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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复核申请书李国辉申请复核古冶交警四大队的复核申请书申请人李国辉,男,岁,汉族,司机,住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新店子镇小老峪村电话29申请事项13633250945依法变更第四交警大队第号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0418411()依法对死者张连海的死因进行司法医学鉴定;申请理由2
一、《事故认定书》所载内容多处有错误时间是不对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分许,而不是分,证据是报案记录,我们报报警时分,这个时间的认定不准确
1.18301820交通方式不对伤者张连海是推自行车过公路,而不是步行,因此交通方式应当是1221829自行车,而不是行人;
2.车牌号不对本方车号是冀,认定书所载是冀是错误的二应认定申请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理由有二
3.ha6768“bha6768”申请人方规范驾驶,没有明显过错经检验,申请人的刹车合格,灯光也是基本合格的,检测线结论为一轴制动合格,
1.二轴、驻车制动不合格左大灯合格,右大灯不合格;转向灯、制动灯合格,前没有防“雾灯但是《认定书》载明当时的天气是晴,首先不需要雾灯;而且大灯基本合格,行车制动”系统也是合格的,所谓驻车制动和右大灯如有瑕疵,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至于二轴制动不合格,实际上制动不平衡,并不是制动力不足伤者张连海有明显过错因为过公路应当下车推行,注意了望,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但是伤者张连海并
2.不仅仅是违反了此项义务,而是违反了《道交法实施条例》第条项的规定,即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726驶1当时伤者的妻子与伤者前后过公路,其妻子先过去,伤者推着自行车突然加速想跑过公路追上其妻子,因此属于违反《道交法实施条例》条项规定的情形,而不是《道交法》条行人过公路的规定,因此认定书在此处适用法律错误726综上,申请人正常行驶过程中,突遇伤者推车猛跑过公路,既未停止,也未瞭望,而62且其突然猛跑,是申请人根本无法预见的交通行为,实践中对于在路上追逐折返竞驶等情况下,适用路权原则和避让原则来判断,应当减以车方的注意义务,认定在公路上追逐一方没有路权和优先权,车方避让不及是源于违章行为的不可预见性,因此车主至多不超过次要责任
三、不应认定伤者系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实并非如此因为年月日伤者张连海事故发生后,立即送往开滦林西医院救治,住
1.院一个月脱离危险,于年月日出院,回家休养直至年月20101122日才突然发病在家中去世,并不是因为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认定书》所载与事实不2010122120101229符在医学上无法证明二者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唐山市公安局古治分局的《尸检报告》不能成立原因有三第一提供的案件材料本
2.身不真实《鉴定书》(暨尸检报告)所载是年月日在唐山市古治区古榛路刘庄路口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张连海在事故中死亡,本身这种案情表述就是“20101122错误的,与事实不符”第二依据不足《鉴定书》仅仅引用了开滦林西医院一句医学资料于行开颅去骨板减压血肿清除术头颅示双额颅骨缺损、右额脑挫裂伤,右额叶血“
2010.
11.22肿破入脑室但要注意这是患者入院时的症状,并不是手术后的症状,更不是出院ct时症状住院一个月后,患者来到普病房,病情好转,体征稳定,于年月”日办理了出院手续回家,并不是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也20101221未开具死亡证明,是回家后病死于家中因此法医鉴定仅仅引述事故当天的病历,并引述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出院医嘱等,2依据明显不足第三没有制作病理到底是脑死亡、器官衰竭死亡,休克死亡,还是合并其他疾病死亡,应当进行病理检查第四鉴定单位无相应资质;我们看到在《鉴定书》上只有郝青松一人的印鉴,另一法医张春辉没有签章,也就表明其不在现场,没有参与鉴定过程再有鉴定人如果只有临床法医鉴定的资格,没有病理鉴定的资格,则其在本案中是不具备出具死亡原因鉴定书的资格的因此伤者本身并不是在事故中经抢救无效直接死亡综上,交通事故的伤情仅仅包括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和直接引起的并发症在伤者张连海的死因上,实际上是有可能合并医疗事故,合并出院后的其他疾病的,因此不宜认定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更不能错误地写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四、综上,申请人提出复核申请,请上级事故处理机关依法纠正原《认定书》的错误,“”认定申请人在事故中负次要以下责任;同时认定伤者张连海在事故中受伤至于以后死亡与事故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关联度多少,应当通过司法鉴定明确或者留待民事案件中调解处理此致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申请人李国辉年月日20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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