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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倾销申诉程序及其完善刘宇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和企业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以及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逐步履行降低进口关税、减少行政限制手段的承诺的情况下,反倾销措施已经成为国际通行的维护公平竞争的手段,其也理所应当的应成为中国政府和产业界优先考虑和选择的措施,以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合法权益现在主要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简要介绍我国企业如何提起反倾销申诉
一、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我国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主要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当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案件中,农业部也是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之一
(一)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以及追溯征税、退税、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等与税有关的决定
(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外经贸部的主要职责为、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并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1、负责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调查和确定;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作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2、对采取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的临时反倾销措施作出决定;提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的建议3
(三)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的主要职责为、国家经贸委负责与外经贸部共同决定是否对反倾销申请立案调查;、负责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和确定,在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1查时,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进行根据调查结果,就损害及损害程度作出初裁决2定和终裁决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设立了产业损害调查局,该局设有专门的处室处理反倾销申诉事宜
(四)海关总署海关总署负责执行临时反倾销措施和征收反倾销税以及退税等事宜
二、提出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人必须具有法定资格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如下
(一)申请人资格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三章第条的规定凡中国境内生产与倾销进口产品同类的产品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照条例13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在反倾销法律中,判定提出反倾销申诉的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资格的标准是考察其是否为国内产业或者可以代表国内产业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条规定,所谓国内产业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这是从所有中国生产与进口产品同11类产品的生产者情况来衡量国内产业的构成情况
1、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这是从国内生产者的产量所占全国总产量的份额来衡量是否构成国内产业所谓主要部分,根据我国反2倾销法律的规定,为总产量要达到或超过全国总产量的%“”我国法律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的的确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50、当申请人为我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生产的与倾销进口产品同类的产品的产量占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以上时,则申请人作为国内产业,1符合申请反倾销调查的主体资格50“”、在申请人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不足时,()则要视支持反倾销调查申请的生产者的生产产量而定如果表示支持申请和反对申请的国内生产者中,支250%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以上,并且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则该申请应被视为代表国内产业提50%出,符合申请反倾销调查的主体资格25%“”
(二)制作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反倾销调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反映了申请人的主张、证据以及相关必要的信息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已知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
1、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完整说明及二者的比较;
23、估算的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
4、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5、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6关于上述每一项具体需要包括的内容和应提供的证据材料,在我国相关法规(如外7经贸部《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及实践操作中,均有较为具体的要求另外,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及证据应当采用中文印刷体形式;国家有统一规定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用语同时,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外文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材料的外文全文,并提供相关部分的中文翻译件通常情况下,申请书中会涉及大量的商业秘密材料,因此所起草的申请书,应分为申请书非公开部分和公开部分两种版本同时,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如果申请人认为所提供的材料涉及商业秘密,其被泄露对申请人或有关利害关系方会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申请人在提出申诉时应予注明,并向调查机关提出对该材料按保密材料处理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应提供一份非保密性材料概要,以使案件的其他利害关系方能够对保密材料一个合理的了解,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当说明理由按保密处理的材料,未经提供材料的当事方同意不得被泄露(《反倾销条例》第条)
(三)递交反倾销调查申请书[]22申请人初步完成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之后,即可将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的公开文本和非公开文本各正本份,副本份提交的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公开文本除提交正本份,副本份外,还应当按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政府的16数量向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提供副本,如涉及的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国16(地区)政府的数量过多,可以适当减少但不能低于份如果外经贸部有要求,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的电子版本5
