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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司法鉴定制度的认识、司法鉴定有关法律规章和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颁布日期年月日200522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施行前有20051012005228关工作的通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二、当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中存在的不足随着我国的司法改革日益完善,庭审制度也逐步走向控辩双方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审判模式强化了当事人参与意识,加强诉辩双方的举证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刑事案件的侦查与反侦查的较量日益智能化,高科技犯罪手段也越来越多,使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日趋困难,更需要借助科学技术来发现、提取、审查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有关争议事实也需要借助一定科学技术手段来澄清这就必须通过司法鉴定活动来验证司法鉴定成为当今诉讼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内容然而在司法价值观念转变过程中,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出现滞后现象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日趋迫切,在我国司法鉴定实践中呈现出如下的缺陷
(一)鉴定机构设置上的不合理在年月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以前,我国司法2005228**鉴定机构的设置体系是多元化的,公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内部均设有自己的鉴定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各自为政,鉴定水平参差不齐不仅导致鉴定权的分散,坚鉴定机构管理的混乱,而且浪费了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决定》是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新的一个里程碑对提高司法鉴定的公信力,维护法律的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决定》虽然对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起到重大作用,但仍存在着不足该《决定》并没有把司法鉴定机构彻底从公、检、法中独立出来该《决定》第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7“立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是为司法活动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本身应具有中立性允许侦查机关自设鉴定机构会形成自侦自鉴现象自侦自鉴最大的弊端是鉴定人”有可能因为参与侦查活动,熟悉案情,了解已有的证据材料,在鉴定之前已形成思“”“”维定势,带着预先设定的模式寻找适合主观想象的鉴定结论自侦自鉴容易导“致鉴定结论丧失客观性、科学性以及公正性从而使司法鉴定丧失公信力自侦自”“”“”鉴不仅违反了司法鉴定的中立性原则,而且可能会因为鉴定人与侦查人员同处一“”单位,难免自觉或不自觉受到侦查人员追诉倾向的影响,在鉴定过程中只注意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事实而忽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实而作出缺乏客观性的鉴定结论从而使当事人受到错误的拘留、逮捕甚至定罪服刑,这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
(二)鉴定人资格审核及考评制度上的欠缺司法鉴定是在诉讼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解决专门性问题的科学鉴别、判断活动司法鉴定所要解决的是在诉讼活动中涉及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事实问题只有鉴定人通过运用高科技手段或专门知识才能解决从这一点上决定了司法鉴定人员与一般技术人员的区别鉴定人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司法鉴定人员必须具备很高的专业技能为了确保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确定司法鉴定人主体资格具有重大的意义纵观国际上对司法鉴定主体资格的确认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的预先审定方式即由有权机关依法预先确定享有司法鉴定权的人员并登记注册予以公告二是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的法官临时审定方式即由法官在诉讼中对当事人选聘的鉴定人员是否具备鉴定资格进行临时确认我国学者大多主张实行鉴定主体资格预先审定制度年月日我国国务院批准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号令公布施行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采用的也2005930是预先审定制度虽然《办法》采用预先审定制但仍然存在着不足96未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办法》第条规定了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具备个条件有学者指出该
1.《办法》第条规定的条件对鉴定人过于严格鉴定人作为对司法活动中涉及的专126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作出结论性意见的专业人员,不具备严格的专业技能条12件是不行的、是可怕的如果对担任鉴定人的条件过松势必会造成鉴定人队伍整体素质的不高、专业技能不强、良莠不齐的现象作出鉴定的结论性意见的科学性,客观性不高易导致错鉴、误鉴、重鉴现象的产生对案件的认定起不到积极作用,反而会影响司法的公正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关系着司法裁判的公正,关系着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系着和谐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办法》中规定的担任鉴定人须具备的条件不具有可操作性,过于笼统如《办法》第条第项规定的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职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122“年以上中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相关专业这两点上看如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都真正确实具有高级的专业技能那就无可