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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改革对违法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为了加快我市现代化国际城市的建设进程,切实把建成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国际化城市,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构建和谐社会,我们结合国**内外先进城市的管理经验,对深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制,解决对违法自然人执行难的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综合执法对违法自然人执行难的现状及原因当前,我国大部分城市都设立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对违反城市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管理和执法多年来,我市在这一领域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年区在全国进行了首次试点,拉开了综合执法改革的帷幕;年月,市政府出台了《关1998**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决定》,赋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个方200111面的行政处罚权;年月,我市又在龙华、布吉等个街道办开展了街道综合9执法试点,将计划生育、食品安全、劳动保障等个方面的执法权纳入综合执法范200676围,使执法内容增加到个方面;年月,市委、市政府决定全面推行街道综12合执法,综合执法改革进一步深入实施街道综合执法后,体制上实现了重心下移,2120073提升了基层执行力;机制上实现了执法资源高效整合,形成了合力,提高了效率实践证明,这些改革一步比一步深入,一次比一次力度大,使我们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但是,历次改革均没有解决好对违法自然人执行难的问题,使之成为改革进一步深化的瓶颈
(一)综合执法对违法自然人执行难于到位综合执法管理的对象主要是针对自然人,对违法自然人执行难的问题一直是矛盾的核心和焦点,这一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共性目前,我市综合执法对法人违法行为的执行比较到位,主要原因是法人有财产、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场所,产生违法行为后,执法部门有条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年度综合执法对法人违法行为的处罚案件总数为宗,绝大部分当事人自行履行,其中宗当事人拒不履行,2006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全部得到履行,对法人处罚案件执行率为但是对20135172自然人违法行为的执法却难以到位,年,全市查处乱摆卖、乱张贴、乱涂写、乱100%丢乱吐、私宰生猪、无证诊所等以自然人为主体的违法行为近万宗在现场执2006法中违法者大部分不予配合,甚至暴力抗法(仅去年暴力抗法事件达宗),执法250人员手段缺失,调查取证和现场制止违法行为非常困难,对违法自然人罚款处罚的253决定自然人根本不予理会,执行到位的情况几乎为零
(二)综合执法对违法自然人执行难的原因自然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普遍性据调查,乱吐乱丢、乱摆卖、乱涂写、乱张贴、非法屠宰、无证行医、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是自然人所为,乱搭建、违法建筑等行为约是自然人所为二是动态性自然人违法行为多表100%95%现为时间上、空间上的不确定性,乱吐乱丢、乱摆卖、乱涂写等行为无规律可循,随时随地都可能发生三是反复性由于违法成本低廉,大部分的违法行为呈反复性和经常性,违法自然人往往在被执罚后,常常重蹈覆辙综合执法对违法自然人执行难,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法律法规对执法后续保障手段设定的缺失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自然人设置的处罚条款主要是罚款、暂扣物品或拆除,但对这些处罚条款能否执行到位没有设定后续保障措施,也就是说对自然人违法后不接受处罚如何处理,没有规定,致使违法者逍遥法外、不惧执法一些违法者之所以敢于与执法人员公开对抗,根本原因在于法律设定上对违法自然人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尤其是当违法问题成规模后,更是无从解决二是执罚手段严重不足综合执法人员对违法自然人,无法核实其住址、职业等基本情况,如果当事人拒绝配合,有时连违法行为人的姓名都无法知道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时,没有任何有效的手段对其制裁另外,处罚决定即使得到履行,对当事人的名誉、权利等也没有影响部分外来流动人员反复地进行违法活动,客观上形成弱势执法者,强势违法人的尴尬局面,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受到挑战三是执法对事不对人,缺乏威慑力执法行为是对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和管理秩序强力纠正的手段,应当具有威慑力,教育和震慑他人但目前综合执法机关对抢建私房、无证诊所、无证经营等自然人的违法行为,只要其没有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只能对建筑物强行拆除,对经营场所查封,对物品暂扣,对违法者不能采取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往往是你拆我建,你来我走,你走我来,降低了执法效率,增加了执法成本四是认识上的误区综合执法针对的大多是弱势群体,由于缺少强制力,违法者大多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容易产生对抗情绪,执法现场难于控制,加上少数市民不理解,个别媒体甚至有妖魔化城管的倾向,使综合执法举步维艰,陷入管与不管均招致非议的两难困境
二、深化综合执法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越来越多,而非户籍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情况十分特殊如不能实现对违法自然人的有效管理,就会造成城市秩序混**乱、环境恶劣、治安堪忧,从而影响和谐社会85%的建设,影响整个城市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在综合执法事项中,涉及自然人违法行为最为普遍,从某种程度上说,突破了行政处罚对违法自然人执行难的瓶颈,也就实现了对城市管理秩序的有效维护因此,解决行政处罚对违法自然人执行难的问题迫在眉睫
(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为我们提供了成功的范例通过对日本、韩国、新加坡、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研究,其共性部分是没有专设城管执法队伍,凡涉及对违法自然人执法的事项,一般都由警察执行,并赋予了强有力的执行后续保障措施、日本、韩国警察管理城市的做法《参考消息》曾刊登《没有城管队,日本靠法管城市》的报道,重点介绍日本警察按照《轻犯罪法》管理城市的情况日本已于1年实行《轻犯罪法》,将危害社会或影响公共秩序的事项都定性为轻犯罪,其中大部1948分内容是针对城市管理事项,比如乞讨或唆使乞讨、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丢垃圾或鸟兽尸体、污染或毁损他人房屋、破坏公用设施等,并且设定了罚款、拘留、或二者同处,都由警察负责执行处罚韩国几乎是照搬了日本的《轻犯罪法》的模式、香港对违法自然人的管理一是法律设定了对人的管束措施香港法律不仅规定了罚款处罚,而且大部分都规定了监禁的罚则,专门对付违法自然人如对流动非法2摆卖制定了严厉的法律,《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章)第至条,规定无牌贩卖的,第一次定罪罚款元,每日罚款元及入狱个月;第二次定罪的1328386罚款元,每日罚款元及入狱个月《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对随地50003001吐痰、乱抛垃圾、非法张贴和犬只便溺弄脏街道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厉的罚款,最高100003006罚款额元至元不等,或监禁个月二是规定了当事人提供虚假资料的法律责任警察在发出罚款通知书时,要求违例人提供姓名、联系电话、住址及身5000250006份证明文件,如违例人未能提供所需个人资料及出示身份证明而又没有合理解释,即属违法,可被罚款最高元任何人士故意提供虚假或误导的资料,一经定罪,可被罚款元及入狱个月三是执法中可以对自然人进行管束程序法中5000规定,执法人员可以拘捕小贩及违反环境卫生的当事人,可以将其带至警察署进行50006审查和监控、新加坡对违法自然人的管理一是重典治乱新加坡是世界上社会管理秩序最好、环境最洁净的国家,其良好秩序得益于严厉法典年,新加坡通过一部以3维护市容为目的著名的《破坏法》,重惩涂鸦及破坏公私财产的行为,对在政府公共1966建筑物上张贴广告、标语或喷漆,不但处以高额罚款,还对违法行为人施以鞭的鞭刑,这种严厉的处罚,在世界各国法律中少见影响较大的迈克费()涂3-8鸦事件新加坡一个豪华住宅区的车辆,连续两周被发现涂污,警方便派人埋伏,逮.michealfay捕了一名岁的香港人徐志豪,经审讯,供出岁的美国人迈克费,警察到其家中搜出很多公共场所的告示牌迈克费被控项罪名,件涂鸦行为,被判个
1618.月徒刑、元新币罚款和下鞭刑由于美国媒体及总统克林顿呼吁,被赦免.534544鞭,共执行了下鞭刑二是法律授予对人的管束权,执法人员手段充分新加坡350062《公共环境卫生法》对如何查处、拘捕、定罪违法行为人设立了专门的规定()对无4证流动摆卖、处置废弃物、公共场所抛垃圾等违法自然人,警察、公共卫生官员或者1行政长官书面授权的公共官员不需要授权可以行使逮捕权,并送交地方长官法庭,处不超过美元的罚金,对于再犯或者继发犯罪处不超过美元的罚金,或者不超过个月的监禁,或者可以并罚()为了确认被逮捕人的身份,警察、公共10004000卫生官员或者公共官员可以要求被逮捕人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据()收到通知的人,32如果不能根据通知要求出庭,法庭将因此发出对该人的逮捕令()无故不出庭接受34处罚的,可判处美元的罚金,或者个月的监禁()对不知道违法人员姓名和住址的;违法人员拒绝提供他的姓名和住址的;或者已经提供了姓名和住址,但有200025理由怀疑其准确性的,警察、公共卫生官员或者行政长官授权的公共官员可以逮捕他认为犯有或者有理由相信已经犯有本法或者相关条例规定的任何人员;并可以扣押依照被逮捕的人员,直至查清他的姓名和住址
(二)国内部分城市实行了警察配合综合执法的做法,为解决行政处罚对违法自然人执行难进行了初探通过对长沙等国内部分城市的考察,其共性部分是警察通过各种方式配合城管执法,部分解决了对违法自然人的执行难问题目前,国内设立警察配合城市管理执法的有长沙、南京、郑州、济南、无锡、宝鸡等多个城市,其中长沙、南京、郑州等成立了城市管理警察支队,济南专门成立了城市管理警察分局从各城市的运作效果40来看,警察配合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综合执法的权威性,遏制了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我市也曾于年实行了巡警配合城管执法,全市名巡警,共设个城管巡警中队,分别配合市、区城管部门执法,运作三个月后因某种原因被取消20031007但从运作效果来看,暴力抗法明显下降,执法效率有所提高,执法环境有所改善年月针对非法行乞、乱派发卡片、兜售假发票、路边招嫖、私刻公章等五种城市管理顽症,专门成立了公安城管民政联合执法大队,对、福田辖区五种顽症进20064行严厉打击,有效净化了市中心区的城市环境,维护了城市秩序**但是,这种警察配合执法的做法只是一种临时性的配合方式,在一定时间段对专门事项所采取的措施是有效的,但不是稳定的、持续的运作机制;更重要的是,这种做法没有从根本上明确警察管理城市的主体资格问题,警察只是配合城管队伍执法,遇有暴力抗法事件才介入,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案件查处仍以城管执法部门名义执行,警察不行使对违法自然人的身份调查、留置、传唤等权利,没有成为真正的执行主体,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行政处罚对违法自然人执行难的问题
