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21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规范国防科技成果(以下简称国防科技成果)的鉴定,完善国防科技成果评价机制,促进科技创新,根据《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和国家关于科技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成果是指在国防科研、生产、试验、保障条件建设及管理中所产生的具有应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等国防科技成果鉴定是有关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对国防科技成果进行鉴别和评价,并作出结论的活动第三条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第四条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指导下,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具体负责全国国防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承担军工任务的国务院其他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其所属或管理的单位完成的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承担军工任务的地方单位完成的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委托各军工集团公司负责管理本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完成的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委托国防科工局协作配套中心负责管理除各军工集团公司以外的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其成员单位完成的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第二章鉴定范围和内容第五条下列国防科技成果按本办法进行鉴定
(一)在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保障条件建设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在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的型号工程及技术、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取得的因保密不能公开的科技成果;
(三)在国防基础性技术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在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第六条已通过验收、定型、标准审批,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国防科技成果,可以不再组织鉴定
(一)验收证书(文件)、定型文件、标准报批书等文件中对技术创新点及技术水平进行了评价,并起到了与成果鉴定等同的作用;
(二)验收证书(文件)、定型文件、标准报批书等文件中包括了主要完成单位名单、主要完成人员名单、审查专家名单;
(三)主要完成单位人员未参加审查专家组特殊情况下,可以有不超过四分之一的主要完成单位人员(非项目组成员)参加审查专家组,但主要完成单位的人员未作为审查专家组组长或副组长第七条下列科技成果不列入国防科技成果鉴定范围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的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基础理论成果,当它的作用已表现在被该理论指导的应用技术成果上时,视同应用技术成果,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鉴定
(二)整体技术已获得发明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局部技术已获得专利,但整体未获得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鉴定第三章鉴定组织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社会公共利益、环境或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予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消第九条国防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真实性、准确性;
(二)创造性、先进性;
(三)成熟性、适用性、安全性;
(四)其他与技术有关的内容对于不同类型的国防科技成果,应根据其性质和特点侧重不同的方面进行分类评价国防科技成果鉴定不包含成果归属、完成者排序和成果的货币价值等非技术内容第十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和著作权)的数量和质量作为评价被鉴定国防科技成果的参考第十一条重大的国防科技成果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所属单位完成的国防科技成果的鉴定,由国防科工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其他国防科技成果的鉴定,由承担军工任务的国务院其他部门(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行政管理机构和、各军工集团公司和国防科工局协作配套中心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组织重大的国防科技成果一般是指国防型号工程项目及其关键分系统项目;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重大预先研究和基础研究项目;对国防建设和国防科技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国防科技成果第十二条组织鉴定单位可以直接主持鉴定,也可以委托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主持鉴定但不得委托完成单位对自己的国防科技成果主持鉴定受委托的主持鉴定单位对组织鉴定单位负责第十三条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分为会议鉴定、函审鉴定、检测鉴定三种形式
(一)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国防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采用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国防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
(二)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资料,对国防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讨论、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国防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
(三)检测鉴定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或经国防科工委认可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国防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仅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即可反映其技术水平的国防科技成果,可以采用检测鉴定鉴定统一使用《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以下简称《鉴定证书》)第十四条采用会议或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七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意见必须由到会专家或出具函审意见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参加鉴定会的专家和出具函审意见的专家均不得少于七人会议鉴定的专家应当全程参加会议,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托代表的方式出席会议第十五条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国家或国防科工委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论作为检测鉴定意见第四章鉴定程序第十六条鉴定委员会委员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成果完成单位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可以提出建议名单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持鉴定单位在鉴定委员会委员中提名,经鉴定委员会全体委员通过产生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对鉴定意见负责第十七条组织鉴定单位应建立健全鉴定专家库,鉴定委员会委员一般应从鉴定专家库中遴选针对被鉴定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鉴定单位应对鉴定委员会委员进行资格审查鉴定委员会组成应体现不同单位、不同学术观点和不同地区的代表性第十八条鉴定委员会委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被鉴定项目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研究发展现状;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国防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鉴定委员会各军工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完成的国防科技成果进行鉴定时,鉴定委员会成员中非本集团公司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第十九条鉴定委员会委员在鉴定工作中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独立对被鉴定的国防科技成果进行审核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国防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供充分、翔实的技术文件,向其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亦可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以要求在鉴定意见中记载不同意见,有权拒绝在鉴定证书上签字;
