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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干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动的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确保建设经济强县目标的顺利实现按照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省、市委关于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目前干部队伍的现状,制定本规定第二章指导思想和原则第二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干部队伍的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不断加强对干部的培养、教育和监督,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切实把我县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㈠党管干部原则;㈡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㈢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㈣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㈤民主集中制原则;㈥依法办事原则第四条干部管理坚持严格要求、严格监督、严格管理的原则第三章条件和资格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㈠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理论政策水平,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㈡能结合实际灵活有效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工作勤奋进取,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出色完成工作任务,政绩突出,群众公认;㈢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稿形式主义;㈣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相应职务层次工作所需要的组织领导能力、文化水平和业务知识;㈤能正确行使职权,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没有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㈥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胸襟开阔,善于团结同志第六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以下资格㈠提拔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要有在下一级职位工作年以上;年龄一般在岁(含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335㈡提拔担任党政正职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年以上副职岗位的经历,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含岁)2㈢年满岁(含岁)的领导干部,都要改任为非领导职务;4545㈣必须经过党校或组织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后才能上岗;5353㈤一般应是后备干部;㈥县级部门中拟提拔的干部,一般都要到乡镇锻炼在现职中未经过乡镇锻炼的,要有计划地逐步安排到乡镇任职㈦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较为繁重的领导工作任务第七条凡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视不同情况,在一年至二年内不得提拔任用;被立案审查的,在审查期间不得提拔任用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中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第四章选拔任用的程序第九条推荐干部的程序㈠民主推荐副科级以上干部时,由各乡镇或部、办、局的党组织负责人主持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进行民主推荐,县委组织部派员指导、监督并负责汇总民主推荐情况,由部长办公会确定初步考察人员民主推荐结果是确定干部人选的重要依据之一,但同时也要防止简单的以票取人㈡组织推荐是县委、县委组织部直接提出在平时工作或考核中了解掌握的优秀年轻干部,作为考察对象但必须经过集体研究确定㈢领导干部个人向县委或县委组织部推荐副科级以上干部人选,要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填写《推荐干部登记表》,并对所推荐的人选和所介绍的情况负责推荐的人选经组织部审查合格的,按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第十条考察干部的程序㈠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德才条件,由县委组织部组织考察组进行认真考察,考察工作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㈡考察要走群众路线,广泛发扬民主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者民意测验、实地考察、专项考察、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㈢考察过程中,民主评议、测评和个别谈话的对象、范围乡镇为党政班子成员、机关干部,部分村、组干部和乡村镇学校、企业干部;部、办、委、局为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分管领导,纪委、组织(人事)部门领导,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班子成员和工作人员及其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员㈣纪检部门要提供廉政鉴定意见㈤计生部门提供计划生育情况结论㈥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写出全面的考察材料并提出初步建议人选㈦县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听取考察组汇报,综合分析,确定提交县委书记办公会酝酿的干部人选㈧县委书记办公会集体听取考察情况汇报并酝酿组织部部长办公会提出的拟提拔建议人选方案酝酿应当根据不同职位和拟任人选情况分别征求县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成员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属于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纪委、法院、检察院与县委双重管理的单位领导干部的任免,事先应征求意见后提交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㈨县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代县委管理的干部参照县委推荐、考察程序进行第十一条任免干部的程序㈠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县委常委会和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或者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乡镇武装部长由县人武部和乡镇党委共同推荐,县委组织部和县人武部共同考察后,由县委组织部提出意见,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㈡县委常委会、组织部、宣传部部务会、政法委书记办公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在讨论决定干部问题时,应当实行回避制㈢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程序是、由分管干部工作的县委副书记或组织部主要领导介绍对拟提拔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
1、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2、以常委应到会议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对作出任免决定的干部谈话3㈣县委委托部门任免干部程序参照县委常委会任免程序进行4㈤须报市委审批任免的干部,应及时向市委呈报任免职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考察材料、本人的人事档案和常委会议记录㈥须报市委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干部任免形式干部任免形式主要是㈠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县委组织部发文任免;㈡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县委组织部发文,县人武部任命;㈢县委常委会讨论提名,县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任免;㈣县委常委会讨论提名,县政府常务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任免;㈤县委常委会讨论提名,县政协按照《政协章程》规定的程序任免;㈥县委常委会讨论提名,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名任免;㈦县委组织部研究决定,组织部发文任免;㈧宣传部研究决定,宣传部发文任免;㈨政法委研究决定,政法委发文任免第五章交流和回避第十三条交流的对象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部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