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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若干题目钻研关键词适用领域主体规模追诉程序证实规则本文来源于免费,年最新免费论文,转载请注明出处内容提要我国《刑法》关于伪证罪的划定可以说是对于伪证行径的有力打击,但细究关于该罪名的立法,2012在适用领域、主体规模、追诉程序及证实规则的划定上仍欠科学性笔者主意,在对于《刑法》修改时应扩展伪证罪的适用领域,将被害人、单位纳进伪证罪的主体规模,并删除了记实人;在对于《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完美、确立对于该罪的追诉程序以及证实规则、关于伪证罪的适用领域本文来源于免费,年最新免费论文,转载请注明出处1
一、诉讼目的同性的需要我国大诉讼的详细目的有所判别,但司法机关审判2012活动的根本目的是通过解决纠纷以及冲突,来保护社会秩序以及恢复被毁坏了的秩13序瓜葛,因为任何冲突所危及的不单单是权益享有者个人,而且也同时危及到统治秩序一包孕民事领域在内的各种纠纷都象征着主体权益遭到损害时,必然的社“会利益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毁坏如《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于民事”[]诉讼任务的划定是保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入行因此,伪证行径不论是存在于刑事诉讼中,还是存在于民事、行政诉讼中,都一“……样会对于社会利益形成损害,从而毁坏诉讼目的的同性”
二、伪证行径损害的客体拥有致性新《刑法》之所以将伪证罪由旧《刑法》侵略公1民人身权力、民主权力罪章调至妨害社会治理秩序罪章,是因为该罪损害的1“客体是繁杂客体,即国家的司法权以及公民的人身权力、民主权力笔者以为,伪证”1“”1罪不论是存在于刑事诉讼中,还是存在于民事或者行政诉讼中都一样会侵害国家审判活动的公正性、势力巨子性与同性,扰乱司法活动的正常秩序,将伪证行径在不同诉讼中的情况加以区别,肯定不同的性质,显着无视了该行径所损害的客体的1致性
三、法律划定之间存在矛盾新《刑法》第三六条划定了辩解人、诉讼代办代理人1毁灭证据、捏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三七条则划定了妨害作证罪以及帮助毁灭、捏0造证据罪这两条的划定是在刑事诉讼中,辩解人、诉讼代办代理人毁灭、捏造证0据,帮助当事人毁灭、捏造证据,威逼、勾引证人背违事实扭转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年下列有期徒刑根据法律划定,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办代理人是指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办代理人或者者近支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办3”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办代理人的拜托,以被代办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入行诉讼活动的人在公诉、自诉以及刑事附带民事类诉讼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适用实体法以及程序法与贞洁的民事诉讼所适用的基本相同,因此3其应是属于民事诉讼性质上的,但依新《刑法》第三六条的划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可能发生伪证罪,而在贞洁的民事诉讼中则不可能发生伪证罪,这显着自相0矛盾、关于伪证罪的主体规模依我国《刑法》第三五条划定,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且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2证人、鉴定人、记实人、翻译人,不包孕单位笔者以为,刑法对于伪证罪主体规模的0划定缺少科学性,单位应为伪证罪的主体,记实人则不应为该罪的主体
