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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县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男,职务乡长xx xx申请人县乡村民委员会xx法定代表人,男,该村民委员会主任xx xx xx申请人县乡村三组xx代表人,男,该组组长xx xx xx申请人县乡村组xx代表人,男,该组组长xx xx xx x申请人县乡村组xx代表人,男,该组组长xx xx xx xx申请人县乡村组xx代表人,男,该组组长xx xx xx x申请人县乡村八组xx代表人,男,该组组长xx xx xx申请人县乡村九组xx代表人,男,该组组长xx xx xx申请人县乡村组xx代表人,男,该组组长xx xx xx x被申请人县人民政府xx法定代表人,男,职务县长xx第三人县乡村一组xx代表人,男,该组组长xx xx xx第三人县乡村二组xx代表人,男,该组组长xx xx xxxx第三人县乡村四组代表人,男,该组组长xx xx xx第三人县乡村十一组xx代表人,男,该组组长xx xx xx第三人县乡村十二组xx代表人,男,该组组长xx xx xx请求事项xx、依法撤销县人民政府于年月日作出的府处号《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1xx201182xx
[2011]xx xx、依法确认争议的林场土地权属归属县乡村民委员会全体村民集体所有2“xx”xx xx xx事实与理由县乡村第、xx xx xx、
1、
2、村民小组(下统称第三人)与县乡人民政府、乡村民委员会、4村第1112xx xx xx xx xx、、
3、
5、
6、
7、村民小组(下统称申请人)争议的林场土地权属,县人民政府(下称被8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黎府处号《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910“xx”xx书》(下称《决定书》),该《决定书》将争议的林场土地权属划归第三人所有,并于201182
[2011]6xx年月日送达申请人“xx”申请人认为,《决定书》认定事实部分错误,其处理决定采信证据错误,适用法律错2011829误,应依法予以撤销
一、《决定书》采信争议山林土地权属依据错误,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查明事实,属自行编造被申请人在其《决定书》第页倒数第行至第页第行查明事实申请人(指1“”复议案第三人)提交的年月日制定的《乡规民约》,是在林业三定期间5565“”公社管委会经召开大队干部、生产队干部、党员和群众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有1983103“”证人证言和时任公社干部的调查笔录佐证)因此,该《乡规民约》应作为处理本xx宗土地权属争议的有效证据xx被申请人的上述查明事实纯属子虚乌有,自行编造年时期的公社作为最基层的人民政府,其所召开的任何会议,毫无疑问会有《会议记录》,如果就其管辖“”1983xx内的涉及农村集体权利义务的事项制定《乡规民约》,必先在该次会议上首先形成《会议纪要》,这是常识,也是政府机构的工作程序同样作为一级政府的被申请人,基层政府的工作程序不可能不知道,对年时期公社召开会议并讨论通过制定的《乡规民约》,用证人证言及自行调查笔录形式来加以证实,而不是拿出当时1983xx的《会议纪录》或《会议纪要》来进行证明,实在是荒唐之举,其编造事实显而易见“”“”被申请人之所以会自行编造这个《乡规民约》出台的过程,无非是想说明《乡规民约》程序合法,可被申请人用以佐证《乡规民约》程序合法的证据(即证人证言和调查笔录),根本就不具有证明效力政府机构的某一次重要会议并讨论通过关系民生民“”权事项的决议,用证人证言和调查笔录形式来证明,这是被申请人在行政管理“工作上的独创,这种独创性不具有任何法律依据”“”“”、《乡规民约》有违反法律规定内容,该部分内容属无效约定“”“”被申请人确认处理本宗土地权属争议的有效证据《乡规民约》,如前所述既无证2据证实其制定程序合法,同时该《乡规民约》就争议土地权属进行确权的内容是无效——的,该内容违反了法律之规定⑴《土地管理法》第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⑵《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林业行政部门对国家和集体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地进行登记,颁发林权证,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8上述《土地管理法》和《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相关条文之规定,非常明确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集体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地),其所有权的确认权为县级人民政府,乡级人民政府无权确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属《乡规民约》性质上属于乡(镇)村农民集体自行管理内部事务的约定,岂能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确权划分被申请人不是不懂法,但偏偏要将《乡规民约》违法内容部分认定为处理争议土地权属的有效证据,这说明有两种可能一是被申请人徇私枉法;一是被申请人不依法行政是其常规、被申请人采信《乡规民约》作为处理本宗土地权属争议的有效证据,违反法律规定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条、第条和《