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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司法鉴定投诉查处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投诉查处制度,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行为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司法鉴定委托部门、申请司法鉴定的当事人或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第三条投诉人认为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有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行为的,依照本办法向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有违法嫌疑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调查和处理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违法案件,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第五条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查处工作责任制,对投诉查处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章投诉范围和管辖第六条投诉人认为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
(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四)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
(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八)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九)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十)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投诉人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四)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六)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
(七)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八)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九)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查处司法鉴定违法行为投诉案件,实行分级负责、统一处罚的原则省司法厅可以直接查处有重大影响、涉及司法鉴定行政许可和认为确需由自己查处的司法鉴定违法案件省司法厅可以书面委托市司法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市司法局可以对所监督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的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统一由省司法厅给予行政处罚第九条投诉人一般应向司法鉴定人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所在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也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第三章受理和立案第十条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应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并由专人负责受理投诉的接待、登记、受理、移送、建档和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一条投诉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投诉,并具实署名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详实、具体、明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对于匿名投诉,也应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填写《司法鉴定投诉情况登记表》,登记内容包括投诉人姓名、性别、联系地址(住址或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接待时间、投诉事由、涉及人员、被投诉人违法的具体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等受理投诉机关对投诉人来访或以口头方式进行投诉的,应当热情接待,认真做好笔录,笔录应交投诉人核对并鼓励其签名第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投诉的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应在收到投诉的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答复并说明理由需移送有7管辖权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应制作移送文书,并告知投诉人10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
(二)不能提供基本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的;
(三)证据材料与投诉事项没有直接或必然联系的第四章调查和处理第十五条投诉案件立案后,应建立档案,一案一卷负责查处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司法鉴定投诉查处案件档案目录,另行制定第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向被投诉的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发出调查通知,要求被投诉人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七条被投诉的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配合调查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材料在接受调查期间,有转移、隐匿、毁损、涂改有关证据材料等行为的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应追究有关司法鉴定人或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第十八条调查投诉案件,应有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同时参加,重大案件应组成调查组调查调查时须出示证件调查取证,应制作调查笔录,并经被调查人签字确认第十九条调查人员须忠于职守,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廉洁奉公,不得徇私枉法;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保护投诉人的权益,不得向被投诉人泄露处理意见第二十条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违法事实、违法行为的性质、违法者的责任、建议处理意见等必要时,可以向被调查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反馈调查报告的有关内容,发现有与事实不符的内容、情节应及时修正或补充调查第二十一条对调查中涉及司法鉴定专门性问题司法行政机关难以定性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和评定第二十二条受理投诉机关应于受理投诉之日起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日60投诉案件的处理,需以司法行政机关或法院的判决、或其他部门处理结论为依据的,30以该机关作出的处理结论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前款规定的办理期限受诉机关对于上级机关委托调查的投诉事项,应在一个月内上报调查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案情复杂,一时无法查清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调查进展情况第二十三条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完结后,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第二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逐步建立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违法行为信息披露制度,对受到行政处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违法记录建立档案,并在业内或社会进行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的投诉包括控告、举报、检举等行为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司法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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