(三)实现警察管理城市,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社会经济发展持续增长,成为经济最活跃的城市之一,吸引了大量外来人口进入,**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比例严重倒挂,户籍人口万,实际管理人口超过**万人口的快速增长给环境资源和城市秩序带来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一部分
196.83人依靠从事无证诊所、无证经营、私宰生猪、乱摆卖、制假贩假等违法行为进行谋1200生这些违法行为涉及人身健康和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会演变为犯罪行为,潜在的社会危害性极大,严重影响和谐的建设目前,我市综合执法从个方面增加到个方面,处罚条款从项增加到项,执法任务比原来扩大了倍多,而且**9集中到综合执法部门的大都是针对违法自然人的处罚权,因此,通过执法人员身份212915832的转换,由警察管理城市实现对这部分人的有效管理非常必要,利用警察对自然人约束的强制力,可以预防此类行为演变为犯罪行为在城市中,可真正实现只有警察一支队伍来管理社会秩序和城市管理,方便市民,减少执法队伍,营造更加安全和谐、秩序井然的城市环境和发展空间同时,在一个城市内由警察来维护社会治安和城市环境、城市秩序也是国际主流的管理模式
(四)具备实现综合执法人员警察化的条件作为改革开放的窗口城市,自主创新是发展的源动力,目前我市城市硬件环境已**基本完备,在管理体制与机制上的创新上大有空间一方面具有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的优势是经国务院确定的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中央要求我们在一些重大问题上要改革创新,为全国建立示范,这是我们进行体制机制创新,实行警察管理城市**试验非常有利的大环境另一方面具有特区立法权的优势尝试过警察管理城市的做法年,颁布实施了《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察条例》,成立了巡警队伍,**对非法乞讨、非法摆卖、非法张贴、非法养犬、吐痰便溺、乱倒垃圾等破坏市容环境1995**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并规定了警察查验身份权、盘问检查权、留置权、传唤和强制传唤权、临时约束权等对违法自然人执法的后续保障手段该部法规至今未废止,这是我市深化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具备的法律基础
三、解决行政处罚对违法自然人执行难的对策与建议针对制约城市管理的这一瓶颈问题,我们应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学习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敢于创新,大胆突破,在率先成立城市综合执法警察部门具体建议是**
(一)利用现有巡警机构建制,整合综合执法队伍我市根据《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建立起来的巡警队伍,在近几年公安机关面向基层的机构改革调整当中,一线巡警都直接配置到了基层派出所,但市、区两级**巡警机构建制还在巡警机构的这种状况,为我市破解行政处罚对违法自然人执行难问题提供了条件可以考虑市城管行政执法监察支队与市巡警支队合署办公;区城管行政执法监察大队与区巡警大队合署办公;街道城管行政执法队加挂巡警队牌子;市、区、街道三级均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城管执法支队、大队、中队的执法人员全部转为警察,执行《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统一行使纳入街道综合执法范围的处罚权在管理体制上实行双重领导,警务由公安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业务安排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人事和经费以城管部门管理为主此种体制的优点有、毋需增加人员编制这支队伍不动用公安的原有力量,而是从现有行政执法人员中转换,改换现有执法人员身份,在机制上进行优化,仍然实行重心下移,在街道进1行综合执法,只是赋予综合执法人员警察身份,将综合执法人员纳入警察序列,这样既不增加行政成本,又有利于减少执法队伍种类,同时强化了城管执法刚性、权威性和威慑力、法律上不存在障碍,可操作性强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早在年就颁布了《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其中大部分内容是针对城市管理领域的违法行2**1995为,执行主体是警察,规定了警察如何在城市管理领域中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还规**定了警察留置、强制带离等后续执行措施但由于《条例》实施时我市治安形势比较严峻,警力不足等种种原因,该条例中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处罚规定没有得到执行,现在勿需修改,恢复执行即可二是综合执法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条的16规定,纳入街道综合执法的个方面的处罚权可以相对集中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同样,也可以相对集中到执行力更强的城市管理巡警部门,因为巡警部门也是21行政机关、资源互补,实现城市管理和社会治安双赢我市是全国最大的移民城市,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比例严重倒挂,城市管理和治安管理是最为严峻的社会问题,通过3恢复和整合巡警队伍,充分发挥城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的优势,既可以解决对违法自然人执法难的问题,又解决现有警力不足,同时兼顾社会治安的问题,还能解决集中执法、规范执法的问题,可谓一石三鸟
(二)逐步完善《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察条例》与日本的《轻犯罪法》有异曲同工之妙,内容涵盖了**城市管理的方方面面,主要规定了路面上和公共场所的社会治安、城市秩序、城市环**境等方面的执法处罚,是一部关于自然人轻微违法的综合性处罚法规,并规定了巡警的查验身份、检查留置、强制传唤等执行手段,已将大量的城市管理内容纳入其中如第一条就规定了巡警的职责是为维护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加强城市管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第四条规定了巡警巡察以治安管理**为主,同时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第八条第六款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制止和查处乱摆卖、乱丢垃圾废物、破坏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违反规定携犬进入道路广场等行为整合队伍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法规进行完善,并逐步理清巡警队伍综合执法的范围,做到法定化一是成立法规修改工作小组对《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察条例》进行修改完善,扩充范围,将现行综合执法内容涉及对违法自然人处罚的事项纳**入其中,使它成为综合执法的依据二是对法律责任设定,要敢于突破《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逻条例》中规定了警察对自然人违法行为执行可以采取留置、强制带**离等手段这一手段恰恰能破解行政处罚对违法自然人执行难的难题,因此,在法律责任设定上不仅要规定罚款,而且要解决罚不到款怎么办的问题可以参照国外采取罚款、拘留或二者并处的方式,对初犯者从轻处罚,对重犯者或累犯者则重罚
(三)可以逐步尝试引入司法配合机制只有有效执行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许多国家和我国香港、台湾都设立了针对自然人一般违法行为的快审法庭,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的紧密配合,以维护法律尊严由于综合执法涉及面广,案件数量大,为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建议市、区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综合执法专门法庭,专职负责审理当事人对综合执法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受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提起的当事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的强制执行
(四)区域试验,跟踪测评,分步推进推行综合执法警察化,是对街道综合执法体制的进一步深化,涉及面较广,影响面较大,应当遵循区域试验、跟踪测评,循序渐进的方式稳步推进一是成立综合执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制定《市综合执法警察化实施方案》;二是选择面积小和人口**少的盐田区进行试点;三是经过一个阶段的试点,对试点成效进行全面、科学测评,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择机在全市推广综上所述,这一体制创新不仅能有效解决目前我国高速城市化过程中带来的城市管理问题,同时也与国际接轨,是建设国际化城市的一大举措,更为关键的是它将成为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上的一次重大而有意义的创新**第二篇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龙源期刊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http//.cn作者于平来源《法制博览》年第期【关键词】201202执行难;司法执行制度执行难是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一个跨世纪的司法难“”题在上世纪年代中期就已经出现这种矛头中共中央针对法院执行难现状,遂“”于年转发了《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该文件要求全党要从90维护我国法制统一和尊严的高度,积极研究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但是,目前法院1999“”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主动履行债务的还是越来越少,而欠债不还的愈来愈多,“”执行难问题不但没有得到缓解,反而有日趋严重之势