一、单位应为伪证罪的主体单位犯法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铺而逐步发生以及发铺起来的种犯法行径目前,对于单位实行的严峻危害社会的行径给予刑罚处分,“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立法的个普遍原则二我国一九七九年通过的《刑法》中没有1单位犯法的划定一九九七年修改后的新《刑法》,采取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的方式确1”[]立了单位犯法及其刑事责任但由于方面,从事实上望由于单位、团体不具有天然人才有的感知力、记忆力以及表达力,没法构成证言;另方面,从法律上望,《刑“1法》中的单位犯法不包孕伪证罪在内,单位伪证没法承担伪证罪的刑事责任,三1因此《刑法》中的伪证罪主体固然也就不囊括单位笔者以为,这划定欠科学性,‘’”[]单位可以形成伪证罪的主体首先,单位是人格化了的虚拟的人,一样拥有权力能力1以及行径能力当然在刑事诉讼中单位的作证是通过特定的天然人的决议规划而构成为单位总体的思惟,但这些决议规划旦上升为单位的总体思惟,已经再也不“”是特定的天然人个人意志的选择,是在单位意志安排下的行径,是单位行径的组成1部门,并且不能脱离单位而存在,单位应该对于代表其意志而对于案件情况出具证实的行径负责其次,单位是个人格化的社会系统,它在意志的体现以及行径的实行即作证中,切当不同于天然人那样合于简朴身,而是集于复合体笔者以1为,不能因为拟制的人拥有复合性,而否定它的单性,否则,无异于承认单位犯法“”11其实是单位以及天然人共同犯法,或者者人为地将拟制的个人分解成两个人若1单位出具虚假证实,在单位犯法的情况下,犯法是个,犯法主体也是个固然,1作为刑事责任必定后果的刑罚,也就应该加于以单位名义出具该证实的单位相反,11单位出具虚假证实,而以伪证罪为由受处分的却为天然人,这显着与罪恶自傲、刑止于身的刑法原则相矛盾再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划定凡是晓患上案件情况的单位以及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从立法的同性角度考虑,我国刑事立10“法亦应承认单位可以成为证人,单位成心提供虚假证实应形成伪证罪最后,在刑事”1司法实践中,存在单位出具证实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况,如关于某项事实或者某人身份的证实,这说明单位可以作证而与此同时,单位若出具了虚假证实妨害了司法活动却又不能被有效惩处的情况却大量存在因此为到达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同,完整有必要在立法上承认单位可以形成伪证罪的主体1
二、记实人不应成为伪证罪的主体依我国《刑法》第三五条划定,记实人可以形成伪证罪的主体笔者以为,记实人作虚假记实的应该形成徇私枉法罪,而不是伪证0罪首先,记实人作虚假记执行径损害的客体与伪证行径所损害的客体不同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一四条划定各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担负审判庭的记实工作《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七条划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助理检察员以及书记员“各若干人书记员办理案件的记实工作以及有关事项这说明,记实人与审判职”“员、检察职员样属于国家司法工作职员的性质,与证人等诉讼介进人的身份有质……”的差别记实人成心作虚假记实,用意陷害别人或者藏匿罪证的,非但阴碍了国家司1法活动,也侵略了国家工作职员职务的廉正性,这与伪证罪强占的客体有着较大的差别其次,记实人其实不相符作证的证人些特性咱们晓患上,证人是在案件产生以前即了解案件情况的,鉴定人是仰仗其专门知识对于案件的专门题目作出鉴“”1定结论的,而记实人仅是将证人等主体陈说的内容加以记实、整顿整理的人,其其实不了解案情,且我国法律划定,所有笔录最后都应经被讯问人或者问询人阅读或者向他们宣读,经他们称许签名后方有效因此,记实职员对于本是真正的证据入行的篡改行为,显着是运用职务之便,对于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于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成心容隐不使他受追诉,该种行径应形成徇私枉法罪最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均将伪证罪的主体划定为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种,均不囊括记实人如《德国刑法典》第一五三条划定行径人在法院或者者其他负责证人或者者3专家的发誓的问询的机关面前,作为证人或者专家,不宣誓的虚假陈说的,处三个月“以上五年下列自由刑四《日本刑法典》第一六九条划定依法宣誓的证人作虚伪陈说的,处三个月以上年下列惩役第一七一条划定按照法律宣誓的鉴定人、”[]“口译人或者笔译人,作虚伪的鉴定、口译或者者笔译的,按照前两条的划定处10”“断五