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条规定可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林地权属管11138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林业行政部门对国家和集体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地进行登记,颁发林权证,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上述法条之规定说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山林权证书等,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确认权属的合法依据被申请人无视法律规定,将具有违法内容的《乡规民约》认定为处理本宗土地权属争议的有效证据,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二、《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决定书》依据《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十八条第
(二)项和第十九条第
(六)项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本案土地权属争议的实体处理,适用法律错误“”、《条例》第十八条第
(二)项,是属于山林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决定书》适用该法条1并无不当、《决定书》适用《条例》第十九条第
(六)项的规定是适用法律错误2《条例》第十九条的适用前提条件是尚未取得林权证或者对林权证有争议的,而申请人与第三人就本宗土地(即林场)权属争议,并非是没有任何一方取得林权证,“”申请人之一的乡人民政府已经取得林权证,即年月日黎林权字第xx号《县山林权所有证》(下称《山林权证》)只要申请人的《山林权证》没有被依法撤xx198310281销,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第xx
(一)项之规定,该山林权证书就是首先应当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处理林地权属争议的证明材料本案申请人与第三人对申请人(乡人民政府)持有的由被申请人颁发的《山林权证》并不存在争议,是被申请人没有经过合法程序而单方面在个案中认定《山林权xx证》为无效证据,进而认定不能作为处理本宗土地权属争议的证据被申请人将《山林权证》排除为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其行为结果《决定书》则必然是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其将自己颁发的《山林权证》,认定为系擅自填发本府事先盖好章的——所有权证(见《决定书》第页第行)实在荒唐,这种不按法律程序、毫无根据地“否定自己颁发的《山林权证》行为,当然是一种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而违法具体行政”614行为,适用法律则必然错误、被申请人认定《山林权证》,不能作为处理本宗土地权属争议的证据,导致《决定书》适用法律的错误3《决定书》第页认定《山林权证》只能证明林场的林木所有权归公社集体所有,不能证明林场的土地权属归村集体所有同时《决定书》还利用若干证6“xx”xx人证言形式说明填发《山林权证》,不是为了明确土地权属问题,目的是发展林业,“xx”xx“保护森林及造林成果,保护集体财产不受侵犯”申请人认为,作为一级政府的被申请人,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对事实的认定,居然无视法律规定而信口雌黄不论是土地管理法,森林法以及《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无不规定《山林权证》就是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和确权依据申请人乡人民政府持有林场的《山林权证》,在该山林权证书没有被依法撤销之前,xx林场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就是乡(仅包含村和九龙村)集体所有,申请人“xx”“xx乡村民委员会系公社下辖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村民”xx xx xx是林场土地权属人乃名正言顺理所当然而被申请人颁发的《山林权证》,依照xx xx法律规定就是土地权属依据,而非如被申请人所声称的填发该证书的目的由此可“xx”见,正是被申请人多处表现违法认定事实,才导致其对本宗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决定书》认定事实有误,采信证据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审慎审理,依法撤销该决定,而不是简单的维持了事,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