满两届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组织、人劳、财政、公安、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属县委管理的领导干部,要重要进行交流或岗位轮换第十四条同一地方或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第十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第十六条乡镇的党政正职领导,不得在原籍任职党政副职原则上也应实行地域回避;新提拔的本乡籍干部进行地域回避;如果是经过选举担任发上职务的,在原籍任满一届后,应当实行地域回避第十七条讨论干部任免时,由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六章辞职降职免职第十八条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依据法律或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因公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职务变动,依据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领导职务第二十条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以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二十一条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丧事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第二十二条责令辞职,是指任免机关根据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第二十三条被责令辞职、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领导职务第二十四条降职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第二十五条免职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第二十六条诫勉对工作缺乏主动性,对自己要求不严,工作效率低,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有其他问题但情节不太严重的;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的领导干部谈话诫勉应根据不同问题,由县委、纪委、组织部主要领导对其进行谈话诫勉,1/5提出其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诫勉时间为个月,诫勉期间,诫勉对象要定期书面汇报工作管理部门要加强跟踪考察,对表现好的取消诫勉,对没有改进或改进不大6的就地免职第二十七条待岗对工作能力弱,不适应所在职务的干部,可先免去所任职务,组织参与中心工作,仍享受原职务待遇,等提高后再安排适当职务第二十八条离职对一些文化程度偏低、缺乏组织协调能力,工作力不从心,但本质好、年龄轻的同志,可离职进行为期两年的党校培训,予以提高,再行安排第七章纪律和监督第二十九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㈠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㈡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㈢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组织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㈣不准超编制配备领导干部;㈤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㈥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㈦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政协章程的活动;㈧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打击报复㈨不准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㈩凡跑官要官者坚决不予提拔第三十条在干部调配方面,遵守以下纪律㈠不准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一经组织决定任免、调动的干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㈡绝不允许单位领导纵容、支持干部不执行组织决定;㈢下级组织在接到上级组织任免调动干部的通知后,应及时宣布,并负责执行;㈣干部必须自觉服从组织的任免、调动决定如认为任免、调动不适当,可以提出个人意见,但必须服从组织的决定,在天内交清工作,办理手续,随转组织、行政、工资关系,按照到新单位报到不按期到职工作的,要进行通报批评,一周内不到职3工作的,免去所任职务㈤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批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免职、降职使用第三十一条组织、纪检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第三十二条对各级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监督,坚决遏制和克服干部队伍中存在的消级腐败现象㈠加强组织监督,抓好干部经常性管理和监督;㈡进一步健全党内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增强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㈢建立健全各种制度第八章培训和考核第三十三条全县干部培训工作由县委干教办牵头,制定规划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三十四条严格培训制度凡新提拔的领导干部,都要进行岗前培训对全县所有科级领导干部要逐人建立培训档案,要把干部接受培训情况和理论学习考试成绩作为平时考核和调整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三十五条干部考核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意实绩的原则第三十六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第三十七条科级领导干部的考核由县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同国家公务员考“”核相结合,实行平时与定期相结合,每年由组织部对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一次全面考核通过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民主测评以及个别听取意见等形式,全面考核了解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着重考核工作实绩第三十八条对考核出的好、中、差的领导班子和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要分类指导,因人施教对政绩平平或有严重问题的,要及时采取措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德才表现好、工作实绩突出的,要表彰奖励,委以重任第九章退(离)休离岗第三十九条领导干部男年龄达到周岁,女年龄达到周岁,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6055第四十条凡男年满周岁,女年满周岁,应及时办理离岗手续第四十一条凡男年满周岁,女满周岁,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人事)部门批5248准可以提前离岗5045第四十二条对退(离)休和提前离岗的领导干部,不再列为在编人员第十章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第四十三条后备干部工作必须坚持群众路线、结构合理和优胜劣汰的原则,要逐步走上使用一批、贮备一批、选拔一批的良性循环轨道第四十四条选拔标准㈠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㈡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属于本单位的骨干力量;㈢模范遵守纪律,严格要求自己,能起模范带头作用;㈣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㈤副科级后备干部年龄在岁以下,正科级后备干部年龄在岁以下;㈥身体健康3545第四十五条选拔方法及程序采取民主推荐、集体研究的办法推荐后备干部,先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主持召开干部职工大会,县委组织部派员指导,进行民主推荐,由组织部汇总推荐情况,经组织部部务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后备干部人选,或由单位党委(党组)组织推荐或领导干部个人推荐,上报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进行审核,合格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是群众公认的,列入后备干部名单第四十六条后备干部的管理后备干部实行择优汰劣、动态管理的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和后备干部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共同管理各单位对入选的后备干部要加强全面培养锻炼,特别是要注意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与提高,对后备干部的思想、工作表现情况要定期向县委组织部汇报县委组织部每半年对后备干部进行一次考察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及时提拔任用,对工作平庸的及时调整出后备干部队伍,每年对后备干部队伍进行一次调整补充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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