厚非但在现实中职称的评比5”普遍存在着一种怪现象即在职称评定中不按专业技能的高低作为标准,而是依行政职务的高低以及工作年限作为评定标准行政职务高的优先于职务低的,工作“”年限长的优先于工作年限短的那些确实具有高级技能的人员往往由于职务不高,工作年限短而没有被评定但那些专业技能不硬却职务高,工作年限长的被评为高级职称职称评比中往往被抹上行政色彩因此以是否具有高级职称作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人的条件有所欠妥,不符合客观实际再如《办法》中第条第项中的相关专业及第项中的较强的专业技能,过于模糊、缺乏具体标准具体怎样的才能算是相关专业或较强是否只要与鉴定1222“”3“”业务有一般性联系的专业就能算相关专业,还是必须与鉴定业务有相当紧密联系的“”“”专业才算相关专业呢是否以能从事一般性的专业活动还是以能从事高难度的专业活动为准才能称为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呢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些为难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像每年的司法考试一样,只有通过考试的人员才能有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资格对鉴定人的定期考核和奖惩措施缺乏法律层面的规制,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定期考核和奖惩措施,对不断提高鉴定人专业技能,促进我国司法鉴定不断科学化具有非
2.常重要的作用近几年在技术技能考核晋升的工作中做了改进,但对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考核,还没有形成一套科学的完整体系在《办法》中虽然规定了由司法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制度,以及专业职称评聘标准和办法但并没有”像国家公务员那样真正上升到法律层面
(三)司法鉴定运用程序中存在的缺陷、重视鉴定结论,轻视鉴定程序我国三大诉讼法均明确规定了鉴定结论为证据种类的一种在司法鉴定的实践中部1分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片面地重视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而忽略了鉴定结论的法律属性忽视司法鉴定作为一种法律行为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从而导致了司法鉴定程序的不明,缺乏透明度、缺乏法律监督主要有()鉴定程序的不公开()当事人缺乏司法鉴定的提起权及自主选择权
12、原鉴定人不回避现象普遍存在年月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于年月日起施行《司法2鉴定程序通则》明确规定了重新鉴定的条件,以及在重新鉴定中原司法鉴定人应当20077182007101进行回避《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条也规定了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聘请鉴定人但在司法鉴定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原鉴定人不回避进行重新鉴定242的现象这严重影响了重新鉴定的设立意图,以及严重影响了重新鉴定的公正性及准确性原鉴定人参与重新鉴定使重新鉴定只流于形式在实践中发现原鉴定人参与重新鉴定的只是把原鉴定人给撤换,对其并不追究责任使原鉴定人参与重新鉴定的现象难于杜绝
(四)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诉讼地位趋向不明在英美法系国家,鉴定人被视为一方证人,而大陆法系国家则更强调鉴定人中立性的诉讼地位然而我国理论界对鉴定人地位的问题缺乏深入的探讨在我国立法上,是将鉴定人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参加到诉讼活动中,它既不同于证人也不同于公、检、法机关鉴定人具有相对的中立性色彩在《决定》实施之前,我国的司法鉴定结构主要设置在司法系统内部,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都有自成体系的鉴定机构从总体上看,我国偏向于将鉴定人视为案件中专门问题的中立的检验、鉴别、判断等但在《决定》实施后,取消了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权力(《决定》第条第款)有学者认为在《决定》实施后,司法鉴定机构将成为独立民事机构72在《决定》实施之前,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是独立而又中立的既不属于原告方也不属于被告方现在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大多数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发生他们在诉讼中参加庭审进行质证的地位又如何呢是作为证人、还是作为中立的诉讼参与人若其诉讼地位为证人则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相符合若定位为中立的诉讼参与人则与客观现实相不符因为鉴定人与一方当事人的关系是基于委托而产生,在鉴定人与委托人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鉴定人或多或少地将会偏袒于委托方,不可能实现中立性仰或将其也定位为专家辅助人(年月日生效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条)若定位“为专家辅助人则与司法鉴定人回避制相矛盾专家辅助人是不存在回避的”20024161
(五)鉴定结论证据属性的认识错误司法鉴定是一项独立的科学活动,它服务于法“”“”律,服务于司法活动,鉴定结论是鉴定人通过科学手段和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作出的鉴别判断得出的结论性意见鉴定结论从广义上来说为鉴定人的陈述意见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着这样一种错误认识鉴定结论就是证据,具有绝对的科学权威性,鉴定结论无论是否经过质证都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导致这种错误认识的根源于人们对鉴定结论证据属性的认识不足司法鉴定只具有科学性,没有权威性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具有相对较强的可靠性但并不意味着鉴定结论具有天然的证明力鉴定结论必须“”按照诉讼法的证据规则进行质证、认证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质证是由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委托人、法官的询问等诉讼活动来确定鉴定结论的证据属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情况甚少,造成这种后果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当事人缺乏专业知识,过分相信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往往对缺乏科学性、客观性的鉴定结论也不提请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质证二是由于一些法官的素质不高,对当事人要求提请鉴定人出庭质证置之不理要从根本上解决人们对鉴定结论证据属性的错误认识就是完善立法,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在立法上强制鉴定人出庭质证,而不是由法官通知才出庭质证
