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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制广播学校讲稿之三十七农村法制广播学校讲稿之二十三“”江苏省现行生育政策解读“”
(二)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理念,指导法治实践,如东县农村法制广播学校现在开始播音“”农民朋友们,大家好在上期节目中,我们为大家解读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部分内容,今天,我们接着为大家介我省现行生育政策的相关内容今天解读的主要内容是公民在实行计划生育方面的权益、义务及相关的奖励和扶助政策,欢迎大家收听
一、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依法生育的权利;()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知情选择123避孕节育措施的权利;()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保障45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6()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7
二、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8()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公民有自觉12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的义务;()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34计划生育的义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5费的义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6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7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群众工作纪律()不非法关押群众;()不打骂侮辱群众;()不损坏群众财产;()不违规收费罚款;()不强迫群众受术;()不违背服务承诺;()不刁难群众办事;()不借机以权1234谋私5678
四、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
(一)凡年满周岁,子女在年月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6019631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
①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②③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生育或收养孩子、年满周岁的农村居民50
五、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政策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对象是我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女方年满周岁已经超过周岁的,从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14949、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子女在年月日以后出生;
2、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196311、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4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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