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及相关业务规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政策规定
一、纳税人年月日以后发生的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一律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国税发200711号)
二、从年月日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全国国税系统统一格〔2006〕156式,统一使用新的《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停止原使用方式开具《通知单》2008101
三、纳税人申请开具《通知单》分两类情形
(一)购买方申请开具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由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开票之日天内办理)、购买方获得的专用发票认证相符且已进行了抵扣,之后因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90让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1、购买方获得专用发票后因以下问题无法抵扣时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2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①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②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③
(二)销售方申请开具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由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④、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开票之日天内办理)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190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国税发号)、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次月办理)〔2007〕18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2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国税发号)〔2007〕18
四、收到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必须在年月日之前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月日后不再作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原方式开具的《通20081130知单》按位编码原则录入《通知单》编码编号前十位固定为,后六121位为旧通知单编号的后位(若旧通知单编号超过位,则取其后位;若不足位161234569911则前面填补齐)6666
五、所有的企业必须在年月日前完成升级工作0
六、本次升级是在一机多票的基础上进行加载,对以前未升级为一机多票的企业本20081130次不能直接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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