三、关于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建议
(一)严格确定司法鉴定机构的中立性司法鉴定实质是服务于司法活动的科学技术性活动,作用在于帮助司法机关解决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这就要求司法鉴定机构须居于中立地位因此应当把司法鉴定结构从侦查机关中独立出来即专门设立一个服务于公、检、法的不直属公、检、法三机关的司法鉴定机构该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进行司法鉴定鉴定人不得在公、检、法兼职且不在编于公、检、法三机关只有这样,鉴定人才能客观的、科学的、公正的作出鉴定结论根本解决了自侦自鉴的现象更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确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和完善司法鉴定人考评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制度鉴定人的资格问题关系到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资格考试是行业准入制度
1.的重要举措之一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建立,对保障司法鉴定人队“伍素质以及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具有重大的意义根据当前司法”
[15]鉴定管理体制的现状及其需要对先前已在鉴定机构从事过多年鉴定业务的专业人员,可通过全国统一的考核方式进行考核对通过考核的人员授予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建立司法鉴定人名册并予以公告对以前没有从事过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可以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对考试合格的人员授予相关专业证书并要求其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培训年培训合格后授予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并登记造册予以公告1-2运用考核和考试培训的两种方式来授予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不但能够提高司法鉴定人队伍的整体素质,而且能够不断地为司法鉴定人队伍注入新鲜的血液同时+对完善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也具有重大的作用“”完善司法鉴定人定期考核及奖惩制对已经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且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人应当进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可为年考核一
2.次或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于1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取消其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并予公告对于考核结果为良2“”好、优秀者,可给予物质上或精神上奖励完善的定期考核及奖惩制度能够促使司法鉴定人不断注重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发挥主动性及积极性激发司法鉴定人员的进取精神使司法鉴定结论更加符合科学性和客观性
(三)完善司法鉴定程序,使之透明化确定当事人的司法鉴定自主提请权和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自主选择权对于在诉讼中谁有权提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我国诉讼法有不同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
1.关、公诉机关有权自行委托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而辩护方则要经过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或者审判机关的准许方能提请司法鉴定在审判阶段,辩护方只能对有异议的鉴定结论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而不能主动提起司法鉴定,从而使辩护方在举证上受到了不平等的对待违反了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只能在开庭审理中向受诉法院提出请求,且由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也限制了当事人自主提请司法鉴定的权利和限制了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自主选择权这也与审判机关的居中裁判者的性质相违背因此,确定当事人司法鉴定的自主提请权和确定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自主选择权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落实鉴定人责任追究制对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违规鉴定、违法鉴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由于错鉴、误鉴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
2.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确实落实鉴定人责任追究制,才能加强司法鉴定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才能使司法鉴定结论更加具备客观性和公正性加强司法鉴定活动的透明度
3.公正不仅仅是实体公正,还包括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有利于保障实体公正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处于同一层面,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实现司法公正,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者缺一不可司法鉴定活动的公开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司法鉴定活动的公开不仅是程序公正的体现,也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有利当事人获得公正的裁判司法鉴定活动的公开化、透明化可以消除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怀疑,从而更容易接受鉴定结论,避免重复鉴定的产生司法鉴定活动公开化、透明化可以使