一、人民法院执行难的来历人民法院的执行,在我国又称司法执行,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法律文书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所确定的义务得以实现的司法活动何谓执行难到目前还没有人给过它一个明确的定义笔者认为,执行难是指由于人民法院执行官的内在素养“”和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各种因素,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但当事人赢了官司,对方却无能力履行,不能称之为执行难只有人民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而不能执行的,才叫执行难在许多信访案件中,人民法“”院依然成为被上访的对象,其中,涉及执行案件的比例也日渐上升,最终人民法院被“”社会公众认为是造成执行难的罪魁祸首,人民法院不断受到案件当事人的指责,所以执行难已成为阻碍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瓶颈“”近几年来,为有效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全国许多法院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破解执行难的对策年月,笔者所在“”的湖北省鹤峰县,该县县委政法委根据中央、省、州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会议精“”200812神,建立了由纪检、公安、检察、交通、工商、税务、土地管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参与的清理执行积案联动机制,实行五定一包(定承办人、定督办领导、定执行措施、定执行期限、定目标责任,重点案件领导包案),几年来,该院就通过执行联动“”机制进行探索、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赖账者的生存发展空间仍然相对存在,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仍具挑战性“”
二、人民法院执行难的现状
(一)执行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从年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号]颁布后,降低了老百姓法律维权的成本,缓解了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因此,法院诉讼案件不断增加,其中执2006481行案件数量也明显增加年至年,鹤峰法院执行案件分别受理件结“”案件、受理件结案件,难以执行的案件也成正比增长年月20102011402至今年月,该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件,执结件,执结率;执结39846245820111案件的标的达万元,实际到位标的
460157395.34%龙源期刊网
2623.2658万元,执行标的到位率未执结的案件仍有件,这些未结案http//.cn件的执行难度都相当大
2507.
213295.58%28
(二)被执行人难找和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难找和执行财产难寻是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两个难点被执行人难找计划经济时代隶属型的人身依附关系被打破后,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法人和
1.其他组织,在一定的空间领域内享有充分的移动迁徙自由法人、公民一旦成为被执行人,若其法制意识淡薄,诚信观念丧失,就会以各种手段逃避执行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占到了中止和终结执行案件的绝大多数,此类案件不断增加的同时,也使社会矛盾在不断积累,申请执行人的缠访、闹访和越级上访等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笔者所在鹤峰县,山岳连绵,沟壑纵横,是集老(区)、少(数民族)、边(区)、山(区)为一体的全国最贫困的县之一,国土面积平方公里,人口万,可谓山大人稀该县法院在编人数人,具有办案资格的法官就更少2892了,有些被执行人切中法院人少的要害,竟玩捉迷藏,使得案件执行受阻
22.0271被执行人的财产难以查清“”“”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些为被执行人逃避人民法院执行,想方设法转移、隐藏、
2.变卖其所有的财产,从而达到少履行或不履行的目的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当事人甚至在诉讼乃至仲裁阶段就开始转移、隐匿财产,这些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早已逃之夭夭,其财产根本无从查起据统计,鹤峰法院每年因当事人转移、隐藏、变卖其财产使案件无法执行到位的达件左右
(三)协助执行人义务人不配合10笔者根据多年的办案经历,认为协助执行义务人不配合、不协助、刁难执行,也是导致人民法院执行难的原因之一有些案件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有协助义务的“”人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隐匿、转移财产等,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就是不协助执行的违法成本太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这种违法行为强制措施只有拘留、罚款,拘留只有日、对单位罚款最高万,对个人的罚款最高只有万,对于协助执行标的达上千万或上亿元的巨大的利益面前,拘留日,罚款万元又算得15301了什么呢显得无比的苍白那么,拘留和罚款措施都使用过了仍不协助怎么办,没1530有规定,这就使得有的人在巨大的利益链面前宁愿冒着违法风险也不愿协助的原因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法治的统一性,更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造成了不应有的执行难度协助执行是协助执行义务人的一种法定义务,法院的判决必须得到尊重和执行,这是由法律的强制性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二百一十八条、二百一十九条、二百二十七条等条款均对协助执行义务人履行协助义务做了强制性规定
三、解决法院执行难的对策第三篇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法院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成因及其解决对策的“”调研报告县人民法院院长周金元由于种种原因一部分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未能得到执行人民法院被上访的案件中,涉及执行案件的比例也日渐提高,而法院被认为是造成执行难的第一责任人,一直以来倍受社会关注和案件当事人的指责所以执行难已成为阻碍法院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瓶颈,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在党和人民群众推动、呼吁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今天,研究和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切实保障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一、法院执行难的由来法院执行,又称司法执行,是根据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实化的司法活动究竟何为执行难,没有人给过它一个明确的定义笔者认为,执行难是指由于执行人员的内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综合因素,所造成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一些案件虽然法院作出了判决,但案件却未能执行,其原因是由于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而社会舆论也将其列入执行难范围,是不适当的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风险,当事人出了诉讼费、赢了官司,对方却无履行能力,这个风险不能加在法院头上只要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就不能称之为执行难执行难问题,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出现的,不少纠纷难以在基层得到解决而逐渐进入司法领域,需要法院进行裁判和执行受体制、制度等各种因素交错作用的影响,执行难的问题开始出现并日益突出,逐步演变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成为法院需要着力解决的难点问题执行难问题,不仅困扰了法院自身的工作,也使社会各界对司法权威产生了疑虑执行不到位,或者赢了官司拿不到钱,打了法律白条,这本身就是司法不公的一种表现
二、法院执行难的现状一是执行案件数量剧增尤其是自年诉讼费收费改革后,诉讼案件不断增加,执行案件数量明显增加,至今年月,我院执行案件达件,比上年同期增长2006,难以执行的案件也成正比增长11402二是被执行人难找计划经济时代隶属型的人身依附关系被打破后,作为法律关系
49.8%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的空间领域内享有充分的移动迁徙自由法人、公民一旦成为被执行人,若其法制意识淡薄,诚信观念丧失,就会以各种手段逃避执行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占到了中止和终结执行案件的绝大多数,此类案件不断增加的同时,也使社会矛盾在不断积累,申请执行人的缠访、闹访和越级上访等问题日益突出三是被执行财产难查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的债务的目的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甚至在诉讼乃至仲裁阶段就开始转移、隐匿财产,一旦进入执行阶段,早已是人去楼空,财产踪影难觅四是协助执行人难求受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协助执行人不愿自觉、及时地协助法院执行的现象司空见惯,并往往导致执行战机贻误,执行案件难结五是应执行财产难动一方面,一旦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案外人以各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另一方面,不少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而不能实施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由此,许多案件因难以执行而被拖延积压从上饶县法院执行工作现状来看,近几年,通过积极主动争取党委、人大等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强化执行队伍建设,加大执行力度,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年1月至今年月,共受理各类案件件,执结件,加上年以前的旧存案件,执结率为;执结案件的标的为万20051115191158元,实际到位标的万元,执行标的到位率为但是,尚未执结的案件
200540360.2%
4568.35仍有件这些存案案件类型各异,执行难度非常高其中,以下几类案件的执行
3246.