(二)项规定决定变更,重新正确认定争议的林场土地权属归属县乡村民委员会全体村民集体所有“xx”xx xx xx此致人民政府申请人县乡人民政府xx县乡村民委员会xx xx村、、、、、村民小组xx xx xx年月日xx xxxxx xx第二篇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复议申请书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复议申请书201198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县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男,职务乡长xx xx申请人县乡村民委员会xxxx xx xx法定代表人,男,该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人县乡村三组xx代表人,男,该组组长xx xx xx申请人县乡村组xx代表人,男,该组组长xx xx xxx申请人县乡村组xx代表人,男,该组组长xx xx xx xx申请人县乡村组xx代表人,男,该组组长xx xx xxx申请人县乡村八组xx代表人,男,该组组长xx xx xx申请人县乡村九组xx代表人,男,该组组长xx xx xx申请人县乡村组xx代表人,男,该组组长xx xx xxx被申请人县人民政府xx法定代表人,男,职务县长第三人县乡村一组xx代表人,男,该组组长xx xx xx xx第三人县乡村二组xx代表人,男,该组组长xx xx xx第三人县乡村四组xx代表人,男,该组组长xx xx xx第三人县乡村十一组xx代表人,男,该组组长xx xx xx第三人县乡村十二组xx代表人,男,该组组长xx xx xxxx请求事项、依法撤销县人民政府于年月日作出的府处号《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1xx201182xx
[2011]xx xx、依法确认争议的林场土地权属归属县乡村民委员会全体村民集体所有2“xx”xxxxxx事实与理由县乡村第、xxxxxx、
1、
2、村民小组(下统称第三人)与县乡人民政府、乡村民委员会、4村第1112xxxxxxxxxx、、
3、
5、
6、
7、村民小组(下统称申请人)争议的林场土地权属,县人民政府(下称被8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黎府处号《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910“xx”xx书》(下称《决定书》),该《决定书》将争议的林场土地权属划归第三人所有,并于201182
[2011]6xx年月日送达申请人“xx”申请人认为,《决定书》认定事实部分错误,其处理决定采信证据错误,适用法律错2011829误,应依法予以撤销
一、《决定书》采信争议山林土地权属依据错误,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查明事实,属自行编造被申请人在其《决定书》第页倒数第行至第页第行查明事实申请人(指1“”复议案第三人)提交的年月日制定的《乡规民约》,是在林业三定期间5565“”公社管委会经召开大队干部、生产队干部、党员和群众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有1983103“”证人证言和时任公社干部的调查笔录佐证)因此,该《乡规民约》应作为处理本xx宗土地权属争议的有效证据xx被申请人的上述查明事实纯属子虚乌有,自行编造年时期的公社作为最基层的人民政府,其所召开的任何会议,毫无疑问会有《会议记录》,如果就其管辖“”1983xx内的涉及农村集体权利义务的事项制定《乡规民约》,必先在该次会议上首先形成《会议纪要》,这是常识,也是政府机构的工作程序同样作为一级政府的被申请人,基层政府的工作程序不可能不知道,对年时期公社召开会议并讨论通过制定的《乡规民约》,用证人证言及自行调查笔录形式来加以证实,而不是拿出当时1983xx的《会议纪录》或《会议纪要》来进行证明,实在是荒唐之举,其编造事实显而易见“”“”被申请人之所以会自行编造这个《乡规民约》出台的过程,无非是想说明《乡规民约》程序合法,可被申请人用以佐证《乡规民约》程序合法的证据(即证人证言和调查笔录),根本就不具有证明效力政府机构的某一次重要会议并讨论通过关系民生民“”权事项的决议,用证人证言和调查笔录形式来证明,这是被申请人在行政管理“工作上的独创,这种独创性不具有任何法律依据”“”“”、《乡规民约》有违反法律规定内容,该部分内容属无效约定“”“”被申请人确认处理本宗土地权属争议的有效证据《乡规民约》,如前所述既无证2据证实其制定程序合法,同时该《乡规民约》就争议土地权属进行确权的内容是无效——的,该内容违反了法律之规定⑴《土地管理法》第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⑵《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林业行政部门对国家和集体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地进行登记,颁发林权证,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8上述《土地管理法》和《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相关条文之规定,非常明确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集体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地),其所有权的确认权为县级人民政府,乡级人民政府无权确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属《乡规民约》性质上属于乡(镇)村农民集体自行管理内部事务的约定,岂能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确权划分被申请人不是不懂法,但偏偏要将《乡规民约》违法内容部分认定为处理争议土地权属的有效证据,这说明有两种可能一是被申请人徇私枉法;一是被申请人不依法行政是其常规、被申请人采信《乡规民约》作为处理本宗土地权属争议的有效证据,违反法律规定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条、第条和《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条规定可