[16]当事人获得更多的知识,扩大其知识面司法鉴定活动的公正还有利于树立鉴定人公正的形象,为司法鉴定队伍赢得美誉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减少司法腐败司法鉴定活动的公开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当事人有权了解司法鉴定的全过程()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活动的规则及鉴定结论享有知情权()当事人有权亲临鉴定1现场的权利()当事人有权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进行监督()当事人有权了解司23法鉴定人采用何种手段、方法进行鉴定()当事人对司法鉴定人有申请回避权等45等6年月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于年月日起施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虽然在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实施以及司法鉴定文书出具、鉴定20077182007101人的回避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但是该《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毕竟只是一个部门规章,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地位,并且该《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委托人的知情权,亲临现场权等等均未涉及这还将有待于我国立法部门的继续努力
(四)完善立法,规范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在《决定》实施后,鉴定人的诉讼地位不明确司法鉴定人既不能像证人一样参与诉讼,又与现行法律法规的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身份相抵触同时与专家辅助人的地位不相符这就要求通过完善立法工作来对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进行重新定“”位
(五)规范鉴定结论的证明力鉴定结论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但由于鉴定结论介入了案外的鉴定人对案件事实问题的认定而呈现出不同于其他证据的复杂性鉴定人专业技能及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鉴定结果的质量所以在司法诉讼中必须对鉴定结论进行科学的分析及质证、认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首先、应对鉴定结论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认证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这是证据自身的特征所决定的法官应在庭审中对司法鉴定人的鉴定资格的合法性、鉴定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对鉴定结论形式的合法性进行充分的质证和认证其次、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进行质证、认证,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法官均有权要求鉴定人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进行说明必要时法院应当聘请专家、学者与鉴定人进行对质,来确认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再次、在立法中应当对鉴定人出庭参与质证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在庭审中无论当事人是否要求鉴定人进行出庭质证,鉴定人都有义务对鉴定结论的合法性、科学性、客观性作出说明应告知法庭那些是确定性的结论,那些是偏向性的结论只有完善的质证规则才能使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得到强化,才有利于法官更好地利用鉴定结论来认定案件事实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科学的鉴定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要素司法鉴定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活动中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司法鉴定结论是现代证据制度中重要证据种类之一其重要作用得到国内法学界和司法鉴定界的普遍认同因此克服当前我国司法鉴定体制中存在的不足,建立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与我国司法改革及诉讼制度改革价值目标相匹配的、统一的、独立的、科学的、公正的、高效的、和谐的新型司法鉴定体制,对构建我国和谐法治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司法鉴定期末作业姓名马科学号班级法学()班12008244203第二篇对档案鉴定的认识档案鉴定,是档案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长期以来,对鉴081定工作的认识和实践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缺少对归档文件材料的准确性鉴定档案是工作活动的原始记录,但不一定是真实的记录,这是因为在文件材料的形成过程中,人们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或主观认识的干扰,有时不能全面反映历史真实,甚至夸大、缩小或歪曲历史事实,这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工作领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如工作成绩的夸大、统计数字的失准、基建档案的图物不符等等这些失准的材料,显然与事实不符,但它们是错误思潮、片面认识、失误工作的真实反映档案工作者不可能也不允许改正档案材料原件内容,但有责任也有义务对其进行鉴别、评价,以指导利用者2、缺乏对归档材料的完整性鉴定归档文件材料不完整,是长期存在的普遍问题据笔者调查,归档文件不完整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归档材料门类不全无论是进馆档案还是档案室的档案,除文书档案外,其他门类的档案尤其业务档案大都没有收集归档,这就为全面反映其工作活动大打折扣二是归档部门不全论文网一个单位内各部门的职能不同,产生文件材料的数量不一,不少单位除综合部门形成的红头文件外,其他部门因形成的材料少,往往长时间没有文件归档三是归档文件材料不完整编号文件本身接不起来,缺附件,少底稿等,尤其是科技档案在这方面表现得更为突出而缺少的往往是核心内容和重要的部分档案工作者需要也应该对其进行鉴别评价,并总结出经验教训,以便在业务指导工作和收集工作中采取必要措施,尽量减少此类现象3、没有对档案的珍贵程度进行评定目前对档案价值的评定仅用保管期限来表示,而保管期限所体现的价值是相对价值就某一份档案材料来讲,在此馆属永久而在彼馆可能是长期或短期一份具体的档案材料应当有个社会的而不是一个单位的、全面的而不是单项的、历史的而不是阶段性的价值评定这既有利于有重点地抢救和保护珍贵档案,也有利于准确地评定档案馆的档次和地位,使国家有限的档案经费用到最需要的地方基于上述认识,我们认为档案鉴定应包括档案保管期限鉴定、档案准确性鉴定、档案完整性鉴定、档案珍贵程度鉴定等方面鉴于鉴定工作是在档案管理不同阶段依次分别展开的,因而可将档案鉴定划分为前期鉴定和后期鉴定所谓前期鉴定是指对文件材料保存价值的鉴定和对归档文件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鉴定因其是在文件材料立卷归档阶段完成的,处于档案文件运行前期,所以可将它们统称为前期鉴定,亦可称为归档鉴定前期鉴定,一般无需成立专门的鉴定组织,是在工作中顺序完成的,只需严格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由责任人如立卷人、案卷审核人、归档接收人等分工负责,共同把关,协作完成它主要包括保存价值鉴定,是指文件材料有没有保存价值、保存价值大小的鉴别,并依此确定文件材料归不归档、保管期限的长短这已经是多年常规性工作,不再赘述
