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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我国农村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成为独立的财产主体和市场主体,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小规模家庭经营的弱点也逐渐显现如何提高家庭经营抗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是我国加快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广大农民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创办了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内的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据统计,截至年年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数超过十五万个,它提高了农业生产经营和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载体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不断发展,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困难,迫切需要国家采取法律和政策措施加以解决党的指出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也明确提出,要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加快立法进程“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列入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起草经过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年月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于年月日起施行*1031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范围*71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作了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内容是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这个定义,考虑了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发展的现实情况,强调以农产品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纽带,同时借鉴了国际上关于合作社定义和基本原则的论述具体内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由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组成本法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区别于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完全不同于年代的人民公社它是
1.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新型合作社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50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在遵守本社章程的前提下,仍然具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同类农产品的生产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而组织起来,实现成员共同的经济目的这里所称的同类,是指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
2.中类以下的分类标准为基础,提供该类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以及与该类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遵循国际上通行的合作社的定义和基本原则合作社的定义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组
3.织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原则;社员的民主管理原则;社员的经济参与原则;自治、自立的原则;教育、培训和信息的原则等法律一审稿的名称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在草案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本法的调整对象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实体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而不适用于只为成员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农业生产技术协会等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了使名称与其调整范围一致,将名称修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因此,本法只调整从事经营活动的实体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即“农民专业合作社,而不包括为成员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农业生”产技术协会、农产品行业协会等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于上述社会团体法人类型的农民合作组织,应依据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规范需要说明的是,本法的调整范围也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二、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及组织机构现实中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的四个基本条件,即,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没有一部法律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获得法人地位,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法登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经营活动的进行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成立目的、决策机制和盈余分配方式等特征看,既不同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也不是个人合伙或者合伙企业,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本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赋予其法人资格,并对其设立登记作了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看,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并不健全,不能真正实行民主管理,不利于保护农民成员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本法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和保证农民成员对本社的民主管理两个方面作了规定首先,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本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其次,保证农民成员对组织的民主管理由成员通过民主程序,直接控制本社的生产经营活动为使农民真正成为合作社的主人,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本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
一三、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入社、退社及盈余分配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是本法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之一农民可以自愿加入一个或者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具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农民可以自由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退出的,要退还其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返还可分配盈余本法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规定向其返还盈余分配方式的不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区别为了体现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基本原则,保护一般成员和出资较多成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本法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
1.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
2.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四、关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指导、服务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初始阶段,需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其建设和发展提供指导、扶持和服务在这方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有更大的责任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社、科协等组织,也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指导、扶持和服务据此,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为了明确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政策,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本法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本法还专门设立了扶持政策一章,对产业政策、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有“”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1.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
2.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3.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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