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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申诉与劳动仲裁制度试行公司劳动申诉与劳动仲裁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和已经从公司辞职(离职、撤退等)的员工公司和上述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尽量避免劳动仲裁和劳动纠纷第二条公司及所有员工应认真对待劳动合同,清晰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及其相关合同(培训合同等)约定的义务,同时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第二章劳动申诉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劳动申诉是指员工因为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伤病等原因引起不满的,可向公司提出的申请处理的请求第四条发生劳动申诉时当事人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面对争议事实,寻找双方都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以免进入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第五条双方经平等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双方必要时可以进入仲裁程序第三章劳动申诉程序第六条申诉条件员工对本制度第三条规定涉及的相关内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有异议时,可以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员工申诉意见表第七条申诉形式员工向人力资源部申诉时需要以书面形式提交员工申诉意见“”表“第八条申诉处理”
(一)人力资源部在接到申诉后个工作日内必须与申诉人沟通确认并对其申诉意见表进行审核,并将处理意见提交分管人力资源副总;5
(二)分管副总根据人力资源部提交的资料,决定是否需要召开由申诉人、申诉人直接领导、人力资源部经理组成的申诉评审会;如不召开申诉评审会,则由人力资源部将结果直接反馈给申诉人;
(三)如果召开申诉评审会,分管人力资源副总将主持评审会,通过讨论决定是否接受员工的申诉;或驳回员工的申诉;
(四)如果申诉人对评审会结果不满意,应在得知评审结果后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再次评审的书面报告,否则对评审结果视为默认5
(五)总经理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二次评审,程序同一次评审,二次评审结果以总经理的最终评审意见为准;
(六)如果公司与员工双方对申诉内容达不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可以进入调解或仲裁程序第四章劳动仲裁第九条劳动仲裁是指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中的任一方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递交仲裁请求,而仲裁机构予以受理的情况第十条发生劳动仲裁时,无论原告是公司还是员工,公司其他员工都应积极配合取证,陈述事实,必要时可以到仲裁机构作证第十一条若发生劳动仲裁时,公司待该事件的处理决定将以仲裁机构的最终裁定为准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未尽事宜,另行通知;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员工申诉意见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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