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林地权属管11138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林业行政部门对国家和集体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地进行登记,颁发林权证,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上述法条之规定说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山林权证书等,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确认权属的合法依据被申请人无视法律规定,将具有违法内容的《乡规民约》认定为处理本宗土地权属争议的有效证据,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二、《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决定书》依据《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十八条第
(二)项和第十九条第
(六)项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本案土地权属争议的实体处理,适用法律错误“”、《条例》第十八条第
(二)项,是属于山林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决定书》适用该法条1并无不当、《决定书》适用《条例》第十九条第
(六)项的规定是适用法律错误2《条例》第十九条的适用前提条件是尚未取得林权证或者对林权证有争议的,而申请人与第三人就本宗土地(即林场)权属争议,并非是没有任何一方取得林权证,“”申请人之一的乡人民政府已经取得林权证,即年月日黎林权字第xx号《县山林权所有证》(下称《山林权证》)只要申请人的《山林权证》没有被依法撤xx198310281销,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第xx
(一)项之规定,该山林权证书就是首先应当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处理林地权属争议的证明材料本案申请人与第三人对申请人(乡人民政府)持有的由被申请人颁发的《山林权证》并不存在争议,是被申请人没有经过合法程序而单方面在个案中认定《山林权xx证》为无效证据,进而认定不能作为处理本宗土地权属争议的证据被申请人将《山林权证》排除为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其行为结果《决定书》则必然是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其将自己颁发的《山林权证》,认定为系擅自填发本府事先盖好章的——所有权证(见《决定书》第页第行)实在荒唐,这种不按法律程序、毫无根据地“否定自己颁发的《山林权证》行为,当然是一种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而违法具体行政”614行为,适用法律则必然错误、被申请人认定《山林权证》,不能作为处理本宗土地权属争议的证据,导致《决定书》适用法律的错误3《决定书》第页认定《山林权证》只能证明林场的林木所有权归公社集体所有,不能证明林场的土地权属归村集体所有同时《决定书》还利用若干证6“xx”xx人证言形式说明填发《山林权证》,不是为了明确土地权属问题,目的是发展林业,“xx”xx“保护森林及造林成果,保护集体财产不受侵犯”申请人认为,作为一级政府的被申请人,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对事实的认定,居然无视法律规定而信口雌黄不论是土地管理法,森林法以及《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无不规定《山林权证》就是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和确权依据申请人xx乡人民政府持有林场的《山林权证》,在该山林权证书没有被依法撤销之前,林场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就是乡(仅包含村和九龙村)集体所有,申请人“xx”“xx乡村民委员会系公社下辖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村民”xxxxxx是林场土地权属人乃名正言顺理所当然而被申请人颁发的《山林权证》,依照xxxx法律规定就是土地权属依据,而非如被申请人所声称的填发该证书的目的由此可“xx”见,正是被申请人多处表现违法认定事实,才导致其对本宗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决定书》认定事实有误,采信证据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审慎审理,依法撤销该决定,而不是简单的维持了事,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
(二)项规定决定变更,重新正确认定争议的林场土地权属归属县乡村民委员会全体村民集体所有“xx”xxxxxx第三篇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牡丹区人民政府申请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被申请人地址请求事项、请求解决原卞庙学校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请求解决原卞庙行政村老地毯厂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
17.22实事和理由
22.