三、初步审查在对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签收之日起天内,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对案件立案调查60
四、立案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是否立案调查是由外经贸部在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后,由国家经贸委决定《反倾销条例》第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外经贸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经商国家经18贸委后,可以决定立案调查,即所谓的自主立案调查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很罕见,但是,无论哪种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外经贸部应当将立案调查的决定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商和进口商、出口国(地区)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另外,外经贸部应当在发布立案公告之前通知出口国(地区)政府反倾销调查立案决定公布之日为案件的立案日期
五、调查机关的调查
(一)反倾销案立案之后,就进入调查阶段外经贸部将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
(二)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包括申请企业在内的各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此项目的为使得厉害关系各方可以积极配合调查,以征求自己有利的条件
(三)反倾销调查的方式有多种,主要有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听证会、现场核查、向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等等在调查阶段,对于申请人企业,主要的工作如下、调查问卷通常情况下,在立案调查公告后约个月左右,国家经贸委将成立产业损害调查小1组,并由国家经贸委将向申请人企业发放《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1除了上述《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之外,在调查阶段国家经贸委还可能发放补充调查问卷并且在整个反倾销调查阶段,国家经贸委除了在初步裁定前发放调查问卷之外,还可能在初步裁定之后(初步裁定为肯定性的情况)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再次发放《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以及其他相关补充问卷、实地核查或者调查根据案件的具体进程,通常情况下,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小组将会在收到申请2人的答卷后周内,到申请人企业的生产现场进行核查有时,调查小组也会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针对专门的问题到企业所在地进行实地核查或相关调查工作1——2经贸委初步裁定前实地核查的主要内容为核实申请书和申请人填写的问卷中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及核查调查期间内以及核查期间申请人企业的公司结构、生产运营、设备工艺、会计制度和财务状况、安全、产品质量、企业管理模式、投资、技改和发展等情况,核查时间一般每个企业天肯定性初步裁定后,在经贸委收回申请人填写完毕的调查问卷后周左右,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小组可3——5能再次对申请人企业进行实地核查这个阶段的主要内容是进一步核实申请书及问1——2卷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并了解申请人企业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和销售等的变化情况、参加听证会及座谈会3在反倾销调查开始后一定时间内,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可以根据厉害关系方的申请进行听证会按照法律规定,外经贸部应当在收到利害关系方的书面听证会申请后天内决定举行听证会,并通知各利害关系方,发放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同时,外经贸部应在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中所确定的各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听证15会的截止日期起天内对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听证会会议议程等作出决定,并通知已登记的利害关系方(外经贸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20则》第、条)申请人企业在收到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后,应该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登记参加听证会,并根据通知的内容提交相应912的发言概要和相关证据根据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的相关规定国家经贸委应当在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举行前日,将举行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以公告方式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各相关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方在公告发出之日起日内或30者收到书面通知后日内,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向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举20行登记,并提交听证会发言概要和相关证据15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的听证会的程序基本相同,主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对检验听证会参加人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代理资格;()宣布听证会开始、宣读案由和听证会纪律;1()利害关系方陈述;2()各利害关系方作最后陈述;3()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4听证会的目的在于为各利害关系方提供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5在调查阶段,经贸委认为必要时,可以就采取反倾销措施对公共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调查就此问题,由经贸委将组织由国内生产企业申请人企业的上游和下游企业,反倾销案件所涉及产品的下游消费者、贸易商、进口商、相关行业协,会等参加的上下游企业座谈会,以综合考虑采取反倾销措施对上下游企业的利益可能造成的影响、对各利害关系方意见进行相应的反驳和评论《反倾销条例》第条第款规定调查机关应当为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4和论据的机会因此,在整个反倾销调查阶段,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进202“口商和下游企业等各利害关系方均随时有可能针对案件提出大量的相关抗辩和评述”意见以及相关请求针对上述意见和请求,申请人应及时提出反驳及或评论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及时更新和补充材料,并提出相关请求
六、调查期限5反倾销立案后,调查机关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反倾销调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条的规定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个月也就是说,我国反倾销案件调查期限2612最长时间为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个月6
七、终止反倾销调查18根据《反倾销条例》第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27、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12、倾销幅度低于%的;、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32可忽略不计,是指来自一个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占同类产品总进口量4的比例低于%;但是,低于%的若干国家(地区)的总进口量超过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除外