(四)发现有违纪行为时,可以向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五)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价,做到科学、客观、公正;
(六)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第二十条申请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并达到了所要求的技术性能指标一份合同或任务书所含技术内容,一般只能作为一项成果进行鉴定
(二)成果权属无争议,完成单位和人员名次排列无异议
(三)技术文件与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第二十一条申请鉴定的国防科技成果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和资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文件与资料、计划任务书、合同书或经批准的立题报告;
1、研究(研制)技术总结报告;、信息技术研究项目或含信息技术研究内容的项目所开发的软件;
2、测试报告和试验报告(预先研究成果应提供演示验证工作的材料);
3、标准化审查报告(无产品的国防科技成果除外);
4、用户使用报告(尚未应用的预先研究成果应提供应用前景证明);
5、知识产权状况报告(含专利、著作权、技术秘密的情况以及必要的查新情况)6
(二)科技情报、标准、软科学成果的技术文件与资料
7、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研究报告;
1、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2、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仅限标准成果);
3、模型运行报告(仅限软科学成果);
4、用户使用报告5第二十二条凡具备鉴定条件的国防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填写《国防科学技术成果6鉴定申请书》(一式三份),并附其他技术文件与资料,经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后,按第十一条规定向组织鉴定单位提出鉴定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鉴定的国防科技成果项目是否满足鉴定条件,鉴定委员会建议名单是否合理,是否同意鉴定等同一项国防科技成果只能申请鉴定一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在各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由第一完成单位提出申请,不得多单位分头提出申请第二十三条组织鉴定单位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鉴定申请的审核,并做出是否批准鉴定申请的答复对符合鉴定条件的,要明确主持鉴定单位、10鉴定形式、鉴定时间,并通知成果完成单位对鉴定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主持鉴定单位按照批准的鉴定形式负责鉴定的筹办、主持和管理,保证鉴定意见的真实性鉴定意见应当包括国防科技成果的创造性(关键技术及创新点)、先进性(学术与技术水平),其技术的难度、成熟度、安全与可靠性,以及对国防建设和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与意义等,并应写明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第二十五条会议鉴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会议鉴定前,根据需要成立测试组测试组组长由鉴定委员会成员担任测试组必须在鉴定会前完成测试工作,并作出测试报告
(二)主持鉴定单位主持会议,宣读和通过鉴定委员会名单,明确会议任务和要求
(三)在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下,进行技术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听取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及其他必要的报告必要时,可以安排鉴定委员会专家对被鉴定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有关多媒体资料鉴定委员会专家质疑并讨论,在综合多数专家意见基础上形成鉴定意见鉴定委员会专家讨论形成鉴定意见时,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派代表列席会议,了解专家评议情况,其他人员应回避第二十六条函审鉴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主持鉴定单位将完成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分别寄送给函审专家
(二)函审专家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函审,并将函审意见及上述资料寄回主持鉴定单位
(三)主持鉴定单位将其他函审专家的意见寄送给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
(四)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本人函审意见,并依据多数专家的意见写出鉴定意见将所有鉴定资料寄送给主持鉴定单位第二十七条采用检测鉴定的一般步骤
(一)组织鉴定单位确定检测机构
(二)完成单位将国防科技成果实物和有关资料送到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和检测结论第二十八条鉴定证书的批复过程如下
(一)经鉴定通过的国防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将《鉴定证书》原件报送主持鉴定单位审查《鉴定证书》一般制作两至三份原件(要求正反面打印,亲笔签署)检测鉴定直接报送组织鉴定单位
(二)主持鉴定单位审查后签署意见、盖章,并报送组织鉴定单位
(三)组织鉴定单位在收到《鉴定证书》后,应对鉴定结论等相关信息在适当范围进行内部公布
(四)经内部公布无异议的项目,组织鉴定单位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统一编号,加盖国防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鉴定证书》生效10经内部公布有异议的项目,返回成果完成单位补正完善对经补正完善后合格的《鉴定证书》予以审批;存在重大异议且无法补正的《鉴定证书》不予以审批第五章鉴定管理第二十九条国防科工委采用年检和抽检的方式对各组织鉴定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鉴定;
(二)鉴定专家选聘是否合理;
(三)检测机构是否选择得当;
(四)鉴定文件是否符合规范,鉴定档案是否完整;
(五)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现象;
(六)国防科工委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三十条年检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各组织鉴定单位应在接到年检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向国防科工局科技主管部门上报鉴定工作总结报告和上年度鉴定项目汇总15表,并接受年检审查必要时,国防科工局科技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对各组织鉴定单位的工作进行抽检第三十一条国防科工局科技主管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对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第三十二条主持鉴定单位和组织鉴定单位应当对完成单位提交的《鉴定证书》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鉴定意见中有重大缺陷的,应当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发现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应当驳回《鉴定证书》第三十三条参加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保证国防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建立健全鉴定专家的信誉制度鉴定工作结束后,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对鉴定专家在鉴定工作中的公正性、客观性、工作态度等方面作如实记录,并报告组织鉴定单位;组织鉴定单位应当建立鉴定专家的违规和失误记录档案第三十四条与鉴定有关的材料,由组织鉴定单位和成果完成单位按照科技保密和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分别及时归档第三十五条《鉴定证书》不作为签订技术合同等商业性活动的依据第三十六条鉴定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国防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和个人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终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予以撤消对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八条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第四十条参加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在鉴定工作中,应保护被鉴定国防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未经完成单位或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转让被鉴定国防科技成果的技术,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四十一条在鉴定工作中,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