8671.1%尤为困难一是被执行人为乡镇和其他机关以及破产改制企业的案件部分领导往766往站在地区和部门利益的角度,以社会稳定为由干预或不愿协助法院执行二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些无牌无证的轻便摩托车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肇事者和被告人即使倾家荡产也难以偿付高额的赔偿款,致使案件的执行陷入僵局;尤其是被执行人被羁押服刑或已被执行死刑的案件,执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三是涉及房屋土地为标的案件一些农村宅基地房屋以及权证不齐的房产买卖纠纷,因法律规定的局限性而使房产变现的可能性很小;四是被执行人(包括企业)下落不明或逃避执行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还有濒临破产的企业或已关停特别是原来的乡镇企业无能力履行,法院根本就无从下手执行难问题的存在,使当事人对执行工作不断进行投诉、上访据统计,年以来,当事人或群众到上饶县法院映法院执行问题的来信有件,来访有人次;向县人大、县政法委以及上级有关部2005门信访投诉的来信也不少;还有暴力抗拒执行事件明显增多,近几年来我院在执行42256工作中已发生十多次暴力抗法事件,警车被拦、执行人员被打骂受伤的事件屡有发生去年月,在董团乡还发生了被执行人岳某亲属数十人围攻执行人员的暴力抗法事件,在公安特警的帮助下,事态才5得以妥善控制,等等然而,空调白判、法律白条成了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对执行难问题的形象描述“”“”“
三、执行难问题的成因”解析执行难问题的成因,只有从理念、制度、体制、机制等多方面进行理性分析与思考,才能找出症结,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出路
(一)客观因素1、司法执行制度不健全,司法权威缺失目前法院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一是法律法规;二是司法解释,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宪法对司法强制执行仅作原则性的规定,操作性不强;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司法强制执行虽有规定,但其规定与现行执行工作的形势需要和现状严重不相适应,且很多规定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如执行案件的执结期限,尤其是拒执罪可操作性不强,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不明确,如当事人只要拿了一点钱就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执行工“”作立法的滞后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司法权威缺失,执行工作的随意性概率大大增加,被执行人往往无视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或躲避履行义务,或公然暴力抗拒执行、市场主体风险意识薄弱,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形成市场交易活动中,不少市场主体对经济活动中蕴藏风险的认识相当不足,认为产生了纠纷,反正由法院最后一道2防线进行救济和解决实际上,相当部分的案件无法执行,其实是市场风险的延伸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好比一个病人送进医院时已死亡,医院只能查明死因,却无法起死回生法院对当事人权利予以救济的途径和手段是有限的,当其穷“”尽办法仍于事无补的时候,当事人把交易风险带来的执行不能归咎于执行不力,到处投诉、上访显然有失公允同时,我国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尚处萌芽状态,制度的缺失与漏洞是显而易见的,对于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等种种诚信缺失行为尚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而社会舆论及其公众又没有对其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道德谴“”责,致使无形中纵容甚至助长了这种失衡观念和行为的滋长和蔓延、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现行社会管理体制对执行工作的制约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也是导致执行难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有些地方、部门往往从维护本地方、3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出发,对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碍,干扰执行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调研中,有些部门就反映,有的镇政府对当地纳税企业实施保护,一旦这些企业成为被执行人,便通过有关部门给法院施压,造成执行困难;另一方面,个别党政领导以行政思维方式对待法院执行工作,直接告知暂缓执行某起案件或暂缓进入执行程序,客观上也影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需要金融、工商、劳动、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及中介机构等各方的配合,但现有社会管理体制的弊端也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今年月,上饶县法院在党委的支持下,与党委有关部门和金融、工商、劳动、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成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就目5前情况来看,确实起到了一些效果和作用,但各联动部门本身管理制度的缺陷,以及相互紧密配合还未真正形成,还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与改进如中国人民银行掌握各大银行的帐户状况,但法院没有权力通过中行去查询被执行人在各个银行的帐户情况;在同一系统的银行间具有联网查询的功能,但银行不愿提供联网查询功能,致使法院执行人员只能一家家地跑工商、劳动等部门管理制度完善与否,中介机构工作效率的高低也必然影响到执行工作的效率、公众法制意识薄弱,社会保障救助功能不足不少当事人视生效判决为白纸一张,对法院的传唤不理不睬,甚至到处逃避,再小的执行标的也要让执行法官来回奔4波有的被执行人一旦被司法拘留,还觉得冤枉,认为自己一不偷、二不抢,没有羞耻的感觉从现有的社会保障救助制度来看,保障范围过窄,对于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农民,一旦成为被执行人,偿付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引起的巨额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款,就显得尤为困难;还有国有企业、乡镇原有的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有的早已关闭,有的只剩下一些店面只能维护少数职工的生活费,一旦强制执行,势必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因此,这些案件大都陷入了无法执行或中止执行的状态
(二)主观因素(法院自身)一是审判和执行兼顾没有协调好审判和执行是法院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中两个重要的环节,执行必须以生效的裁判文书为依据,审判必须虑及执行的可操作性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审判法官忽视了审判、执行紧密关联的关系,调解力度不够,作出的裁判文书不严密,致使实行执行中碰到困难二是执行流程管理规范落实到各个具体环节上存在差距流程管理规范对执行人员在各个环节中的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但个别执行人员未能尽职尽责,所做工作在卷宗材料中难以明确反映,个别案件中止、终结的理由尚不充分等三是突破疑难案件的方法不多面对涉及一些镇及政府部门利益的案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土地为标的案件以及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等诸多疑难复杂的案件,执行人员存有畏难情绪,办法不多,难以取得有效突破四是少数执行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个别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不过硬,难以提出有效的执行方案,对一些应列为被执行人的案外人不敢追加为被执行人,致使案件的执行标的难以到位;有的执行人员缺乏工作责任心,处理案件时综合协调能力不强,片面强调工作忙而错过执行时机;有的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态度生硬,作风粗糙,执行方法简单,损害了法院的形象此外,基层法院目前的执行警力配备与物质装备建设也未能满足执行工作的实际需求
四、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一)继续完善司法执行制度新民诉法的颁布实施,可以看出国家对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执行手段和执行方式,但与之相关联的其他法律制度与当前经济基础的巨大变化相比,已呈现出严重的滞后继续改革、完善司法执行制度及与之相关联的其他法律制度已势在必行、十分紧迫立法机关要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各种成功经验以及西方国家的成熟做法,制定一部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具体、明确地建立强制执行所必需的各种规范,以适应执行工作的要求
(二)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建立并明确信息征用、公开、失信行为的处罚等一系列规定,增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要鼓励法人、组织、自然人保持良好的信用,同时对诚信不良的市场主体给予严厉的处罚,对其在一定领域内的活动设置种种限制,使其为失信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也使进入司法领域的被执行人不敢以失信行为为代价而逃避、抗拒执行
(三)完善社会管理体制领导干部应当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不能以牺牲法制统一性与司法权威性的代价去赢得一方之利,要正确处理好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关系事实上,一个地区的法治环境,不仅仅指社会治安环境,还包括领导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对市场活动中各类纠纷运用法律手段处理的认同度与密度,对法律的信仰及对司法机关作出的决定的服从等各个方面一个地区的法治环境愈好,说明这个地区的市场经济发展程度愈成熟,对社会经济发展与进步愈能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要逐步理顺相关部门与法院执行工作的关系,清除现行社会管理体制中对执行工作设置的种种不合理障碍,建立和完善社会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新机制,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增强社会公众法律意识司法行政部门应将民事执行工作列为当前普法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法院也应当主动与普法、宣传部门加强联系与合作,组织基层相关人员举办各类法律知识培训班,利用电视等宣传媒体开展以案释法教育,扩大宣传效果要通过各种途径,增强市场主体的市场风险意识,同时完善各类交易活动的制度,防止或减少纠纷的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纠纷,也要加强诉讼风险教育,使诉讼主体认识到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解决问题的诉讼风险,从而减少纠纷,减少法院执行不能的现象
(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救助机制要拓展司法救助功能,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基金来源,应以政府财政为主,同时充分调动民间救助的积极性,扩充救助财力司法救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通过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核、民政部门批准的程序,给予司法救助对象以救济