①准确性鉴定,是指对归档文件材料的各种标识的准确性及其所承载的信息的准确性进行甄别评定前期鉴定中的准确性鉴定,主要是针对工作中因工作疏忽将归档
②文件材料的某些标识如责任者、时间、签章、竣工章等遗漏丢失或者错误,正文与底稿不相符,正本与副本不相符,基建图物不符,设备图物不符等等诸多情况的检查在文件材料归档时,由责任人进一步核实鉴别,并在案卷备考表中案卷检查人栏签字或以其它形式确认归档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鉴定归档时,责任人对围绕某个事件、某项工程、某个设备、某项任务所产生和使用的文件材料的完整性,每一份
③文件材料页数、图幅及底稿的完整性进行鉴别并签字确认,以确保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性所谓后期鉴定是指专门的鉴定委员会对档案进行鉴定后期鉴定,是档案馆室的重要业务环节,需要建立专门的、具有权威性的鉴定委员会,按特定的程序进行其工作内容应包括档案评价、珍贵程度鉴定和保管期限鉴定等档案评价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和我党历史上多次受到左的思想干扰,档案中记载了一些与史实不符的内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拨乱反正、正本清源,党中
①“”央做出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我们正确评价档案提供了政策和思想依据档案馆应当在不改变原件的前提下,对不同历史时期的文件材料进行整体和个别评价,并将之纳入档案馆指南和各全宗卷,以正视听,引导利用者恰当地使用档案,真实地书写历史此项工作,可以组织专门人员集中进行,也可作为一项正常工作列入管理或编研部门职责范围,延续不断地开展档案珍贵程度鉴定参考文物鉴定,制定国家珍贵档案鉴定标准和方法可将国家档案根据其历史、科学、艺术等方面的价值,结合珍稀程度、成套性、完整性分为
②珍贵档案和一般档案再将珍贵档案区别为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国家三级建立国家珍贵档案数据库,提请国家财政列支专项保护经费,实施特别保护;并同司法机关、海关联网,与文化行政部门联手,与文物、博物、图书等文化单位交流协作,加强监管,集中有限的人力财力,抢救和保管好国家珍贵档案,切实管理好党和国家珍贵的历史财富到期档案的鉴定由各档案保管部门根据自己的馆藏特色和馆藏情况,成立鉴定委员会,制订鉴定原则标准和运行程序,有计划地对到期档案进行鉴定,确定存毁
③这项工作应坚持不断地开展,真正将有价值的档案保存好,论文网将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销毁掉,避免因档案馆室藏良莠不分而形成的管理浪费,提高管理效率档案鉴定工程巨大,只有在对档案鉴定有充分认识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科学安排,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山东省建国后曾两次开展全省统一部署的鉴定工作,但由于当时思想指导和认识的局限,存在不少遗留问题,不少馆应销毁的档案至今仍在保存这两次不很成功的鉴定活动也给以后的鉴定工作带来了一定影响,致使此后多年没有开展正常的鉴定工作山东省档案局和潍坊市档案局曾在安丘市档案馆进行全方位多角度档案鉴定工作试点,效果很好,但因工作量较大,尚未进行大范围推广我们计划在新的鉴定思想指导下,结合试点经验,逐步把鉴定工作正常开展起来第三篇司法鉴定回避制度司法鉴定回避制度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司法鉴定回避制度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证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被申请回避的人员要暂停参与该鉴定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司法鉴定人的回避,在接到申请三日以内,由鉴定机构负责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机构负责人担任鉴定人的回避,要在收到申请三日以内提交机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鉴定机构对于复议申请,要在收到申请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回避制度》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该鉴定工作回避制度是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中一项基本制度既是司法鉴定人的义务,又是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鉴定人回避的权利这一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司法鉴
2.定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有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委托人、诉讼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其回避担任过本案的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的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本人提出回避或委托人、当事人涉及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提出申请的,由司法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司法机关内设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本人依法请求回避或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求其回避的,;由其所在司法机关决定在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个争议颇大的问题与回避制度有关有的认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是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属于违法办案有的坚持认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是依法设立鉴定机构,鉴定人依法实施鉴定职能,属于依法办案”“”“”;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四篇司法鉴定受理制度司法鉴定所受理制度