年月日国防科工局发布)第二篇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200934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主任宋健19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第二章鉴定范围第六条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规定第七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己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第三章鉴定组织第九条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组织必要时可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第十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二)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三)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第十一条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指定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第十二条采用会议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列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者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第十三条采用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第十四条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确因保密需要的,可以另行规定非特殊情况,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一般不聘请非专业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检测专家小组或者函审组成员第十五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第十六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四)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第四章鉴定程序第十七条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其主管机关申请鉴定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其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申请鉴定第十八条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的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四)有经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第十九条组织鉴定单位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明确是否受理鉴定申请,并作出答复对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当批准并通知申请鉴定单位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对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受理申请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可以报请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第二十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科委或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第二十一条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在确定的鉴定日期前十天,将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送达承担鉴定任务的专家第二十二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收到技术资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准备鉴定意见第二十三条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四)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第二十四条鉴定结论不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第二十五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鉴定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及时指出,并责成鉴定委员会或者检测机构、函审组改正第二十六条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第二十七条科技成果鉴定的文件、材料,分别由组织鉴定单位和申请鉴定单位按照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第五章鉴定管理第二十八条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鉴定工作的干扰,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二十九条科技成果完成者在申请鉴定过程中,应当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真实的实验记录、国内外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等科技成果完成者不得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赠送礼金(含有价券)和礼物第三十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结论应当科学、客观、准确第三十一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鉴定会的规模,除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在科技成果鉴定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应当及时制止并严肃查处第三十二条国家科委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责令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时纠正;错误严重而又处理不当的,有权组织复核和查处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责令授权组织鉴定的机关及时纠正;错误严重的,可以直接进行查处第三十四条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组织鉴定单位可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应当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第三十六条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七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第三十八条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国家科委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同时废止19951119871026在百度搜索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1]第三篇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年月日国家科委发布)第一章总则19941026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第二章鉴定范围第六条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规定第七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第三章鉴定组织第九条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组织必要时可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第十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二)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三)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第十一条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指定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第十二条采用会议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者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第十三条采用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第十四条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确因保密需要的,可以另行规定非特殊情况,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一般不聘请非专业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检测专家小组或者函审组成员第十五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第十六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四