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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县城市绿化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按照规定参加植树和履行其他绿化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第三条城市新建街道的两侧不得建实体围墙,原有城市街道两侧的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为透景围墙,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第四条县建设局和县城乡规划局应当根据《滦南县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化规划,重点地段应当做出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建设局组织实施县建设局每年年初提出绿化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城市建设项目必须按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为㈠新建区不低于,旧城改造区不低于;㈡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次干道不低于;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30%25%于,次干道不低于;20%15%㈢新建学校、医院、疗养院、游乐场、公共文化体育场所不低于;15%10%㈣工业项目不低于35%第六条城市绿化项目,应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并15%按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定实施监理和验收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报经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八条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原因达不到本办法第五条标准的,经县建设局审核,并报请县政府批准,征收缺少绿化面积的异地绿化补偿费具体标准城区每缺少平方米,征收元异地绿化补偿费;地处建制镇所在区的,每缺少平方米,征收元异地绿化补偿费,并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12501第九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必须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150投资比例应当占工程土建投资的1%--5%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实施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县建设局验收合格方可交付管理单位第十条凡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砍伐或移植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经县建设局审查并出具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的,必须按照砍伐一株补栽三株的规定,制定补栽计划或者移植后的养护措施,保证成活年,由县建设局监督实施没有能力补栽树木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委托城市绿化部门代为补栽,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3经批准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的,申请单位应当向树木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缴纳树木补偿费第十一条未经县建设局批准,不得在公园、公共绿地设置广告牌匾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二条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⑴损毁绿地、树木以及园林绿化设施的;⑵在树冠下设置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摊点;⑶就树盖房,以树承重或者围圈树木;⑷在树上拴牲畜,剥树皮、挖树根;⑸未经批准修剪树木;⑹钉、刻、划、拴、攀折树木;⑺穿行绿篱,践踏草坪,采摘花草、果实;⑻在绿地内倾倒污水、废弃物;⑼在绿地内未经批准搭棚建房、摆摊设点、停车、堆放物品;⑽在绿地内挖沙、取土、采石、筑坟;⑾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第十三条因线路、管道建设而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县建设局协商确定保护措施确需处理树木、绿地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建设局批准后,由绿化部门进行技术处理,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所需经费和树木、绿地补偿费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部门应当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允许后可作紧急处理,并及时向县建设局补办相关手续第十四条古树名木应当登记造册、编号、建档、设立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特殊情况确需迁移的,必须经县建设局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第十五条沿街单位和个人应认真落实门前三包的规定,做好门前绿化工作,并维护门前绿化及附属设施“”第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建设局予以处罚㈠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拒不缴纳异地绿化补偿费的,责令限期补缴,并处应缴补偿费的罚款;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完成绿化工程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3%--5%的,由县建设局组织绿化,所需绿化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并处所需绿化费用倍的罚款;2㈢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其按砍伐树木株树的倍补种,不按规定补种,或者补种达不到要求的,由建设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被砍伐3树木价值至倍罚款;擅自移植的,处每株树木价值至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1025㈣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迁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迁出的,由建设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1000㈤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㈥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砍伐或者移植古树名木的,责令赔偿损失,并1000处以元至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100010000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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