33、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7
八、初裁决定及临时反倾销措施5初步裁定在立案后天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在目前我国已经作出初步裁定的反倾销案件中,初步裁定时间一般在立案后个月作出60经过初步阶段的调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就倾销、损害作出6——9初裁决定,并就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如果初裁决定认为倾销、损害、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中的任何一项结论是否定性的,则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如果初步裁定为肯定性,反倾销案件将继续进行同时,调查机关将给予各利害关系方天的时间对初裁决定予以评论申请人企业应按照要求对初裁决定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评论,在相15——20关利害关系方提交初裁评论意见后及时申请查阅并相应提出抗辩意见如果初步裁定是肯定性的,则调查机关将对被调查进口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可以采取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形式,或者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而且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目前,中国反倾销案件所采取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均为现金保证金的形式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个月
九、终裁决定和反倾销税49在肯定性初裁决定作出后,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终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终裁决定一般应在立案公告后一年作出,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天如果案件需要延期,则调查机关将在年期满之前合理时间内发布延期申明180如果最终裁定是否定性的,则调查程序结束;如果是肯定性的,则可以按照规定程序1征收反倾销税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5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十、行政复审《反倾销条例》第条的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49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第条规定,根据复审结果,由外经贸部依照条例的规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50部予以公告;或者由外经贸部依照条例的规定,商国家经贸委后,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并予以公告复审程序参照条例关于反倾销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个月同时,在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十一、司法复审12目前,我国反倾销案件中尚未开启过司法复审程序但是在《反倾销条例》第条规定,对依照条例第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53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25照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制度完善虽然我过企业进行反倾销申诉具有一定的依据可以遵循,但是我门不难看出,在现阶段我国在反倾销申诉方面的程序上还是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是我们应该立即予以补充修订的,下面我就就此问题谈一点自己的浅薄的意见调查程序透明度不高从《条例》和实践可知,我国反倾销过程中在立案、裁定应予公告,为当事人提供意见陈述的机会,允许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查阅案件资料等方
2.面不乏透明度和公开化,但与《守则》相比,仍有一些不足()某些调查机构不确定如根据《条例》,由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这里1的有关部门指向不清()调查程序和调查方法的规定过于简单,不利于利害关系“”2人明确其权利和义务,甚至可能影响其协助调查的程度()反倾销机构可以自行立案调查的条件遇有特殊情形没有具体规定,缺乏透明度,易导致争议及调查的不3合作现象()《条例》规定有倾销幅度或倾销产品的进口量可以忽略不计的情况“”下,应当终止反倾销调查但何为忽略不计则未有规定,不好把握,缺乏透明度4“”若对之严格要求,则有滥用反倾销之嫌,若对之宽松规定,则不利于保护国内产业“”而《守则》对此则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我门应该加强我门的透明度()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含义,一般应确定为所涉产品的主管部门等()对反倾销机构自
[3]1行立案时的特殊情形进行界定,既可原则性规定,也可列举性规定()对终止反“”2倾销调查的条件之一倾销幅度或倾销产品的进口量可以忽略不计中的忽略不计“”3进行与《守则》相适应的量化和具体规定()加大反倾销法的宣传力度,尽量增大反“”“”倾销法在国内国际上的透明度()要求对每一件反倾销案处理过程中的各项决定,4都予以公告,并尽可能让公众知悉5在调查程序上缺乏一个严格、确切的时间规定《条例》除了规定个月的调查期限(特殊情况下可延至个月),个月的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限(特殊情况下可延至
3.12个月),天的追溯征税期限,年的确定反倾销税征收和价格承诺期,个月184的复审期限以及个月的退税与否决定期限外,再无其它期限规定而《守则》则进990512而要求收到反倾销调查表的出口商至少应有天的答复时间,临时措施应从开始18调查之日起天采取;反倾销税征收部门返还的决定应在个月内作出(无论如30何不能超过个月),作出后天内必须返还,等等6012缺乏对反倾销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综观世界各国现行反倾销法,绝大多数国家189反倾销法均建立了司法审查制度,而且这也是《守则》所要求的实际上,反倾销机构
4.对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并作出肯定性或否定性裁定,实质上是一种行政程序活动有关利害关系人对行政机构在反倾销过程中所作出的裁定不服应允许向有关司法机构起诉,由司法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独立的判决这种司法审查制度是合情合理的,也符合世界行政法治的潮流《条例》缺乏对反倾销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实属不妥立法部门不能以我国有《行政诉讼法》加以规定为由而辩解建立和完善我国反倾销的司法审查制度建立和完善我国反倾销的司法审查制度意义
[4]5重大()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对反倾销行政异议进行司法裁判是成员应当履行的一项国际义务()对反倾销行政裁决进行司法审查,为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了1wto一个依照法律维护自身利益的机会,有利于公平客观地处理反倾销案件,也有利于2提高和维护我国国际形象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可包括以下内容采取不告不理原则,即司法程序有在有关利害关系方对反倾销裁定不取向司法机关提起起诉“为起动条件;规定利害关系方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明确起诉人的起诉资格;明确结”案时间;司法审查的内容可限于法律适用、程序不当及有关材料等问题,而对事实内容可不作审查,但可判定行政机构重新确认另外,由于反倾销案件专业性强,影响大,对审判员要求高,同时考虑到其它国际贸易案件(如反补贴)的发生,对此可借鉴欧盟、美国、澳大利亚的做法,建议设立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审理包括反倾销在内的国际贸易案件综上所述,我过在进行反倾销的过程中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着一段较大的差距,因此我门一定要作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反倾销的道路上走的更远,才能更好的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一定要抓住加入这个契机,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门的国家一定会更加的繁荣富强w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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