119121140158......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证司法鉴定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委托的进入诉讼程序的司法鉴定案件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费第三条受理司法鉴定事项的条件
(一)委托要求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内;
(二)委托方出具正式委托书;
(三)委托方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文书资料和检材)因提供的鉴定材料虚假或不全面而出现的错鉴,由委托方负责第四条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方全称及印章(个人委托时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印章);
(二)委托事项;
(三)简要案情;
(四)鉴定目的和要求(不能要求鉴定人对案件的事实作出法律评价);
(五)委托日期;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以上各项内容不明确或不完全的,要求委托方予以修改或补充第五条本机构对委托书内容、委托事项、送鉴材料等项目进行审核后,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如下程序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当时能够决定受理的,本机构与委托方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二)当时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本机构向委托方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的,本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7、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1对于函件委托的(需附有关鉴定文书资料和检材),本机构在收到函件之日起个工2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7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委托,不得无故拒绝受理第六条决定受理后按有关收费标准确定收费数额和收费方式并告知委托方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本机构不予受理
(一)委托要求不明确或超出本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二)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的;
(三)委托的鉴定案件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的第八条根据需求,可以公开本机构司法鉴定人的基本情况,供委托方进行选择第九条本机构与委托方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后,由专人进行合同的登记、编号和办理收费等有关手续第十条违反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本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追究机构负责人和过错人的责任.第五篇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认识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认识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并实施,至今经过两次修改,目前使用的是年版其至年为止出过两次司法解释,该1950法实施年后,针对近年来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年月2001200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6020101116
(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该征求意见稿整整条具体条文,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应审判实践需求而制定,内容涉及了财产分割、确认亲子关系、生育权保障和第三者索要补偿等20“”近年来婚姻纠纷案例中的热点、焦点问题在这里,我将谈谈我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所涉及的内容和其与前两个司法解释的联系的认识我们知道,婚姻是一个家庭的基础,是婚姻将两个情投意合的人结合在一起从而组成一个家庭,而家庭又是我们这个大社会里的一个个细胞,正是由无数个家庭才组成了我们的大社会,因而家庭在社会中的地位尤为重要,家庭幸福是社会和谐的最基础的环节所以我国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都很重视婚姻家庭,为了更好地解决婚姻家庭中的一系列纠纷,为了更好地维护婚姻双方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从建国初期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又在其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地制定实施了两部司法解释,可见婚姻家庭纠纷在现实生活中的常见度有多高,可见国家对于婚姻家庭的重视程度有多大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在婚姻家庭生活方面越来越多地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婚姻家庭纠纷愈加常见,离婚的现象数不胜数,从而出现了更多的婚姻家庭中关于财产、子女、继承等等的纠纷对于这种不良的社会风气,在《婚姻法》的实施过程中,我国人们法院认识到最初的《婚姻法》已经不能完全适用于现在生活中出现的婚姻家庭纠纷当中了,因为《婚姻法》制定于年以前,当时的制定旨意是相对于当时的社会环境来说的,年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方面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婚姻问题也出现了更多的当5050时所部存在的问题因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就根据现实生活中的婚姻家庭问题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制定主旨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现在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在征询意见中,不久将被颁布实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弥补《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以及《司法解释二》的不足和对于最新出现的问题进行法律解释,使婚姻法更好地适用于现实的案例中,更好地保护婚姻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所以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以及《司法解释二》的继承,在继承的过程中发掘新的要素来发展婚姻法,使婚姻法这一