(六)加强法院自身建设一是法院应当更加主动积极的向地方党委、人大等领导部门汇报工作,让领导更加重视法院工作,重视执行工作,从而在人力、物力、财力及政策上予以支持,使执行工作更有保障二是妥善处理审判与执行的关系在审判实务中,既要依法裁判,体现判决的公正性,又要充分考虑执行的可操作性尤其是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件,审判法官既要裁判严密,又要多做一些艰苦的法庭调解工作,尽可能地减少后续执行的难度三是不断深化执行工作改革要继续抓好案件流程管理、执行公开、裁执分离等改革措施,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要继续完善执行工作考核机制,将执行结案率、中止率、标的到位率同执行法官的考评、奖惩紧密挂钩四是继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要积极探索符合实际、操作性强、富有成效的执行方法,从严控制中止案件,着力提高执行案件的结案率和执行款的到位率,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努力改善执行装备、执行条件,切实提高执行工作的办案效率五是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要着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改进思想工作作风,严守执行纪律,保持清正廉洁,恪尽职守,杜绝懈怠执行现象,杜绝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要努力加强业务建设,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岗位培训,不断充实专业知识,提高法院执行人员的办案水平和工作能力“”
五、结语从法治建设的长远目标看,执行难无疑是法治建设进程中某一阶段的特有历史现象执行难问题的形成,是思想意识、道德水准、文化传统以及体制、机制等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理念先行,树立正确的有利于实现建设法治国家这一根本目标的法治理念,摒弃与法治目标相悖、短期、近视的行为,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必须找准突破口,从解决体制、制度、机制等阻碍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根本性问题入手,依法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必须使法院系统内外的力量积极联动,形成合力;必须树立长期努力的思想,明确目标,坚定信心,坚持不懈我们深信,执行工作在经过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和社会各界持之以恒的共同努力,执行难问题一定会得到妥善解决第四篇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一、课题研究主报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调研主要方法和手段“”、查阅案卷、与当事人谈话
1、与执行法官交流
2、查阅案件执行报表3内容提要4
一、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二、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主要原因人民法院内部的原因、人民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问题、执行运作机制存在一定的问题
1、法院执行力量不足,部分执行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2、受委托执行法院或协助执行法院不能很好的协助、配合执行,使委托、协助执行3案件效率降低4外部社会方面的原因、被执行人法律观念淡薄,、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的干扰,现行社会管理体制对执行工作的制约
1、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
2、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
3、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主体时,不自动履行还款义务
4、现行的执行法律法规有不完善之处
5、对法院执行工作监督仍有不足6
三、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建议7坚持依靠党委领导,各部门通力协作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业务水平大力推进法院执行工作体制和机制的改革,探索制度创新,努力提高执行效率建立健全法院执行的物质保障机制坚决反对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要加强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学习研究,共同探讨如何准确适用该条的规定坚决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以充分发挥刑法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中应有的震摄作用必要时应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取得上级的理解、支持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并改进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检察院要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的研究,争取形成在立法或法律修改方面的议案,通过其上级或通过本级人大向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提出要通过加强检察院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促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维护公平与正义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涉及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争取向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提出在立法或法律修改方面的议案探索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要畅通群众寻求救济的渠道,切实做好执行信访工作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抚松县人民法院“”曹亮人民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反映较为强烈的热点问题之一,长期困扰着人民法院的工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对我院执行难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通过调查了解,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我院党组重视执行工作,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以公正司法为目标,强化执行措施,大力推行执行工作改革,探索执行工作新方式,努力攻克执行难,积极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有不少的案件没有执行或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截止今年月底,我院共有未执结案件件,其中,涉及金融不良债权案件件;涉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债务案件件;涉及其他企业债3194务案件件;一般债务案件件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概括来说,就是被执行人804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1199执行人难找一些被执行人恶意躲债,东躲西藏,居无定所,执行人员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都无法找到,致使案件无法执行被执行财产难查为逃避执行,一些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以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其债务的目的有些被执行人甚至在仲裁、诉讼阶段就开始转移、隐匿财产,一旦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早已是人去楼空,财产踪影难觅协助执行人难求一些依法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单位和个人不自觉、不及时地履行其协助执行的义务,如银行、一些部门、债务人所在单位或领导,对人民法院采取的拍卖、鉴定、查询存款等等执行措施而要求协助执行时,往往以内部规定和其他理由予以推脱,甚至设法阻挠,严重妨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应执行财产难动一方面,一旦人民法院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案外人以各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另一方面,不少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及某些单位、个人怠于履行义务而不能实施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一些三大纠纷案件的执行往往涉及的人数众多,牵涉面广,易引发多人对执行的暴力阻拦“”
二、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主要原因造成执行难,原因是多样的,除经济和社会发展加重了执行任务外,既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的原因;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归纳起来,主要原因有人民法院内部的原因、人民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问题个别审判人员缺乏大局意识,重审轻执,在立案、审判环节没有充分考虑案件将来面1临的执行问题如在立案和审判阶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力,对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怠于采取措施,导致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个别据以执行的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履行时间、地点、标的不够明确具体或产生歧议,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立、审、执各个环节衔接不够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执行效果、执行运作机制存在一定的问题执行法官工作的独立性不够执行法官始终是以法院工作人员而不是以法官个人身2份出现在执行程序中,他们对外代表法院履行职责,但对内却受法院的控制,而法院又常常受到一些机关、部门及个人对案件执行施加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执行法官依法开展执行工作;执行工作责任制不完善由于案件层层审批,案件能否执行、执行效果的好坏与执行法官个人没有直接的责任关系,容易导致执行法官责任心不强和执行工作的低效率、法院执行力量不足,部分执行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执行工作任务重、工作量大,具有强制性、机动性、对抗性强的特点,但是面临执行3人员不足,执行装备落后,执行经费短缺等问题,特别是诉讼收费标准向下调整后,执行经费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口少数执行人员学历不高,素质偏低,执法能力、执行水平不高,不能适应当前执行工作的需要;一些执行人员缺乏敬业精神及工作责任心,在任务重、工作忙、要求高的情况下有厌战情绪,怠于执行,不能准确把握时机,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一些执行人员方法简单,措施不多,预防化解矛盾不力,办案质量不高;有些执行人员过分追求案件的结案率,满足于案件在程序上走完、能通过结案就行,而不肯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采取相关的执行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使案件虽能报结案但实际未执结,执行的效果差;有些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态度生硬,使当事人怀疑