员至人;1人至人者,设委员至人;20037人至人者,设委员至人;2011000715人至人者,设委员至人;100150001521人以上者,委员最多不超过人5001100002129第八条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1000037委员会由至人组成第三章候选人的提出第九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均应按照干911部四化的标准,在能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热心工会工作,受到群众信赖的人员中选定“”“”第十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均以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为单位提名,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同级党委与上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第十一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在任职届期内应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的,一般不再提名为下届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第四章选举的实施第十二条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分别为和第十三条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工会进5%10%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集中各代表团(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时,由上届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第十四条选举前,选举单位工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名单、简历及有关情况向选举人介绍第十五条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推选,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非常务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第十六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第十七条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第十八条会员或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如不能离开生产、工作岗位,可以在选举单位设立的流动票箱投票第十九条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废票第二十条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由大会征得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同意减少名额第二十一条大会执行主席根据本条例规定,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第二十二条选出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批第五章调动、罢免和补选第二十三条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如因工作确需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第二十四条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测评和上级工会与干部主管部门考察,需撤换或罢免工会领导人时,须按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基层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空缺时,应及时按照民主程序进行补选补选前征得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同意,可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代理主席职务,代理时间不得超过半年第六章经费审查委员会第二十六条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至人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人,必要时也可设副主任委员人37第二十七条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11任委员由经费审查委员会推选产生第二十八条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选举结果,与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第三十条本条例原则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全国总工会组织部负责解释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是为了加强基层工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制订的条例全国总工会书记处第次会议通过,于年月日颁布目录第一章总则27198453第二章基本任务第三章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和工会委员第四章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第五章工会与行政第六章工会与党委第七章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层工会是工会组织密切联系群众,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为了加强基层工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基层工会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充分发挥工会作为联结党和职工群众的纽带、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社会支柱和共产主义学校的作用第三条基层工会要认真执行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方针,以四化建设为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职工队伍,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第四条基层工会在上级工会和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工会组织的特点和广大职工的意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第五条基层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把工会办成职工之家,工会干部成为职工之友第二章基本任务“”第六条“”基层工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向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教育
(二)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组织职工民主管理企业、事业
(三)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群众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发动职工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四)维护职工的学习权利吸引和支持职工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有益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的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五)保障职工生活福利,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搞好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做好劳动保险工作和劳动工资的群众工作参与调处劳动争议协同有关方面做好退休职工和职工家属工作
(六)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维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监督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法律、法规、条例的贯彻执行向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督促行政方面解决影响职工健康和安全的问题,参加安全检查和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妇女的现象作斗争针对女职工的特殊问题,做好保护工作
(八)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九)坚持工会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加强工会小组工作接收新会员对会员进行工会基本知识的教育第三章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和工会委员第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是基层工会的权力机关,必须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应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第八条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由会员或会员代表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正式选举,也可以不经过预选,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第九条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应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会员担任委员中应有专业技术人员、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工会主席应由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有群众工作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五十岁的委员担任主席出缺,应由委员会另行选举第十条工会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定期向会员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第十一条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要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第十二条工会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和决定以下问题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和贯彻执行党委、上级工会有关决定、指示的措施;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委、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总结和计划;
(四)有关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和向行政、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重大建议;
(五)工会经费预、决算及重大财务支出;
(六)工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七)工会会员会籍处理;
(八)必须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第十三条基层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对工会基层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经费审查委员会根据有关工会财务工作的规定,审查经费收支情况和财产管理情况对不正当的经费开支,有权批评或制止工会会计人员调动交接时,负责监交经费审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报请上级工会处理第十四条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由工会委员会选聘工会积极分子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一人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委员兼任第十五条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由车间(科室)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选举主席一人,必要时可选举副主席一人较大车间,可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工会主席车间(科室)工会在基层工会领导下进行工作第十六条基层工会要加强工会小组建设要经常深入小组,调查研究,帮助工作,总结推广小组工作经验,培训小组长和小组干事工会小组要定期改选工会小组长,健全小组工作制度,每月召开一次小组民主生活会第十七条基层工会要建设一支同职工群众密切联系,热心为群众办事、热爱工会工作的积极分子队伍,依靠他们活跃工会工作要支持积极分子的工作,经常对他们进行培训,关心他们的进步,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总结交流他们的经验,定期表彰、奖励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第四章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第十八条基层工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其任务是
(一)宣传党的群众路线和依靠工人阶级办企业、事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和解释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作用和任务;
(二)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组织职工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经营管理知识;
(三)提出召开大会的方案和议题的建议;
(四)征集、整理提案,交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小组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议期间的组织工作和会务工作;
(六)组织职工代表传达会议精神,发动职工群众和督促有关部门实现大会决议;
(七)组织职工代表团(组)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八)承办职工代表大会或大会主席团交办的事宜第十九条基层工会的负责人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并担任领导工作基层工会的各工作委员会要积极协助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配合处理共同性的问题第二十条基层工会要维护职工代表的权利职工代表因行使职权而受到刁难、打击时,要及时进行调查,要求有关方面作出严肃处理第五章工会与行政第二十一条办好社会主义企业、事业是工会和行政的共同任务基层工会要支持行政负责人对生产行政工作行使职权,维护生产行政指挥系统的高度权威,教育职工遵守厂规厂法和职工守则,发动职工积极参加企业、事业的改革,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和工作质量,全面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第二十二条基层工会要组织和代表职工群众监督企业、事业单位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在行政决定有关生产和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工会应参加研究,提出意见,维护国家利益、企业事业集体利益和职工的正当权益第二十三条基层工会代表职工与行政签订合同或协议;受理职工群众的申诉,参与调处劳动争议第二十四条基层工会积极主动地参与企业、事业改革,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职工群众的合理要求,提出建议,协助行政制订改革方案,发动职工群众贯彻实施第六章工会与党委第二十五条基层工会接受企业、事业党委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委的有关决议,定期向党委汇报工作情况,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呼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基层工会对以下问题要向党委请示报告
(一)工会全面工作计划;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方案;
(三)全厂性的重要活动;
(四)工会干部的调整和配备第二十六条对于党委讨论决定的有关工会的重大问题,基层工会委员会要认真讨论,组织实施;工会的日常工作和经费开支,要根据职工群众的要求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办理;对工会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要履行民主手续,并报上级工会批准;职工群众的呼声、工会工作的情况,在向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工会报告第二十七条基层工会对贯彻执行上级工会决议的部署,应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向党委汇报,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第七章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第二十八条密切联系群众,同群众打成一片,坚持家访谈心,与职工交朋友根据广大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开展活动,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第二十九条坚持实事求是,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既要提出问题,又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切实替职工说话,为职工办事第三十条充分发扬民主,认真执行工会的民主制度办事要同群众商量,尊重群众的意见,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第三十一条坚持说服教育和群众自我教育的方法摆事实、讲道理,民主讨论,典型示范,依靠群众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时刻注意把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结合起来,始终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统一和兼顾的原则第三十二条工会干部要振奋精神,刻苦学习,勇于改革,不断创新,坚持原则,大胆工作,一心为公,不谋私利,多办实事,讲究实效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工会,应根据本条例原则精神,另行制订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第六条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第七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八条工会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工会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的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第九条工会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科学、文化、技术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