)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第四章鉴定程序第十七条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其主管机关申请鉴定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其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申请鉴定第十八条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四)有经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第十九条组织鉴定单位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明确是否受理鉴定申请,并作出答复对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当批准并通知申请鉴定单位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对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受理申请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可以报请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第二十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科委或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第二十一条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在确定的鉴定日期前十天,将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送达承担鉴定任务的专家第二十二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收到技术资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准备鉴定意见第二十三条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四)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第二十四条鉴定结论不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第二十五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鉴定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及时指出,并责成鉴定委员会或者检测机构、函审组改正第二十六条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第二十七条科技成果鉴定的文件、材料,分别由组织鉴定单位和申请鉴定单位按照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第五章鉴定管理第二十八条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鉴定工作的干扰,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二十九条科技成果完成者在申请鉴定过程中,应当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真实的实验记录、国内外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等科技成果完成者不得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赠送礼金(含有价券)和礼物第三十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结论应当科学、客观、准确第三十一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鉴定会的规模,除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在科技成果鉴定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应当及时制止并严肃查处第三十二条国家科委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责令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时纠正;错误严重而又处理不当的,有权组织复核和查处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责令其授权组织鉴定的机关及时纠正;错误严重的,可以直接进行查处第三十四条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组织鉴定单位可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应当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第三十六条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七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第三十八条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国家科委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同时废止19951119871026第四篇四川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发布单位】【发布文号】【发布日期】82102【生效日期】【失效日期】1990-05-19【所属类别】1990-05-19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四川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年月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号)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保证科学技术成果的质199051915量,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包括
(一)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二)解决生产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科学技术问题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
(三)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四)在应用推广已有科技成果或消化、吸收、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第三条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科学技术计划内的科技成果,申报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和国家规定应当进行鉴定的其他科技成果,均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鉴定第四条第四条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已经公开发表;
(二)应用技术成果经过实践,证明技术成熟度具备应用推广条件;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已被采纳或应用;
(四)科学技术计划内的成果已达到计划规定的技术指标和要求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必须齐全并符合科学技术档案管理的要求第五条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归口管理全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各市(地、州)、县(市、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县级以上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第六条第六条科学技术计划内的科技成果,由计划下达部门组织鉴定;其他科技成果,由完成者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省重大科技成果,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鉴定计划下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完成或参与完成的科技成果,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鉴定第七条第七条组织鉴定的单位应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并报同级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鉴定委员会成员为七至十五人科技成果完成或参与完成单位参加鉴定委员会的人员,不得超过鉴定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并不得担任鉴定委员会的负责人第八条第八条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该行业或领域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或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科技成果研究人员不得参加本科技成果的鉴定委员会第九条第九条鉴定委员会应对被鉴定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水平或学术水平、技术成熟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书面报告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报告,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即为通过鉴定委员会成员对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应在鉴定报告中注明第十条第十条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报告,由组织鉴定单位审批组织鉴定单位发现鉴定报告中存在重大缺陷、错误或在鉴定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