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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年月日省政府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201122694省长姜大明201151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山东省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规范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许可和收回补偿行为,保障渔业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和谐渔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管辖范围内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许可和收回补偿,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以下简称水域滩涂),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规划或者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渔业养殖的国有水域和滩涂第三条水域滩涂使用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许可、合法收回、补偿公正、妥善安置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水域滩涂使用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水域滩涂使用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域滩涂使用许可和收回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域滩涂使用许可和收回补偿的相关工作第二章使用许可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养殖证申请表;
(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其他证明材料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同时提出海域使用申请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决定受理的,县级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在该水域滩涂所在地和毗邻的乡(镇)、村10进行公示,公示期为日公示期满后,县级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10将初步审查意见、全部申请材料和公示情况转报有许可权的机关审批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许可权限范围内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建议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向内陆养殖申请人颁发养殖证,向海域使用申请人同时颁发海域使用权证和养殖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养殖证、海域使用权证全部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第九条除临时养殖区外,水域滩涂使用权期限最低不得少于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水域滩涂使用权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复制登记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5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不得限制和拒绝第十一条水域滩涂使用权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养殖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第十二条水域滩涂使用权期限届满,水域滩涂使用权人依法继续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日前,持养殖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展手续60因水域滩涂规划调整不再为养殖功能区的,期限届满后不再办理延展手续第三章使用权收回第十三条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批准使用水域滩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水域滩涂使用权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水域滩涂所在地和毗邻的乡(镇)、村发布水域滩涂使用权拟收回公告水域滩涂使用权拟收回公告应当包括拟收回的水域滩涂的位置、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得少于日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30水域滩涂使用权拟收回公告,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与村(居)民委员会、水域滩涂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拟收回的水域滩涂的权属、位置、面积、养殖数量以及水域滩涂附着物的权属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填写水域滩涂调查清单水域滩涂调查清单应当由参与现场调查的各方共同确认水域滩涂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复核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自调查结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拟定水域滩涂使用权收回补偿安置方案30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水域滩涂的位置、面积;
(二)水域滩涂使用权补偿标准、数额;
(三)水域滩涂附着物和养殖产品种类、数量及补偿标准、数额;
(四)安置补助费标准、数额;
(五)其他补偿安置措施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定的水域滩涂使用权收回补偿安置方案,在该水域滩涂所在地和毗邻的乡(镇)、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日水域滩涂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水域滩涂使用权收回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10可以向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或者申请举行听证申请举行听证的,应当自公示结束之日起日内,向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5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域滩涂使用权收回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期满或者听证结束后,充分吸收听证笔录和有关当事人的意见,将水域滩涂使用权收回补偿安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收回水域滩涂使用权决定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收回水域滩涂使用权决定后,应当将水域滩涂使用权收回决定在该水域滩涂所在地和毗邻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公告应当通过网站、报刊、广播、电视、政府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公告信息的形式进行,公告时间不得少于日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30
(一)批准收回水域滩涂的机关、文号、时间和用途;
(二)水域滩涂的位置、面积、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
(三)水域滩涂使用权收回补偿安置方案;
(四)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第二十条水域滩涂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养殖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签订水域滩涂使用权收回补偿安置协议水域滩涂使用权收回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水域滩涂的位置、面积;
(二)养殖品种、数量、养殖方式和水域滩涂附着物数量等情况;
(三)补偿安置方式;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二十一条水域滩涂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补偿标准或者安置方式有异议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作出收回决定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手段迫使水域滩涂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签订水域滩涂使用权收回补偿安置协议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电等方式强制收回第四章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水域滩涂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给予补偿水域滩涂使用权收回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使用权置换等方式补偿第二十四条收回水域滩涂使用权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依法支付水域滩涂补偿费,并退还已缴纳的剩余年份海域使用金及其利息水域滩涂补偿费包括水域滩涂使用权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水域滩涂附着物和养殖产品补偿费水域滩涂附着物包括养殖生产器材、养殖池式构筑物、增殖投入设施等第二十五条水域滩涂使用权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价格、财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水域滩涂附着物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价格、财政、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养殖产品补偿费,按照成品市场价格计算,归养殖产品所有权人所有养殖产品临近收获期的,应当待其收获后再要求水域滩涂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移交水域滩涂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年度水域滩涂使用权收回补偿计划和补偿安置费用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水域滩涂补偿费及时足额到位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依法批准水域滩涂使用权收回之日起个月内,依据水域滩涂使用权收回补偿安置协议,将水域滩涂补偿费按照规定程序足额支付给水域滩涂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3第二十八条补偿到位后,水域滩涂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应当在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清理附着物,并移交水域滩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使用权证书,并办理注销手续水域滩涂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水域滩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被收回水域滩涂使用权渔民实行社会保障制度被收回水域滩涂使用权渔民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个人共同出资,政府出资部分应当不低于社会保障费用总额的政府出资部分从水域滩涂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应当在收回水域滩涂使用权报批时30%足额拨付至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政府补贴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收回水域滩涂使用权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被收回水域滩涂使用权渔民就业保障制度将因水域滩涂使用权收回退出养殖的渔民,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和就业服务体系,免费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在同等条件下,使用水域滩涂的单位应当优先安排其就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手段迫使水域滩涂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签订水域滩涂使用权收回补偿安置协议或者采取中断供水、供电等方式强制收回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水域滩涂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水域滩涂使用权收回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养殖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水域滩涂使用许可的;
(四)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收回水域滩涂使用权的;
(五)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支付水域滩涂补偿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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