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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县农民杨树专业合作社章程】【摘要】xx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由、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vvv kkk2008831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由、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本社名称县意杨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贰拾柒万元vvv kkk2008831本社法定代表人万银华xx xx本社住所县木业有限公司院内,邮政编码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xx xx211622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生产资料的购买,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意杨树的种植;引进意杨树新品种,新技术;对成员开展意杨树技术培训指导和咨询服务;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销售成员种植的意杨树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成员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意杨树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下一页尾页1/7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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