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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农商银行合规管理办法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网点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营业网点管理行为,明确营业网点管理的内容及流程,促进规范、稳健经营,根据《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年3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2015第二条本行营业网点设置应遵循适应地方经济发展,顺应机构扁平化管理要求,符合本行发展方向以及合理布局、经济核算、保证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营业网点为本行辖内营业部、支行、分理处、自助银行等对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营业网点)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营业网点管理是指本行营业网点的设立、变更、撤销等行为第二章营业网点的设立第五条本行营业网点设立以服务城乡社区、服务城乡居民、农户和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为主,遵循社区性、零售型、精品型的原则第六条营业网点设立的程序“”本行充分论证后,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形成决议;
1.草签营业网点房屋租赁意向书或购买意向书;
2.拟文上报省联社(办事处);
3.经省联社(办事处)同意后,本行正式上报银监部门批准;
4.经银监部门批准后,本行拟文上报省联社申请开通综合业务网络;
5.本行正式签订营业网点房屋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并装修;
6.办理安全设施合格证及消防设施合格证(消防证明);
7.申请办理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等;
8.正式对外营业
9.第七条营业网点设立申报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0.营业网点设立的请示;
1.营业网点设立可行性研究报告、筹建方案;营业网点设立实施方案;
2.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租赁意向;
3.营业网点设立从业人员的有关情况;
4.本行关于营业网点设立的相关会议决议
5.第八条自助银行的设立自助银行是指本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具有独立营业场
6.所,提供存取款、贷款、转账、货币兑换和查询等金融服务功能的无人营业网点,但在商场、酒店、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内放置的仅提供取款、转账、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除外自助银行的设立程序同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本行在商场、酒店、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内放置的仅提供取款、转账、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在实施前应向省联社报备第三章营业网点的变更第九条营业网点的变更事项包括名称变更,营业场所变更,营业场所临时变更,营业网点合并、升格、降格、临时停业等第十条名称变更指因法人主体发生变化或营业场所地址行政区划发生变化等原因,原营业场所不变但需要变更营业网点名称的行为本行营业网点名称中应标明支行、分理处、自助银行和储蓄所等机构性质的字样;名称应当符合唯一性和商誉保护原则“”“”“”“”第十一条营业场所变更(迁址)指因营业场所不符合安全防范要求、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出租方不愿续租、市政拆迁等原因需要转移营业场所的行为营业网点应当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第十二条营业场所临时变更营业网点因房屋维修等原因临时变更营业场所6个月以内营业网点应在原住所、临时住所公告,并提前日向当地银监部门报告,临时住所应符合公安、消防部门的相关要求回迁原住所,机构应提前日将公安、消防部10门对回迁住所出具的安全、消防合格证明等材料报告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并予以10公告第十三条营业网点的升格指因业务发展需要,提升网点业务范围的行为储蓄所升格为分理处应当符合分理处设立条件,储蓄所、分理处升格为支行应当符合支行设立条件第十四条营业网点的降格指因受业务发展的限制,降低网点业务范围的行为分支机构降格不需行政许可,但应事后报告决定机关因分支机构降格导致的其他变更事项比照名称变更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营业网点的临时停业营业网点连续停止营业时间3天以上6个月以内为临时停业经批准的临时停业期限届满或导致临时停业的原因消除的,临时停业机构应当复业,原申请人应在复业后5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遇特殊情况需延长临时停业期限的,应按前款程序重新申请第十六条营业网点的合并指因业务量缩小、营业场所拆迁、修缮等原因需要两个或多个营业网点并账的行为被合并网点视同为营业网点撤销进行管理第十七条营业网点变更的程序营业网点的变更应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本行就营业网点的变更形成相关会议决议;
1.营业网点变更由总行直接上报银监部门审查批准;
2.经银监部门批准后,本行应在个工作日内向省联社(办事处)报备
3.第四章营业网点的撤销
4.15第十八条营业网点撤销的条件由于行政规划,营业网点地址拆迁;安全设施及消防验收不合格;
1.机构网点重复设置;
2.达不到标准化网点建设的要求;
3.服务对象发生变化,服务作用减弱;
4.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撤并条件第十九条营业网点撤销的程序
5.营业网点撤销时,应按照上述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充分论证;
6.经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
1.取得营业网点撤销的证明文件;
2.拟文上报省联社(各办事处);
3.经省联社(办事处)同意后,正式上报银监部门批准;
4.经银监部门批准后,拟文上报省联社申请综合业务网络变更;
5.
6.缴回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等;对外公示
7.第二十条营业网点撤销申报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8.营业网点撤销的请示;营业网点撤销的证明文件;
1.本行关于营业网点设立的相关会议决议;
2.营业网点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4.第五章营业网点的管理
5.第二十一条营业网点管理应遵循一致性原则即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设施合格证、消防安全设施合格证等证照一致同时应做到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中的数量、名称、地址等与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一致第二十二条营业网点设立、变更经银监部门批准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筹建完毕,并取得安全设施合格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然后持以上证明和房屋证明到银监部门申请、变更金融许可证,或撤销机构缴回金融许可证取得金融许可证后,并凭该许可证及监管部门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或变更工商执照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的营业网点必须在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对安全、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并报开业决定机关备案办妥上述手续后方可营业第二十三条本行分为总行、支行和分理处二级管理模式,支行和分理处下不得设立其他营业网点第二十四条本行不得设立代办机构(包括业务代办点、信用站、代办站、联络站等)第二十五条营业部是本行的内设部门,不得下设其他营业网点第二十六条营业网点的名称应严格按照监管部门批准的名称命名,即必须以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村(路)等地名命名,名称、牌匾、印鉴、证照、标示必须一致,不得随意变动第二十七条营业网点公示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设施合格证、消防证明、业务公示、主要负责人公示,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做到亮证经营第二十八条营业网点设置应坚持属地管理,只能在行政辖区内设置如需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应符合监管部门的设立要求第二十九条营业网点的证照管理营业网点管理严格执行先审批后设立、变更、撤销的规定,不得自行调整或先斩后凑,更不得越级上报;
1.证、章、牌、照、标示应由专人管理,责任到人,有关部门应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并造册登记,留有复印件;
2.营业网点的工商执照年检由综合部统一办理第三十条机构设立、撤销和变更时,应在监管部门指定的有关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
3.行公告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金融机构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主要负责人等监管部门规定的公告内容第三十一条营业网点的设施、装修应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营业网点应符合省联社营业网点精品网点或标准化网点管理的要求第六章行业管理第三十三条营业网点的设立和撤销,应先经省联社(办事处)同意后,再报监管部门批准;营业网点变更直接上报监管部门批准第三十四条营业网点的设立、变更、撤销经银监部门同意后,需在个工作日内向省联社(办事处)报备营业网点需调15整综合业务网络的,要在批准后三个月内,书面请示完成综合业务网络的调整第三十五条筹建分支机构,无须向监管部门申请,待申请开业时将筹建方案一并报监管部门因此,对设立营业网点要审慎,防止盲目投资筹建因不符合许可条件而造成工作被动第三十六条对拟在县域农村金融服务较薄弱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且不完全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向属地监管部门提前报告,征得监管部门原则同意后,方可筹建第三十七条营业网点的证照数应与对外营业的数量一致,并与综合业务网络中的数量一致,严禁擅自停业、撤并、更改系统等行为的发生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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