可驳回鉴定报告,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也可另行组织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根据本办法应当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已在生产或使用实践中证明基本成熟,取得社会、经济效益,有可靠的统计数据,由生产或使用者出具证明,并经生产或使用者的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可视同通过鉴定视同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由完成者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报送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审批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鉴定报告和视同通过鉴定的报告经审批后,由组织鉴定单位或批准单位对鉴定合格的科技成果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科学技术成果视同鉴定证书》,并抄送同级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的,由组织鉴定单位撤销鉴定,取消鉴定证书,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组织鉴定单位工作人员和鉴定委员会成员,在鉴定工作中循私舞弊、收受贿赂而对科技成果作出错误鉴定的,或者剽窃被鉴定科技成果、泄露被鉴定科技成果技术秘密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第五篇文物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文物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年月日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管理,健全科技成果鉴定1991617制度,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结合文物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包括
(一)属自然科学范畴,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在学术上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理论研究成果
(二)解决文物事业发展中科学技术问题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等应用技术成果;
(三)推动文物科技工作科学决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文物科技进步和文物事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第三条国家文物局主管全国文物系统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主持或委托有关单位对重大科技成果进行技术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当地文物系统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主持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基层单位申请的科技成果进行鉴定第四条列入国家文物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由任务下达部门组织鉴定除重点项目外,一般项目也可委托下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鉴定未被列入年度科技计划的项目,应由申请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定第五条非文物系统完成的文物科技成果,其上级主管部门可委托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组织鉴定第六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个人在向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科技成果鉴定时,必须提交《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和完整的学术、技术资料组织鉴定部门接到申请书后,应进行认真的审查,如是计划内项目,应由计划成果管理部门根据科研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共同进行审核,于三十天内就以下问题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一)是否同意鉴定
(二)鉴定的形式;
(三)鉴定委员会委员名单;
(四)其它事宜;第七条对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的单位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委员会由七人以上(含七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一个,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鉴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主持项目的完成人员不参加鉴定委员会,项目完成单位的同行专家参加鉴定委员会人数应控制在七分之二以下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同行业或同领域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通讯鉴定均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际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第八条科技成果鉴定时可采取以下的鉴定形式
(一)会议鉴定由鉴定委员会,以会议形式进行审查并提出鉴定意见;
(二)验收鉴定文物保护工程中的科技成果,由鉴定委员会,按照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评价、测试并提出鉴定意见
(三)通讯鉴定对理论研究成果可由鉴定委员会采取通讯方式对该项目的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第九条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对被鉴定项目的技术内容予以保密第十条具备以下条件的科学技术成果可申请鉴定
(一)完成项目任务,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二)学术或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科技立档要求;科学理论成果的学术资料主要包括学术论文、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情况的证明及有关的评价材料
1.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计划合同或任务书、研制报告、技术指标测试报告、成果使用报告(使用日期在六个月以上,使用单位二个以上)
2.软科学成果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技术合同或任务书、总体研究报告、专题论证报告、调研报告(包括国内外研究情况对照)采用部门的证明材料
3.第十一条有权属争议的项目,应在争议解决以后申请鉴定第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同已通过鉴定
(一)技术上成熟,已在实践中广泛使用的应用技术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持实施单位出具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在本单位实施应用的,由本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证明),连同第十条
(二)款所列资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文物局批准后,分别颁发《视同鉴定证书》
(二)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的,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连同必要的技术文件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发《视同鉴定证书》第十三条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意见的内容
(一)科学理论成果所需学术或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发表后被引用情况报告对项目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的评价该成果的论点是否明确、论据是否充分,有关数据是否准确该成果的学术价值、创新点与同类成果水平的比较以及达到的水平;;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二)应用技术成果所需学术或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是否达到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有关技术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图表是否准确、完整该项成;果的技术水平以及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所具有的创新点是否能推广应用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改进的建议;;;
(三)软科学成果所需学术或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是否达到课题要求的标准和目的应用情况和实践检验效果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改进的建议;第十四条组织鉴定单位对鉴定报告审核、批准后,对鉴定合格的科技成果颁发按国;;家科委统一规定格式制作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第十五条对应聘参加科技成果鉴定的专家,组织鉴定的单位应支付一定的技术咨询费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