业务素质,使职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第十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第二章工会组织第十一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三条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第十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十五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工会可以派出代表对所属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就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工作)时间的规定,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第十八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第十九条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做出开除、除名职工的决定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如果企业行政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当事人对企业行政方面作出的辞退、开除、除名的处理不服的,可以要求依照国家有关处理劳动争议的规定办理第二十条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第二十一条企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提出意见调解处理;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第二十三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有权提出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第二十四条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会同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的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第二十六条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行政方面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工作第二十七条工会会同行政方面组织职工开展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的文化、业务素质;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上的人民政府研究起草法律或者法规、规章,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工资、物价、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三十条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行使职权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第三十一条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第三十二条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管理委员会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全民所有制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第三十三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外资企业的工会可以对有关职工的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提出建议,同企业行政方面协商处理第三十四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行政方面的同意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会不脱产的委员因参加会议或者工会组织的活动,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第三十五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工会委员会的脱产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行政支付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三十六条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工会经费主要用于基层职工的教育和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第三十七条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第三十九条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第四十条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第七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第八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一条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第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第十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七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第二十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第二十三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二十四条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五条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第二十八条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第三十条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第三十一条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第三十二条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三十五条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第三十六条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第三十七条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第三十九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第四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第四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四条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第四十六条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第四十七条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第五十五条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六条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机关工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第五十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时废止第三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摘录)(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年月日起施199243行)199243199243第二十三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有权提出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第二十四条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六条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行政方面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工作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上的人民政府研究起草法律或者法规、规章,对涉及职工利益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工资、物价、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第三十三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外资企业的工会可以对有关职工的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提出建议,同企业行政方面协商处理第四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解读发布时间年月日
一、工会组织的性质2011630《工会法》总则第二条明确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一规定从两个方面明确了工会组织的性质一是阶级性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代表和维护广大职工利益的二是群众性,工会是职工群众的组织,而不是政党或其它组织,只要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权参加和组织工会此外,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职工参加工.会和退出工会都是自愿的
二、工会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工会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即指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处的位置它主要是通过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体现出来的我国工会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党通过工会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到工人群众中去同时,工人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通过工会反馈上来,作为党的决策依据工会的这种桥梁和纽带作用是其他任何组织和团体不可代替的第二,工会是政府的亲密合作者,是人民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享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及社会事务的权利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利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工会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以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第三,工会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是协调劳动关系中不可缺少的一方它通过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达到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和民主权利的目的随着我国劳动关系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将越来越明显,地位也会越来越突出,成为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
三、工会的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赋予工会的四项社会职能,都与职工的利益息息相关、参与职能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实施民主监督,是工会代表职工权益,依法维护职工利益的重要渠道、途径和1形式、维护职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了党与群众的血肉联系,就是维护了稳定的大局,就是维护了执政党的执2政地位和执政基础、建设职能在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个矛盾的根本出路在于通过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3社会生产工会代表和维护的职工具体利益的最终实现也在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所以,工会必须从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出发,引导广大职工群众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积极推动社会经济效益和生产力的提高、教育职能工会教育职能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
四、工会的作用
4、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1权,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过程中,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2监督作用,成为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工会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3、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调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协调作用
五、工会的任务
4、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维护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在我们国家
1、充分发挥工会在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2、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3、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
六、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4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职工加入工会,必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接转
(一)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1员
2、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3、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4服务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5、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二)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6、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2、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3、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4、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5第五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6(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new根据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199243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20011027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第七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第八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一条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第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第十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七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第二十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第二十三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二十四条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五条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第二十八条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第三十条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第三十一条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第三十二条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三十五条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第三十六条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第三十七条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第三十九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第四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第四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四条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第四十六条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第四十七条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第五十五条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六条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机关工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第五十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年月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时废止195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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