69、关于原卞庙学校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卞庙行政村集体的实事和理由
17.22关于土地所有权,九十年代土地大调查时,国家把卞庙行政村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全部确权给了卞庙行政村,因此原卞庙学校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就归卞庙行政村所有关于土地使用权,从历史沿革来看,原卞庙学校土地,解放前是姓庞的私家园子,解放后,该庞家园子收归公有高级社在庞家园子南半部分建立了学校,北半部分作为学校的操场,卞庙社区的秦庄、黄庄、王庄、卞庙、前贾、后贾六个自然村的学生都在此学习卞庙学校土地从年至年春天,先后为卞庙乡、十四营和学校共同使用年卞庙行政村将学校的操场(原庞家园子北半部分)以行政村的名义按照每户195619591982元的价格出售给户群众建房使用,该资金用于公益事业年春天,撤销卞300庙乡成立大队,大队部也由此迁往卞庙村街里,此后一直到年合校并点前,被181959学校单独使用另外,建校时,学校需建座教室,但由于资金缺乏,当时的卞庙乡2005经多方协调,上级领导同意提供砖、瓦、木料,由六个村的群众义务出工建成该校5以上事实证明,原卞庙学校土地一直由卞庙行政村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关于原卞庙行政村老地毯厂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卞庙行政村集体的实事和理由
22.69关于土地所有权,九十年代土地大调查时,国家把卞庙行政村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全部确权给了卞庙行政村,因此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就归卞庙行政村所有关于土地使用权,原卞庙老地毯厂是年卞庙行政村建设大队部时征用卞庙自然村三个生产队的土地,每个生产队一亩,占地共亩这块土地最先由卞庙大队1972部和卫生室使用,之后由卞庙行政村地毯厂使用,后来地毯厂停产,闲臵至今这3亩土地的农业税一直由整个卞庙行政村承担因此,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也一直由卞庙行政村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
2.69年月,卞庙社区卞庙自然村提出原卞庙学校土地和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他们一个自然村所拥有,对此,卞庙社区居民委员会认为这既不20084符合事实,也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鉴于上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条的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特申请区政府依法裁决此致16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申请人菏泽市牡丹区何楼街道办事处卞庙社区居民委员会二一二年二月月二十二日第四篇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0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一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牡丹区人民政府申请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被申请人地址请求事项、请求解决原卞庙学校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请求解决原卞庙行政村老地毯厂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
17.22实事和理由
22.
69、关于原卞庙学校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卞庙行政村集体的实事和理由
17.22关于土地所有权,九十年代土地大调查时,国家把卞庙行政村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全部确权给了卞庙行政村,因此原卞庙学校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就归卞庙行政村所有关于土地使用权,从历史沿革来看,原卞庙学校土地,解放前是姓庞的私家园子,解放后,该庞家园子收归公有高级社在庞家园子南半部分建立了学校,北半部分作为学校的操场,卞庙社区的秦庄、黄庄、王庄、卞庙、前贾、后贾六个自然村的学生都在此学习卞庙学校土地从年至年春天,先后为卞庙乡、十四营和学校共同使用年卞庙行政村将学校的操场(原庞家园子北半部分)以行政村的名义19561959按照每户元的价格出售给户群众建房使用,该资金用于公益事业年1982春天,撤销卞庙乡成立大队,大队部也由此迁往卞庙村街里,此后一直到年合300181959校并点前,被学校单独使用另外,建校时,学校需建座教室,但由于资金缺乏,2005当时的卞庙乡经多方协调,上级领导同意提供砖、瓦、木料,由六个村的群众义务出5工建成该校以上事实证明,原卞庙学校土地一直由卞庙行政村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关于原卞庙行政村老地毯厂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卞庙行政村集体的实事和理由
22.69关于土地所有权,九十年代土地大调查时,国家把卞庙行政村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全部确权给了卞庙行政村,因此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就归卞庙行政村所有关于土地使用权,原卞庙老地毯厂是年卞庙行政村建设大队部时征用卞庙自然村三个生产队的土地,每个生产队一亩,占地共亩这块土地最先由卞庙大队1972部和卫生室使用,之后由卞庙行政村地毯厂使用,后来地毯厂停产,闲臵至今这3亩土地的农业税一直由整个卞庙行政村承担因此,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也一直由卞庙行政村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