其有不轨行为,对执行工作不予理解、配合,人为增加执行工作的难度、受委托执行法院或协助执行法院不能很好的协助、配合执行,使委托、协助执行案件效率降低4外部社会方面的原因、被执行人法律观念淡薄,诚信意识差,故意规避法院执行大多数债务人对所欠债务,能拖就拖,能赖就赖,东躲西藏,居无定所,执行人员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1也查找不到,案件无法执行;有的设法变卖、转移、隐匿财产,或搞假的财产证明,制造没有履行能力的假象,欺骗法院;有的甚至暴力阻挠、抗拒执行这些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被执行人的法律观念淡薄,守法的意识不强、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的干扰,现行社会管理体制对执行工作的制约有些地方、部门往往从维护本地方、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对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碍,2干扰执行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如有的地方政府对当地纳税企业实施保护,一旦这些企业成为被执行人,便通过有关部门给法院施压,造成执行困难;个别党政领导以行政思维方式对待法院执行工作,直接告知暂缓执行某起案件或暂缓进入执行程序,客观上也影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一些企业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不配合,当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有的企业的法人代表以辞职为挟阻拦执行,有的示意职工群体上访闹事,迫使党委、政府出面建议法院暂缓执行,有的公然煽动职工暴力对抗法院执行,有的企业重组或合资成立新的企业,故意将债务留给旧的企业进行规避,旧企业往往只是一个空架子,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执行新企业又缺乏依据、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一些企业管理不善,不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效益差,负债累累这些企业一般都是中小企业,职工人数众3多,负债数额大执行这类案件,必须考虑稳定因素,减少动荡,负债企业的资产无法变现,往往形成不执行又不行,执行了又结不了案有的村委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也因村委会既无可供执行的资产,又无相应的财产收入,致使案件难以执行一些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家中的财产仅够维持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日常的生活、生产,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特别是一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由于被执行人多数在服刑或被处决,其本身没有赔偿能力,其家庭成员又不愿意代为赔偿,则结案非常困难;即使被执行人刑满释放,也往往由于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而很难在短期内进行赔偿这类案件长期积压在法院,申请人多次上访得不到赔偿、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法院在执行一些案件时,需要金融、车管、国土、房产等部门的协助和配合,但有的4部门没有尽到义务如有的银行只为自身利益考虑,不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当法院执行人员正在采取查询、冻结等措施时,个别银行工作人员立即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阻挠执行;又如法院在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时,需要报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而当法院通过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报送有关材料时,往往要等待少则几个月,多则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致使法院不能按时执结案件,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其对法院执行工作产生不满1-
2、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主体时,不自动履行还款义务据了解,现存未执结的案件中,有相当部分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的,这类案件执行5难度比较大究其原因一是有的国家机关法制观念不强,特权思想严重,个别领导新官不理旧帐,有还款能力也不自动履行;二是这些单位大多数是依靠财政拨款,除了必要的办公经费,用来还债的资金几乎没有;三是有的被执行人属于公益事业“”单位,虽有一定的还款能力,但以其所经营的公益事业关系到国计民生为由,不自动履行法定的还款义务、现行的执行法律法规有不完善之处目前,法院执行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个层次一是宪法;二是法律;三是司法解释法律法规关于民事强制执行的条款少而6且分散,表述笼统,甚至有的相互抵触,缺乏可操作性,与执行工作的需要不相适应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限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但我院近几年没有一人“因此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主要原因是该条款难以操作,公安、检察、法院三家在对该”条的理解、执行上不统一刑法的规定在实践中没有起到应有的震摄作用,这也是执行难比较重要的一个原因、对法院执行工作监督仍有不足人大、检察院虽然依法有权监督法院的执行工作,但由于权力划分的问题,监督的效果不是很理想人大的监督一般是督促法院执7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但并不具体到个案执行的整个过程在现有执行体制下,检察院对法院执行程序的监督处于程序监督状态
三、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建议大量法院生效文书难以执行,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人民法院应有的司法权威,损害了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妨碍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引发了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执行难问题不仅仅是法院的问题,而是全社会的共同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为此,我们建议坚持依靠党委领导,各部门通力协作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号文件和中央政法委号通知精神,大力宣传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体公民尤其是11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使他们52理解和支持执行工作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同各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各方面的全力支持,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大执行工作格局,借助国家和社会的综合力量,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合力“破解执行难”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业务水平要教育干警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和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严格遵守依法执行、及时有效执行、文明执行、严格执行和注重执行效果的执行行为规范,要加大对执行干警业务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干警“”执行艺术、执行技能和业务水平引导干警克服怕当事人上访、怕领导过问案件、怕承担责任的消极畏难思想,严格依法,大胆工作,切实做到执法有力、执法公正同时要建立健全执行工作责任制,对执行人员在工作中不依法履职或执法违法的行为,要按照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的规定,认真追究责任大力推进法院执行工作体制和机制的改革,探索制度创新,努力提高执行效率一是“”“”要深化执行管理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统一管理和协调的新工作体制,畅通上、下级法院内部信息沟通渠道;二是改革内部执行工作机制,继续加强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改革在已经建立执行实施机构和裁决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以真正建立起分权制约、相互协调、运行高效的运行机制建议法院修改不合理的考核机制,严格中止、终结执行的条件,真实反映执行状况,提高案件有效执结率;规范执行工作程序,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机制,落实执行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规范执行评估、拍卖、变卖等环节,严格执行款项的管理、发放工作,自觉接受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度;三是继续探索制度和方式创新,要努力探索综合治理执行难的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基层执行协助网络,健全执行强制、执行惩戒等制度四是要认真解决立审执存在的脱节问题,进一步提高案件审判质量,从而为执行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要注意在立案时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提醒当事人提供对方财产线索和及时申请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建立健全法院执行的物质保障机制一是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加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不仅要确保预算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还应从实际出发,根据执行案件的需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二是法院自身要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力度,在经费和物质保障方面适当倾斜,逐步改善执行人员的装备条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交通、通讯、安全等设备,解决好执行工作的后顾之忧,保证执行工作安全、有效的开展坚决反对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在一个法治的国家,法院裁判的权威就是法律的权威,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服从在实施依法治国的形势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模范守法,带头守法,特别是对法院裁判应给予“”充分的尊重并自觉地、主动地、及时地予以履行或予以协助执行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需要,是“”维护国家机关自身权威和形象的需要,是维护我国的根本的政治制度的需要,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也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渴望及期待对那些政治觉悟不高、组织纪律观念淡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搞地方、部门保护主义,非法干预法院执行的部门和个人,对拒不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要加强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学习研究,共同探讨如何准确适用该条的规定坚决