体系更加完善、更加合适地使用到现实婚姻生活中,为人民大众服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主要涉及了财产分割、第三者索赔、继承权的使用等问题,我们不难看出,在个条文里面,婚姻法解释三对财产问题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篇“”幅占到左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前财产如何对待等问题做了明确规20定现在财产问题已成为出现婚姻纠纷的主要问题,财产问题不像过去那样少,现在80%既有动产,也有不动产,财产数量多,价值高,品种也多,分割财产往往引起很多新的纠纷,需要特别的关注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家庭的共有财产则是维系婚姻生活的重要基础之一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是婚姻法立法的重要内容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夫妻财产关2001系作了明确的规定和重要的补充和完善,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范围和方式,对一方特有财产进行了界定,在保障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和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固,起到了积极地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多样性、复杂性,婚姻纠纷案件中财产争议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审视我国现行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发现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因此我国又进一步制定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诠释,更好地规定了双方财产问题的界限在离婚纠纷中,对房屋产权的分割问题始终是司法实践的焦点如何正确对夫妻离婚时房屋产权进行分割,与当事人重大利益密切相关如《解释三》第八条就是对《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补充和完善,前者对于父母赠与的房屋产权规定了产权登记和按份共有等之前不曾提到的关键词,这些都是会引起法律纠纷的重要细节《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对夫妻双方父母的出资赠与意向进行一般性推定是以购房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婚后为界定标准,并规定了例外情形也即如果房屋是婚前购买,则父母的出资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除非该方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双方;如果房屋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则父母的出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该方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自己子女这与《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是相辅相成的,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赠与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在赠与合同中有明确的只赠与一方的约定然而《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第二款(即对婚后购房时,父母给予资助的认定)在适用上存在一定问题从现实情况来看,资助已婚子女购买房屋的一方或双方父母,出于人之常情,是希望通过资助子女的家庭而使其生活得更好,通常情况下不太可能非常明确地提出自己的资助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其真意的表达受到一定的限制假设父母不介意表明赠与对象仅是自己子女,那该意思表示应当以何种方式表达是必须以书面方式明确还是只要口头说明即可假设只需要口头说明,则一旦成诉,如何举证资助购房时明确表示赠与自己子女也成为一个问题而《解释三》则解决了父母资助子女买房的赠与对象的意思表示问题“”《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则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赠与对象的界定有了调整和改变,即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规定不以购房时间在婚前还是婚后作为判断赠与对象是自己子女还是双方子女的一般原则,而以产权登记为准,认定标准上更加合理且可操作性更强但如此规定是对《婚姻法》规定的一个改变,因为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仅在赠与合同中规定了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情形下才能将该赠与财产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否则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当作为共同财产由此可见,征求意见稿该条规定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是存在冲突的,如何协调两者冲突尚待立法明确在《解释三》中,我发现不是所有的条文都是对前两个解释的延续和继承,它也涵盖了不少之前没有的内容,这说明了事物的变化发展性,我们的生活在变迁,我国的认识在不断深化,我们会发现许许多多的新事物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也不例外,有很多的婚姻家庭纠纷出现在我们的身边,因此我们就要用更加切乎实际的法律条文来规定这些纠纷,解决这些纠纷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我认为它对于现实中出现的婚姻家庭法律纠纷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既丰富和完善了前面的《婚姻法》和《解释一》、《解释二》,又提出了新的论断,对于我们的婚姻生活实践作用非凡因此,《解释三》虽然是对之前的法规的发展和完善,但是它也不是十全十美的,它也必然会存在瑕疵,所谓物都是优劣并存的,所以我们不能只是一味的赞赏《解释三》,也要在现实生活中发现它的不足之处,在实践的过程中完善它,理论联系实际是永恒不变的真理参考文献、李宁张皆娜《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热点解读》天津网数字报刊第十四版法制在线、李霞《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及立法完善》中国江西新闻网年月1日
22009619、马原主《新婚姻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3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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