2.69年月,卞庙社区卞庙自然村提出原卞庙学校土地和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他们一个自然村所拥有,对此,卞庙社区居民委员会认为这既不20084符合事实,也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鉴于上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条的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特申请区政府依法裁决此致16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申请人菏泽市牡丹区何楼街道办事处卞庙社区居民委员会二一二年二月月二十二日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二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字)0
一、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1001
二、受理部门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
四、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1()、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2
(二)、有关证据材料3()、人民政府颁布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1地的文件2()、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3()、其他有关证明文件4
五、处理程序5申请审查受理调查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申请审查受理调查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调查处理意见处理决定—————————————
六、调查处理时限—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个工作日提出是否受理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7日起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5理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30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之日起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报6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5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七、不予受理的案件60
(一)土地侵权案件;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土地违法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字)申请人王某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原李集农具1484社19551010申请事项责令农具社退还其占用的原属于申请人的宅基地一处依法确认申请人对该处宅基有合法使用权
1.申请理由
2.年月日,李集某队东头生产队与原李集农具社签定一份协议,该协议将本属于申请人父亲王某江的住宅一处划给农具社使用,该协议载明了住宅当时的四至197353范围南至农具社,东至坝梗,北至某路,西至于东方住宅年月日农具社又与申请人父亲签定了一份协议197537按照该协议约定农具社应当给王某江划分同等面积住宅一处,并提供王某江新建住宅所需要的材料,并负责建房同时还承诺为王某海解决商品粮问题,如口粮问题不解决好王某江有权不搬家但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之后,却迟迟不能为申请人解决商品粮问题,也没有为王某江建房屋,因此申请人一家人始终没有从这处住宅搬走,农具社将申请人家人所住老房屋拆除之后,申请人一家只好在老宅靠近某路的边上临时搭建房屋居住,也就是现在申请人一家现居住的位置其他某部分原属于申请人的住宅被农具社占用至今农具社从停业经营到现在已经有二十多年的时间,由于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之后没有按照协议兑现承诺,在此期间,申请人一家多次要求农具社返还被其占有的住宅申请人与原农具社人员为此多次发生冲突,年申请人和农具社的张和就土地问题发生争执,申请人家属还被其打成轻伤2006《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年月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某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对土地争议有明确规定,其中1994226第八条农村集体土地,按照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实施时划定的范围确定所有权
(一)行政区界变动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村、村民小组、场合并、分立;
(三)因开发土地、农田基本建设调整土地;
(四)因其他原因重新划界;第十条乡(镇)村办企业、事业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六十条》实施以前使用的,乡(镇)办的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办的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其使用权属现用地单位
(二)《六十条》实施至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二日期间使用的,其土地所有权按前项规定;处理,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占多用少、占而未用或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原土地所用者有归还要求的,应全部或部分退还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和房屋之后没有按照承诺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属于无偿占有使用并且农具社现在倒闭停止经营已经有二十多年了,该处住宅上所建造的房屋早已破烂不堪,原农具社事实上已经不存在了,该土地某期闲置因此,将该处本来就属于申请人宅基归还给申请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但是,由于原农具社个别人员的干涉,致使申请人的正当权益无法行使年月份原农具社主任李明伙同张和、李起在土地权属没有确定之前,就擅自委拍卖公20084司将该处住宅于年月日拍卖,并以万元的价格拍卖给李集街上的孟四企图将占有土地合法化,但上述人员在土地权属尚未确认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