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以充分发挥刑法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中应有的震摄作用必要时应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取得上级的理解、支持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并改进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法院要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工作,改进报告的内容,如增加当事人在裁判确定的时间内自觉履行裁判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比例,认真统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执结的案件,说明有多少件是中止、终结执行的,中止、终结执行的金额是多少,占多少比例,以真实地反映执行工作的全貌在执行涉及依靠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时,要主动向政府及人大常委会及人大的财经、法制工作部门汇报,提请政府在编制预算、人大在审查预算时,争取安排因履行法院裁判而必需的经费检察院要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的研究,争取形成在立法或法律修改方面的议案,通过其上级或通过本级人大向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提出要通过加强检察院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促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维护公平与正义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涉及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争取向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提出在立法或法律修改方面的议案如提请增设藐视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以从根本上解决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被动局面“”、规定被申请执行人必须主动、如实向法院汇报住所、申报财产,违者即负刑事责任,以减轻申请执行人、法院查找被申请执行人及其财产的负担;
1、加大对被申请执行人、法定协助执行义务人的违法惩处,使其认识到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法院裁判将带来的严重后果2探索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要努力建立各部门、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工作制度,积极探索非诉讼解决方法,缓解人民法院的诉讼压力,对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着力化解矛盾,力促案件调解,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要畅通群众寻求救济的渠道,切实做好执行信访工作要进一步完善执行信访工作机制,灵活多样、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执行信访案件,对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又属社会弱势群体的执行案件,要慎重采取中止或终结执行措施,做好申请人的工作,取得理解,减少这类案件的申诉上访二九年四月二日第五篇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几个问题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几个问题00当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已在全国如火如荼地铺开,但由于我国现行城市建设管理体制就大的框架而言,依然延续着计划经济下的运行模式,城市管理在行政体制上的独立主体地位尚未得到理顺,致使城市管理工作难以适应城市快速发展的需要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建设,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再次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决心为此,应当从阻碍”“”发展的体制机制下手,对我国城市管理的行政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设置、管理运行机制、管理技术手段等进行大胆改革创新
一、从行政体制上确定城市管理的独立主体地位,把城管执法从大城建体系中分列出来,设立国家城市管理执法局城市管理伴随着城市的产生而形成,并直接影响着城市的生存和发展城市发展由规划建设为主到建管并重,再到管理经营为主,是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也是经济社会不断进步的过程日愈加快的城市化进程,迫切要求城管执法工作形成独立体系
(一)从国家层面把城市管理与城市建设有机分离是城市发展客观规律的迫切要求城市组织系统包括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城市经营四大板块,其中规划与建设、管理与经营分别是两个有机结合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化进程飞跃式发展,呈现出城市规模迅猛扩大、城市数量大量增加、城市人口结构多元化、城市载体功能复杂化、城市居民需求多样化、城市运行机制法制化等多元特征,对城管执法的需求也日趋增加尽管城管执法的重要意义也已为大家众所周知,但城市管理与城市建设尚未站在同等的政治地位上在国家政体结构上依然还是城市建设的附属品可以说,多年来我国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之所以缺乏统一性、超脱性和前瞻性,根源是国家在行政管理关系上一直将城市管理列为城建管理监察范畴,没有作为独立主体给予考虑,致使城市管理成为大城建体系的隶属品“”
(二)从行政体制上确定独立的主体地位是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管理对于城市建设的保障作用越来越重要,但国家至今竟然没有一个独立主体的专门管理机构,只是在建设部内部下设一个事业单位性质的城建监察办公室由于没人当家做主,致使国务院从年开始在城市管理领域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点工作,到年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1997只好依赖法制和编办两个部门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也成为国家不设委局、省2002里不设行政主管局的稀有部门,改革形式也五花八门,缺乏统一管理性面对日“新月异的城市,如何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和创新运行机制,已成为摆在各级政”“”府科学执政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我们认为,应当充分领会十七大精神,与时俱行进行改革创新,将城管执法工作从大城建体系中分列出来,设立国家城市管理执法“”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设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只有先框定好城市管理的组织机构设置体系,才能破解城管执法立法难问题,从而通过立法的形式来解决好城管执法范围缺乏稳定性、职能定位缺乏明确性、执法手段缺乏法定赋予性、长期借法执法,以及执法规范、执法自律、执法保护、抗法处罚没有明确依据等系列的现实难题“”
(三)从组织机构上划分城市管理独立主体地位有三种可供选择的组建模式据科研机构的研究成果表明,我国对城市化管理的研究和实践至今虽然仅有来年时间,但我国城市化水平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年将达到,年将达到20左右,城市管理在城市发展进程中的作用不言而喻目前,我国城市化进程已促使城201040%202055%市管理从原来市容环境的专业性管理转型并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综合性管理,各地城管执法部门在实践中也强烈呼唤全国城管执法工作一盘棋对于如何设置国家城市管理执法局,有三种组建模式可供选择一步到位模式把国家城市管“”理执法局直接设立国务院内部,作为国务院的直属单位,为独立主体资格的国家二
①级部委局挂靠独立模式把国家城市管理执法局挂靠设立在建设部内部,类似
②国家工商总局内设的国家商标局,定为副部级单位,工作相对独立,可以自己名义对外行文从属管理模式把国家城市管理执法局直接设立在建设部内部,作为建设部的内设机构,定为司级单位,工作相对独立,可以自己名义对外行文
③
(四)从实践需要上确定国家城市管理执法局的管理职能和机构设置形式主要职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全国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点工作和综合行政执
①法试点工作,负责全国城管执法工作的宏观协调、指导,负责收集、汇总全国城管执法工作情况,起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全国性专项执法整治行动,承办党中央和国务院交办的工作机构设置办公厅(室)、综合管理司(处)、法制宣教司(处)、地方协调司(处)其中,综合管理司(处)主要负责全国城管执法工作的调研、
②统计、汇总、上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性专项执法整治工作,负责制订全国城管执法工作的指导性计划;法制宣教司(处)主要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全国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点工作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负责全国城管执法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工作;地方协调司(处)主要负责协调解决各地在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点工作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组织对全国各地城管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从破除体制性障碍入手,优先解决好几大制约因素,构建富有活力的城管执法新机制构建更具活力的体制机制,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破解发展体制机制滞后问题的关键根据城市管理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城管执法工作的实践经验,城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首先要从以履行公安机关职能,协同城管执法人员工作,处理阻挠执法或暴力抗法事件,并依法对城管执法领域里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下几方面大胆改革创新
(一)有机统一全国城管执法的机构设置综观现状,我国城管执法机构的组织形式及名称叫法不尽相同,穿着制服及佩戴标识五花八门,在行政组织上基本上设置为政府直属机构,城管执法工作处于全国缺乏统一性的状态我们认为,在成立国家城市管理执法局和省级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基础上,要将全国各市县城管执法机构的名称、制服、标识统一起来,将城管执法单位从政府直属机构定位为政府组成部门,机构建制为全员行政编制,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全国城管执法工作一盘棋
(二)设立城管执法专业警察队伍实施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保障联动机制,是全国“”各地推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的成功经验实践证明,在执法环境“+”欠佳的情况下,如果城管执法工作缺少公安提前介入,容易导致阻挠执法和暴力抗法事件多发,事件也无法在起始阶段就得到有效控制等待暴力抗法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才介入,既达不到公安为城管执法保驾护航的目的,又造成公安部门在事后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从而增加不必要的行政管理成本城市管理问题已成为当前、也必将是今后全国各地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当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城管执法安全保障机制,采取类似林业、港务、铁路公安的机构建制,在城管执法局内设置城市管理专业公安编制,设立城市管理公安分局(大队),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人、财、物由城管执法部门管理,业务上接受公安部门指导
