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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附件甘肃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验收管理细则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明确职责分工,落实验收责任,确保验收质量,依据《甘肃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年月日之后农业部批复的部分或全部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含国债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以及省发改委批复由200491省农牧厅组织实施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第三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综合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省级管理与市州级分层管理相结合由省农牧厅负总责,厅发展计划处负责综合协调和统筹安排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州)、县(市、区)承担的项目,按以下分工组织验收
(一)中央投资规模在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所辖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100
(二)中央投资规模在万元以上(含万元)的项目,由厅相关处室分别牵头组织验收100100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省级有关单位及省农牧厅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由厅发展计划处组织竣工验收1第六条中央投资规模在万元以上(含万元)的项目,由厅发展计划处组织进行预验收后,报请农业部验收600600第七条市州农牧部门牵头验收的项目,每年月中旬前将验收结果分行业汇总后报送厅相关处室厅相关处室、单位于每年月底前将本单位牵头和市州所上报的项目验1212收结果分行业汇总后报送厅发展计划处厅发展计划处进行全面汇总,并向农业部上报验收总体情况第三章验收条件第八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农业部和省农牧厅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下达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和任务;
(二)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正常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三)土建工程质量通过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竣工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合格意见;
(四)项目文件材料要求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齐全
(五)编制了竣工决算报告,并经省农牧厅审计处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严格审计并出具了规范的审计报告
(六)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七)工程项目或各单项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初验合格第四章验收内容第九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与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一致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包括中央投资、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到位时间、实际落实情况;资金支出及分项支出范围及结构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专账独立核算、入账手续及凭证完整性、支出结构合理性等);材料、仪器设备购臵款项使用及其它各项支出情况
(三)建设实施和设备物资到位情况各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纪录,包括建筑施工合格率和优良率;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生产性项目是否经过试产运行,有无试运转及试生产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各专业竣工图
(四)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组织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运行制度、操作规范制定,以及外部配套条件是否落实
(五)执行法律、法规以及项目管理情况基本建设项目四制落实情况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六)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七)竣工决算及审计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是否出具了合格的审计报告
(八)档案资料归档管理情况项目批复文件、设计、竣工、监理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整理归档
(九)项目管理情况和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第五章验收标准第十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验收结果分为优质、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第十一条确定为优质等次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中央投资、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全部到位,专帐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财务管理规范,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出具了合格的审计报告
(二)项目在规定期限内,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建成,工程质量和功能发挥良好
(三)项目管理四制真正落实,并自觉遵守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四)系统整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并分类立卷,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文件齐全、“”完整第十二条确定为合格等次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中央投资足额到位,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基本到位,能够做到专帐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财务管理比较规范,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出具了合格的审计报告
(二)项目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基本建成,主体功能发挥良好
(三)基本能够执行项目管理四制要求
(四)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文件基本齐全、完整“”第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应视为不合格
(一)建设任务没有完成或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擅自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重大变更,使主体功能基本不能发挥
(二)财务管理混乱,没有实行专帐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存在有大量白条入帐、大量现金支付等违犯财务管理规定的问题
(三)弄虚作假,挪用、侵占或套取国家资金
(四)竣工验收相关资料严重缺失第六章验收程序第十四条项目建成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自验自验不合格的工程要及时整改,并不得报请竣工验收5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自验合格后,由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验,对达到验收标准的项目以计字号文逐级上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验收条件,对建设项目全面总结,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的管理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发挥作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并附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汇编第十六条竣工验收申请要上报验收申请文件,附项目建设总体报告,以及自验(初验)资料、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审计报告等第十七条按照验收分工,由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须在日内组织验收;由省厅负责验收的,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须在日内组织完成初验初验合格后,按照验收分工,向厅发展计划处和厅行业管理处室3030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式二份)第十八条省级农业院校、科研单位和厅属有关单位承担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在自验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基础上,向厅发展计划处报送验收申请报告(一式二份)第十九条厅发展计划处和相关处室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按照验收分工,及时审核验收材料,在日内组织竣工验收根据验收权限,由农业部组织验收的项目,初验后以60计字号文上报农业部有关司局组织验收,相关处室做好联系协调工作6第二十条项目验收要组成验收组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相关部门及工艺技术、工“”程技术、基建财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人以上(含人)人以下单数,其中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559项目验收组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可分成工程、投资、工艺、财会等验收小组,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验收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验收工作第二十二条验收组在听取项目单位建设情况介绍,查阅项目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建设实施和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填写竣工验收表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报告和验收表经验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报送项目验收组织单位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报告由以下主要内容组成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及田间工程建设情况,仪器设备购臵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与意见建议第二十五条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厅相关处室组织验收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在完成验收后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报告和验收表报送厅发展计划处(一式四份)第二十六条对验收达到优质和合格的建设项目,由验收牵头单位(处室)整理汇总好15项目验收报告、验收表、验收合格证书申领文件送厅发展计划处,厅发展计划处负责定期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核发验收合格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由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个月,最多不超过半年,整改合格后再组织验收3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将验收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及省厅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中央投资低于万元的项目,可视情况简化验收程序,但须将验收报告和验收表及时报送厅发展计划处和厅相关处室备案50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项目通过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并将建设项目的档案材料移交档案或资料管理单位,做好永久性长期保存第二十九条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各业务处室要对项目验收后运行管理、发挥效益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开展项目运行情况后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厅发展计划处,以便向农业部汇总上报,并要做为8下一步拟定区域项目规划布局的重要依据第三十条本细则由省农牧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细则有效期五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20104282015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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