20085105地利用现状,是明显违法的别说该土地权属尚未确定,退一步说,就是取得了使用权,那么作为农村的集体土地,其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也是禁止转让的综上所述,农具社无偿占有申请人宅基,且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在其倒闭之后,土地闲置某达二十多年,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该处宅基地理所当然的应当归还给申请人,请求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正当请求此致李集镇人民政府申请人王某海年月日第五篇行政复议申请书(林地争议)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敖强律师2008522tel13098688678行政复议申请书email023hero@
163.com申请人田,男,现年岁,族,市县人,住本县乡村组,粮农申请人田,男,现年岁,族,市县人,住本县乡村组,粮农xx47xxxxxxxxxxx2申请人田,男,现年岁,族,市县人,住本县乡村组,粮农xx42xxxxxxxxxx2被申请人县乡人民政府地址县乡xx40xxxxxxxxxx2法定代表人吴xxxxxxxx职务该乡乡长xx第三人田,男,岁,族,市县人,住本县乡村组请求事项xx78xxxxxxxxxx2请求县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行处()第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和理由xxx201001
一、行处()第号行政处理决定事实不清、本案真实事实x2010011年落实林权时,本组(原村组)林地是由当时的组长田主持,以全组每户村民拈阄通过的方式落实,争议地大土由田拈得(冉之夫)中坝杉林坡1983xx3xx的林地由田(即申请人之父,已故)拈得拈阄后因田家的“”xxxx“”第页共页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敖强律师xxxx14祖坟在田拈得的大土(东至红星老路,西至田、田tel13098688678耕地,北至许土坎,南至许土角堰沟、花石老路)林地内,所以田与田email023hero@
163.com xx“”xx商量林地互换,达成一致意见后各自将互换后之林地填上《林权证》,管理至今xxxxxxxx年,申请人在其大土林地内开荒与第三人产生林地使用权争议争议产生xx后,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行处()第号行政处理决定2009“”书,将本案争议地大土东至红星老路延至许土坎,西至田、田耕地,南至20101030x201001许土角,北至堰沟,面积约亩的林地按以耕带荒的理由处理归由第三人管理、“”xxxxxx使用xx
3、行处()第号行政处理决定事实不清、与本案事实不符,表现在首先,争议之地大土一直以来是属荒山,在两个责任(土地、林地)落实时,争议之2x201001地是以林地落实给田(冉之夫,已故),后田与田互换,而被申请人以荒“”随地走的理由,将争议地处理归第三人管理、使用,此乃事实不清之一xxxxxxxx其次,在两个责任落实时,申请人所在的组,根本没有以耕带荒的说法,而只是针对耕地旁边的一小片边角荒坡或者土中间的小块荒地,按以土带荒论而本案争议的大土一地,实际面积达七亩左右(也远大于被申请人在处理决定书中所说的三亩),远远大于第三人在该地的土地面积了,且还与田的土毗邻,如果第三人可以“”以耕带荒的话,那田也可以说是他家xx第页共页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敖强律师xx24的了,此乃事实不清之二tel13098688678再者,申请人之长兄田曾于年月将位于申请人大土林地中靠近公路的email023hero@
163.com一小块林地转让给许作宅基地用,这也说明大土林地是属申请人一家无误上xx20059“”述事实都说明了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完全背离了事实真相的,处理决定完全xx“”与事实不符,此乃事实不清之
三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处理决定的证据不足被申请人在作出该处理决定时,所收集的证据中既没有法定书面证据,也没有证人证言证明争议地属第三人之林地,也没有荒随地走的证据而申请人之代理人收集的证据熟悉争议地情况的原组长田,在证词里也说明了第三人在该地只有耕地没有林地,且申请人之父也有与田(冉之夫)互换林地的事实;本组村民冉的xxxx xxxx证词也证明了她家与申请人之父交换大土林地的事实而行处()第号行政处理决定中所列许、李、陈等证人证词,因与申请人及第三人不属同一“”x201001村民小组,根本不可能知晓该争议一地的落实及权属情况,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被xxxxxx申请人却不理会熟悉情况的本组原组长田、同组村民冉的证词,却偏信第三人的所谓以耕带荒的一面之词,将大土林地处理归第三人管理、使用,显属证据不xxxx足“”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程序不合法第
一、被申请人漏立了本案当事人申请人母亲以及申请人“”第页共页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敖强律师34之长兄田理应属于本案利害关系人,而被申请人在作tel13098688678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中却只字未提,这显属漏列当事人,势必损害其二人的权益email023hero@
163.com xx第
二、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将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书面送达与争议案件相关的各个当事人而被申请人在作出前述处理决定时,仅送达了本案申请人田一人,这是不合法定程序的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处()第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xx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x201001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处()第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此致县人民政府x201001申请人田xx田田xx二一年月日xxxx第页共页o oxxxx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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