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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号)、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鲁办发号)和济宁市委办公室印发的《济宁市党员领导干部报〔2006〕30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细则》(济办发号),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2007〕9督,进一步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2007〕46则第二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市委管理的所有在职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含非领导职务)济宁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济宁市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细则》办理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有关事项及主要内容
(一)本人婚姻变化的情况,主要包括变化的时间、原因,配偶的姓名、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和职务等内容;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主要包括因私出国(境)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等内容;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主要包括因私出国(境)事由、地点、起止时间、往返路线、活动情况、开支经费总额、费用来源等内容;
(四)配偶、子女出国(境)留学、工作及定居等有关情况,主要包括配偶、子女出国(境)留学、工作的途径、方式、所需费用总额、费用来源等,及配偶、子女何时取得何国国籍,何时取得港澳台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定居地址、职业等内容;
(五)配偶、子女私人参与经商办企业、房地产开发、承揽建设工程的情况,主要包括注册的企业、房地产开发、承揽建设工程的名称,登记的时间、地点、经营范围及具体经营项目等内容;
(六)配偶、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主要包括配偶、子女担任企业或分支机构、代办机构的董事、监事、正副经理(厂长)、正副代表(代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相当职级职务的名称,任职时间、任职方式、任职途径等内容;
(七)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主要包括被追究的时间、原因、刑罚种类等内容;
(八)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四条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细则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日内填写《市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见附件),一事一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30**告的,应在特殊原因消除后个工作日内补报,并说明原因1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月日前填写《市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7项年度报告表》(见附件),集中报告一次上年度本细则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120**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属于漏报的应当予以补报2第六条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受理;济宁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济宁市委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市委组织部转交第七条组织部门应认真审核报告人的报告认为报告人所报情况不清楚、不完整、不符合规定要求或需要了解其他相关内容的,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发现有违反政策规定行为的,应责成纠正;构成违纪的,按照职责权限,由相应机关处理第八条本细则第三条所列事项需要事前请示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没有明确规定的,本人认为需要请示的事项,应于事前至少个工作日内向市委组织部书面请示;市委组织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7第九条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应当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必要时,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第十条党员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由所在单位或市委组织部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第十一条市委组织部应当于每年月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市委和市纪委31市委于每年月日前将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向济宁市委和济宁市纪委写出综合报告420第十二条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依照规定程序并经审批,可以查阅本市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第十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报告制度的情况,应当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第十四条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应当加强对本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进行情况汇总分析,查找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和完善党员领导干部监督制度第十五条本细则由中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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