(三)加紧制定城管执法综合性法律法规目前,推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在法律上已有坚定的法律依据和明确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授权以及国务院的具体规定,目前城管执法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主要涉及几十部法律、法规、规章和数百款罚则由于城管执法涉及领域多、执法范围不明晰、立法难度大等原因,我国城管执法立法远远落后于执法实践,至今还没有出台一部全国性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独立法规,致使城管执法目前还是一个执法范围比较边缘、执法手段也比较传统的部门,已经严重影响了城管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如果问到底城管执法具“”体管什么这个看拟简单的问题,目前在国家层面还没有一个机构能够完整回答这“”“个问题,只是原则上规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综合行政执法的试点工作由国务院”法制办总体协调为此,不能因为难度大就放弃对城管执法的立法,城管立法可先从几个方面入手一是界定城管执法的职能范围根据城市发展趋势,科学确定城管执法可以涉足的管理领域,并对城管和其他部门有交叉的管理执法领域划定执法权限二是界定城管执法的执法手段确定城管执法是行政执法的一个组成部分,通过立法形式应赋予与城管执法职能相对应的法定执法手段和执法权限三是界定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对城管执法长期以来所借法执法的范围进行归纳类总,制定综合性法律条文四是界定城管执法的主体地位通过立法明确各级城管综合执法机“”关作为本级政府组成部门,并建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协调配合机制五是界定城管执法的实施原则明确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管理职能范围后,鉴于综合行政执法范围较广的实际情况,可以分阶段、分步骤、分区域地推进,直至全部划归和全区域覆盖
(四)把城市管理作为独立章节纳入各级政府规划范畴由于国家组织机构设置上没有将城市管理从大城建体系中分列出来,致使城市管理工作依然还是大城建工作的隶属品,因此各级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中长期规划纲要时,都没能从城市管理对经济建设、城市发展、社会文明所起推动作用的角度,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系统性统筹规划根据城市管理的定位和作用,应当将城市管理从城市建设与管理专题中分列出来,与其他项目一样用独立章节制定五年规划和中长期“规划同时,要从政府工作层面切实改变重建设、轻管理的状况,规定政府公共财”政每年要按照一定的比例投入城市管理事业,优先解决好城管执法工作多年来存在“”的人员编制不足、工作经费紧缺、办公条件较差、执法装备简陋、科技力量落后等问题
三、从思维定式上革除陈旧的权力本位意识,树立和谐效能型工作理念,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水平在当今社会发展新形势下,如果说军队的使命是保家卫国守疆土,公安的使命是保障社会安定,那么城管执法应当以维护城市和谐作为主要职责我国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城市载体功能结构和城乡二元经济发展不均衡,城市发展进程中所遇到疑难杂症和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也较为突出,下岗、失业、失地等低收入群体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存在新形势下的城管执法工作,应当遵循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人性化的原则,解放思想,更新理念,做到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和谐管理、政府诚信“法制、注重民生问题、降低管理成本、讲求执法效能并举,着力构建和谐民生型、效”“益创收型、诚信法治型、文明执法型、科学管理型的城市管理长效体制,走出一条符”合科学发展观、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城市管理新路子
(一)树立科学的城管执法工作理念,彻底革除简单粗暴的传统作风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城市管理问题,实质上是市民群众多样需求与城市管理标准要求之间产生矛盾冲突”的问题综观当前国内城市管理领域所发生的暴力抗法事件及城管执法人员打人事件,许多情形都是由于执法队伍粗暴执法而造成的传统老城管那种简单粗暴、冲冲杀杀、野蛮执法的工作方式,不能一味推说是因为老百姓不听话而不得不采取强硬态度,而是城管执法队伍的权力本位意识在做怪,以及工作理念偏差和队伍素质低下所产生的问题如果不从根源上找出老城管队伍时常被人民群众责骂和社会形象败坏的原因,并通过加强队伍建设、转变工作理念、创新管理机制等手段予以解决,则这支队伍必将被社会淘汰应当深刻地认识到,城管执法队伍面对的主要是两类极端的群体(备注一类是本地下岗失业人员和外来打工就业人员的弱势群体;另一类是有财有势有社会背景、为己利而损大众利益的强权群体),但处理的都是人民内部矛盾,这也是城管执法队伍与公安警察队伍的根本区别和存在的社会价值所在这就意味着新形势下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作为宗旨,把执法为民落实到每一项工作的各个环节之中,面对日愈复杂化的城市管理问题,应当“”善于运用科学发展观,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在彻底革除简单粗暴管理方式、杜绝野蛮执法行为的同时,根据城市发展实情,围绕城市发展大局,采取得当的方法和措施解决问题,才能较好地避免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冲突和敌对情绪,做到为民、爱民、利民、便民,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城市和谐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
(二)大力构建和谐民生型新机制,使城市管理工作更加贴近民意民生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在城市大开发、大建设进程中,要围绕着民生工程做文章,不能动辄由市长组织开会,一个会议就当场敲定对一个违法行为的处罚结果;或遇到涉及群体性就“”业、安置等利益问题不作深入调查,动辄派出几百号人进行整治否则,就会出现政府职能部门违法乱作为情形,社会存留问题也会越积越多,群众对政府也会产生意见而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政府门前是非多对于城市发展进程中所遇到的疑难杂症和关系群众集体利益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应当按照依据法律和尊重历史的原则妥善处理,使政府行政行为法制化,政府处事方法更加诚信化,政府亲和力大大增强,体现出政府的诚信建设如针对当前全国城管执法工作中普遍面临的流动摊贩占道经营顽疾问题,应当做好堵疏结合的文章,对交通流量大、重点景观区域和主干道上的流动摊点严格取缔的同时,在不“”影响交通、不影响市容、不影响群众生活的前提下,将一般次干道或沿街场地开阔的路段规划、设置成为临时经营堵疏结合示范街区,既有效解决群众就业需求与城市管理要求的矛盾冲突,使混乱无序的流动占道经营行为走向合法规范化,又充分增拓了群众就业门路,为政府分担解决民生就业问题同时,城管执法投诉举报热线电话求要实行小时值班制度,启动直达指挥系统和现场快速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噪声扰民、未成年人上网等群众热点投诉案件,使城市管理工作的群众参与率和信任24值不断提升
(三)构建诚信法制型新机制,通过城市管理工作促进投资发展环境建设在新一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城市管理工作应当以调整优化为手段,推行政务公开和优质服务承诺,“完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规程,规范城市公共资源管理和行政审批工作,让管理相对”人站在同等的竞争平台上,杜绝过去行政审批工作上存在的给了好处就乱批,不给好处就乱堵的管理弊病,实现诚信审批同时,把改善投资发展环境、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作为一项中心工作,针对性违章建筑困绕投资发展环境的问题,在依法行政”“”和提高执行文化上狠下功夫,要顶住说情风、通风报信风、吃拿卡要风,敢于碰硬,集中力量,严格执法,重拳出击,强化对违章建筑初建阶段的巡查执法,对违章建筑掀起大规模拆除浪潮,为城市开发建设扫除障碍,节约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成本通过执行决策到位的城市管理工作,促进投资发展环境建设,增强企业投资信心
(四)构建效益创收型新机制,推动城市管理工作由粗放开支型向效率创收型转变城市管理及执法效能的最大化,不是事后处罚,而是事前预防传统城市管理工作由于缺乏长效型系统管理机制,只有纯粹投入而无经济收益,在执法方式上也是简单粗暴、冲冲杀杀,从单纯的突击整治到突击整治,导致政府虽然长年投入大量的人财物力,但违法行为依旧反弹多,反复整治而图劳无益同时,对于城市领域里无偿占用城市公共资源、侵占社会公众利益的违法行为,也得不到应有的处罚,造成政府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性收益也白白流失要走出城市管理从整治到整治的怪圈,突破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的条框意识,强化日常监管执法机制建设,防范和减少违法行为发生,从而减少政府对整治行动的投入而使执法自身成本下降,并通过制止违法行为发生而避免更多的社会资源浪费,使城市管理执法成本降低,实现城市管理执法效能最大化同时,针对传统城市管理模式一味纯粹化投入和大量城市公共资源被少数人无偿占用的问题,认真探索城市管理与城市经营的内在联系,运用产业化法则来对待城市管理系统中的潜在资源,全面规范城市公共资源尤其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审批工作,不断完善高立柱广告、路灯杆广告经营权公开招标拍卖制度,通过市场机制规范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行为,使城市管理产生经济效益,经济效益又反哺于城市管理,推动城市管理由粗放开支型管理向和谐效率创收型管理转变
(五)构建文明执法型新机制,以城市管理工作推进和谐三亚建设城管执法队伍每天在一线执法,与市民群众广泛接触,监管执法行为和队伍形象,代表着政府管理城市的能力和水平,也彰显政府与群众之间的和谐关系,要求这支队伍必须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在队伍作风方面,要用三以取代三惯(即以德感人、以法治市、以勤训队,取代了过去队伍散惯了、拿惯了、懒惯了的不良作风);在处事心态方面,做到“”“”三心一志(即查处违法行为要顶住威胁利诱,做到心硬如铁;对待主动纠正违法违章行为的管理相对人,做到心宽如海;一线执法不被理解而挨打骂时,做到心静如“”水;严格执法而遭遇打击报复和污告陷害时,做到志坚逾钢);在工作纪律方面,杜绝三软歪风(即加强廉洁自律,整治腐败,杜绝出现收受好处费后,在一线监管执法时心软、在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时手软、在处罚案件上会讨论时嘴软的违法乱纪风“”气)在此基础上,树立法治理念,增强法治意识,强化证据意识、时限意识和程序意识,严格依法办事,规范执法行为,把严格整治、文明执法、热情服务贯穿到执法工作的全过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使城市管理工作得到群众广泛认可和支持,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群体性上访事件等发生率大大减少,政群关系达到有机和谐
(六)构建科学执法型新机制,规范城市管理工作的思维定式彻底革除陈旧的行政管理思维定式,把权力来源于官向权力来源于民转变,把执法机关权力本位向群众权利本位转变,把无情执法向有情服务转变,把事后处罚向事前预警转变建立健全定“”“”“”“”人员、定岗位、定责任、定标准的四定管理机制,推行网格化管理体系和属地联动“”“”“”“”管理方式,使城市管理工作由突击整治和随机管理方式向引导服务和长效管理方式“”转变,由末端被动管理向主动式全过程管理转变同时,查处城市管理违法违规行为时,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推行宣传、告知、处罚三段式执法方式,做到依法执法和文明执法,力求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配合,使城市管理工作从传统简单粗“”暴方式向依法行政和办案流程方式彻底转变,不断提高城管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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