英国《一九一一年伪证法》第一条第一款划定,假设个人在诉讼进程中作为证人或者翻译职员入行了正当的宣誓,而又成心在本案的实质性题目上作了虚假”[]1的或者他不相信其为真正的陈说,那么,他就犯了伪证罪该罪是只能根据起诉程序审判的罪责,其最高刑罚为七年监禁六我国台湾省《刑法典》第一六八条划定,伪证罪是指在履行审判职务之公署审判时,或者于检察官侦察时,证人、鉴定人、翻译[]人于案情有首要瓜葛的事项,供前或者供后具结而为虚伪陈说的行径七可见,台湾省《刑法典》中伪证罪的主体也是特殊主体,详细的种类有证人、鉴定人以及通[]译、关于伪证罪的追诉程序依据法律划定,伪证罪、拒不履行裁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笔者以为,此3划定主要考虑到伪证行径产生在审判进程中,由法院直接立案背违了控、审分离原则,显着与法院所应维持的中立地位不符细心分析起来,该划定不够完备,仅解决了伪证罪的立案管辖题目,并无明确对于该案件立案、审判管辖的归避等题目,这不患上不说是个遗憾笔者以为,建构科学的伪证罪的追诉程序考虑下述因素
一、诉讼结构的合理性控、辩、裁方分立,控、辩双方既对于峙又同,控裁双方既配合又制约,是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基本特色八在诉讼中,由于公安机关并“31无参加法庭审判,对于证人(笔者将下述证人限定为狭义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这种主体)作伪证的证据固然无从直接获取,这固然依托法院或者检察院的提供当有关伪证行径的证据材料由法院提供时,若控诉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将该4材料移交相同的人民法院,则导致证据提供主体与认证主体的统,这在实质上仍背违了控、辩、裁诉讼结构的合理性,对于当事人而言是不公正的1
二、归避题目考虑到案件已经经入进法庭审判阶段,裁判者已经经对于证言入行了听证,这时候再由检、警机构直接抉择并实行对于证人的追诉行径,而原由仅仅是证人变更了原来在法庭外提供应公诉方的证言,这不管如何都没法排除了人们对于其动机的合理怀疑于是,未经负责审判的法庭答应,检、警机构不患上直接对于任何证人动用刑事追诉措施详细系体例度设计是公诉人发现证人涉嫌伪证的,应该哀求法庭休庭,并申请排除了有关证人的作证资格;在法庭作出准予的抉择后,公诉人才能对于伪证案件加以立案以及侦察固然,侦察、起诉应该由不负责本案处理的警察、检察官实行,原法院对于伪证案件无管辖权,审判也应由那些未曾经介进过本案审理的法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入行九此外,对于于证人伪证这衍生出来的新的案件而言,负责处理原来案件的法官、检察官、警察都与伪证案件的终局发生了千[]1丝万缕的职业上的厉害瓜葛这时候再由他们对于伪证案件入行侦察、起诉、审判,都将影响司法的公正显着,这些法官、检察官、警察都应该归避一最后,证人在诉讼程序中所作的陈说与在另诉讼程序中所作的陈说不致时(如个为民
[0]事诉讼程序、另个刑事诉讼程序),适用该诉讼程序的主体不患上对于证人以涉嫌1111伪证为由立案,采纳强迫措施这是背违控辩平衡、违离程序正义的基本请求的1
三、人权保障的最低限度请求《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划定人人完整平等地有权由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入行公正的以及公开的审讯,以肯定他的权力以及义0“务并判断对于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一一《公民权力以及政治权力国际公约》第1一四条划定在判断对于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者肯定他在件诉讼案”[]中的权力以及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以及无偏倚的“……1法庭入行公正以及公开的审讯一二笔者以为,我国已经加进上述国际公约,1对于于被告人权力保障的最低限度尺度,在对于《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该考虑吸……”[]收该内容,对于伪证罪的追诉程序题目作出具体的划定,应在新的刑事诉讼立法中确立立案、侦察、起诉审判总体归避制度并贯串于各个程序、各个制度当中,成为人权保障的有力保障一三当法院受理因本院提供证据而请求追诉的伪证案件时,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而不患上入行审判,这样可以终极保证当事人患上到[]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以及无偏倚的法庭入行公正以及公开的审讯、关于伪证罪的证实规则“1”
