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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县城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提高畜产品质量,保障消费安全为核心,以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验为重点,从畜禽养殖、屠宰加工、市场流通三个环节入手,对在我县销售的畜产品实行全过程质量监控,确保全县人民吃上安全放心的畜产品
二、基本目标逐步在从畜禽养殖、屠宰加工、市场流通到餐桌等各个环节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现标准化、规范化、无公害化加强无公害畜产品产地建设,建立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建立健全由政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责任机制,统一领导,协调全县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严格的质量保障措施和切实可行的长效工作机制实行畜产品市场准入后,进入的畜产品必须是质量检验合格、证章齐全、达到食用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畜产品准入重点区域、重点监测品种和工作重点畜产品市场准入是指经检测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指标要求的畜产品,准予进入市场销售;未经认证或经检测不合格的畜产品,禁止进入市场销售根据本县实际,在县城区内畜产品销售采取先重点、后一般,分层次推进,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一)重点区域超市、宾馆、连锁店、学校食堂、企业食堂、旅游服务宾馆、楼堂宾馆、畜产品批发市场等
(二)重点监测品种猪肉、鸡肉、鸡蛋
(三)工作重点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超市、宾馆、连锁店、学校食堂、企业食堂、旅游服务宾馆、饭店必须购买经检测合格的畜产品,并就所使用、经营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情
1.况向消费者作出承诺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登记备案制度超市、宾馆、连锁店、单位食堂、饭店与畜产品经营者,要建立畜产品购销台帐,登记备案台帐应详细记录购销渠道、品名、数
2.量、日期、检疫证号、品质检测,台帐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年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制度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连锁店应当在显著位置设2立公示牌,每天将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进行公示,标明畜产品产地、质量等级、
3.销售价格等内容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逐步建立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储藏、销售等各个环节登记制度
4.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畜产品经销场所要达到五有一是有检验检测场所,并配置现场快速畜产品质量检验设备;二是有检验监测人员;三是有检查检验和
5.“”畜产品经营纪录;四是有畜产品经营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五是有一名畜产品安全专干每月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一次畜产品经营情况,自觉接受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抽检,县检测机构不能检测的,可委托省、市级检测机构检测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为保障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以主抓副县长为组长,县工商、畜牧、药监、卫生、商务、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物价、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局,畜牧局局长翟万军兼办公室主任,畜牧局副局长马国伟、尚汝军任办公室副主任月份,县工商、卫生、畜牧、公安等部门要成立联合执法组,进行拉网式检查,督促检查市场准入执行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实10行严格的责任制,明确各管理单位的一把手、各生产加工企业(包括定点屠宰场〈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专卖店的法定代表人作为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部门配合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管理复杂、影响面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分口把关,齐抓共管,加强协调,形成监管合力畜牧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实施市场准入工作方案负责畜产品检疫、检验,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开展无公害畜产品检测工作;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严厉查处违规使用投入品、加工经营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商务部门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工作依照《河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加强对定点屠宰场(厂)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私屠滥宰行为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公共食堂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卫生部门负责查处市场上销售的注水畜产品以及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畜产品工商部门负责对市场上畜产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主体资格审核,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严格检查进入市场的畜产品质量,禁止未经检疫、检测或者检疫、检测不合格的畜产品在市场销售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解决好畜产品市场准入的督查管理费和产品监测费及监管队伍装备资金,确保准入制度顺利实施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妨碍行政执法的行为药监、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
(三)加强宣传通过广播、电视、印发宣传材料、制作宣传版面、设立咨询台、开展技术培训等各种形式,对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生产养殖技术规程、养殖投入品安全使用等进行广泛宣传,增强养殖者、加工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实施市场准入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无公害畜产品基地建设无公害畜产品基地建设是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鼓励养殖场(户)积极申报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扩大无公害产品生产规模,鼓励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建设无公害畜产品基地鼓励以行政村为单位,或通过养殖协会、中介组织、养殖户自愿联合等形式,发展集中连片规模养殖,兴办养殖小区;采取统一标准、统一管理模式和质量联保、互助合作的方式,扩大养殖规模
(五)加强定点屠宰场(厂)质量安全监测和管理定点屠宰场(厂)的建设和管理是实行市场准入的关键环节定点屠宰场(厂)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操作规程在屠宰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行业标准,所屠宰的畜禽有免疫耳标、有产地或运输检疫合格证明定点屠宰场(厂)要详细记录畜产品来源、收购、检疫、肉品品质检验、销售等生产购销情况,接受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专人负责质量工作,做好病害猪肉、注水肉等常规自检畜产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不得出场(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屠宰检疫管理工作,派人驻场(厂)对生猪定点屠宰场(厂)屠宰的畜产品实施同步屠宰检疫,屠宰检疫率必须达到对经检疫、检验合格的,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一头一证,并在胴体上加盖合格验讫印100%章
(六)严格畜产品检疫检验工作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检疫检验工作进入城区销售的所有畜产品必须具有检疫证明进入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连锁店经营的畜产品还应当具有无公害畜产品认证证书或有效检测证明
(七)严格畜产品市场管理根据《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加大对市场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天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专卖店销售的畜产品进行质量抽检,抽检结果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不定期对全县城区销售的畜产品中的瘦肉精、激素、磺胺类药物等违禁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抽样,送上级部门检测,凡发现上述物质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畜产品销售者依法建立规范的购销台帐,详细记载畜产品收购渠道、数量、时间和销售对象,台帐必须和检疫证明及畜产品实物相符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要设置公示牌、畜产品品牌,张贴《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宾馆、酒(饭)店和单位食堂必须使用经过检验、检疫、检测达到质量安全标准的畜产品,并索要检疫证明,建立畜产品购买登记制度,记载来源、数量、时间,并做到证、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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