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从一起抗诉案的审理引起的对相关问题的思考简要案情及裁判原审原告李某曾于年月向法院起诉与吴某离婚,后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年月,吴某向法院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后又撤诉19982年月,李某第二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吴某离婚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长期分居,199881999互不履行义务,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年月日,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双方1离婚,双方所生一子由李某抚养1999625,家庭财产按李某提供的财产清单依法进行分割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年月,吴某以原审判决关于家庭财产分割严重不公,原审时自己提出的相关财产请求20008未被原审法院采纳同时认为导致与李某离婚的原因是因为李某有第三者,要求李某赔偿相应损失万元为由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年月,检察机关以该案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判决有误为由向法院提出抗诉检察机关随抗诉书一并移送至法520002院的相关材料包括申诉人吴某提出的尚未分割的轻摩一辆,空调一台的票据,检察机关调查相关证人的调查笔录,李某因经营在税务部门纳税的谈话记录,税务检察报告,因漏税在税务部门的处理决定书及李某在离婚后在某储汇中心存款余万元的查询记录等证据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吴某提出的均是原审判决中10未出现过的新的证据,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按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也应当再审但民诉法没有现定检察机关可以以当事人提供的新的证据及检察机关依职权调查的新证据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故再审法院以裁定形式从程序上驳回检察机关的抗诉评析这是一起检察机关抗诉引起的普通再审案件,在案件的处理上曾有过二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检察机关依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既然已经再审,就应当在再审中对当事人提出的及抗诉机关调查取得的原审中未出现的新的证据进行审查,经过再审审理,确定争议事实的真实性,如果经查实,确有部分财产未予分割,应重新作出再审判决,对尚未分割的财产进行分割,体现再审的救济原则另一种意见认为,抗诉机关以原判决事实不清,判决有误为由向法院提出抗诉,虽然是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且民诉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从当事人提供给抗诉机关的证据及抗诉机关调查取得的相关证据来看,均是原审判决中未出现过的新的证据法律没有规定抗诉机关可以以新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相反,对当事人来说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就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也应当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到原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209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而认为抗诉机关的抗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从严肃执法角度,应驳回其抗诉再审的结果是裁定驳回抗诉笔者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但这起普通的抗诉案件,所涉及的以下问题笔者认为值得探究
一、关于抗诉案件的审查立案问题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下级法院由于自身裁判错误,被上级法院发现并指令再审予以纠正,必须立案进行再审但如果是由于抗诉机关的抗诉上级法院书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对下级法院来说,是否进行必要的立案审查,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确定,实践中,对下级法院(笔者在这里主要指基层法院)来说,往往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无须进行立案审查,从前述案件不难看出,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抗诉是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履行民事监督的独特方式,目的是启动法院再审程序对错案予以纠正但法律规定抗诉必须在法院生效裁判出现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情况下才能提起,且是向同级人民法院(上级法院)提起抗诉,由于不同于上诉,上级法院在不了解下级法院原裁判过程的情况下,很难发现抗诉机关的抗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因而也不会去审查抗诉机关抗诉内容,而是书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下级法院将本应立案时的审查转移到再审时的审查(实际是一种审理过程),人为地增加了法院人力、物力的开支,甚至浪费有限的审判资源,更为重要的“”是不合规定的抗诉,动摇了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和既判力,有时甚至加剧公众对司法不公的错误认识,因而笔者认为对基层法院而言,上级法院在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时一并指令予以必要的立案审查,避免出现上述的几种情况再说法律没有规定因抗诉机关的抗诉而放弃对抗诉案件的立案审查
二、关于对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理解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检察机关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也是检察机关能够提出抗诉的理由之一为了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正确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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