一、应坚持由控方举证证实伪证行径成立的原则从伪证罪的证实责任的分担而言,4控方负有承担证实自己的指控成立的责任,即证实证人的行径形成伪证,证人不负有提供证据证实自己作出的陈说是真或者假以及无罪的责任
二、仅仅基于个人的两次陈说相互矛盾这事实其实不能形成伪证罪这是因为,对于于起诉方来说,仅仅证实被告的两次陈说中必有假是不够的,还必须证11实起诉书中所指控被告所作的陈说的虚假性假设因为两次陈说不致而对于证人1加以处分,那么,证人旦作了虚假的陈说,就不敢讲真话,以免于是而遭到伪证罪1的指控因为法律的主要主旨理当是在审判中获取真正的证据假设要在两者中间1作出选择,要么在审判中获取真正的证据,要么满足对于伪证罪起诉的需要,那么,“咱们宁愿获取真正的证据而放弃对于伪证罪的起诉
一四三、证人扭转证言的行径不能用来证实伪证行径的成立证人在法庭上颠覆其原来”[]向警察或者检察官作过的证言,或者者改作无益于公诉方的证言,这其实不形成证实伪证罪的充沛证据因为证人原来的证言完整多是在被威逼、勾引、强制下所提供的,也可能切当出于记忆过错而至,而在法庭上所作的新的证言可能偏偏是他热诚地相信为真正的,证人在法庭上颠覆其原来向警察或者检察官作过的证言,或者者改作无益于公诉方的证言的行径偏偏说明其是老实的
四、在定案时,除了了被告人(原证人)自白之外,还必须有其他证据用来佐证,即除了非有辅助证据证实其陈说的虚假性,否则不能认定个人犯有伪证罪于是,需要确立补强规则,是为了避免误判;是为了避免偏重自白同时,成为自白的补1强证据的,必须是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且必须是本人供述(自白)以外的证据然而,12对于于本人记载的日记、笔记、备忘录等,假设并非是预感到侦察、公审而记载的,则可以成为本人自白的补强证据
五、不能用证人在两个不同的诉讼程序中作出处的内容不同的陈说而认定行径人形成伪证由于在不同诉讼程序中作出的陈说所指向的证实对于象有所判别,加之证人记忆力等因素,证人在不同诉讼程序中所作的陈说内容完整有可能在某些方面出现不致情景,在其主观上不具有伪证的形成要件前提下,咱们不能以为其陈说形成为了伪证1
六、控方应证实伪证行径是由当事人成心作出的惟一当事人的矛盾陈说还不能认定当事人的伪证行径成立,依据主客观相致原则,要认定当事人的伪证行径成立,还必须证实证人明知或者相信是虚假、或者不相信是真正的内容而成心提供1【注释】一刘家琛主编《新刑法条文释文》(下),人民法院出版社二四年版,第一三八页[]000二赵秉志主编《海峡两岸刑法各论比较钻研》,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二一年九月版,第三五五页[]00三王鹏祥《单位犯法的立法缺点及其完美》,载《法学杂志》二九年第五期第七七页[]00四闵春雷《伪证罪主体钻研》,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二一年第二期,第二八页[]00五《德国刑法典》,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二年三月版,第一五页六《日本刑法典》,张明楷译,法律出版社一九九八年九月第一版,第五五页[]0000七(英)鲁珀特克罗斯、菲利普琼斯《英国刑法导论》,理查德卡德修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一九九一年八月版,第二九页[]‘·a··八赵秉志主编《海峡两岸刑法各论比较钻研》,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二一年九0月版,第三四三页[]00九樊崇义《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理性思索》(上),载《法学杂志》二八年第一期,第二八页[]00一陈瑞华《法治视线下的证人维护题目》,///三二七
[0]http w.yfw.net dispnews.asp一一杨宇冠《人权法钻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二三年四月版,第id=0三九九页[]——00一二杨宇冠《人权法钻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二三年四月版,第四八页[]——00一三高建军《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维护》,载《法学杂志》二八年第三期,0第一一页[]00一四(英)鲁珀特克罗斯、菲利普琼斯《英国刑法导论》,理查德卡德修订,中国0人民大学出版社一九九一年八月版,第二九三页[]··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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